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第一部分: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计划修改和新增的条款

2.2建设用地控制

2.2.12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余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用地兼容比例、地块面积、建筑面积、退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开发层数、地下空间建设深度、地下建筑面积等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精确到个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新增条款)

2.2.13【建筑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2.2.13执行。(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表表2.2.13

2.3用地兼容性(新增小节)

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调整程序】用地兼容性质和兼容比例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确需对用地兼容性质或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项目,应按法定程序对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2.3.4【兼容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得超过45%。兼容比例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和便民店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兼容性质但未明确兼容比例的项目,其兼容比例上限小于30%。

2.3.5【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例如,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兼容比例:25%<J<30%。)规划地块内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均按兼容比例上限进行配建,但当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其他性质用地时,按照兼容比例下限进行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例如,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20%<J<25%,兼容商务用地15%<J<20%,其各项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二类居住用地65%、商业用地20%、商务用地15%的情况进行配建。)

2.3.6【常用兼容性】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兼容性时,可参照表2.3.6执行。确属功能需要的其他用地兼容情况,必须经市规划局研究同意。

常用兼容性指引表2.3.6

3.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4 【教育设施环境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 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新增)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不宜同时临两条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医院等建筑。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3.3.21【机动车停车配建】住宅建筑机动车停车应按照一户不少于一个泊位的标准配建,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30㎡的户型应按照一户不少于两个泊位的标准配建;公租房应按照每户0.5个泊位进行配建。

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泊位总数的比例不宜(改为:应)大于10%。(新增)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停车位总数的7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m。居住区配

套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应单独设置,独立使用。各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A附表2的规定。

3.3.22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为方便居民存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宜在组团入口处、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非机动车存车处。(新增)居住建筑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应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就近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附近,且地面停车位规模不应小于总规模的50%。当高层居住社区人均居住用地小于8 ㎡ /人时,不应小于总规模的40%。商品房按1.5辆/户配置,保障性住房按2辆/户配置。

各类建筑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A附表3的规定,按照地上1.3㎡/ 辆,地下1.6㎡/ 辆进行面积核算。

3.3.26 【户数折算】标准层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45㎡的一居室户按套型建筑面积90㎡折算规划人口和规划户数,再进行教育、医疗、绿地、停车配建等相关指标计算。一居室户是指只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配有厨房、卫生间的住宅单位。标准层套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标准层套型公摊面积。(修改)同步取消

4.6绿地中4.6.7 【户数折算】

3.4 实施导则

3.4.1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导则】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改为:应)采用“居住区服务中心(包括6项)”+“独立设置(6项)”即“6+6”方式适当集中(少数设施除外),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500~700m(15

分钟)能到达。

居住区服务中心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6000㎡,宜(改为:应)以综合楼方式集中布置以下6项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老所、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文化活动中心和综合健身馆,具体布局方式参照居住区服务中心联建示意图。居住区服务中心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独立占地的6项公配设施为:居住区综合运动场、派出所、公交首末站、居住区商业中心、菜市场以及中学。各项公配设施应按照附录A附表2、附表3配建(非)机动车场(库)。

3.4.2 【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导则】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改为:应)采用“小区服务中心(包括7项)”+“独立设置(4项)”即“7+4”方式适当集中(少数设施除外),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200~300m(10分

钟)能到达。

小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0㎡,应以综合楼的方式集中布置以下7项设施:便民店、托老所、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居委会、治安联防站、社区服务站,具体布局方式参照小区服务中心联建示意图,小区服务中心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独立占地的4项公配设施项目为:小区体育活动场、菜市场、小学、幼儿园。各项公配设施应按照附录A附表2、附表3配建(非)机动车场(库)。

4.1建筑规划设计

新增条款4.1.4【担架电梯】7层及7层以上或住户入户口层楼面距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新建住宅,每个住宅单元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12层至18层的新建住宅,鼓励每个住宅单元设置两台以上的电梯,其中1台应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如每个住宅单元设置1台电梯时,应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每个住宅单元应设置不少于2台以上的电梯,其中1台应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一)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尺寸应符合《郑州市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导则》2.2.2条要求:

