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简答题资料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17.法的适用的特点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21.法的执行的特点22、立法的特征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9、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30、法的价值的特征参考答案: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2分)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2分)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
(2分)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
(2分)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
法理学简答题全

简述法的转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的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的移植具有必然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的移植的必要性..3、法制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在法的渊源转变为法的过程中;其价值实现的基本情形有哪些1、自觉性..是在理解和认知法的渊源价值及其实现的基本理念、知识和方式的前提下;自觉地发现、整合和实现渊源价值;从而实现预期的法或法制度..2、自发型..是盲目地、被动地在某种动因的促动下;消极地实现某些法的渊源价值;形成了某种法或法律制度..简述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1、法律责任针对的特定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2、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法律义务一般不具有制裁性3、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题队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简述法律传统与传统法律的关系法律传统是有传统法律发展演变而来的一种法律文化和精神;它与传统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传统法律是法律传统得以孕育和形成的母体..传统法律是作为一种法律状态;即是一种制度规范体系;也表现为一定的法律观念..作为制度规范体系的传统法律只能在其生长的社会中发挥作用;一旦传统社会解体;它就要退出历史舞台..而传统法律制度中蕴含的精神或文化;则可以与后世的法律制度相结合;成为现代法律生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怎样理解法律责任的竞会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特点: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3、改行为符合两个或连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有哪些1、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或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2、这种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宁;有利于保障人类的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3、所制定的法律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凌驾于其上;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了法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简述法的基本特征1、法首先是为主体即个人和组织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法首要的基础性的特征..2、法是以国家政权已知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这是重要特征3、法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主要依据的社会规范..4、法是普遍的、明确的和肯定的社会规范..5、法是以全身内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简述法的继承的原因1、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2、法是一种极为重要且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它的存在自然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它也自然会表现出历史的连续性..3、从历史的眼光来看;法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人类文明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发展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文化积累过程..简述法的形式的价值1、法的形式是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2、不同的法律的形式由不同国家机关或主体产生..3、不同法的形式可以表现不同法律的效力等级4、不同法的形式适用于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简述法律责任的免除情形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因履行不能而免责4、协议免责、辩诉交易免责5、自首、立功免责5、试论述立法种类的多样化1、从立法的主体上看..2、从立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看..3、从立法的内容看..4、从立法的方式看试述法的渊源价值与良法美制的关系1、法的渊源的范围是广阔的;不是所有法的渊源都能转化为法;最基本的选择就是:把法的渊源向法的转化同形成良法美制结合起来..2、从法的渊源中选择和提炼有关要素以形成法;不能脱离现实的的世界;去做徒劳的事情..3、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其效果如何;同法所规定的制度是否属于应当由法调整的事项、是否适合人的行为密不可分..4、善于把握不同法的渊源的特质或禀性;把这种特质和禀性同法的特质和禀性加以融合;也是法的渊源价值得以有效实现的一个保障..5、法的渊源差不多都有可能被选择和提炼为相关这部提所需要的要素;以形成法和法律制度;从而能实现其价值..6、从各种法的渊源中采集和提炼有关要素以形成法;还需要注意适度..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主要区别1、调整的方式不同..2、适用的范围不同..3、发生效力的方式不同..简述法的继承的主要内容1、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是可以继承的..2、反映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一般规律或基本规则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是可以继承的..5、人类在法律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果..3、凝聚法律实践的成功经验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是可以继承的..4、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是可以继承的..简述法的渊源价值主要价值在于法的形成方面..1、法的渊源是某些法的直接来源..2、法的渊源是某些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来源..3、法的渊源是某些法的精神品格、文化特色、社会特色、先进经验的来源..4、法的渊源中的立法、行政、司法等进路性渊源;是法和法律制度得以形成的基本途径..5、法的渊源也包含着使法得以形成、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根本动因..