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规范及对我国的影响(一)
WTO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WTO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WTO(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一个全球性的贸易和经济组织,对我国的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WTO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的一些重要方面。
首先,WTO的成立对我国开放了更广阔的国际贸易市场。
加入WTO使得我国更加紧密地融入了全球贸易体系,拥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全球贸易中。
我国以出口为主要经济增长驱动力,WTO的成立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增长。
WTO的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也为我国提供了保护和维权的平台,使我国能够更加有效地参与国际贸易。
其次,WTO的成立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化。
为了适应WTO的各项规定,我国不得不进行一系列的经济体制和市场开放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市场的竞争性和透明度,降低贸易壁垒,推动经济转型和结构优化。
通过WTO成立所带来的国际压力,我国逐渐开放了金融、保险、电信、服务业等领域,进一步深化了市场化。
再次,WTO的成立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
WTO规定了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要求各成员国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
我国加入WTO后,为了遵守相关规则,加强了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设和执法力度,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这对于我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促使我国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
另外,WTO的成立加快了我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进程。
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参与了多轮的全球贸易谈判,与其他成员国签署了一系列的贸易协议。
这些协议大幅度降低了关税壁垒,并取消了非关税壁垒,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和协调发展。
通过这些贸易协议,我国能够更加便利地与其他成员国进行贸易往来,同时也为我国的国内市场带来了更多的商品和服务选择。
最后,WTO的成立对我国的国内经济和法制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必须遵守WTO的规则和条款,这要求我国进行一系列的体制和法律的建设。
通过参与WTO的活动和管理机制,我国逐渐提高了国内市场的开放度和国际贸易的便利性。
国际贸易协定与组织概述

3. 提高经济福利:通 过增加市场准入和降 低交易成本,提高消 费者福利,促进企业 发展和经济增长。
国际贸易协定的谈判与签署
谈判
国际贸易协定的谈判一般由参与国的高级代表团进行,涉及 议题广泛,包括关税、非关税壁垒、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 护、投资、服务贸易等。谈判过程中需经过多轮磋商和妥协 ,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数字化和智能化
未来的国际贸易协定与组织将更加注重数字化和智能化,运用信息技 术和大数据等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优化服务,以更好地 适应全球化时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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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 实例2:欧盟是欧洲国家组成的RTA,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和政治合作。欧盟拥有统一的贸易 政策、关税制度和对外经济关系,是全球最大的区域经济体之一。
• 分析:欧盟的成功得益于其广泛的政治和经济合作,包括共同市场、共同货币和外交政策等方面的协调。 然而,欧盟也面临一些挑战,如经济增长缓慢、债务危机和移民问题等。此外,英国脱欧也给欧盟未来的 发展带来不确定性。
签署
谈判成功后,参与国通常会签署协议,正式确立合作关系。 签署仪式后,协议进入生效程序,通常需要经过国内立法程 序和相关国际组织的批准或核准。协议生效后,参与国需遵 守协议规定,履行相关承诺。
02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与宗旨
成立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前身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是全球性的国际贸易组织。
国际贸易协定与组织对全球经济的影响
促进全球经济增长
国际贸易协定与组织通过消除 贸易壁垒、降低交易成本、增 加市场准入等方式,促进全球 贸易和投资的增长,从而带动
全球经济的增长。
推动产业升级
WTO与区域贸易协定

WTO具有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专 家组、上诉机构和仲裁等方式解决成员间的 贸易争端。
区域贸易协定的法律基础
1 2
区域贸易协定(RTA)法
RTA通常包括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同盟协定、共 同市场协定等,具有明确的法律形式和规则。
优惠贸易安排
RTA成员间通过取消或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提供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优惠安排。
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区域贸易协定的增多可能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挑战,削弱 WTO在全球贸易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WTO与区域贸易协定的互动关系
互补性
WTO与区域贸易协定在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具有互补性,二者可以相互促进,共同推 动全球贸易的发展。
竞争性
WTO与区域贸易协定在制定和实施贸易规则方面可能存在竞争性,二者需要在规则制 定和实施过程中相互协调,避免冲突和矛盾。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成员国之间 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 商业法规,并对外实行 统一的关税和贸易政策 。
共同市场(Com性 商业法规,并允许劳动 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 自由流动。
经济同盟(Economic Union):成员国之间 实现商品、服务、资本 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并 实行统一的经济政策, 包括货币、财政、社会 等政策。
构建全球贸易治理新格局
推动WTO与区域贸易协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构建以多边贸易 体制为核心、区域贸易协定为补充的全球贸易治理新格局。
THANKS
