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01•【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第一部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计划修改和新增的条款2.2建设用地控制2.2.12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余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用地兼容比例、地块面积、建筑面积、退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开发层数、地下空间建设深度、地下建筑面积等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精确到个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新增条款)2.2.13【建筑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2.2.13执行。
(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表表2.2.132.3用地兼容性(新增小节)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调整程序】用地兼容性质和兼容比例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
确需对用地兼容性质或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项目,应按法定程序对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2.3.4【兼容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得超过45%。
兼容比例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
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和便民店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
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兼容性质但未明确兼容比例的项目,其兼容比例上限小于30%。
2.3.5【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
郑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工地及文明施工标准

郑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工地及文明施工标准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一部二○一七年·十月郑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施工暂行标准为加强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展现郑州轨道交通建设的形象和各参建单位风采,以此带动安全质量及施工单位工作效率的提高。
以强化施工现场作业控制为重点,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并制定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施工暂行标准。
严格按照标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施工达标。
其基本要求如下:1、总体规划,规模性布置生产、办公、生活区划分明显,布局合理,要按功能进行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场地(包括施工道路)、加工车间、材料库房、拌合站、试验室、供风、水、电设备设施划分,做好平面布置规划。
没有经过统一整体规划,不能实施建设。
各标段承担的施工单元要进行统一的规划,各施工工点要经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审定后实施,并报业主质量安全监察部核备。
2、统一标准,显现整体效果①办公区、生活区,有租房条件的,可考虑租用,没有条件需现场修建的原则上采用彩钢板或拼装式活动房屋,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绿化等要求,要建具备一定卫生条件的厕所。
②施工场地按地下车站、区间盾构、高架车站、车辆段(厂)、高架桥梁(含地面路基)施工现场分别确定标准。
场地内车到人到的地方必须硬化,其它目光所及之处必须绿化。
做到七个100%: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远程视频和PM10监控设备安装100%覆盖。
③工地试验室试验室设备用房要满足试验设备安装及试验作业的基本要求,采用彩钢板房。
④材料库及加工车间材料堆放设置专用场地,场地必须硬化。
专用库房、水泥库房要确保防潮,钢材保存要确保防雨,水泥等库房采用彩钢板搭设,加工车间采用轻钢结构搭设。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

1.0.4 【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 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1.0.5 【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郑州市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0.6 【修订工作】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门负责定期组织本规定 的修订工作。
单独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表 2.2.9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用地面积下限值(㎡)
3000
2000
3000
2.2.10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中,容积率、 机非停车位配建标准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其余图则中控制指标均精确 到个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除户、套、人口数和车位数外,其余技 术经济指标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5.1 城市道路……………………………………………………………………………47
5.2 道路交叉口………………………………………………………………………51 5.3 停车场……………………………………………………………………………54 5.4 城市公共交通……………………………………………………………………57 5.5 道路绿化…………………………………………………………………………59 5.6 加油加气站………………………………………………………………………60 5.7 其他交通设施……………………………………………………………………65 6 市政工程……………………………………………………………………………67 6.1 市政设施配建……………………………………………………………………67 6.2 供水工程…………………………………………………………………………71 6.3 排水工程…………………………………………………………………………72 6.4 电力通信…………………………………………………………………………73 6.5 供热工程…………………………………………………………………………75 6.6 输油、输气工程……………………………………………………………………76 6.7 海绵城市…………………………………………………………………77 6.8 综合管廊…………………………………………………………………79 6.9 管线综合…………………………………………………………………………81 6.10 环卫和消防工程…………………………………………………………………87 附录 A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7]16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7]1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618a14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9a.png)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
随着城镇化和机动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小汽车出行比例持续增长,“车多路少”的矛盾凸显。城市交通拥堵日益加剧,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步伐,切实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吸引力,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加快轨道交通和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BRT)建设。BRT是利用现代化大容量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与轨道交通相近的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性,且建设周期短,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要加快轨道交通和BRT系统规划的审批和建设。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加快轨道交通的建设步伐。2010年之前轨道交通1号线要开工建设;规划BRT线路3条,建设完成市中心区BRT示范线路1条。