为什么要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1、法治是一种以法为依据的社会调控方式..2、权利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可以支配社会主体和其他社会资源的强制性力量..3、法在法治国家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试述法律论证理论 P498试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特质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的基本内容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构成了法的内在机理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也是各部分法调整的重要内容简述法对经济的作用机制1、确立和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经济模式..2、通过具体制度安排;激励和规制经济活动;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简述法的功能的特质及其意义1、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2、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稳定属性..3、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应然属性..简述社会法律监督中社会舆论的监督 P548为什么说法的经世致用的学问1、经世致用是法学的特质所在..2、从法学的对象、分科和方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3、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试述关于法的本质的若干论说 P891、神意论2、正义论3、理性轮4、自然轮5、权力论6、规范论7、历史论8、社会论试述法律文化的特征 P5611、传承性和变异性2、民族性和共通性3、时代性和超越性4、对抗性和融合性简述法律秩序的特征1、法律秩序是一种由实体性的制度和观念化的意志所合成的社会状态..2、法律秩序是由法所确定和维护的;以一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表现出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社会状态..3、以法律规则、法定制度为纽带而形成而运行;是法律秩序不同于其他社会秩序的一个显着特征..4、以权力和义务为基本内容是法律秩序的有一个特征..5、法律秩序也以其具有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稳定性和普遍性的特征;使它能够成为先进而富有效率的社会秩序..6、法律秩序是以法庭、监狱、警察、军队这些特殊的国家强制力;所保障实现的社会秩序;因而是强悍而有力的..简述法律和道德的区别1、归属的范畴不同2、产生的条件不同3、表现的形式不同4、调整的范围不同5、实施的方式不同6、发展的前途不同简述部门法的特征1、一个法的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分法之间是相互协调一致的..2、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的内容是相异的..3、各个部门法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4、部门法既有客观基础;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简述法律思维的内容和特征与法律职业的密切关系1、法律职业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为基本前提..2、法律职业以形式逻辑三段论推理为基础..3、法律职业受时限和职业责任的约束而进行的思考和判断;具有不完全性..4、法律职业以法律上的“相对真实”为认知依据..5、法律职业判断结果具有非此即彼的明确性..6、法律职业法律思维具有经验性..试述完整的法和局部的法 P75试述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融合1、在立法权的实际归属和法的形式方面;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差别逐渐缩小..2、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了像欧洲共同体法这种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特点的跨国法..3、这种辩护并不能说明两大法系已趋于统一或必然统一;这些变化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两大法系区别..简述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区别合法行为—即主体的行为在内容和方式上都符合法的要求..这种行为具有法的效力;是有效行为..不合法行为是指没有法的根据的行为和违犯法的规定的行为..属于不受法的保护的行为;也是法律上无效的行为..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有哪几种有三种推理方法: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1、演绎推理是从一般规律推出个别结论的逻辑推理方法;有假言推理、选言推理和三段推理..2、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判断推出一般规律的推理..3、类比推理是从特殊推出特殊的推理..中国立法有哪些基本原则1、由观念向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转变..2、立法的宪法原则3、立法的法治原则4、立法的民主原则5、立法的科学原则..简述法的起源的原因及一般规律法起源的根本原因:1、经济原因..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2、阶级根源..社会会经济的发展引发阶级的出现..法起源的一般规律:1、法的起源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2、法的起源经历了痛道德和宗教由混合到分离的发展过程..试述法、正义和法律争议1、法、正义、法律正义三者确有相当程度的重合和会通之处;它们都是一种规范;都为个人、组织、社会、国家提供行为标准和指明行为方向;都可以对一定的社会秩序、社会利益和社会关系发生影响..2、法、正义、法律正义是三种不同的规范或事物:法是一种常见的制度规范;正义一种高层次伦理规范;法律争议;融合了法和正义两种要素;是制度规范和高层次伦理规范的结合..3、法不仅有体现争议和保障人类进步的一面;也有泯灭正义和阻碍文明进步的一面;不少法非但不体现正义;相反还扼杀和泯灭正义为其目的..试述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联系和相互转化1、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可以不尽相同;但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在总体上都是统一的..2、无论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归属是否分明;都有大量的主题在事实上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二者兼而有..3、有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转化的..简述法哲学的含义1、是用来指称那些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和法理学并行的一种学问..2、是被人们当做法理学的同义词来理解和使用的法哲学;其内涵和法理学大致相同;或者说是法理学的另一种说法..3、是被用指称法理学中那些更注重伦理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研究问题的法理学..简述法律全球化对法制发展的影响1、理念层面:法律价值观的转换法律发展观的更新法治理念的转变..2、制度层面:全球性立法主体的出现各国法律制度的趋同性增强简述中国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应当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2、法律应当在整体上臻于良法之境..3、法应当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4、法应当体现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分权和制衡..