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督主体
卫生监督简答题

1.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具有特殊性;双方在卫生监督活动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在卫生监督主体在行使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书本P57-61)(1)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监督主体、卫生监督相对人;(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行为、物、智力成果;(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3.卫生监督的程序公正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卫生执法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回避;执法人员应客观调查,防止主观武断;保证当事人有平等陈述权;实施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采用单数合议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权限。
4.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有哪些?(1)对卫生监督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监督主体的处理决定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2)对处理决定不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3)对卫生监督主体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检举、控告权;(4)自身合法权利受到卫生监督主体违法侵害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权利;(5)对于卫生监督主体明显、重大违法失职行为有抵制的权利。
5.卫生监督证据的合法性的内容包括哪些?一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二是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要合法:必须是卫生监督主体的执法人员完成;其他人员提供的证据必须经执法人员认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判断、运用。
6.卫生监督证据的收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必须主动、及时;(2)要客观、全面;(3)要依法进行;(4)必须深入发动群众;(5)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检测手段。
7.卫生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权主体是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侵权主体所做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必须有法律规定。
卫生监督学案例分析及思考题

卫生监督学案例分析及思考题第一章卫生法基础一、问答题1.我国卫生法的原则和特征是什么?2.我国卫生法制定的原则是什么?3.我国卫生法律关系有哪些特点?4.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5.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什么?6卫生法律责任有哪些形式?承担卫生法律责任应分别具备哪些要件?二、案例分析题案例1:一起霍乱弧菌感染案根据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该餐馆被县卫生局处以责令暂停营业、罚款处罚;该餐馆并承担了对就餐者及A女士的经济赔偿。
水产经销者B也受到法律制裁。
讨论提示题:1.本案中哪些人和机构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要素是什么?2.引起该法律关系产生、消灭的法律事实是什么?案例2:香辣童子鸡中亚硝酸盐超标案[案情介绍]2004年某月某日16时40分,某市某区卫生局接到某医院急诊室报告,有4人在某某某餐馆就餐后到该院就诊,疑为亚硝酸盐中毒。
区卫生局马上派出14名卫生监督员分两路到达某某某餐馆和某医院进行调查、诊断并协助救治。
在调查过程中陆续又有12名相似症状人员前来就诊。
通过调查发现,以上所有就诊患者同属某单位职工,在午餐时均食用了单位食堂制作的香辣童子鸡。
19时,卫生监督员赶到该单位食堂。
此时食堂绝大部分人员已下班,只留两名工作人员。
卫生监督员立即招来食堂负责人,对现场检查,查获四袋亚硝酸盐约2.7公斤。
卫生监督员取走两只香辣童字鸡成品做检验,查封现场,告知在次日12时之前不得开伙,卫生监督所将进一步检查。
经对该单位取样的香辣童子鸡进行毒物快速检测,发现其中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已达中毒剂量。
经调查查实,该单位食堂系内部食堂,厨师为使香辣童子鸡熟得快,在制作过程中将一坨亚硝酸钠(约28克)加入18公斤白条鸡中,致使16人先后出现中毒症状,在当日就餐的25人中,发病率达64%。
病人临床表现为头晕、头痛、四肢无力、心悸、恶心、呕吐、腹痛,其中2人出现口唇、指甲青紫。
医院对病人用特效解毒剂亚甲蓝救治后,症状缓解,最后全部痊愈离院。
卫生监督学

第一章卫生监督概述1 卫生监督的概念: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2 卫生监督的性质:卫生监督的行政性事其根本属性3 卫生监督的功能:制约功能,规范功能,预防功能,促进功能4 卫生监督的特征: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2)法定性与授权性3)行政行与技术性4)广泛性与综合性5)强制性与教育性5 卫生监督的作用:1)卫生监督为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发挥重要作用2)卫生监督是实施国家职能打击违反卫生法规活动的重要手段3)实施卫生监督是保护国家、团体、公民个人有关卫生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4)卫生监督的大力开展,能够促进卫生监督的自我晚上5)对于增强人的法制意识,卫生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6 预防性卫生监督(prevrntive health supervision):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规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所开展的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活动7 经常性卫生监督(regular health supervision):指卫生监督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8 选择题羁束卫生监督行为与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P109 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半要件:1)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为不超越权限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10 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执行力合拘束力11 卫生监督行为的消灭:1)卫生监督行为的对象已不复存在,如责令停业改进的食品加工企业的破产或倒闭2)期限届满3)科以相对人的义务已充分履行完毕12 卫生监督的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2)遵守法定程序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4)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13 依法行政的原则:1)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2)使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3)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14 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1)卫生违法案件由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审查和处理,其他机关无权处理2)卫生监督机关处理卫生违法案件,依据的是卫生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程序、原则和处罚范围、手段,对相对人进行处理3)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卫生监督机关具体处理卫生违法案件第三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1 卫生法律关系(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是国家及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的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殊性:1)卫生法律关系式由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卫生法律关系式卫生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3)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4)卫生法律关系的主题有特殊性3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 of health supervision):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与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4 卫生监督法律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5 第三节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选择题)P31第四章卫生监督的主体1卫生监督的主体:是指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2 卫生监督主体的特征:1)卫生监督主体只能是组织,而非个人2)卫生监督主体是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的组织3)卫生监督主体必须是以自己名义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3 卫生监督机关有:1)卫生行政机关2)国境卫生检疫机关3)药品监督管理机关4)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4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organization authorized by law and regulation):是指依法律、法规授权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特定行政只能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5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1)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有独立的组织机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的正式的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或社会团体2)受委托组织中应有熟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人员,有相应能力和素质行使所委托的卫生监督权3)受委托组织应是一种公益性的组织而不能使以营利为目的的或具有私益性质的企业4)所委托的卫生监督的事项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才能完成,改受委托组织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等条件5)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6 