区域贸易协定的历史与发展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 的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 展,区域贸易协定在全球范围内大量 涌现。
同时,区域贸易协定也呈现出跨区域 、跨领域的特点,如跨大西洋贸易和 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和跨太 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等。
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

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国际贸易作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渠道,涉及到产品和服务的跨国交换。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已成为国家间经济联系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并非偶然,其背后蕴含着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不仅影响着贸易的模式和结构,更在深层次上管控着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和市场行为。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及其对全球经济和各国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概述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 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原则是指国家不应限制进口和出口,而应允许商品在国际市场上自由流动。
该原则基于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各国应专注于生产具有相对优势的商品,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从长远来看,自由贸易有助于增加全球经济福利。
2. 互惠原则互惠原则强调国家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彼此的贸易利益,即一国在进口某种商品时,另一国也应该给予相同或相似商品以无障碍进入。
这种互利关系有助于维持国际经济秩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部分。
最惠国待遇意味着一国应将其他国家给予的最优贸易条件同样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
这种平等待遇能够确保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
而国民待遇则要求在国内市场上,外资企业应与本土企业享有同等机会,以保障投资环境的公平性。
4. 局部自由化原则局部自由化原则允许一些国家在双边或多边背景下,选择性地降低进口壁垒。
这一原则使得特定产品或服务能够在某些交谈协定中获得特殊待遇,有助于整个地区或行业的发展,但同时也可能导致更大范围内的不平等竞争。
二、国际贸易基本原则的形成背景国际贸易基本原则并非凭空而来,它们是历史发展、经济变化与政治协商等多种因素交织下逐步形成的。
1. 经济全球化趋势20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深。
这一现象推动了各国对自由贸易的重要认识,促成了众多自由贸易协议(FTA)和区域贸易协定(RTA)的签订。
2. 比较优势理论的发展比较优势理论由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提出,强调不同国家在资源禀赋上的异质性以及这种差异所带来的生产效率差异。
WTO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WTO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WTO即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一个国际性的组织,通过设立贸易规则、监督执行规则、解决贸易争端等方式,为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提供一个公平、透明和规范的环境。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WTO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影响是深远而积极的。
首先,WTO的成员国享有最惠国待遇。
这意味着中国作为WTO成员国,可以享受其他成员国给予的最优惠待遇,包括关税优惠、市场准入等方面。
这一政策有效推动了中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合作,促进了国际间贸易往来的频繁发展。
其次,WTO规定了贸易规则,使得中国的国际贸易更加公平和透明。
中国加入WTO后,不仅在贸易与服务领域积极推行自由化和便利化政策,而且建立了一系列符合国际惯例和规则的制度和法规。
这使得中国的国际贸易更具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吸引了更多外资企业进军中国市场。
另外,WTO推动了中国市场的开放和。
作为WTO成员国,中国不得不履行所承诺的开放化承诺,降低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加大了对外开放力度,促进了中国市场的国际化发展,提高了中国经济的竞争力和透明度。
此外,WTO通过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保护了中国的合法权益。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之一,很可能会遇到贸易争端。
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迅速和有效的解决贸易争端的途径。
中国曾多次通过WTO机制解决与其他成员国的贸易争端,这有效保护了中国的经济利益,维护了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
总的来说,WTO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影响是积极的。
通过WTO的框架和规则,中国得以和其他国家在一个公平、透明和规范的环境下开展国际贸易合作,提高了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同时,通过履行WTO的规则和开放承诺,中国的市场更加开放和透明,吸引了更多外资企业进驻中国市场。
同样,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为中国提供了一个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区域贸易协定及其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分析

区域贸易协定及其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分析作者:程凯来源:《商情》2016年第03期[摘要]区域贸易协定是地理位置临近的国家或者经济主体达成的贸易协定,意在扩大共同市场规模、降低全球贸易成本、提高经济竞争力,在促进地区和全球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阐述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贸易协定的特点或者目的分析其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区域贸易;TPP:TTIP;FTA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世界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也逐渐加强,全球性的贸易组织应运而生,例如1994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鼓励、发展成员国的对外贸易,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然而,经济形势变幻多端,全球化的贸易组织或协定目前已然不能够完全满足成员国的贸易需求、制定满足各方利益的贸易条件、有效地解决贸易纠纷。