简述行为能力与权力能力的关系1、行为能力以权力能力为前提..2、作为组织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体化的;是相伴随的;它们在获得权力能力的同时也具备了行为能力..3、作为自然人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确实经常分离的;而并非总是同时存在的..试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如何相互促进1、历史上;法和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都是统治者用来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社会规范.. 2、当代的法和道德之间也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内容去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1道德是法的重要精神力 2法是传播、推行道德的有效途径试述民主与法治的一般关系1、民主是法制的基础..1民主是法制的前提 2民主是法制的一个原则3民主是法制的力量源泉4民主在促进法制发展方便又重大作用.. 2、法制是民主的保障..1法制确认民主 3法制提供了民主的实现途径和方法2法制规定民主的范围 4法制是包围民主的后盾被称为法理学流派或思潮的条件有哪些1、有自成法理学理论学会所体系并对法理学的发展或进退发生影响的代表人物..2、这些代表人物有较为集中和系统表述其法理学理论学说的代表性着述..3、这些人物和作品所阐述的法律学理论学说;在目的上有较为确的追求和主旨..正义转化为法律争议取决于哪些因素1、正义本身是否需要和适合转化为法律正义..2、正义存在和发挥价值的国庆环境..简述中国现行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2、国务院所属部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制定规章;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指定地方性行政法和本地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指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制定法律的权力..简述社会主义法制与人权的相互作用1、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1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2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3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进而间接保障人权4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跳跃;维护和保障人权..2、人权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在社会这一制度下;实现人权;意味着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意味着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社会权等..而这些人权的实现;会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人权的状况;也是衡量法制状况的一个价值尺度..试述“一国两制”对当代中国法的体系的影响1、“一国两制”的实现就爱你个改变近代以来我国不统一的法的体系格局;特别是我国单一的社会主义体系格局;形成一种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体系之内;有两种各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存在..2、当代中国法的体系内部是“一个体系;两种制度;多个区域”的并存关系..1两种法律制度的存在;是以祖国大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体的并存..2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知;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高度的法律自治权;并保留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但不得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 试述法律文化传统、法学对法的影响1、作为法律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对立法有重要影响作用..法学的发展是以立法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条件的;同时;法学的发展又作用于立法..2、法律文化传统和法学;还通过相互作用来影响法..3、法律文化传统和法学;还直接影响司法..简述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学方法论的区别法学研究方法相对于法学方法论而言;是个实体性概念;它是实在和有机可辨的食物;而法学方法论;则主要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学说;它采取观念形态的存在形式;是个综合性概念..为什么说法的作用是有限度的1、“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作用要得以很好地发挥;需要具备多方面条件..2、法仅仅是一种社会规范;一种基本的或起码的社会规范;它只能解决部分问题;只能解决属于它能解决的基本问题..3、法是偏重于稳定性的社会规范;而生活是常青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生活中;总会经常出现本来应由法解决而这样的法或法律规定还未来得及产生之类的问题.. 简述部门法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关系它们都是同类法律规范的集合;但部门法的范围广于具体法律制度..一般来说;具体法律制度往往是关于某一问题的相互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法制度既可能主要属于某一部分法;又可以涉及几个部门法..而调整某一领域社会关系或运用某一类方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若干个具体法律制度;才可能构成一个部门法..简述物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1、为法所认可2、能够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3、能够为主体带来利益或能够满足主体需要4、具有独立性5、试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2、心理状态—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3、损害事实—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损害具有确定性:1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2损害是真实存在的3损害事实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的公开意识予以认定4、因果关系..试述我国国家监督法 P542简述法律规则的种类及分类依据1、按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权利规则、义务规则、权益符合规则..2、按法律规则的效力强弱或刚性程度的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3、按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和准用性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准用性规则..