(六)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积极构建智能化公共交通系统,在城区主要道路要逐步设置电子导乘预告牌。在城市公共交通转乘线路较多的停靠站设置触摸式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为乘客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科技含量和吸引力。
1.郑州市规划局审批与技术审查方案(试行)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方案(试行)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总体要求以及市审改办的意见,为顺利完成市行政审批改革任务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
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职能集中到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技术审查工作由市内五区规划直属分局、市政规划处、交通规划处(以下简称分局、市政处、交通处)在辅导阶段完成。
二、职能划分审批办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项目的材料接收、行政审批审查、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分局、市政处、交通处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项目类别进行技术审查辅导,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义务告知建设单位提前准备行政审批所需前置条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技术审查意见,组织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和信访处置。
依据市政府关于道路掘动的有关要求,市政类需要市道路掘动联审联批会研究的项目,市政处义务告知审批办和建设单位。
三、责任审批办承担行政审批审查的责任,分局、市政处、交通处承担技术审查的责任。
审批办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依法进行审批。
因技术审查意见导致的审批结果不当的,由技术审查机构及其人员负责。
非因技术审查意见导致审批结果不当的,由行政审批人员负责。
行政审批审查内容: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2.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3.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4.拟建项目的相关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5.建设、水利、环保、人防、园林、国安、抗震、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
技术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内容:1.符合总规强制性内容、“六线”等上位规划;2.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划;3.满足区域交通和市政管网承载力要求;4.符合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5.满足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要求;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局、用地红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日照、退让道路红线和地界距离、建筑高度、交通出入口、建筑立面、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建筑材料等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7.公共绿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符合相关规划,如:中小学、幼儿园、垃圾中转站、公厕、停车泊位等要求;8.交通组织合理,交通出入口布局合理,依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结论落实审查交通改善措施;9.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如郑城规规﹝2015﹞153号文件要求内容、“一张图”系统对比等。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2008年12月17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从事道路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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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12月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总则第三章道路交叉口第四章机动车停车场第五章城市公共交通第六章铁路沿线防护带第七章道路绿化第八章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第九章其它交通设施附录1:名词解释2:依据的有关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交通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工程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道路广场、交叉口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各项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交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道路总则第一条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一)道路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三)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四)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2%。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第三条.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控制宽度不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第四条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机动车设330860650204车速km/道路网密40.0.50.1.21.1.4km/k道路中机动8846 道条数(条)80 60—25—55m道路宽度()—20—304035 (含辅道)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为城市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开发、现状等情况酌情控制。
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第五条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第六条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
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第七条确定。
车型及行驶状态计算行车速度(km/h)车道宽度(m)3.75 40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混行3.5 40 <3.25 —3.5小型汽车专用线3公共汽车停靠站人行道及自行车道宽度符合以下规定第八条(一)各级道路不宜小于3米,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
(二)商业和文化中心区、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长途汽车站附近不小于5米。
(三)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米,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面净空宽度应加0.25米,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米,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最小净高按下表执行。
第九条车行道种类机动车非机动车无轨电自行车、行人其他非机动车行驶车辆种类各种汽车车4.52.53.55.0最小净高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第十条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交通组织符合快速路的通行要求,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
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部路上。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JGJ50-2001(范》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第十二条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在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者宣传栏等非交通设施;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第三章道路交叉口平面交叉转角处的缘石宜做成圆曲线或复曲线,转弯第十三条曲线半径应满足车辆右转行驶的要求。