为了更好地进行经济贸易活动,加强区域合作,许多经济主体积极发展区域性贸易协定,通过成员国之间的谈判确定更加优惠的贸易条件,增加经济联系纽带,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FTA,Free Trade Agreement)等等,这些区域性的贸易协定对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经济发展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主体,对外贸易的发展势必会受到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
一、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一)简介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又称为“经济北约”,在2005年由文莱、智利、新西兰和新加坡四国发起,确定参与国之间的伙伴关系,签订经贸协议,规定成员国之间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互相确认合作关系并给予优惠,例如该协定中规定成员国质检实行关税减免,90%的货物关税在协定生效时立即免除,所有产品的关税在协议生效12年内全部免除,对成员国之间提供极为优惠的贸易往来条件,促进了成员国的对外贸易发展。
WTO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WTO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重要的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机构,对全球贸易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力。
作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国之一,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其国际贸易发生了深刻变革。
本文将重点探讨WTO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并分析其中的利弊。
首先,WTO的正面影响之一是促进了中国的出口贸易。
加入WTO 后,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变革,大胆开放市场并实施了一系列的经济改革。
WTO的规则使中国能够在国际贸易中享受非歧视待遇,并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市场准入的改革。
这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帮助其打开了国际市场。
特别是在加入WTO之后,中国出口逐年增长迅速,在全球贸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其次,WTO的成员之间通过争端解决机制保障了贸易纠纷的公平解决。
中国作为一个重要的贸易国家,不可避免地与其他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纠纷。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中国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的平台,解决了贸易纠纷的问题。
这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能够更加有信心地进行国际贸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WTO的影响也存在一些负面方面。
首先,经过多年发展,WTO的规则体系日益复杂,不够适应快速变化的全球经济环境。
这给中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其次,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成熟国家经验丰富,并能更好地运用WTO规则来维护自身利益。
对于中国而言,尤其是对于一些关键产业,它可能会面临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不公平贸易的竞争压力。
此外,WTO的贸易自由化政策并不完全适应中国的国情。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其产业水平和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有着明显差距。
在市场开放的同时,中国也需要保护自身的利益,保护一些关键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冲击。
因此,中国需要在参与国际贸易中制定更加符合自身利益的政策,并与WTO合作进行改革。
在结论上,WTO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影响是显著的。
它为中国的出口贸易提供了机遇,并通过争端解决机制保障了贸易纠纷的公平解决。
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引言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之间最为重要的交流方式之一。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越来越广泛,并成为世界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
在这样的背景下,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贸易组织之一。
本文将探讨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章节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和背景世界贸易组织是由162个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
成立于1995年,是各国通商和投资自由化的框架机构,也是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者。
它的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普惠制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GATT在数量、范围和重要性方面都显得力不从心,因此1995年创立了WTO。
WTO的成立为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提供了新的机会。
它为各个成员国提供了一个独立的平台,使得它们能够在同等条件下进行贸易往来,同时也能够保护其利益。
WTO制定的规则为各国之间提供了透明性和可预测性,有效地降低了国家之间的交易壁垒和非关税障碍。
章节二:WTO的重要目标和职能WTO的目标是实现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开放,以促进各个成员国的繁荣和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WTO执行了以下几项主要职能:1.协商:WTO成员通过协商达成贸易协议。
这些协议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和农业等领域的规则。
2.监管:WTO负责确保各个成员遵守其协议和规则,并防止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3.争端解决:WTO致力于解决贸易争端,避免其升级为国际政治热点,并促进贸易自由化。
4.技术援助:WTO为贫困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
章节三:WTO对国际贸易的影响WTO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开放性WTO通过降低贸易壁垒和非关税障碍,促进了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和开放性。
这些措施有利于全球经济的增长和发展,也有利于各个国家之间的和平与稳定。
