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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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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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事件分级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预案关系说明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指挥部省指挥部办公室市、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关系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3预防和预警信息监控预防工作预警及措施4应急处置分级响应分级响应行动信息报告与通报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安全防护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调查评估责任追究善后处置6应急保障通信保障装备物资保障宣传、培训与演练经费保障保险7附则名词术语解释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奖励及责任追究预案更新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编制目的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轻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见附则)。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修订。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除核与辐射事故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工作原则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首位,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省内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预案关系说明本预案是我省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辽宁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所有涉及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的专项环境应急管理预案均为本预案的子预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辽政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当前,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以建立和理顺应急管理机构为重点,以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防范事故风险为目标,以法规制度建设为保障,使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体制、机制、法制尚不健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应急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创造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十一五”期间,建成覆盖全省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法规制度体系,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有效减少突发事件对辽宁省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旨在确保辽宁省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做出正确、高效的反应,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同时,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辽宁省各级应急组织的协同配合,提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效性和可行性。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等。

3. 应急预案的编制3.1 应急预案的起草应急预案的编制应遵循科学、系统、全面的原则,并应针对不同类型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负责起草应急预案的部门应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调研和实地勘察,并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指南、技术标准等编制。

3.2 应急预案的审批负责起草应急预案的部门应将编制好的应急预案提交本级政府批准。

本级政府应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审定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3.3 应急预案的备案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各有关单位进行备案,并按规定进行更新。

4. 应急预案的组织与实施4.1 应急组织的设置辽宁省应急组织按照“五级备援”制度设置,即中央、省、市、县、镇(街道办事处),分别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组织负责。

各级应急组织应当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根据需要灵活调整。

同时,各级政府应当优先设立和完善应急指挥中心,保证应急组织的高效协调。

4.2 应急预案的实施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行动起来。

具体实施方案应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和完善。

4.3 应急物资的储备各级政府和应急组织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储备应急物资和设备,保证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物资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器材、救援车辆、通讯设备、医疗器械等。

4.4 应急演练各级应急组织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文内容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文内容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文内容2009-10-19 08:11:29 (2009年7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在省、市、县应急总指挥部下,分类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总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含中直、省直驻当地有关单位,下同)负责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

专项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应当有当地同级军事机关、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参加。

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隐患或者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条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溯查制,并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的绩效考核范围。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前言突发事件的发生对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辽宁省制定了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该预案旨在指导和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突发事件中迅速响应和行动,以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应急组织与指挥体系1. 应急组织辽宁省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应急组织体系,包括省级、市级、县级三级组织结构。

省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市级和县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辽宁省应急指挥体系由总指挥、副总指挥、联络员和各级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指挥和协调,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其他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各级指挥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响应和处置。

三、监测与预警1. 突发事件监测辽宁省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突发事件监测系统,通过各类监测设备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实时监测。

监测系统涵盖了地震、火灾、洪涝等多种突发事件。

2. 预警与发布一旦监测到潜在的突发事件,辽宁省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将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传递给广大民众,提醒他们采取相应的防范和行动措施。

四、应急调度与资源保障1. 应急调度辽宁省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应急调度系统,通过该系统对各级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进行调度和协调。

相关部门和人员将根据调度指令迅速响应并投入到应急工作中。

2. 人力资源保障辽宁省建立了一支专业的应急队伍,并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

这支队伍由消防人员、医疗救护人员、警察等组成,他们将在突发事件中提供必要的救援和支持。

3. 物资资源保障辽宁省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物资储备系统,包括食品、饮水、药品等生活必需品的储备。

同时,还储备了救援装备、应急车辆、抢险器械等专业物资,以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

五、应急响应与处置1. 应急响应级别辽宁省将突发事件按照不同的危害程度划分为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包括一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三级响应。

2024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4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4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2024年,面对各种新的全球性挑战和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国将继续在整体稳定、改革发展、日常生活等方面面临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

为了应对这些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必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提高国家和社会的应急管理水平。

二、总体原则1. 预防为主:坚持防范为主、控制为先的原则,通过加强事前预警、监测和预防,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影响。

2. 迅速反应: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快速组织、协调,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障人民安全。

3. 整体协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要形成合力,建立起多部门、多层级的协同应急机制和工作体系,形成全民参与的应急管理合力。

4. 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公开和舆情引导,及时向公众发布真实、准确、科学的信息,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三、防止聚集性突发公共事件1. 突发疫情:加强早期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发现疫情并采取措施控制传播,完善重症病例救治和医疗救援体系,加强疫苗研发和供应,提高群众的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 交通事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交通规范执行力度,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和设备,加强驾驶员培训和交通宣传教育,提高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3. 群体性事件:健全健康教育和群众心理疏导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群体事件处置机制,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提高公众的文明素质和法律意识,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应急预案1. 地震:加强地震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地震应急救援预案,提高抗震设防标准,加强地震科普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抗震自救能力。

2. 暴雨洪灾:加强气象监测和预警机制,提高抗洪救灾能力,完善排涝设施,规范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加强灾害风险区域的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3. 干旱荒漠化:加强旱情监测和预警,健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加强粮食和水资源储备,推广节水技术和农业科技,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人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总则1.1 目的为了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保障辽宁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辽宁省内各级、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进行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

1.3 定义①突发公共事件指在人口密集地区或涉及大量人员、财产的场所发生的突发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伤亡、巨大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等。

②应急处置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救援、组织协调以及后续处理等工作。

二、应急预案组织机构2.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辽宁省人民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指挥长,成立的临时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①综合指挥部负责总体指挥、协调和决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②信息核查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实及发布工作。

③动员调度组负责调集相关应急资源、协调救援力量的动员、调度工作。

④医疗救援组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力量、设备和物资的救援工作。

⑤疏散安置组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疏散、安置等工作。

⑥安全维稳组负责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社会安全的工作。

三、应急预案流程3.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处置工作。

3.2 信息收集与核实迅速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性和时效性。

3.3 协调调度资源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规模,调动应急资源,协调救援力量。

3.4 救援处置组织协调救援力量进行救援处置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5 后续处理在救援处置工作完成后,加强后续处理工作,包括清理、修复和善后等。

四、应急预案附件本预案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表格附件二:应急资源调度表格附件三: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处置流程图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法律名词a)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然发生的事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秩序等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辽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行动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教育和演练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制定、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市、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本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

其他应急预案的管理由预案制定机关和单位负责。

第七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指导、督促本地区、本系统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简明、管用的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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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省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预、救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

全省应急管理要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工
作机制,努力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起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坚持科技先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人才库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次生、衍生事件。

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普及科普常识,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总体应急预案。

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报省政府备案。

(4)市、县(市、区)应急预案。

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市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

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按照《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
规定,报公安机关批准,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也要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和完善。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在省长的领导下,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政府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

2.3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市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市、县(市、区)机构
市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

2.5专家组
省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信息监测与报告,要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1.1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省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将会同各市政府、省直相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市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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