可容纳担架电梯应优先选用2100㎜(深)×1100㎜(宽)的轿厢。受条件限制时,可选用1500㎜(深)×1600㎜(宽)的轿厢。

(二)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井道尺寸应满足《郑州市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导则》2.2.3条要求:

1. 选用2100㎜(深)×1100㎜(宽)轿厢时,其井道尺寸不应小于2600㎜(深)×1800㎜(宽)。

2. 选用1500㎜(深)×1600㎜(宽)轿厢时,其井道尺寸不应小于2200㎜(深)×2200㎜(宽)。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充分考虑和结合使用者的需求,在满足相关规范和要求的基础上,不再办理规划手续。(参照2015年8月13日市政府联批会[2015]第71号纪要内容,涉及我局管理职责以及容积率、配套费管理的相关问题)

·4.2.3【住宅间距控制】(完善)

(一)多、低层住宅控制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南侧为多层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20m。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按卫生间距20m的要求控制。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山墙开窗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13m;山墙不开窗时,控

制间距不应少于10m,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上述两个条款改为:

(1)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m且开窗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13m;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m且不开窗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10m,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山墙宽度大于13m的,无论是否开窗,控制间距不应小于18m。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

(1)山墙不开设窗户的,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m,低层为4.5m。

改为:(1)山墙不开设窗户或单侧建筑山墙开窗的,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m,低层为4.5m。

(2)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改为:(2)双侧建筑山墙均开窗的,无论多、低层,最小控制宽度为13m。

(3)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有居室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3m(改为:不小于18m)控制。

(三)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控制间距

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4.

2.

3.1所列要求:

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表4.2.3.1

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4.2.

3.2所列要求:

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表4.2.3.2

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

4.2.3.3所列要求:

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控制间距表4.2.3.3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m,大于16m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4.2.3.4所列要求: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控制间距表4.2.3.4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符合表4.2.3.1和表4.2.3.2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建筑退界和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新增内容)且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20m。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4.2.3.5所列要求。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4.2.3.5

(不变)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m 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改为: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均不开窗

或单侧建筑山墙开窗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m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当双侧开窗时,最小控制间距为18m。

(五)建筑对角布置的控制间距,应按附录B中的对应标准执行。

1.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并列布置的间距控制。

2.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小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3.当建筑临近四边均为长边(长度大于等于16m)时,其最窄处距离应按板式住宅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进行控制。

改为:3.无论点式、板式住宅建筑,住宅平行对角布置时,山墙(次要朝向)水平、垂直的间距不得均小于6m。当山墙(次要朝向)水平方向间距D1大于等于6m,垂直方向间距D2小于6m

时,水平间距D1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当山墙(次要朝向)水平方向间距D1

小于6m,垂直方向间距D2大于等于

6m时,垂直间距D2按平行布置间距的

0.8倍控制;当山墙(次要朝向)水平

方向、垂直方向间距D1、D2均大于6m

时,对角距离Lx应按板式住宅垂直间

距进行控制。详见附图

·4.2.4【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1. 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距离参照第 4.

2.3规定执行。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改为:2. 原则上不得建设超过100m的超高层住宅。超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除满足相关退界与日照要求外,超高层非居住建筑与27m以上高层居住建筑,最近点距离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35倍进行控制。超高层非居住建筑与27m以下居住建筑,最近点距离为35m。

3. 100m及以下非居住类建筑位于居住类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包含平行、垂直或并列关系,除满足相关退界与日照要求外,其间距按第

4.2.3条规定执行。

4. 100m及以下非居住类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按第4.2.3条规定控制间距的0.8倍执行,且最小控制间距为15m。

4.2.5 【特殊日照要求】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寝室、活动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不变)

4.2.6【非居住建筑间距】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超高层与超高层非居住建筑,超高层与24m以上高层非居住建筑,最近点距离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控制。超高层与24m以下非居住建筑,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24m以下非居住建筑的要求执行,具体见本条规定第二款内容。

