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人大汇报稿)
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扩建时的建设选址、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规定中所指的“中小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六年制普通小学与三年制普通初级中学。
本规定中所指的“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本规定中所指的“老城区”,是指三环路以内区域。
本规定中所指的“城市新区”,是指三环路以外的规划建成区。
包括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须水组团、惠济新行政区、河南惠济经济开发区、北部组团、南部组团等。
第二章规划选址第四条布局原则。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布局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因地制宜。
第五条服务半径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0米。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作特别强调和控制。
第六条选址原则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接近城市绿化带、方便家长接送、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4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3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采空区、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基础教育正文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证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本市市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
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26
•【字号】郑政文[2011]22号
•【施行日期】2011.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政文〔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655件、废止规范性文件50件、失效规范性文件178件。
现予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3: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第一部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计划修改和新增的条款2.2建设用地控制2.2.12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余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用地兼容比例、地块面积、建筑面积、退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开发层数、地下空间建设深度、地下建筑面积等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精确到个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新增条款)2.2.13【建筑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2.2.13执行。
(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表表2.2.132.3用地兼容性(新增小节)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调整程序】用地兼容性质和兼容比例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
确需对用地兼容性质或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项目,应按法定程序对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2.3.4【兼容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得超过45%。
兼容比例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
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和便民店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
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兼容性质但未明确兼容比例的项目,其兼容比例上限小于30%。
2.3.5【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8.10.28【实施日期】1988.10.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失效]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88年4月23日郑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的审批与监督检查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或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包括:(一)市属各区所辖范围;(二)建制镇的规划发展区;(三)铁路及市级以上(含市级)公路的两侧各三十米以内的地带;(四)上述区域外的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点)、文物保护区、飞机场及其控制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系指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防空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各类管线、园林绿地等建(构)筑物工程和沙、石、土、矿藏的开采,水源井的开挖,河湖水系的治理,行道树的种植等工程。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一)控制市区发展规模,积极发展卫星城镇,严格控制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促进人口的合理分布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二)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劣地。
(三)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貌,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景观。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提请并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会议一审的《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可通过以下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电话:67181327 67186484电子信箱:zzrdfgw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450007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20年9月28日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推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三条【原则】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全域统筹、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符合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用途管制、集约高效的原则。
技术管理规定汇报0519

规模 (m2/处) 处 项目 名称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服务 规模 (万 人) 配置级别 用地面 积,配 置规定 居住 区 居住 小区 居住 组团 备注
序 号
11
综合 体育 活动 中心
-
12000 ~ 18000
4~6
居住区 级体设 施的人 均面积 不应低 于 0.3m2
●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 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 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 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
5
36 班
-
48 班
-
24000 (新)
2.5 ~3
小学宜设24 班、30班或36 班,每班 45 生 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服 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在不足1万人 的独立地区宜设置18班小学 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学生上学穿越城 市干道和铁路,不宜与商场、市场、 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 邻 小学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 定的间隔。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m标 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 道),风雨操场1座,至少设2~3个篮 球场,2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以 及100~200 m2器械场地。18班学校可 适当减少球场数 18班和24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 一个边长不小于55m ,30班和36班学 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 65m
郑州市中小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人大汇报稿)

1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八条。 2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八条。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5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九条。
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300 米12 2.7.7 网吧、游戏机房的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300 米
6 结合郑州市轨道交通规划实际情况。 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 2.1.1 条。 8《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四条。 9《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0《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六条原为 500 米,根据郑州市实际建设情况予以调整。 11《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六条原为 120 米,根据郑州市实际建设情况予以调整。 12《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六条,增加公交首末场站与轨道交通站点。
2.7.2 中小学校园应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有害品的研制、生产、 贮运场所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7.3 露天市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100 米10 2.7.4 商业闹市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150 米 2.7.5 露天体育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100 米11 2.7.6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公交首末场站、轨道交通站点的边沿与中小学
第十二条 用地规模控制
3.12.1 新建小学的规模控制在 24 班以上,小学用地规模最大不超过 25000