简述法的形式系统化的意义1、有助于查阅有关同一事项的所有不同时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迅速了解同类的或整个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的全貌;确定有关规范性性法律文件的范围..2、有助于明确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失效;哪些继续有效;从而有助于法的适用和遵守..3、有助于发现既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哪些应当加以废止、修改或补充;有助发现立法上还有哪些缺陷和空白;有利于立法的进一步发展..简述认定法的效力位阶应遵循的原则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5、国际法优于国内法6、强制性规定优先于任意性规定简述法律解释的意义1、要把一般法律规定适用到具体案件或事项上去;往往需要解释..2、要把过去制定的法律适用到现在的实际生活中去;需法律解释..3、要使法中的某些专门名词、术语为人理解;或要使法中的某些普通名词、术语在含以上同通常的用法有所区别..4、法律解释对于协调统一的体系内部的关系和消除有关弊病;对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时也是必需..试述发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维护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基本生活条件;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首要作用..2、满足社会主体所参与的无知社会生活必须条件..3、为社会主体的精神社会生活提供法律帮助..4、将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技术规范法定化;使其成为法律规则..5、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也需要法为其服务..6、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是经常地和大量地交织在一起的..7、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法对社会主体和他们置身于其中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试述法律行为的种类1、根据行为与法律要求是否一致;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性行为..2、行为人的具体方式是否积极;积极法律行为、消极法律行为..3、法律行为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抽象法律行为;具体法律行为..4、根据法律行为的不提情况;个体法律行为、群体法律行为..简要说明法律溯及力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情况1、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以及刑事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2、在刑事法律方面各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3、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具有溯及力;即“有利”原则..简要叙述立法的意义1、它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2、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3、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4、立法还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5、立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为什么法离不开国家1、法的制定、认可、变动和实施;离不开国家;2、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都与国家直接相关联;3、法的形式和法律制度直接受国家形式的影响..简要说明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1、我国法律监督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2、法律监督的指导原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法律监督的核心是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对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活动进行..试述我国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如何相互促进1、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质上都是一致的..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也体现在两者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3、执行法律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律在促进道德水平中的巨大作用..4、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法律的实施..什么事法律责任的归结试述公正归结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法律责任的归结—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公正归结原则—包括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法律制度在利益分配和保护方面;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体现公正和公平..公正归结原则的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的公正要求是:1、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2、要求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轻重要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以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3、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的区别对待..4、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5、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简述法学所摄取的研究方法法学所摄取的研究方法较多;主要有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经济分析等方法..简述在法律理念上法律全球化对一国法制的影响理念层面:1、法律价值观的转换2、法律发展观的更新3、法治理念的转变..制度层面:1、全球性立法主体的出现2、各国法律制度的趋同性增强..简述法律职业与法律思维的关系1法律职业化伴随法律的理性化而成熟;2法律职业化使其从业者形成了独特的思维方式简述法律传统的社会功能1文化传承功能:为人类社会法律文明的不断演进提供了基础性条件..2社会整合与控制功能:自身同一性、连续性及历时性整合;明显的控制功能..3精神凝聚功能:保持血统或文化上的联系;获得一种归属感;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简述法理学的构成要素法理学的三大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内容性、方法性、渊源性..其可以有多种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简述法律解释的意义。
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活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简述法对宗教的影响。
简述法的清理和法的编纂的区别。
举例说明法律事件中的相对事件与绝对事件的区别。
简述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
简述法律正义与法的关系。
简述法律职业与法律思维的关系。
如何理解立法的科学原则?为什么要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简述立法体制的构成。
简述法理学的构成要素。
简述法律传统的社会功能。