(二)其他非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按照按第4.2.3条规定的控制间距执行。其他非居住建筑非并列布置时,按第4.2.3条规定相应情况控制间距的0.8倍执行。其中,多低层住宅对应24m以下非居住建筑,高层住宅对应24m以上非居住高层建筑。第4.2.3条第二款“中高层住宅控制间距”不作为参考条款。(新增条款)

上述情况,应同时满足按消防间距的要求。

4.2.7【其他情况】主要朝向>40m,次要朝向≥16m的住宅,平行布置时按板式住宅控制,并列布置时按塔式住宅控制。

主要朝向≤40m,次要朝向<16m的住宅,平行布置时按塔式住宅控制,并列或垂直布置时按板式住宅控制。(新增条款)

4.2.6/4.2.8 【日照分析中的相对高差】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中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住宅建筑底层规划设计或现状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不变)

4.2.7/4.2.9 【特殊要求】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不变)

4.3 建筑物退让

4.3.1 【基本原则】无变化

4.3.2 【退地界距离】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3.2所列要求:(修改见下表阴影部分)

各类建筑退地界距离表表4.3.2

(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应满足表4.3.2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本规定4.2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不宜小于5m,同时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多、低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3m、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m时,退界距离按主要朝向控制。

(五)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六)当北侧相邻地块有日照要求,且为空地或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建筑物退地界应满足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线超出地界不应超过自身大寒日日照阴影线的1/2。

(七)项目建设用地满足一定条件时,其北部最后一排的新建建筑高度,不宜超过北邻现状居住建筑的高度。

(八)当高层建筑山墙面大于16m时,山墙面突出山墙面宽小于6m,进深累计长度小于1/2山墙宽度部分,其退界间距仍以山墙计算。

4.3.3 【退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4.3.3所列要求。

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表表4.3.3

(下面为新增表格部分)

注:超高层建筑所在地块至少有一侧道路红线宽度≥30m。

(一)退线距离以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起算。

(二)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6m。

(三)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角视距红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退线要求执行。

(四)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层建筑应在表4.3.3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

(五)商业步行街、特色街区的建筑退线距离应依据城市设计执行。

4.3.4 【退绿线、蓝线】无变化

4.3.5 【退高架桥】无变化

4.3.6 【退架空电力线路】无变化

4.4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4.4.4【长度控制】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m,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5m。(修改)

4.4.6 【围墙围栏】行政办公、科技研发、商业设施和各类公共场所应取消沿路围墙围栏设置,宜采用绿篱、花池等作为隔离形式。同一居住项目内,住宅商品房与公租房之间不得设置围墙、围栏等隔离设施。(新增内容)

其他项目除特殊安全要求外,应采用透空围栏设计,其高度不得超过1.8m。围墙围栏外缘退道路红线或公共绿化带距离不应少

于1m。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大门具体情况进行审定,但大门外缘退线距离不得少于3m。

确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如油库、煤气罐站、水源厂、部队营房等,可建封闭式的围墙,墙高不得超过2.2m。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合理设计,有利城市观瞻。

4.5.2 【按住宅层高】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5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m (2.7m+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改为:4.5.2 【住宅层高】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3.6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5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9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套内建筑面积130㎡以上的多低层跃层式住宅,当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时,且挑空部分面积不应超过该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的15%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出15%的部分仍按本条款第一段要求乘以相应系数后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坡屋顶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4.5.4 【商业层高】除大型商业建筑外,其他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1 m,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1m (3.9m +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m(3.9m×2+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商业建筑结构转换层除外。(完善文字)

·4.5.7 【附属构建】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建(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8m。住宅户式中央

空调每户室外板小于等于2㎡时不计算面积,大于2㎡时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公建空调室外机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修改)

4.5.8 【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m以上(含1.5m)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m的,其建

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m作为室外地面标高,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新增4.5.11【装配式住宅】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采用预制外墙或预制夹芯保温墙体)的商品住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其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