17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中,18 班中学生均用地指标为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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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8.6
6.5-8.6
6.5-8.6
14.6
12.0
12.4
24
7.4
6.5-7.4
6.5-7.4
12.6
12.0
11.0
30
-
-
-
11.3
12.0
11.0
综上所述,考虑到郑州市实际建设情况与国内规模地位相似的其它城市的建设经验(如南京、武汉), 确定郑州市老城区的小学生均用地指标为 9 平方米。
第七条 周边环境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 异味源如公厕、化学制品点、餐馆厨房、网吧、游戏机房等不利于中小学生学习 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2.7.1 中小学校园主要出入口两侧各 30 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垃圾转运站等 环卫设施、机动车停车场,不得设立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9
居住区规划 班级规模
设计规范
南京
武汉
长沙
郑州 呼和浩特
(中小学布局规划)
24
10.0
13.0-15.0 13.0-15.0
15.0
20.0
23.3
30
9.3.0
21.4
36
-
-
-
20.5
20.0
21.0
综上所述,考虑到郑州市实际建设情况与国内其它城市的建设经验,确定郑州市城市新区的中学生均
2.5.2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 米3 2.5.3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4
第六条 选址原则5
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 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2.6.1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 及崖底、采空区、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郑州市中小学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规划设计处拟
2007.08
郑州市中小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和《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根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 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与《郑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并参照国内其它先进城市的建设经验,结合《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与我 市规划建设实际情况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用地指标为 20 平方米。 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中,18 班中学生均用地指标为 12.2
平方米、24 班为 10 平方米、30 班为 9.3 平方米;国内其它城市老城区中学生均用地指标见下表:
居住区规划 班级规模
设计规范
南京
武汉
长沙
3.10.1.2 城市新区小学 30 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 17500 平方米,生均用地 指标不低于 13 平方米/生
3.10.1.3 城市新区小学 36 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 20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 指标不低于 12 平方米/生
3.10.1.4 城市新区小学 48 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 24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 指标不低于 11 平方米/生
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中,12 班小学生均用地指标为 11.1
平方米、18 班为 8.6 平方米、24 班为 7.4 平方米;国内其它城市新区小学生均用地指标见下表:
居住区规划 班级规模
设计规范
南京
武汉
长沙
郑州 呼和浩特
(中小学布局规划)
3.10.2 老城区小学用地规模 10000-15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 9 平方米16 3.10.2.1 老城区小学 24 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 10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指 标不低于 9 平方米/生 3.10.2.2 老城区小学 30 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 12500 平方米,生均用地指 标不低于 9 平方米/生 3.10.2.3 老城区小学 36 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 15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指 标不低于 9 平方米/生
2.6.2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1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八条。 2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八条。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5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九条。
18
8.6
8.6-14.8
8.6-14.8
14.6
15.0
15.5-21.8
24
7.4
7.4-12.6
8.3-13.6
12.6
15.0
13.7-19.6
30
-
-
-
11.3
15.0
13.6-18.9
综上所述,考虑到郑州市实际建设情况与国内其它城市的建设经验,确定郑州市城市新区的小学生均
用地指标为 11-13 平方米。
1.2.2 本规定中所指的“老城区”,是指三环路以内区域 1.2.3 本规定中所指的“城市新区”,是指三环路以外区域。包括郑东新区、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须水组团、惠济新行政 区、北部组团、南部组团、东南部组团等
第三条 解释权
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郑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郑州市中小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2
1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中,12 班小学生均用地指标为 11.1
平方米、18 班为 8.6 平方米、24 班为 7.4 平方米;国内其它城市老城区小学生均用地指标见下表:
居住区规划 班级规模
设计规范
南京
武汉
长沙
郑州 呼和浩特
(中小学布局规划)
2.7.2 中小学校园应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有害品的研制、生产、 贮运场所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7.3 露天市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100 米10 2.7.4 商业闹市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150 米 2.7.5 露天体育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100 米11 2.7.6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公交首末场站、轨道交通站点的边沿与中小学
郑州市中小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6
第十一条 中学用地与生均用地标准
3.11.1 城市新区中学用地规模 24000-48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 20 平方 米17
3.11.1.1 城市新区中学 24 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 24000 平方米 3.11.1.2 城市新区中学 30 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 30000 平方米 3.11.1.3 城市新区中学 36 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 36000 平方米 3.11.1.4 城市新区中学 48 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 48000 平方米 3.11.2 老城区中学用地规模 18000-36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 15 平方米
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300 米12 2.7.7 网吧、游戏机房的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300 米
6 结合郑州市轨道交通规划实际情况。 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 2.1.1 条。 8《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四条。 9《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0《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六条原为 500 米,根据郑州市实际建设情况予以调整。 11《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六条原为 120 米,根据郑州市实际建设情况予以调整。 12《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六条,增加公交首末场站与轨道交通站点。
郑州市中小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4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用地标准
第八条 人口配建规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与社会经济水平发展的 要求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口中按 72 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千人口 中按 42 名初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初级中学13:
3.8.1 城市新区 3.8.1.1 每 2 万人区域内预留 1 所 36 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3.8.1.2 每 1 万人区域内预留 1 所 24 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第九条 学校建设规模与班额人数14
3.9.1 完全小学:12 班、18 班、24 班、30 班、36 班,每班 45 人 3.9.2 九年制学校:18 班、27 班、36 班、45 班,小学阶段每班 45 人、中
学阶段每班 50 人 3.9.3 初级中学:12 班、18 班、24 班、30 班、36 班,每班 50 人
第十二条 用地规模控制
3.12.1 新建小学的规模控制在 24 班以上,小学用地规模最大不超过 25000
17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中,18 班中学生均用地指标为 12.2
平方米、24 班为 10 平方米、30 班为 9.3 平方米;国内其它城市新区中学生均用地指标见下表:
郑州市中小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3
2.6.3 轨道交通线路与地下通道不得穿越校区6 2.6.4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 米;与城市主
干道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80 米,当小于 80 米时,必须采取有效 的隔声措施7 2.6.5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2.6.6 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 防护距离的规定 2.6.7 学校选址应注意与噪声源之间的距离,以保证教学用房区内有安静的 环境。周边噪声到达学校围墙处应低于 70dB(A),到达教学用房窗外 1 米处的噪声应低于 55dB(A)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