简述国家权力实现的非法定形式。
简述中国学者对法治概念的理解。
法对社会的调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实现法律秩序需要采取哪些具体的方法?简述原权利和救济权与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区别。
简述法学所摄取的研究方法。
简述法的调整功能的含义。
简述法的适用的特征。
简述法定解释的含义与特征。
简述法的要素的四种模式。
简述认知法的渊源的价值。
简述法律责任的特点。
简述国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简述奥斯丁在法学方面的两个突出贡献。
简述法和道德的区别。
简述对物权与对人权的区别。
为什么在法律职业化与专业化之前,法律职业阶层的独特法律思维不存在?简述法的功能的特质及其意义。
简述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区分。
简述中国法治的基本原则。
简述社会法律监督中社会议论的监督。
如何理解法理学对法学其他分支学科所具有的普遍指导意义?简述权力资源在个人生活和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
简述法治与法制的联系。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第一篇: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17.法的适用的特点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 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21.法的执行的特点22、立法的特征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9、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30、法的价值的特征参考答案: 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2分)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2分)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
(2分)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法理学简答题第一章法律特征一.简述法律的特征(一) 形式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1)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2)法律的国家性3)法律的普遍性3.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律的利导性4.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法律的程序性(二) 实质特征1.法律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2.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二.形式特征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答:1)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3)权利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定,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这样行为以及必须这样行为;人民呢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这样习惯难为,并遇见到习惯难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第二章法律历史一.简述法律历史规律(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3.与宗教、盗得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1.不断发展的规律。
2.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3.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二.简述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1.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
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中国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儒家哲学。
西方法的发展则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
法理学简答题

1.1.法学研究方法通常包括哪三个层次?1.2.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学方法论的区别。
1.3.简述法学所摄取的研究方法。
2.1.简述奥斯丁在法学方面的两个突出贡献。
2.2.简述奥斯丁的主要观点、方法和影响。
2.3.如何理解法理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确定性和开放性。
2.4.如何理解法理学对法学其他分支学科所具有的普遍指导意义。
2.5.简述近代以来主要的法理学流派思潮。
2.6.简述法理学理论学说、流派思潮和人物作品的关联。
3.1.简述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
3.2.简述法是普遍的、明确的和肯定的社会规范。
3.3.简述法的要素的四种模式。
3.4.简述法律规则的分类。
3.5.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主要区别。
4.1.简述法的价值的三种含义。
4.2.简述法的价值同法的功能,法的作用的区别。
4.3.为什么说法的秩序价值、利益价值和正义价值是法的更基本的价值。
4.4.简述法律秩序的特征。
4.5.法应当怎样调节和处理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呢?4.6.简述正义的基本属性和本质。
4.7.简述法、正义、法律正义的个性、差异。
4.8.正义转化为法律正义取决于哪两个因素?5.1.简述法的作用的特质及其意义。
5.2.简述法的调整功能的含义。
5.3.简述法的作用的重大意义。
5.4.为什么说法的作用是有限度的?6.1.简述奴隶制法的特征。
6.2.简述封建制法的特征。
6.3.为什么说罗马法是民法法系的主要支柱?6.4.简述民法法系的含义和范围。
6.5.简述普通法法系的含义、范围和支柱。
6.6.简述法的继承的主要内容。
6.7.简述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必要性。
6.8.简述法的移植的效果。
6.9.简述法的移植的类型。
7.1.简述“社会”的含义。
7.2.简述法对社会的调控。
7.3.简述法对经济的作用机制。
7.4.简述法和政策的区别。
7.5.简述法和道德的区别。
7.6.简述法和宗教的联系。
7.8.简述法对宗教的影响。
8.1.简述立法的特征。
法理学简答(知识要点)

法理学简答(一)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2.实现个案正义3.更强理由(三)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1.在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具有三大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裁判功能。
2.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非规范性的特征。
3.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裁判过程,对案件事实进行涵摄,这是法律原则可诉性的根本特点。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着眼于共性,法律规则着眼于个性。
2.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广。
3.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在适用时,不同的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