河南郑州建筑设计行业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成立时间资质等级企业类型详情 1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1953 点击查看 2 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1952.12 点击查看 3 煤炭工业部郑州设计研究院1971.10 点击查看 4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1956.2 点击查看 5 河南省化工设计院1958 点击查看 6 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1986 点击查看 7 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1956.8 点击查看 8 河南省地质工程公司1983 点击查看 9 机械工业部第六设计研究院1951 点击查看 10 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1958 点击查看 11 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1964.4 点击查看 12 河南省纺织设计院1978.7 点击查看 13 郑州市建筑设计院1958 点击查看 14 河南省冶金规划设计研究院1958.9 点击查看 15 郑州铁路局郑州勘察设计院1953 点击查看 16 河南省电力勘察设计院1958.8 点击查看 17 郑州工业大学综合设计研究1986 点击查看 18 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1965 点击查看 19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1983.8 点击查看 20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1988 点击查看 21 核工业工程勘察院1965 点击查看 22 河南省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1971 点击查看 23 河南省水利勘测总队1950.12 点击查看 24 河南省有色岩土工程公司1979 点击查看 25 河南穆氏设计装饰有限公司1997.10 点击查看 26 郑州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990.1 点击查看 27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建筑装饰工程公司1986 点击查看 28 河南省电信规划设计院1956.6 点击查看 29 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1987 点击查看 30 河南黄河勘测设计研究院1980.11 点击查看 31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设计院1961 点击查看 32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勘察设计研究院1985.2 点击查看 33 河南省铁路勘测设计院1981.12 点击查看 34 河南省建设总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1984.1 点击查看 35 河南省轻工业设计院1978.11 点击查看 36 河南省粮食工程设计1979 点击查看 37 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1982 点击查看 38 冶金工业部金属制品研究院设计研究所1993.3 点击查看 39 河南省豫建设计院1993 点击查看 40 河南省工业规划设计院1984 点击查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doc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0月22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扩建时的建设选址、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规定中所指的“中小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六年制普通小学与三年制普通初级中学。 本规定中所指的“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本规定中所指的“老城区”,是指三环路以内区域。 本规定中所指的“城市新区”,是指三环路以外的规划建成区。包括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须水组团、惠济新行政区、河南惠济经济开发区、北部组团、南部组团等。 第二章规划选址 第四条布局原则。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布局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 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地制宜。 第五条服务半径 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0米。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作特别强调和控制。 第六条选址原则 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接近城市绿化带、方便家长接送、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4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3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采空区、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主干道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中小学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中小学校幼儿园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中小学校幼儿园选址应注意与噪声源之间的距离,以保证教学用房区内有安静的环境。 第七条周边环境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异味源如公厕、化学制品点、餐馆厨房、网吧、游戏机房等不利于中小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主要出入口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不得设立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应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有害品的研制、生产、贮运场所等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新建露天市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商业闹市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露天体育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2014年注规试题《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2014 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一、单选题( 共80 题,每题1 分。每题的 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 年规划纲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的() A. 主攻方向 B. 重要支撑 C. 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D. 重要着力点 2、下列法律法规的效力不等式中,不正确 的是()A. 法律>行政法规 B.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 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3、下列规范中不属于社会规范 的是()。 A. 法律规范 B. 道德规范 C. 技术规范 D. 社会团体规范 4、行政法制原则对行政主体的 要求可以概 括为()。 A. 依法行政 B. 积极行政 C. 廉洁行政 D. 为民行政 5、普通行政责任不包括()。 A. 政治责任 B. 法律责任 C. 社会责任 D. 道德责任 6、根据行政法学知识,下列对 《城乡规划 法》立法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属于行政立法范畴 B. 属于从属性立法 C. 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 D. 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机关是 国务院 7、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 法规可以在 ()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内,对实 页脚内容1

2 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部门规章 D. 规范性文件 8、下列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叙述中, 不正确的是()。 A. 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 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C.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D. 属于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政行为 9、行政许可过宽过乱会引起很多消极作 用,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消极作用的是 ()。 A. 可能会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 增多 B. 可能会使社会发展减少动 力,丧失活力 C. 可能使被许可人失去积极进 取和竞争的 动力 D. 可能严重影响法律法规效力 10、根据《立法法》,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 ()报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施 行。 A. 行政法规 B. 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政府规章 D. 部门规章 11、下列对城市规划图件的定位 叙述中,符 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是 ()。 A. 单点定位应采用城市独立坐 标系定位 B. 单点定位应采用西安坐标系 或北京坐标 系定位 C. 竖向定位宜单独使用相对高 差进行竖向 定位 D. 竖向定位应采用东海高程系 海拔数值定 位 12、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当() 就属于 页脚内容2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8 附录..............................................................10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市城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