受委托组织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区别:1)受委托组织的产生及其卫生监督权行使只能来源于卫生监督机关的委托行为2)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3)受委托组织在行使卫生监督职权时必须以委托卫生监督机关名义进行,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卫生监督机关4)受委托组织对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在卫生监督活动中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7卫生监督员(health supervisiors):是指通过资格考试,经依法聘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卫生监督职能的卫生执法人员第五章卫生监督的依据1 卫生法特点:1)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2)调整的范围广泛3)调节的手段多样4)调整的内容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5)反映的利益具有社会共同性6)表现的形式具有分散性2卫生监督的证据(proof of health supervision):是指用以证明卫生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第六章卫生监督手段1 卫生法制宣传教育(education of health legal system):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及其卫生监督人员将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得到充分的直销、理解并受到教育,从而自觉地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一种活动2 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意义:1)通过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史卫生监督的相对人知发法、懂法、守法,真正做到依法办事2)通过卫生法制教育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3)通过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使卫生监督主体及其卫生监督人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3 卫生行政许可(health administrative permit):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卫生活动的行为4 卫生行政许可的是定范围:1)从事特定卫生活动需经许可的事项2)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3)通过检测、检验和检疫等方式对相关物品的审批事项5 许可证的效力:1)证明力2)确定力3)拘束力6 卫生许可证的撤销、注销区别P687 卫生行政处罚(administrative penalty in respect of health):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卫生监督相对人给予卫生行政制裁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8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P82第七章卫生监督程序(案例分析)第八章卫生行政违法:是卫生监督主体及卫生监督人员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实施的,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有过错的卫生行政行为。
卫生监督学(1-8章复习重点整理)

卫生监督学(1-8章复习重点整理)卫生监督学第二章卫生监督的性质、分类及其效力第一节卫生监督的性质、作用及意义一、什么是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二、卫生监督的属性卫生监督的根本属性是——行政性,就是指卫生监督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是政府公共职能的体现之一;卫生监督区别与其他行政工作的另一属性——技术性,是指卫生监督的实施有赖于许多的卫生技术手段。
三、卫生监督的功能和特征(一)卫生监督的功能在实现国家公共卫生职能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制约、规范、预防和促进等作用,这些作用就体现为卫生监督的具体功能。
1. 制约功能——目标卫生行政机关的卫生监督行为对相对人有关权力的限制和在具体行为上的牵制。
2. 规范功能——效果作为抽象卫生法律的具体体现,从直观上显示了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守法者的认可和对违法者的惩罚,起到了规范人们行为导向的作用。
✓公共卫生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有选择的规范卫生行政机关通过强制相对人的具体通过卫生监督法授予人们的选择权,行为而体现出来的命令性要求和禁止通过对具体卫生违法案件的处影响性要求。
周围人们行为的选择。
卫生监督的规范作用3.预防功能——重心卫生监督是要积极主动地参与或渗透于监督对象地整个运作过程,提前发现和排除可能出现的危害健康的各种问题和潜在弊端。
4.促进功能——结果分析、总结、弥补、改善,并且提供改进工作的科学依据。
(二)卫生监督的特征1、公益性——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卫生法规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必然会忠实地体现公民和组织的公共利益。
2、保护性——保障实现公民享有健康权,以及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获得。
3、技术性——公共卫生法规中卫生技术规范占有较大的比重,而且其中关于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卫生标准所规定的指标,卫生监督实践必须依赖于医学卫生技术手段与卫生监督手段相结合。
第三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与主体

二、卫生监督主体确立及职责
(一)卫生监督主体确立的基本条件 1.依据组织法或法律法规设立,并且具有外部
管理职能 2.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3.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与其外部管理职能、管
理权限、管理范围一致。 4.获得卫生行政主体执法资格,还应当具备履
行某一项卫生管理职能应有的人才和技术能力
不得聘任为卫生监督员的情况:
非在职人员 专职实上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担任卫
生监督工作的人员
卫生监督员的解聘
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 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受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 受刑事处分的;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继续
法定职责
在法定的职能范围内,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政策、标准、规范
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社 会公共卫生、健康相关 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机构及人员进行监 督检查
依法对健康相关产品、健 康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审 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 许可证;
依法对医疗事故,食品 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 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 有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 理;
担任卫生监督员的其他情形。
卫生监督员每年考核一次 考核内容:执法能力、工作成效和职业道德
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 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义务是法定的,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和消灭 Creation, Change and Extermination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一定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 ——前提和条件
主体需具备的条件
必须参加到该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去 必须在该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1)法律规范——前提 (2)法律事实——根据
法 律 事 实
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自然事件
法律事件 社会事件
第二节 卫生监督主体
卫生监督主体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卫生法律规范能否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 保障人体健康的目的能否达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卫生监督主体的工作成败。对卫生监督主体的确立 和认识,是卫生监督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二.卫生监督人员
卫生监督人员是指卫 生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 也称卫生执法人员,是具 体承担卫生监督任务的公 民。
三.卫生监督人员的种类
1.食品卫生监督员 2.传染病管理监督员 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 4.化妆品卫生监督员 5.放射防护监督员 6.学校卫生监督员 7.药品管理监督员 8.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 9.劳动卫生监督员 10.医疗市场监督员
第三节 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
一.卫生监督机构(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1.卫生行政部门 Health administrative organ 2.卫生监督所 Health supervision state 3.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Institute of border sanitary quarantine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卫生监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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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 共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 查,对违反公共卫生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 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活动。
采取依职权卫生监督行注意点:
• 公共卫生法规规定无须相对人申请的行为,卫生行 政机关须主动作出,否则即为失职;
