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5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第三章警报试鸣第四章警报设施的设置、更新、搬迁、拆除第五章各部门、各单位职责第六章警报设备维护管理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八章附则邯郸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和平时发挥救灾报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人防警报建设的主管部门。
人防警报实行市人防办、县(市、区)人防办、人防警报设置单位三级管理机制。
第三条警报设施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
第四条凡本市内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第五条警报信号。
(一)防空警报信号。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十五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解除警报:鸣180秒,一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二)防灾警报信号。
灾害警报:鸣15秒,停10秒,再鸣5秒,停10秒,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2分钟。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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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7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8日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一、为了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战时能有效发布警报信号、防敌空袭,发挥平时抗御重大自然灾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警报设施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高度、音响范围布点设置的警报音响装置。
其主要作用是战时发放防空袭警报,平时发放重大灾害警报信号。
三、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四、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布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建成的警报设施,由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所辖区域负责组织管理。
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优先提供警报设施所需的电源、通信条件以及为警报信号的发布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
五、警报设施一经确定设置地点,设置地点所在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给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
六、警报设施由设置地点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维修,按照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保养的原则,使警报器、支架、电源、控制箱、遥控装置等有关部件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电源和维护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警报设施设置点所在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填写登记表,建立技术档案。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5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保障警报信号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包括固定和移动警报台(站)及其控制设备、供电设备、警报器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确定警报设施设置点,建设警报设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安装地点和条件,不得阻挠。
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被确定为警报设施设置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该建筑物顶层提供警报设施专用房、专用线路管孔和电源。
第八条警报设施建成后,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规划、公安、无线电管理、通信、供电等部门提供警报设施有关资料。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国防事务【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2.04【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2015)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2003年12月4日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以及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第二章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保障经费,逐步建立现代化人民防空警报系统。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珠府〔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1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部门、各单位职责第三章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第四章防空警报鸣响试验第五章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更新、搬迁、拆除第六章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八章附则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及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的基本报知工具,包括防空警报器、控制和通信设备、专用线(电)路、频率、警报视频设备、警报设备工作间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市财政、建设、规划、电信、电力、新闻、无线电管理、户外LED电子显示屏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各部门、各单位职责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市防空警报网的规划、建设、改造,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组织技术培训。
(二)负责由市建设的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制度

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防空设施管理工作,明确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要求和程序,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提高防空警报设施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本《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防空警报设施的使用、检查、保养、维修和管理。
三、职责分工1、市防空办负责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总体规划和管理。
2、区(县)防空办负责本区(县)内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工作。
3、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防空警报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4、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认真负责履行日常维护、管理、故障排除等工作。
四、防空警报设施的分类和保养要求1、防空警报设施分为呼叫器、控制盘和放音喇叭等多种类型。
每种设施均应按照其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和保养。
2、根据不同的设施类型,其基础和支架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和维护。
3、警报设施应在定期时间内进入保养流程,保养要求包括设备的拆解和清洗,安装件的检测和替换等。
五、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1、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管理要求、制度和规章制度执行日常管理工作。
2、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设施的设计要求,制定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操作规程。
3、管理人员应当在设施使用、安装和维护全过程中,保持设备的运行稳定性,并在日常维修过程中保障设施运行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六、故障排除1、当出现故障时,设立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和处理。
2、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对故障设施进行详尽的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
3、当常规维修无法解决故障时,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或专业机构进行报告并寻求帮助。
七、法律责任1、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在执行管理工作中,如违反法规、规章制度或擅自篡改设施、弃(废)置设备,造成不良后果者,将根据相应法律条款追究责任。
2、二次盗窃、损坏或恶意破坏防空警报设施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实施日期】201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范人民防空警报信号鸣放行为,适应战时应战、平时应急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战时应战、平时应急鸣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固定和移动的警报信号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使用,以及人民防空警报信号鸣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是人民防空经费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鸣放。
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无线电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信号鸣放、试鸣的公告工作。
第八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
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0年11月24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实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化管护。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管护。
城建、电信、电力、无线电管理等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订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点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设点单位应当为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被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顶层,应当修建符合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要求、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房间,作为人民防空警报终端设备用房,建房费用由该设点单位负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购置、安装,日常维护管理由设点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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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等严重灾害报警的公益战备设施。
包括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供电、信号线路等。
第四条人民防空办公室是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警报建设规划,组织警报网建设,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按上级机关要求组织警报发放、试鸣等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各县(市)新建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须按人防警报详规,由建设单位在该项目所在地最高建筑顶层修建由人防办批准的防空警报设备房。
第六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安装警报设施,需占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场地、位置和空间,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为安装警报设施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设置在有关单位
的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在人防办指导下负责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警报设施所在单位负责。
第七条安装警报设施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原权属单位和取得权属单位应共同就警报设施及管理责任进行移交,并报经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通信、新闻部门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有义务为人民防空办公室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和警报试鸣做好宣传、公告工作。
第九条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对人民防空警报网所需线路实施优先保障,对警报设施所需线路减免使用费;在战时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应保证警报网所需线路的调用。
第十条人民防空所用国家分配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予以保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战时所用无线电报警频率,不受干扰。
第十一条电业部门应优先保障警报设施平时与战时使用的线路架设和电力供应。
第十二条因建设需要需拆迁警报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应负责警报设施的恢复或重建;凡影响警报设施性能和安全的临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报告所属地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警报发放权,战时属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平时发放或组
织试鸣,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冒用人民防空名义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十四条在人民防空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的厂矿和企业用于生产、生活的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式,不得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混同。
第十五条警报设施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二)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三)占用人民防空警报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的。
第十七条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充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南府发[1999]9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