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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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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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沈阳市人事局沈阳市外国专家局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沈阳市教育局文件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国家安全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沈阳市卫生局沈人发〔2007〕7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沈阳市人事局沈阳市外国专家局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国家安全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沈阳市卫生局二○○七年四月十七日沈阳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外国专家适用范围1.4重点防范范围1.4.1人身意外伤亡事件1.4.2医疗卫生事件1.4.3经济安全事件1.4.4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国专家群体性事件1.4.5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1.5 工作原则1.5.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1.5.2属地管理原则1.5.3逐级报告原则1.5.4外事归口管理原则和协作处理原则2组织管理3应急响应3.1突发事件报告及处理责任人3.2报告方式3.3应急处置3.3.1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的处置3.3.2外国专家遭遇人身意外的处置3.3.3外国专家涉及治安事件的处置3.3.4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4后期处置4.1处理意见4.2处理决定4.3善后事宜4.4信息通报5保障措施5.1落实责任,健全制度5.2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5.3保证渠道畅通,快速反应6奖励与责任追究6.1奖励6.2责任追究7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在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在沈工作外国专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辽宁省人事厅有关通知精神及〘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参与广泛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领导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2.2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防与预警3.1预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3.2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4.1信息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3指挥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指挥协调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五、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5.1善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抚恤、恢复生产等。

5.2恢复重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恢复重建机制,确保受灾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六、保障措施6.1人力资源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管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短时间内控制疫情,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管理,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和预防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常备不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人员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依法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确保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工作运转高效。

三、组织管理1、建立健全组织体系。

成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2、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

3、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加强培训与演练。

定期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能力。

6、建立健全考核与问责机制。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问责。

2024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4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针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市 级层面应急响应,由市级政府负 责指挥和协调处置工作,同时报 省级政府备案。
信息报告与通报流程
初始报告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报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 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进程报告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 关部门报告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结果。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等。
适用对象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等。 其中,重点强调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和企事业单位 的主体责任。
02
组织体系与职责
Chapter
领导机构及职责
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 构。
运转枢纽作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 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
的应急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 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 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有
关决定事项。
专家组及职责
01
国务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 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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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活动,提高 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公众的应急意识及自救互救能力。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 案,加强预案之间的衔接和配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 作性。
加强科普宣传和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认知度和应对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现将《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印发给你们,供参照。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请在今年9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附件: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说明国务院办公厅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1.总则1.1目的1.2工作原则要求明确具体。

如以人为本,依法规范、职责明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公众参与等原则。

1.3编制依据1.4现状简要说明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与趋势。

1.5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明确本行政区域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

要体现应急联动的要求,最好附图表说明。

2.3应急联动机制明确本行政区域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中央有关单位、军队、武警的应急联动机制。

3.预测、预警3.1信息监测与报告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沈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6日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5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挑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条例》等法律与法规,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第二条本总体应急预案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应急处置”原则,实行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环节和措施,采取综合性、系统化、科学化的综合救援方法,确保应急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节应急预案的层次与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四级编制。

第五条国家级应急预案由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县/市/区级应急预案由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依据本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自身特点编制,经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应急预案的内容第九条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分级、评估方法和应急响应级别的划定;(二)应急机构设置、职责和权限的划定;(三)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和救援的程序、方法和措施;(四)群众疏散、人员避险、医疗救助等应急保障措施;(五)多部门协同合作、信息共享、资源调配的应急管理机制与措施;(六)应急演练和培训的组织方式和要求;(七)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的要求和配置;(八)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更新。

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省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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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分类分级1.4适用范围1.5基本原则1.6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2办事机构2.3工作机构2.4区、县(市)及开发区机构2.5专家组3运行机制3.1预测与预警3.2应急处置3.3恢复与重建3.4信息发布4应急保障4.1应急队伍保障4.2应急经费保障4.3应急物资保障4.4基本生活保障4.5医疗卫生保障4.6交通运输保障4.7通信保障4.8治安维护4.9指挥场所保障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4.11科技支撑保障4.12法制保障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5.2宣传教育和培训5.3责任与奖惩6预案管理7附件7.1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序列图7.2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图7.3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体系构成图7.4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7.5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7.6《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1.总则1.1编制目的按照沈阳市“十一五”规划要求,适应沈阳中心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沈阳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

是指事态极其复杂,对全市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

需要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实施处置和应对。

预警等级为一级,用红色表示。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

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

需要由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联合处置和应对。

预警等级为二级,用橙色表示。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

由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调度有关部门或相关专业应急机构实施处置和应对。

预警等级为三级,用黄色表示。

Ⅳ级突发公共事件。

是指事态简单,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和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公共事件。

由市应急委或授权事发地应急委和专业应急机构实施处置和应对。

预警等级为四级,用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分级标准(试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根据省政府要求,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对一些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相应等级。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控制危机,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机构的作用。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建立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区、县(市)和开发区应急预案的管理,使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健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形成“上下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6预案体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预案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依据,由市应急委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指挥部主要责任单位牵头制定,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后备案。

(4)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预案。

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预案是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区、县(市)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

具体包括:区、县(市)及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农村自然村应急预案。

上述预案在区、县(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县(市)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区、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举办较大规模的节会、会展、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责成相关部门按照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相关规定,负责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并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机构和职责2.1领导机构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将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调整为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国家机关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驻沈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沈阳市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省政府支援;领导区、县(市)及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做好全市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结分析工作。

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1名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和有关市政府领导、沈阳警备区司令员担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市政府秘书长为总协调人,负责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市政府应急办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主要职责是:负责综合协调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预、救”四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具体承担政务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市应急委决定的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2.3工作机构本市具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作为市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未有专业应急机构管理的,由分管副市长牵头,事件主管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应急委指定。

各专项应急机构和事件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指导和协助区、县(市)及开发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区、县(市)及开发区机构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或处置工作;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指导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提供相关保障;开展本行政区域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

2.5专家组市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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