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 ⑵用地界线; 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 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 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 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 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 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 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 ⑽技术经济指标; 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 ⑿比例(1:500或1:1000); 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日照 影响分析报告; 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一、选择题(1.5×16=24分): 1、以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特征的是(C ) A、行为目的的惩戒性 B、行为违法的确定性 C、行为的内部特征 D、适用主体的行政特征 2、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的是(B ) A、法定的原则 B、受处罚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C、处罚救济原则 D、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3、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操作顺序为(B ) (1)掌握信息(2)准备资料(3)通知停工(4)实施处罚(5)总结归档(6)申请强制执行(7)行政复议或应诉 A、(1)(2)(3)(6)(4)(7)(5) B、(1)(2)(3)(4)(7)(6)(5) C、(2)(1)(3)(4)(7)(6)(5) D、(3)(1)(2)(4)(6)(7)(5) 4、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重要依据不包括:(C) A、法律、法规依据 B、城市规划依据 C、社会公众口述 D、事实依据 5、(C )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A、市级以上 B、直辖市 C、县级以上 D、县级以下 6、下列选项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不得公开的情形是:(A) a.国家机密 b.商业机密 c. 社会秩序d、个人基本资料 A、ab B、abc C、acd D、abcd 7、以下不属于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对象的是(D)。 A、桥梁 B、隧道 C、人行天桥 D、河流 8、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A) A、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B、申请程序、批复程序、核发程序 C、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审批程序 D、规划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9、当交叉敷设时,自路面向下的排列顺序一般为(B) A、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污水管、雨水管、 B、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C、电力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D、热力管、电力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下列建筑间距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B) A、日照因素 B、美观因素 C、消防安全因素 D、空间景观因素 11、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D) A、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B、建筑密度÷平均层数 C、基地面积÷建筑面积 D、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12、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建筑实体不包括(D) A、国家级文物建筑 B、省市级文物建筑 C、县区级文物建筑 D、村镇级文物建筑 13、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城市用地分( C )大类、46中类、73小类进行管理 A、8 B、9 C、10 D、12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第一部分: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计划修改和新增的条款 2.2建设用地控制 2.2.12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余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用地兼容比例、地块面积、建筑面积、退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开发层数、地下空间建设深度、地下建筑面积等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精确到个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新增条款) 2.2.13【建筑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2.2.13执行。(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表表2.2.13

2.3用地兼容性(新增小节) 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调整程序】用地兼容性质和兼容比例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确需对用地兼容性质或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项目,应按法定程序对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2.3.4【兼容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得超过45%。兼容比例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和便民店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兼容性质但未明确兼容比例的项目,其兼容比例上限小于30%。 2.3.5【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例如,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兼容比例:25%<J<30%。)规划地块内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均按兼容比例上限进行配建,但当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其他性质用地时,按照兼容比例下限进行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例如,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20%<J<25%,兼容商务用地15%<J<20%,其各项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二类居住用地65%、商业用地20%、商务用地15%的情况进行配建。) 2.3.6【常用兼容性】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兼容性时,可参照表2.3.6执行。确属功能需要的其他用地兼容情况,必须经市规划局研究同意。 常用兼容性指引表2.3.6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1.城市管理的概念:城市管理是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保障城市肌体健康运行,以城市的物质要素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和建设活动 2.城市管理的内容大致可分为四类:城市的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和基础设施管理 在城市社会管理的四部分中,人口管理是较重要的一方面 城市管理具有以下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城市是高度复杂的集合体,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等系统,具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和特征,既自成体系,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同外界环境有着密切联系,从而决定了城市管理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2)管理的开放性(城市是一个有机体,是一个开放型大系统,无论是对自然资源的以来还是产品对市场的依赖,使城市与其区域联系十分密切) 3)管理的动态性 第二章 1.决策的含义:所谓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2.决策要素: 1.决策者 2.目标 3.环境 4.待选方案 5.待选方案可能导致的结果 6.环境因素、备选方案、可能结果三者的对应关系 7.备选方案的评价和选择 3.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4.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计划依据法制依据规划依据经济技术依据 第三章 1.行政的概念: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2.测量的主要三种方法:1)行政费用测量法 2)行政职能测量法 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郑州市设计院年排名