4.对法官来说,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的自由裁量度要小。
(五)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9)(六)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1.共同性2.冲突性3.补充性(七)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家政策,习惯法。
(9)(八)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理想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九)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1.从结构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从价值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3.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割裂对立再到相互一致的过程。
4.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法理学简答题

1、法律权利的特点主要有哪些?
答: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权利,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其特点:
第一,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第二,它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第三,它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它得到义务人的法律义务的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不可能行使;
第四,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
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2、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反映。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这一原则。
判过程中,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抗制原则,即辩论原则。
因为:程序是一种“以固定的和不可逾越的游戏规则为限制的特殊类型的和平竞争”。
因此对抗制原则的模型是:双方当事人公平对抗,法官处于中立地位,哪方展示了更有力的证据和主张,法官就宣判哪方获胜。
(4)司法机关司法公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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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我们不仅追求公平正义的结果,而且要确保过程的公平和正义。
即使为了再高尚的目的,不择手段也是不允许的。
一旦行政执法将程序正义置于脑后,其目标的正义性也就失去了现实的依托,甚至出现“法治,多少不法之行假你之名以行”的恶劣后果,如株洲天元区枉法强拆、暴力拆迁……法律的正义不仅要内化在实体正义中得到实现,还要经由程序正义以公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样不仅保障实体结果的正确性,也保证了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①正义自古以来就是法律所追求的核心价值和目的。
合法正义、分配正义、实质正义乃至形式正义、程序正义,无论正义以何种面孔出现,都成为评价法律正当性与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也暗含了人们希望借助于法律而实现的社会理想。
因此,法律正义的实现,就不单是法律内部体系对法律结果的逻辑推演。
正义的实现,不仅要求权利义务在各方当事人中的合理配置,还要求各方当事人看到,这种法律上的安排是合理的,正当的,从而服从这种配置。
一、看见什么样的正义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明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②虽然人们对正义的追求矢志不渝,但是正义的概念本身却在不断演化,甚至在特定条件下会相互冲突。
例如,实质正义指的是评判实定法的一定内容或判决等具体法律的正当性的价值目标,更侧重法的“善良”品质,而合法正义则指的是不问实定法的内容是否正确或是否属于良法而忠实地加以遵守,更侧重法的安定性,那么,如果某个法律被看作是不正义的话,越是严格地忠实地适用这个法律,则越是可能被看作是违背正义的。
同时,实体正义在法律实践中必须具体化为对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乃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在这个过程中,实体正义的实现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官的价值取向、社会环境、国家政策乃至于权力的影响,正义标准的泛化又使各方当事人的主张都貌似正当化的诉求,因此,令各方都满意的法律结论的得出似乎也是不可欲的。
对法律实体规则的难以把握,促使人们开始关注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即程序正义。
程序最初只是作为一种保障正义结果的手段和工具,只要法律结论是正确的,程序的合理与否无关紧要。
而随着对法律程序的研究与完善,人们发现法律程序实际上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
正当化、合理化的程序设置,一方面能保障法律的实施能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为正确结论的得出提供一种可能,另一方面也为法律结果的妥当性提供间接的支持。
它使人们相信,在这种公正程序中所作出的判决应该是正确的。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美国著名法官弗兰克法特说:司法不仅在实质上必须公正,而且在“外观上的公正”也是需要的。
二、正义如何被看见程序正义以特定的法律程序为载体,通过对人们的法律行为的指引,使案件的审理在时间上得以延续,在空间上得以进行,其以诉讼过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为着眼点,强调程序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决定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科学的角色分工,合理的形式设置,神圣的司法礼仪,都能够让法律主体真切地触摸到法律的真实存在,感应到法律的正义光芒,从而也对实体结果有更为清醒的认识。
法律的正义能够被看见,则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点:1、程序的公正性程序的公正性要求法律程序的设置必须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各方的诉求都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得以主张,并且通过自身的努力使案件的审理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如举证期限的限定,既能使当事人在足够的时间内举示出可以证明己方主张的证据,也可以防止对方隐瞒证据进行证据突袭。
程序的公正性还要求程序的设置必须以公正地解决纠纷为目标,避免诉讼过程中的随意性和随机性。
反面事例就是在西方中世纪曾经盛行一时的宗教审判“神裁法”,即将嫌疑犯置身于对其肉体有伤害的物中,例如将其手浸于火或沸水中,受神主宰,若身体无损,则定为无罪。
2、程序的对等性程序的对等性实际上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律原则的必然延伸,其不仅仅是要求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该是相同的,更为核心的是,它要求法律程序必须是“两造审理”。
当事人在社会生活的相互行为和关系中产生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两造”程序是这种行为和关系的进一步延续。
这种对抗式的、竞争性的审理模式,使一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必须经过另一方的质证才有可能被采信,一方当事人所发表的辩论意见通常也会经过另一方的辩驳、法官的审慎思考才有可能被听取。