• 必须依职权作出,即卫生行政机关必须有作出监督 行为的职权,并且这种职权必须在其权限范围内正 确实施,超越职权及其权限实施卫生监督行为,都 是法律所禁止的,同样要受到依法追究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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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114、综合性由于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调整人体 健康问题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且互相渗透,有社会的、有 自然的,它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这就决定了卫生 监督行为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它不仅涉及生态环境的维护和 改善,而且涉及因卫生问题而产生的复杂的经济与人际关系。
卫生监督的综合性,是受公共卫生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 多层次、多形式和多样性所决定的。此外,由于现代预防医 学、临床医学、生物医学、生态学、工程学、建设学、水文 地质学、环境学、经济学、教育学和社会学等科学技术发展 的高度综合,各门学科的边缘区和学科之间形成的交叉点, 也决定了卫生监督的综合性。不但各项专业卫生监督之间及 其与其它学科之间可能有交叉概念,而且在卫生专业与法学 专业之间融会贯通,以适应卫生监督所要保护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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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重点总结范文(2篇)

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重点总结范文第一章卫生法基础卫生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含了以下含义:1、卫生法具有国家意志性;2、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3、卫生法以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为根本宗旨;4、卫生法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主要调整卫生____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和卫生服务关系。
卫生管理关系是垂直关系,不平等;卫生服务关系是水平关系,主体间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
卫生法的特征:1、以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为根本宗旨;2、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3、融入大量技术规范;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5、采用多种调节手段国家卫生监督。
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执法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的的情况予以监察督导。
卫生法的渊源。
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包括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卫生规章、地方卫生规章、国际卫生条约等。
卫生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卫生行政法规是由____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有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部门卫生规章由____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法律关系。
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监督、医药卫生管理和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1、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前提;2、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3、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4、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是最主要的主体。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不可选择性;2、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可互换性;3、内容的法定性;4、内容的不对等性;5、内容的不可自由处分性;6、单方意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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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相对人的义务主要是:遵守一切有 关卫生法律、法规,接受卫生监督主体的 管理与监督,对自身的卫生违法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v
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去,在卫生监督法律关 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包括 卫生监督主体和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 v (一)卫生监督主体: v 我国卫生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卫生监督管理 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二)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 系中与卫生监督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卫 生监督管理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3、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纵向:指国家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中,与企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组织、 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等隶属关系。 纵向卫生法律关系可分为社会管理关系和内部 管理关系。
横向:指医药卫生服务单位同国家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在医药卫生 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如下特征: 1、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是指处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中的个人或组织。
2、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 作为监督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3、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 其权益受到卫生监督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 织。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4、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是从 事卫生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纵向中,一方主体是卫生管理机关; 横向中,一方主体是医药卫生服务机构或个人。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v (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v ——指由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
督主体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与卫生监督管理 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2、卫生法律行为 ——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引起卫生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有意识有目 的的活动,是最重要的卫生法律事实。 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第四章 卫生监督主体
第一节 概述 v 一、卫生监督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卫生监督主体的概念——指享有国家卫生监督
义务。
4、是卫生监督主体在行使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 产生的。
5、该关系的存在,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 在为前提。
如,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监管、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第二节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v 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 v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参加到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第三节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 灭
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由于一定的法律 事实的产生,使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产 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形成新的卫生监督法 律关系。
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变更——由于一定的法律 事实的产生,使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某种卫生 监督法律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包括原有的卫生 监督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或者客体发生的改变。 包括: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 客体变更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资料
v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更名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v 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国家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 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并于1998年4月成立。新的国家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全国出入境 卫生检疫、动 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 .