s01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 s02 河南黄河勘测设计研究院 S03 河南纺织设计院 001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 002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 003 河南省化工设计院 004 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005 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006 河南省冶金规划设计研究院 007 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008 河南省电信规划设计院 009 河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 010 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011 河南省人防建筑设计院 012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013 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014 河南省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 015 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 016 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017 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 018 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 019郑州同力机电设计事务所 020河南智中工程设计事务所 021 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022 河南穆氏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023 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024 煤炭工业部郑州设计研究院 025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026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027 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028河南徐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029 核工业工程勘察院 030 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 031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032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033 郑州市建筑设计院 034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035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036 郑州市颖达热力工程设计院 037 中铁郑州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038 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 039 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 040 郑州中建建筑设计院 041 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 042 郑州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043 河南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 044郑州新世纪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技术管理规定2013最新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目录 1 总则……………………………………………………………………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控制……………………………………………………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4 实施导则………………………………………………………… 4 建筑工程………………………………………………………………… 4.1 建筑规划设计……………………………………………………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物退让……………………………………………………… 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4.5 容积率指标计算………………………………………………… 4.6 绿地……………………………………………………………… 4.7 商业设施控制…………………………………………………… 5 交通工程…………………………………………………………………… 5.1 城市道路………………………………………………………… 5.2 道路交叉口………………………………………………………… 5.3 停车场……………………………………………………………… 5.4 城市公共交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郑州市建筑工程管理技术规定(2009.4)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〇〇九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七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抗灾、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区,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节之规定执行。 第八条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

第八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12月修改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道路总则 第三章道路交叉口 第四章机动车停车场 第五章城市公共交通 第六章铁路沿线防护带 第七章道路绿化 第八章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第九章其它交通设施 附录1:名词解释 2:依据的有关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交通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工程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道路广场、交叉口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各项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交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道路总则 第一条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一)道路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三)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四)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2%。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第三条.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控制宽度不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第四条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 机动车设330 860650 204车速km/道路网密40.0.50.1.21.1.4km/k道路中机动8846 道条数(条)80 60—25—55 m道路宽度()—20—30 40 35 (含辅道)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为城市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开发、现状等情况酌情控制。 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第五条 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第六条 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 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第七条 确定。 车型及行驶状态计算行车速度(km/h)车道宽度(m) 3.75 40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混行3.5 40 <3.25 —3.5 小型汽车专用线3 公共汽车停靠站人行道及自行车道宽度符合以下规定第八条(一)各级道路不宜小于3米,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1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内容和特性 基本内容(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2)依法审批城乡规划(3)城乡规划实施(4)城乡规 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特性 ⑴ 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性和制约性。 ⑵ 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性和微观性。 ⑶ 就管理的内容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⑷ 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⑸ 就管理的方法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 2城乡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 依法行政的原则⑵ 系统管理原则⑶ 政务公开原则⑷公众参与原则 3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和含义含义:就是城乡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乡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决策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指最有效地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作规程进行决策。 4如何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技术优化决策结构,提高决策技术水平和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第二章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 1简述行政领导的含义导行政领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内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2结合城乡管理工作内容,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能。提高行政效率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法,应该把重点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内部的体制、结构、程序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上。把重点放在改善内部环境上,主要从 4 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和完善。 (1)改革组织体制。 (2)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完善行政过程。 (4)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3行政法治原则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含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 4 方面内容:⑴ 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⑵ 行政行为内容合法、⑶ 行政行为程序合法、⑷ 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想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4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应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是: (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客体合法 (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程序合法 ( 5 )形式合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