正是在这种对抗性的审理中,查明的法律事实才越接近于客观的事实,得出的法律结论也越可能符合实质的正当性。
3、裁判者的中立性法谚有云:任何人不能作自己的法官。
法庭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博弈的竞技场,法官作为对当事人利益进行衡平的裁判者,必须在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超然的态度和地位,而不能对任何一方有偏袒,从而确保对各方的平等对待。
要求主要有两点:一是案件中不能包含法官的个人利益,回避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我们过去有这样的基本观念,要求裁判者能铁面无私,最高境界就是大义灭亲,这方面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古代的包公铡侄案。
但是,包公处理案件的程序总是让我们不放心,怎么那么急不可耐地就把侄子给干掉了。
一个了解包公的人或许会说,这个人本性如此,皇帝老子也不怕。
但是不了解包公的人,就会认为可疑:‘为什么不交给另外一个司法官审理回避一下呢?是不是在杀人灭口,本身有牵连?——用今天的话说,包公的行为即使符合实质的中立,天平没有倒向任何一方,但是外观上不中立,让人产生了深深的怀疑。
’”①二是法官不能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预断与偏见,这就要求法官严格约束自己的偏好、价值取向。
总之,裁判者的中立要求裁判者在外观上不能使任何一方对其中立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4、诉讼的参与性参与性又被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其核心思想是,那些权益可能受到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裁判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富于成效的影响和作用。
①参与性的程序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在公开、平等的庭审程序下,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通过辩论说明理由、自行决定是否和解,并最终由自己承担诉讼风险。
与此相联系,进一步完善举证程序、举证时效和证据规则,从而使程序要素成为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
②同时,参与性的程序也营造了一种特定的氛围,保证当事人各方根据证据资料、法律规则进行直接、充分的对话,使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得到充分比较、推敲和斟酌,也促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进行反思,进而为纠纷的解决奠定理性基础。
5、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公开性一直被视为程序正义的基准和要求,其实质就是让公众亲眼看到正义的实现过程。
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和公众受到感染和教育,另一方面也为审判过程的社会监督提供了可能。
程序的公开要求诉讼程序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该以当事人和普通民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主要就是指公开审判。
只要是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的案件,都应该进行公开审判。
另外,程序的公开也理应包括裁判文书的公开。
裁判文书既是司法活动的最终载体,也是司法理念、司法精神的外化,这就要求裁判文书要增加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说理性。
甚至有学者认为裁判文书“唯有论文化才能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唯有论文化才能让当事人有望看得见理性与公正。
”①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要求对裁判文书进行论文化的说理,对法官来说要求是在过于苛刻。
以重庆市为例,主城区平均每位法官每年承办的案件达200件左右,多的甚至达300多件,要求裁判文书论文化就是要求他们每年写200-300篇论文并且还不能出错,多产者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恐怕也难以完成如此任务。
因此笔者认为,裁判文书要增加说理性,重点在于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部分的充分论证,能够让当事人及公众所理解即可。
三、为什么正义必须被看见要求正义必须被看见,一方面是基于程序正义对实质正义的保障及补充作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程序正义先天所特有的限权、控权功能。
具体如下:1、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看得见的正义要求在司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各方的诉讼权利进行平等地保护,使各方在正当程序营造的特定氛围中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充分行使诉讼中的各项权利。
同时,“两造”程序也保证了法官能“兼听则明”,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基础上,对各种观点和方案进行审慎地思考和斟酌,从而实现优化选择,使适用决定更符合实质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正因如此,崇尚程序的西方人才认为,如果你遵守仔细规定的、光明正大的诉讼程序,你几乎可以有把握地获得公正的解决办法①。
2、间接支持法律适用结论的妥当性实体裁判结果的妥当性无疑是司法活动的最终目标,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并非都是可欲的。
公正的裁判结果要通过对事实的真实认定和法律的正确适用而获得,但是法律事实仅仅是根据证据所还原出的部分事实,而不是全部客观事实,因此实体结果的妥当性也就难以保证。
对于司法而言,任何司法活动都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诉讼周期内完成的,司法者不可能无限期地、不惜一切代价地去认识案件事实,因为这样不符合司法效率价值目标的要求。
②既然结果是否合乎客观事实是难以检验的,那么只能由程序的正当性来间接支持结果的妥当性了。
例如,败诉的一方虽然对判决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提出证据和表达观点,并且相信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的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依据而只能接受,因为他找不到一个更为公正的替代性解决方式对纠纷进行处理。
司法裁判的最终结果能实现“双赢”的并不多见,更多情况要么是一方败诉要么是两败俱伤。
在这些案件中,对程序正义的坚守与追求就显得尤为重要。
3、树立法律信仰和法律权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①这是几乎每一个法律人都熟知的格言。
然而,树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靠的不仅仅是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更要让他们亲眼看见法律正义的实现。
“法律信仰是与反复出现的行为方式所形成的习惯以及对于确定的结果的期待相联系的。
信仰形成机制的实质在于,人们与其说是相信法律本身,毋宁说是相信法律被广泛信奉的事实状态,或者说是相信那些信奉法律的人。
”②因此,只要当公众看到公开、公正的法律程序被反复施行,合理的诉求不断得以满足,才能逐渐树立起对法律的信心。
司法的公信力确立的同时,法律的权威也会随之树立。
4、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纠纷的解决并不是以法律适用结论的得出为终结。
当事人是否能够接受适用结论对于其效力固然不会有影响,但是对于解决纠纷的实际效果,则是至关重要了。
不合理的法律程序往往使当事人在程序中就感到有不公正的因素,因此一旦官司败诉,就可能走上访之路,四处告状,希望能找到“青天大老爷”为自己申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