2.推动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WTO制定了一系列全球贸易规则,为各个成员提供了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贸易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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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规范及对我国的影响(一)“摘要”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可谓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任何一方都不能或缺。
关键在于如何化解矛盾,扬长避短。
因而将区域经济协定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可谓在今后相当时期内两全其美的措施。
本文通过对WTO框架下区域贸易协定建立的法律基础和法律规范进行研究,阐述了现实的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规则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规范,并在对WTO框架下区域贸易协定探讨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就建立中港澳台四地更紧密经济联系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索。
提出对WTO规则应注重灵活应对,根据实际情况来把握其宽紧程度,尽量避免与这些规则冲突,而充分利用WTO协议相关规范有利于我国进行区域合作的部分,扩大我国的区域经贸合作安排。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区域贸易协定,更紧密经济合作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的统计,截至2002年3月止,全球所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达250多件,区域贸易协定当事国之间的贸易额超过全球贸易总额的50%.根据经济学理论,自由贸易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签订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系同是通过降低区域内关税及非关税贸易障碍,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而相比之下,区域贸易协定发展重点及适用范围仅限于区域双边、多边与次多边。
在其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对多边贸易体系下追求贸易自由化、国际化,形成一些阻力、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特别是1999年西雅图会议以后,多边贸易体系在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方面进展缓慢,于是区域贸易协定的签订风潮再度兴起。
部分尚未加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为避免被边缘化而导致在国际贸易上被排挤,也积极参与或者准备参与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之中。
如何面对这一世界潮流,区域经济一体化应当如何发展?如何纳入WTO框架体系?如何规范、调整?特别是我国将如何应对?本文试图通过对WTO框架下区域贸易协定建立的法律基础进行研究,寻找一些相关答案,并进而探讨如何更好建立中港澳台四地更紧密经济合作的法律构架。
一、WTO协议中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法律机制的内容对于区域贸易协定WTO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区域间签订优惠性的贸易协定,使得区域内进行贸易较区域外自由化程度高,该措施是非歧视性待遇的例外。
原因在于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具有同样的贸易自由化的追寻目标,只是范围较小,当然其必须符合WTO相关规定且应受到WTO诸协议的规范。
在WTO诸协议中提供了区域贸易协定成立的法律依据: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适用领土——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第24条)、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以下简称第5条)及1979年“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授权条款”。
授权条款第2段(c)款,授权发展中国家之间可达成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相互减让或排除关税或非关税障碍的协议,而不须将这类协议按总协定第24条——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定来审批,或按总协定第25条“豁免义务”程序来审批。
南方共同市场、安弟斯共同体、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均适用此款对世界贸易组织进行通知的义务。
由于一方面授权条款的适用范围比较窄,另一方面我国在WTO的四个席位中,只有中国大陆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因而授权条款对于四地建立更紧密经济合作并不适用,本文对此款规定不进行详述。
第24条的基本精神与第5条是一致的,都是旨在不提高相应的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的前提下,便利协定参加方之间的贸易,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但是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与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针对货物贸易不同,它没有关税或数量限制等贸易壁垒,所以不能使用关税同盟这一名称。
根据第24条和第5条的规定,WTO诸协议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透明度透明度是WTO协议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关贸总协定第10条规定,各成员国的贸易法律、规章、政策、决定和裁决规定都应予以公布,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能够知晓。
任何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实施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区域贸易协定及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作为影响贸易的重要举措,当然应予公布。
另一方面GATT第10条和GATS第5条都对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方规定了通知的义务。
第24条第7款规定,WTO成员决定缔结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临时协定,应立即通知货品贸易理事会,并经货品贸易理事会讨论后同意送交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进行审查,经审查后需将审查报告送交货品贸易理事会进行采认。
如果拟定中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还不完全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只有经缔约国全体2/3多数才能批准。