交叉口缘石转弯最小半径30 25 20 15 转弯计算车速(km/h)10251520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线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第十四条视线的障碍物,如有应清除。
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以外应当进行绿第十五条化。
立体交叉引道和匝道的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4% 。
新建平面交叉的规划应避免出现四路以上交叉口及斜第十六条交角小于45度的斜交。
街坊路不宜与城市主干路相交。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第十七条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15米或最外侧慢车道缘石外沿后按绿化带(如最外侧有景观绿化带控制的立交,米。
10退不小于最外沿控制)道路交叉口拓宽渠化第十八条(一)次干路以上的道路交叉口,一般应予以拓宽渠化,支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拓宽。
道路展宽宽度一般为红线两侧各拓宽3米。
(二)道路交叉口拓宽渠化长度控制方法:1、道路拓宽渠化长度:L=M+NM——渠化段,主干路取100米,次干路取70米N——渐变段,取30米注:渠化段长度从交叉口中线交叉点起沿道路中线方向量取。
2、红线大于50米的道路原则上采用压缩隔离带的方式进行渠化,不拓宽道路红线。
3、对于斜交路口(交角小于75度),小于75度的路口一侧的拓宽渠化,以相交道路中线偏移拓宽段进行控制,以保证拓宽段的长度;大于105度的一侧仍按照渠化段垂直红线的原标准设置。
道路交通流量、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第十九条新建的铁路与道路交叉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城市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和平交道口,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第二十条设计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特殊情况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一).需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
(二)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量起,道路主干路不小于8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次干路不小于6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距离支路与次干路交叉口不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
(三)出入口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出入口与道路连接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四)城市干路以上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进出交通组织应采取右进右出方式。
(五)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道相接,确实需要与主干道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六)严格控制在城市干道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第四章机动车停车场第二十一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规等阶段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用地,不得挪做他用。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的停第二十二条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配建标准应按照附表1(《郑州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提出的建筑物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指标)附表1:郑州市建筑物机动车配建泊位指标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要第二十三条求和人行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距离宜大于20米。
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和闸第二十四条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主干道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对于规划许可的路边临时停车位,要严格按照审核位第二十五条置施工建设,要确保人行道通行宽度,处理好人行道、盲道与地下管线、树木、线杆等设施的关系,避免停车位对道路现有出入口的阻挡。
并应服从城市交通组织的需要,需要拆除变更的应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待区域配建停车位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形成后,应逐步取消,还路于民。
不得在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次干道应当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停车场。
第五章城市公共交通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通过编制和第二十七条实施科学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从技术和经济上科学配置利用交同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通资源,时从政策和管理上保障公交优先。
(一)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并保障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二)加快公交场站、枢纽站、首末站的建设,优化公交线网、完善公交场站及配套设施,优化运营结构。
郑州市应优化公交线网,提高线网覆盖率;换乘枢纽要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大力发展公共汽(电)车,公共汽(电)车线路和停靠站点要尽量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聚集区延伸,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服务:结合城市道路网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要保障公共道路的优先使用权,科学设置优先车道和优先信号系统,并加强优先车道和信号系统管理;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的发展。
(三)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行为;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中;将公共交通场站做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在城市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合理规划设置小公共汽车和出租车停靠点;对未按规定配置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扩建的次干路以上道路应设置公交改建、城市新建、第二十八条.港湾停靠站。
公交港湾停靠站设置在主次干路上展宽长度不小于30米,渐变段长度30米,一个展宽车道宽度3米,公交港湾与路口渠化相结合设置时,应按第十八条展宽长度另加30米。
公共(电)汽车交通应结合轨道交通等交通站点设站,第二十九条城区停靠站间距一般为500—800米,郊区视具体情况定。
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并应设置在立交桥坡道以外的路段上,在立交桥匝道出入口段不得设置公共(汽)电车停靠站。
新建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用第三十条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并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
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第三十一条用地上。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遵循以下规定:第三十二条(一)应符合郑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轨道交通两侧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城市轨道交通控制线三环之外从轨道交通中线向两侧控制50米距离,三环之内向两侧控制30米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