卫生监督工作 其他社会主体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干涉卫生监督行为。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4、卫生监督主体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主动性 与单方性
5、卫生监督主体的行为的有效性。 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第二节 卫生监督主体的组成
一、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 而设置的行使国家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国 家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 部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食品与药品监 督管理机关及其他一些卫生监督机构。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2.撑起口岸核辐射防护伞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v 3、依法对健康相关产品、健康相关的社会 活动进行审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许可 证;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v 4、依法对医疗事故,食品中毒事故,职业中 毒事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事件进行 调查处理;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二)卫生法律关系——是国家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卫生管理和医 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 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1、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
系。
2、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 形式。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v 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原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合并,组建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垂直管理全国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以及下属 的600多个分支机构。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资料
v 2001年美国“炭疽”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卫生检疫监管人员认真贯 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口岸炭疽紧急 监测与控制预案》、《关于严防炭疽传入我 国,加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检验检 疫的紧急通知》,全力以赴地开展了严防炭 疽传入,加强入出境货物、邮包检验检疫的 工作,共发现并处理了61起可疑物品事件。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 ——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卫生监
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现存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终止。 如主体的消亡、权利义务的消灭、客体的消 灭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四、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卫生法律事实——由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卫 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 关系和卫生监督主体
2020/12/6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v 特征: v 1、法律关系是一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殊
的社会关系,具有思想意志性。
v 2、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是法律规范实 现的特殊形式。
v 3、表现为人们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结成一定 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并 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卫生监督主体的特征 1、只能是组织而非个人
2、是依法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从事卫生监督管理 活动的组织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3、卫生监督主体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 生监督管理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 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v 二、卫生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 1、卫生监督权的法定性
2、卫生监督权的单一性与垄断性 单一性:法规不能授予两个以上部门同时对一个对象的同一个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否则会导致混乱。 垄断性:卫生监督权的行使只属于法定的卫生监督主体。
3、卫生监督主体进行卫生监督活动的独立性。 权责统一; 上级卫生监督主体不得与下级进行重复管辖; 卫生监督主体所属的政府首脑机关和上级领导不得违法干预其
包括: 1、卫生法律事件:指依照我国卫生法的规定,能够
引起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以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可引起医疗单位被迫停业) 社会事件(来自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社会因素):
如:卫生法律的修改、国家或地方卫生政策的调整、 司法判决、行政决定等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新闻资料
v 2007年3月4日,广东检验检疫局在来自吉隆 坡航班中检出2例输入性基孔肯雅病,经核实 为国内首次检出。该局迅速进行了有效的应 急处置,并全面部署了防控工作,有效阻止 了输入性基孔肯雅病在国内可能引起的传播 和蔓延。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口岸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演练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为入境人员体检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集装箱卫生处理 开展创建“无鼠害船队”、“无蟑螂害船队” 活动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厦门检验检疫局工作实例
v 1.不合格乳粉吃了“闭门羹”
v 2011年下半年,厦门检验检疫局连续检出4批 133.5吨不合格进口乳粉,其中3批次检出亚 硝酸盐超过国家标准,一批次检出细菌总数 超标。3批检出亚硝酸盐超标货物总量达到 113.5吨,其亚硝酸盐最高含量竟达允许限量 的11倍。1批细菌总数超标货物重达20吨,细 菌总数超过标准限值的1.5倍。其中3吨不合 格乳品被依法实施销毁处理,其余130.5吨全 部做退货处理。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2、卫生行为: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 的所进行的活动,包括积极行为(如卫生监督行为、
卫生服务行为)和消极地不行为(如主体自觉守法 的行为)。
3、物: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主体权利和义务 对象的物质财富。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 械等。 主要是与卫生有关的物,现实存在的、能被人支配、 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合法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