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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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

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

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引言】劳动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劳动模范是我们社会中的楷模。

为鼓励更多的人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今年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待遇。

本文将总结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相关情况,并介绍优化待遇的具体措施。

【正文】一、提高劳动模范的工资待遇1. 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基本工资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适度提高劳动模范的基本工资标准,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充分和合理的经济待遇。

2. 引导企业加大对劳动模范的奖励额度。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奖励机制,提高劳动模范的奖励金额,以激励更多的人为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二、改善劳动模范的福利待遇1. 提供更优质的医疗保障。

完善劳动模范的医保覆盖范围,扩大医保支付比例,提高劳动模范的医疗报销额度。

2. 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

设立专项基金,增加劳动模范的养老金发放额度,确保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3.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推动相关政策,为劳动模范提供更多的住房补贴和贷款支持,帮助他们改善居住条件。

三、提供更广泛的培训和发展机会1.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为劳动模范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机会,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水平,助力他们在职业生涯中实现更大的发展。

2. 提供创业支持。

为有创业意愿的劳动模范提供创业培训、贷款支持等多方面的帮助,鼓励他们在创业领域发展,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贡献的双赢。

四、加强精神关怀和社会尊重1. 加强心理健康支持。

设立心理咨询热线,为劳动模范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他们应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2.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可度。

通过多样化的宣传渠道,宣传劳动模范的事迹,增强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和尊重,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健全评选和表彰机制1. 完善评选办法和标准。

明确评选劳动模范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公正、公平的评选机制,确保选出真正优秀的劳动模范。

2. 加强评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升评选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12.16
•【字号】沈人社发[2010]139号
•【施行日期】2010.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0]139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沈阳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决定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沈政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继续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时期,全市实现新增城镇就业75万人,安排大龄困难对象就业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

2006年全市城乡实名制就业23.87万人;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低收入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至少1人实现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9万人。

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

(二)主要任务。

1.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2.以创业就业和素质就业为途径,切实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实施技能振兴纲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全面落实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3.全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5]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5]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第21号令)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380元增加到450元。

(二)沈河、和平、皇姑、铁西、大东、于洪、东陵、苏家屯、新城子9区由320元增加到400元。

(三)新民、辽中、康平、法库4县(市)由250元增加到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4县(市)按3.3元执行。

(二)其他地区按4元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结束——。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宿政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五年一月十日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市总工会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五年一月)为了切实解决部分劳动模范的工作和生活困难,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劳模、学习先进、争做贡献的热潮,现对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保障企业困难劳动模范的基本生活。

凡企业全国劳动模范离退休后,每月退休金与各种津贴补助之和未达800元/月标准的,补足到800元/月;省级离退休劳动模范每月退休金与各种津贴补助之和未达到700元/月标准的,补足到700元/月;离退休的企业市级劳动模范每月退休金与津贴补助之和低于600元的,补足到600元/月。

破产或特别困难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其差补资金均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二、妥善解决企业劳动模范医疗困难。

企业在职市以上劳动模范要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凡是因企业破产、改制和特别困难等原因未能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其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市、县(区)财政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企业离退休市以上劳动模范因企业倒闭、撤销多年等原因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地财政兜底,参照职工医保政策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沈政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8〕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6日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一)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工业制造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缴纳增值税增加额的3%给予一次性经济贡献奖励,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二)推进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支持企业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

建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信息预披露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平等参与国企改革。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三)支持工业小微企业提档升级。

对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四)鼓励服务性企业做大做强。

对主营业务收入、年销售额、年零售额、年营业额等方面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及住宿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委)(五)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9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9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9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沈政发〔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9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6〕5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自2015年起国务院开展文件清理工作,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和(国发〔2016〕38号),对720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不含涉密文件)。

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情况和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2016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对1990-2013年市政府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文件进行再次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结束。

本次清理的文件经有关部门初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拟宣布失效114件、予以修改39件,现将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对宣布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对需要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失效和需要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决定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件的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0日199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宣布失。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淮政办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把党和国家对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关怀落到实处,根据《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8〕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下同)待遇通知如下:一、建立尊崇礼遇制度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

劳模精神丰富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内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激励全市为谱写中国梦淮安篇章不懈奋斗的精神动力。

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关心劳模的培养教育,建立与劳模联系制度,定期组织座谈,征求他们对本地、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并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再立新功。

市以上劳模可以受邀请参加市级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二、建立成长发展机制当前,淮安正在聚力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加需要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

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注意和优先从劳模中选拔、推荐和聘任干部,推荐和安排劳模参加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模、先进工作者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其参加培训和学习。

三、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应当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走访慰问劳模。

每年春节对市以上劳模发放春节慰问金,每人每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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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
遇的意见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5]19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沈政办发〔2015〕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模范管理服务机制,改善劳模待遇,更好地体现党委、政府对劳模的关心关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沈阳实际,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关心关爱劳模的责任感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

长期以来,全市广大劳模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为沈阳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劳模工作是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做好劳模管理服务,改善劳模待遇,有利于在全社会倡
导尊重劳模、学习劳模、关爱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调动和激励全市广大职工为沈阳加快全面振兴建功立业。

各地区、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劳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宣传劳模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救助活动,切实保障困难劳模的生活,不断为沈阳在新一轮东北振兴中当先锋、打头阵增添精神动力。

二、强化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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