第5条第5款规定,WTO成员为服务贸易一体化协定,有任何订立、扩大或任何重大修改,一成员有意修改或撤销一具体承诺,因而与其减让表中所列条款和条件不一致,则应提前90天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经服务贸易理事会同意送交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于审查完成后将审查报告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进行采认。
2、实现区域内众多贸易的自由化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劳动力流动等方面,按照WTO的要求应取消以往的较大范围的限制措施,以实现区域内众多贸易的自由化。
该要求的目的在于,避免WTO成员利用该条款仅就某些特定产品给予优惠待遇,而非真正实施自由贸易并排除或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入其市场的情况出现。
根据第24条第8款规定,不论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其构成成员间绝大部分贸易(Substantiallyallthetrade)的关税及其他限制性的商业法规(Otherrestrictiveregulationofcommerce)必须消除。
若非立即成立,而是经过一段期间逐步完成,应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
这一规定的期间应合理,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可超过10年,如临时协定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它们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期限的全面说明。
第5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就涵盖的众多服务部门,在该协定生效时或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
其中的众多服务部门(Substantialsectoralcoverage),指根据部门数量、受影响的贸易量和提供方式进行理解。
为满足此条件,协定不应规定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
在评估上述条件是否达到时,还可以将这种协定与有关这些国家间更广泛的经济一体化或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结合起来考虑。
不过,如果发展中国家是这种协定的缔约国,上述条件可以灵活考虑,尤其是不实行或取消歧视性待遇的条件。
此外,根据第5条的补充规定,成员方之间也可以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外缔结劳务市场一体化协定。
这种协定必须是建立劳务市场的完全一体化(fullintegration),即规定各缔约方的公民有进入任何另一缔约国就业市场的自由,并包括有工资标准和其他就业与社会福利的措施。
劳务市场一体化协定应免除缔约方公民关于居住和工作许可的各种要求。
1、不影响非协定成员的待遇这是最为重要的方面,也是争端解决机构中最常引起争论的焦点。
WTO 之所以同意与区域贸易协定共存,前提在于区域贸易协定的存在不会对WTO所构建的多边贸易体系造成威胁或损害,背离了这一前提的区域贸易协定是不可能被WTO所允许的。
因而,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过渡性协议,以及服务贸易一体化的成立及维持,与建立该贸易区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对于该协定外的任何成员,不得提高相应贸易壁垒,或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水平。
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在审查某一区域贸易协定的每个单一的承诺和规定是否符合关贸总协定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其他规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该区域贸易协定的义务和条款在总体上是否会造成提高对区外的贸易壁垒的效果。
在影响的造成不可避免时,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都付予了受影响方获得补偿的权利。
第24条第6款规定,如在不影响非协定成员的待遇的前提下,一缔约方提议以与关税减让表规定不一致的方式提高任何关税税率,则应适用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所列程序。
在提供补偿性调整时,应适当考虑同盟的其他成员削减相应关税而已经提供的补偿。
另外,依据关于解释该条的谅解,倘若关于补偿的谈判不能在谈判开始后的合理期限内达成协定,则关税同盟仍然有权修改或撤销减让;受影响的成员因此有权依照第28条撤销实质相等的减让。
第5条第5款规定若因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的订立、扩大或任何重大修改,导致一成员要修改其在减让表中所列条款和条件,则该成员应至少提前90天通知该项修改或撤销,并应适用第21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中所列程序,利益受影响成员有权获得补偿。
二、WTO协议中对区域贸易协定限制的宽松性WTO协议中的区域贸易协定机制还十分不成熟。
GATT1947制定第24条开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的先河,初衷在于促进欧洲一体化的发展。
尽管,后来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出乎当初的意料,但各国一方面希望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加强本身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对区域贸易协定对多边贸易体系的作用多少存在着疑虑,这种矛盾的心情使得WTO对区域贸易协定的限制并不严格。
这既体现在第24条和第5条的规定本身就具有模糊性,也体现在WTO规范在实体内容上并不涉及实质的待遇问题,再加上区域贸易协定和争端解决机构所持的宽松态度,从而使各国在遵守这些规范时上具有了较大的自由度。
1、规范的含义模湖不清一方面,成员们对第24条与其他WTO规定的关系存在分歧:一派主张第24条仅仅是对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例外,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约方必须遵守GATT的其他规定。
他们认为第24条并没有赋予区域贸易协定成员以特权,因而它不能作为与GATT其它规定不一致的依据。
如韩国、香港、印度和日本等;另一派主张第24条是对所有其它关税贸易协定规定的例外。
其第5款“本协定的规定”的行文并没有特别指明是哪一条规定,国际法对多边条约的规范,多边条约的缔约方可以通过达成一个更广泛的协议来改变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而,只要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不损害第三方的权益,可以与WTO的相关规定不符。
如欧共体国家等.上述两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两类国家的利益。
韩国、印度、香港和日本等国参加区域一体化的程度较浅,它们或者没有参加任何区域贸易协定,或者只参加了少数区域贸易协定,因而对日渐剧烈的区域贸易协定风潮,特别是一体化程度的提高满怀忧虑,担心因此而被削弱了竞争能力,因而对于区域一体化对于WTO规则的背离持反对态度。
而欧共体是目前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体,因而极力主张有利于其本身一体化继续深化的解释。
类似的争论也出现在服务贸易协定第5条上,经济一体化的豁免范围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焦点。
在这方面,有些成员主张第五条的例外并不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外的其他服务贸易协议的义务;服务贸易协定的其他基本原则,如透明度、公平实施国内法规、紧急保障措施等,不应因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的缔结而被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