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国制造2025”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国制造2025”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2•【字号】沈政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国制造2025”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中国制造2025”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2日沈阳市“中国制造2025”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的通知》(辽政发〔2015〕6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抓住建设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的重大历史机遇,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改革和创新为根本动力,以制造业提质增效升级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设与制造业发展深度融合为突破口,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工程建设对重大技术装备的需求为目标,重点扶持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加快培育数量众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扎实推动企业实现智能化转型,完善产业价值链条,着力打造新的增长极,改造提升优势产业,积极发展新兴产业,全力将我市打造成为“中国制造2025”的先行区、全国创新改革的示范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树立典范。
(二)总体思路。
围绕“一大主题”,突出“两大动力”,推进“三个转变”,坚持“四个发展”,采取“五大策略”,打造“沈阳智造升级中国、沈阳品牌服务世界”的新形象,实现我市“制造强市”的战略目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
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任务
分解表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了2024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明确了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为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现将《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潘利国2016年12月2日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市政管理部门对区级道路挖掘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道路挖掘的具体监管与业务指导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监管机构实施。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应当向社会发布道路改造信息。
道路挖掘单位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情况,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道路挖掘计划。
第五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挖掘单位申报的挖掘道路工程计划,召集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编制城市道路挖掘计划。
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编制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相协调;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三)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四)道路挖掘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1日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结合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等部署和要求,以各地区、各部门为主体,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十三五”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优化配置。
(三)实施原则。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8•【字号】沈政办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5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8日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探索打破终身制约束,形成自主灵活、能进能出、符合时代特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有关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是指在不占用正式编制的前提下,事业单位在部分人员空缺岗位聘用从事一般专业技术、普通管理、工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总体原则:(一)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三)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四)坚持立足优化结构、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五)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制雇员的招聘第四条事业单位使用聘用制雇员,须在编制数额内提报招聘计划,除特殊岗位外,均须采取公开招聘方式。
第五条聘用制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二)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三)愿意履行雇员的职责义务;(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聘用制雇员岗位为一般专业技术类、普通管理类、工勤类岗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沈政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事件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及职责2.1领导机构及职责2.2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2.4专家咨询组及职责2.5区、县(市)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2.6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3.预防和预警3.1信息监测3.2预防工作3.3预警3.4预警支持系统4.应急处置4.1分级响应4.2信息报告4.3应急处置4.4信息发布4.5安全防护4.6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事件评估5.2调查处理5.3善后处置5.4保险6.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6.2装备物资保障6.3应急队伍保障6.4技术保障6.5宣传、培训与演练6.6经费保障7.监督管理7.1预案管理与修订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7.3奖励及责任追究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解释部门8.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我市较为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5•【字号】沈政办发〔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4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1号)关于2018年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发布解读、第三方评估及清理退出工作机制。
现将《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制度》、《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发布解读制度》、《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退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本通知所称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社会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出台的文件。
其范围包括:减税降费、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简政放权、金融信贷、扶贫帮困、环境保护、土地规划、社会保障、人才引进、财政扶持、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由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5日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制度为着力整治政策措施调研不充分、政策制定“离地三尺”、“含金量”不高等问题,保障市政府文件制定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坚持做到不调研不决策、先调研后决策,根据国务院、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主体(一)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责任主体包括:政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制定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及重大工程项目的申报部门等。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20〕2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1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63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范围除外)的土地征收补偿。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基准对象为一般农用地。
以此为基础,按照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进行调整。
在实施征收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6。
五、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照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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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等物质。
为推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减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标,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3号)精神,以及《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定范围
(一)凡我市二环路以内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以及途经我市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该区域内除符合我市供热规划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源外,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凡沈阳市二环路与四环路之间的行政区域,四环路之外的根据环境建设需要划定的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及热电规划和集中供热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供汽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
该区域内,在规划热源的供热管网或燃气管网暂时未覆盖前,因实际需要,在建设和使用单位承诺规划热源管网或燃气管网覆盖后无条件自行拆除联网、且经审批权限内环保和房产部门共同批准的前提下,可建设和使用临时锅炉。
除此之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时间安排
相关地区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及三环路之内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的建设工作。
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三环路之外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的建设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有关地区要及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具体时限,组织实施本地区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建设工作,拆除不
符合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并组织申请验收。
(二)市发展改革委、房产局负责加快推广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工作,对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内拆除分散锅炉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加快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引进推广使用天然气和石油液化气,鼓励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
(四)市环保局负责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建设的技术指导和验收工作,并配合有关地区对逾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市工商局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做好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内新建生产经营项目的登记工作,对相关部门认定属于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经营项目,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六)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由市财政资金承担的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建设资金的落实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