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相关规定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相关规定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操纵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与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根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与《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与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全面规划执行。
编制全面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务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是指总平面规划设计与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务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操纵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通常应有下列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与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与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者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者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与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与注册师章。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第一部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计划修改和新增的条款2.2建设用地控制2.2.12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余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用地兼容比例、地块面积、建筑面积、退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开发层数、地下空间建设深度、地下建筑面积等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精确到个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新增条款)2.2.13【建筑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2.2.13执行。
(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表表2.2.132.3用地兼容性(新增小节)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调整程序】用地兼容性质和兼容比例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
确需对用地兼容性质或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项目,应按法定程序对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2.3.4【兼容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得超过45%。
兼容比例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
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和便民店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
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兼容性质但未明确兼容比例的项目,其兼容比例上限小于30%。
2.3.5【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1)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于2019年10月14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19年10月15日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郑州市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实施联合验收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至±0阶段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规划核实。
第二章建设工程放验线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出具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放线成果。
建设工程放线应符合以下情形:(一)建设工程现场已经做好施工准备;(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关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位置。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实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测:(一)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至±0阶段,地下建筑施工至覆土前;(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施工至覆土前;(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且场地应保存好固定的放线标志。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6年)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0月22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郑州市建筑工程技术规定(11年3月2日)

第三章建设工程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第一条【建设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条【规划资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三条【多方案比选】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内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建设用地大于5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单体设计方案,2万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单体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节建筑间距第四条【一般要求】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五条【日照标准】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
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设项目基地直接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新建住宅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挡,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做日照要求。
(二)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居住类建筑不满足居住区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协商解决,并将相关协议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注:京祖局长认为协议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应设立最低日照要求限制,作为协议的前提。
第六条【具体要求】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表三):(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间距不应少于20米。
关于实施《郑州市城市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

1、城镇体系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等。
2、城市总体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城市规划区空间利用规划图、中心城区现状图、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图、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等。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规划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推进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按照《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豫建规园[2007]29号)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我局组织制定了《郑州市城市规划公示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城市规划公示的组织和实施
城市规划审批原则上都要进行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因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机密和军事秘密)不宜公示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提出申请,主办处室、分局提交局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局相关业务处室或分局负责向信息中心提供审定后的城市规划公示内容(含电子文件)和公示表,公示的形式、内容由信息中心负责核定。具体制作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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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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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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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大厅
批后公告也应在建设项目现场醒目位置竖立公告牌,至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其中房地产建设项目批后公告还须在售房部设立室内公示牌,至房屋销售完毕后方可拆除。
(三) 所有公示期限不含“五一”、“十一”、“春节”法定长假时间。
应采取在固定的城市规划展示馆、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前公示期不少于15日。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规划管理,打造特色工业区,实现产城融合,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58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工业类项目详细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
三、工业用地分类工业用地分类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仓储物流用地1、普通工业用地普通工业用地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污染干扰的程度不同,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
经开区工业用地规划原则上以一类、二类工业用地为主,控制三类工业用地,京珠高速以西地区不设三类工业用地。
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用地,标准化厂房用地是指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主要为中小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3、仓储物流用地工业仓储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四、工业项目选址1、工业用地规划应相对集中成片,与居住用地相邻尽量布置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2、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应与居住、医院、学校等生活性用地保持防护距离,防护距离根据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五、规划指标控制1、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得超过20%;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3.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3、仓储物流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4、工业、仓储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5、建筑高度:生产性建筑不得高于40米,生活性建筑不得高于80米;6、特殊项目需要突破有关指标限制可结合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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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2、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3、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W3),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铁路用地(T1),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T2),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3、管道运输用地(T3),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港口用地(T4),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1、道路用地(S1),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如:消防、防讯等设施用地。
(八)、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2、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九)、特殊用地(D),特殊性质的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批准的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线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公共用地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由建设单位一并征后为公用。
按照规划一并征用的河道绿化带及道路绿化带做公共用地的其面积参加用地指标平衡。
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第六条对于中心城区,一环以内15亩以下小块地块原则上不再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二环至三环内30亩以下小块地块原则上不再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严格控制三环以外的房地产项目。
为推动郑东新区建设,百亩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特殊情况要报专题业务会研究。
零散开发的小块地块由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整合。
第七条规划用地周边的零星用地应按照统一规划要求,一并征用。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控制性规划调整应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
第九条住宅用地或相邻有住宅的用地,其规划指标执行时,应首先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日照规定。
第十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控规或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折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执行。
第十一条《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二条《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五条原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六条三环以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应沿景观路、主干路布置。
原则上不再允许在次干路、支路沿线建高层建筑,即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沿线原则上不得建设高度超过40米的高层建筑。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单位、机场、发射塔、雷达站等对周围环境有限高要求的,规划用地内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现有三环以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市场,应按规划进行调整。
工业企业搬迁后用地性质的调整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安排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
第二十条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其用地原则作为中、小学教育用地或为调整教育用地使用,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例外。
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时,必须准确表明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中标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