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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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制度范本

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我国防空警报系统正常运行,提高人民防空警报效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准确地发出警报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维护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安全可靠。

2. 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确保防空警报系统稳定运行。

3. 责任到人,分工协作,形成维护管理网络。

4. 科技创新,提高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三、维护管理职责1.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单位负责设施的建设和移交;2. 防空警报设施的使用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技术指导;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维护管理内容1. 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1)定期检查设施外观,确保无锈蚀、损坏等现象;(2)检查供电线路、设备接地等安全设施,确保设施安全可靠;(3)定期检查警报器、音响设备等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4)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洁、保养,确保设施整洁美观。

2. 防空警报设施的定期检查:(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施外观、供电线路、设备接地、警报器、音响设备等;(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升级;(3)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防空警报设施的技术指导:(1)对使用单位进行防空警报设施操作培训,提高操作技能;(2)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解决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3)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提高防空警报设施的性能和可靠性。

五、奖惩措施1. 对在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设施损坏、安全事故或影响警报效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DB33_T 2207-2019人民防空固定式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DB33_T 2207-2019人民防空固定式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ICS 95.020P 18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207—2019人民防空固定式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civil air defense fixed alarm facility2019-07 -09发布2019- 08 -09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设计 (2)3.1 选址 (2)3.2 布局 (2)3.3 通信警报专用机房 (3)3.4 设备 (3)4 安装与调试 (3)4.1 安装 (4)4.2 调试 (4)5 验收 (4)6 维护 (5)6.1 一般要求 (5)6.2 维护内容及要求 (5)7 管理 (6)7.1 ID编码 (6)7.2 人员管理 (6)7.3 迁移、拆除和报废 (6)7.4 档案管理 (7)附录A(资料性附录)通信警报专用机房设计图 (9)附录B(资料性附录)人防警报设施安装情况登记表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人防警报设施情况登记表 (12)附录D(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维修情况登记表 (13)附录E(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状况变更情况登记表 (14)附录F(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管理员变更登记表 (15)附录G(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周巡检登记表 (16)附录H (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月度维护登记表 (17)附录I(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季度测试登记表 (18)附录J(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年度(试鸣)检查登记表 (19)附录K(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迁移情况登记表 (20)附录L(资料性附录)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报废)情况登记表 (21)参考文献 (22)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最新)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最新)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体系建设,规范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行为,发挥防空警报设施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警报器传输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和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属于国防战备设施,也是国家防灾减灾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实行军民融合、平战结合的方针,战时为防空袭提供通信保障,平时为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应急服务。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防空袭预案的要求及防空警报通信设备的技术性能,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编制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规划应依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每5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承担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有关单位、个人按照规定负担必要的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全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以市为单位,形成布局科学、相对统一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体系。

第三章设置与安装第十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无偿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场地、专用房、电源等。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机关: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号:辽人防发[2009]2号发布日期:2009-2-24 生效日期:2009-2-24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人防办: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行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现将《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行为,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属行政管理职能,是指由省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门机构对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的监督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委托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或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

省、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承担受监人防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监督,监督检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

第五条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负责受监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二、检查受监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防护设备和材料生产企业的资质和经营范围;三、对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四、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五、负责全省人防工程专用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六、参与省内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掌握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八、承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精品策划方案

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精品策划方案
(四)制定音响警报器维护管理制度;
(五)根据上级指示,及时组织发放防空或防灾的警报信号,保障警报通信畅通。
第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是国防战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应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平战兼容”的原则,保证警报设施反应灵敏、稳定可靠、常备不懈。
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市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电动、电声音响警报器及其机座、防雨棚,终端控制盒,电源线路,集控线路及各种有线、无线控制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防办可以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一)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三)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各级邮电部门和人防办共同负责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保障任务,发放防空警报时,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必须迅速、准确地接受、传递和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正文:----------------------------------------------------------------------------------------------------------------------------------------------------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1998年3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人防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提高人防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即指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两大部分资产。

包括中央、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人防建设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中央、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筹集的人防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专项用于人防建设的资产。

人防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人防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资产,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人防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效益。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1.18•【字号】辽政发[1986]8号•【施行日期】1986.01.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1986年1月18日辽政发〔1986〕8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风、水、电、暖、通信等设备设施以及专用道路、地面伪装、管理房、防雨棚、挡土墙、排水沟等附属设施,均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各级人防部门负责。

城市建设、公安及卫生等部门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每年要进行重点检查,市人防部门每年要在汛期前后和封冻前进行全面检查,区人防部门要按季度进行检查。

第五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工负责。

城市的公用人防工程(含中小学的单位工程,下同)由市、区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已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六条公用人防工程没有经济收入的,其维护管理经费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解决,并实行定额包干。

第七条从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人员,参照人防战备施工人员入洞津贴标准,按在地下实际工作天数计发生活补助费。

此项经费,企业单位由福利基金解决,不得计入成本或者由营业外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由预算包干经费解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占用和堵塞人防工程的出入口。

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二)不得在坑道工程上方和两侧五十米范围内的山体上取土、采石。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19•【文号】国人防〔2014〕438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公室、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管理,确保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现将《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人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市场联合治理体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指导企业加强从业能力建设,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行业自律、企业诚信和市场有序竞争,确保人防设施建设质量效能。

附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保证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设备,包括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备(以下简称防化设备)(附件2)、人民防空警报设备(以下简称警报设备)(附件3)。

第三条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坚持服务战备、质量第一、市场调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授权或者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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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1991]第22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06.05
【实施日期】1991.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沈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1991]第22号 1991年6月5日)
第一条为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战报警需要,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与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报警的基本工具。

全市各单位和公民均有保护防空警报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指导检查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办理警报设施迁移、报废、更新及局部地区报警的审批手续;组织实施警报发放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防部门负责所辖地域警报设施的管理和整修的组织、检查工作,按市人防部门的部署组织本区(县)警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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