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文版)-东盟-2020.11.15-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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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贸易协议签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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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0% 覆盖
亿人 约占世界总人口
人口
达 25.6万亿美元 29.3% 占全能求经济总量的
15个成员国GDP
10.4万亿美元 占全球贸易总额 27.4%
区域内贸易额
RCEP基本介绍
RCEP设计 哪些领域?
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
动植物检疫
经济技术合作
标准和技术
争议解决
以及其他领域
投资准入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增长76.6%
2019前三季度
2020前三季度
对中国发展的意义
“一带一路”+RCEP=更高级别的开发开放
提升我国对东南亚、南海地区经济辐射力度、开发开放水平
泛亚高铁经济圈
海南自贸港
RCEP
RCEP涵盖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专业服务等多项内容
为5G技术在RCEP国家中落地发展创造机会
带来共赢
带来共赢
中国 日本
贸易创造 韩国
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
感谢您的观看
经济全球化迎来一针强心剂,世界的目光正聚焦东方
2020-11-15
大洋洲羊毛
带来共赢
构建本区域内的价值链与供应链
中国布料
越南成衣
免税
推动中、日、韩三国国家关系更加紧密
RCEP各成员之间关税减让以立即降至零关税、十年内降至零关税的承 诺为主。中国和日本首次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安排,实现历史性突破。
分析人士称,RCEP的签署可以说是近些年来经贸方面最好的消息,对 中、日、韩三国国家关系来说,更是极大的实质进展。
占全球人口 29.7%
14亿人口 中国市场
6亿多人口的 东盟市场
对中国发展的意义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章_中文版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章_中文版

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一般定义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一)《反倾销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三)《农业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1A所含《农业协定》;(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五)日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六)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七)GATS指《WTO协定》附件1B所含《服务贸易总协定》;(八)GATT 1994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何国家;(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何缔约方;(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二十)人指自然人或法人;(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二十三)RCEP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二十四)RCEP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十八章第二条(设立RCEP联合委员会)设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联合委员会;(二十五)《保障措施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保障措施协定》;(二十六)《SCM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二十七)中小企业指任何小型和中型企业,包括任何微型企业,在适当情况下可由每一缔约方依照各自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进一步定义;(二十八)《S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二十九)《TBT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三十)贸易管理文件是指一缔约方发布或控制的、必须由或为了进口商或出口商完成的、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表格;(三十一)《贸易便利化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贸易便利化协定》;(三十二)《TRI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C所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三十三)《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三十四)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三十五)《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名词解释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名词解释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是一个由东亚、东南亚和大洋洲的16个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协定。

该协定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是世界上人口最多、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之一,也是亚太地区最具影响力的自由贸易安排之一。

RCEP的签署标志着亚太地区跨越国别和地域的自由贸易网络初步建成,将促进区域内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并为全球贸易和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

该协定的签署也表明了成员国对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坚定支持,为世界各国建立平等、互利、开放、包容的贸易和投资环境树立了典范。

为了更好地理解RCEP,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对其做全面的解读和分析:1. 背景:RCEP的诞生是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正是因为区域内部各个国家的经济体量差异较大,包括我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东盟十国等,因此如何建立起一个公平、开放的自由贸易区一直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2. 成员国及规模:RCEP的成员国包括我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十国等,总共16个国家,占据了全球国土面积的30%,GDP总规模约占全球的30%,人口总量约占全球的30%。

这一庞大的规模使得RCEP有望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之一。

3. 协定内容:RCEP涵盖了贸易、服务和投资等多个领域,旨在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协定内容的全面解读对于我们深入了解RCEP的意义和影响至关重要。

4. 意义和影响:RCEP的签署对于各成员国经济的增长、全球贸易的发展以及亚太地区的地缘政治格局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为亚太地区带来更加开放、包容、稳定和可预期的投资环境,为全球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和动力。

5. 未来展望:RCEP的签署只是一个开始,协定的实施和运作关乎着各成员国经济和贸易的未来发展,也将对全球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2021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学习要点解读及协定全文内容

2021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学习要点解读及协定全文内容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学习要点解读及协定全文内容2 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学习要点解读及协定全文内容第四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___会议 11 月 15 日 ___,东盟 10 国以及中国、 ___、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 15 个国家,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

作为世界上参与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贸区,这不仅仅是东亚区域合作极具标志性意义的成果,更是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胜利,必将为促进地区的发展繁荣增添新动能,为世界经济实现恢复性增长贡献新力量。

在此对权威人士各种场合有关 RCEP 的发言进行归纳 ___,供学习参考。

、一、,全球最大自贸区诞生,15 个成员国总人口、、经济体量、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约30%1997 年亚洲 ___爆发,东盟首脑会议特邀中日韩 ___共商危机应对,由此衍生出“10+3”合作机制,形成东亚区域合作潮流。

此后,东盟一直致力于自贸协定的谈判。

xx ,年,东盟 10 国发起 RCEP 谈判,邀请中国、 ___、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 6 个对话伙伴国参加,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一个 16 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

谈判于 xx 年 11 月正式启动,涉及中小企业、投资、经济技术合作、货物和服务贸易等十多个领域。

自启动以来,历经 3 次___会议、19 次部长级会议、28 轮正式谈判, 20XX 年 11 月 4 日,第三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___会议发表联合声明,宣布 15 个成员国结束全部文本谈判及实质上所有市场准入谈判,将启动法律文本审核工作,印度因“有重要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而暂时没有加入协定。

2020 年11 月15 日, RCEP 各成员国如期签署 RCEP。

RCEP 现有 15 个成员国总人口、经济体量、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约 30%,意味着全球约三分之一的经济体量形成一体化大市场。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文版)-东盟-2020.11.15-249页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文版)-东盟-2020.11.15-249页

序言本协定缔约方:忆及东南亚国家联盟(本协定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与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12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边发表的《关于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与通过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期望通过本协定,在缔约方之间现有经济联系的基础上,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合作;希望增强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国人民的普遍福利;寻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基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即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之间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顾及到缔约方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适当形式的灵活性的需要,包括对特别是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对越南,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额外的灵活性;考虑到需要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更多地参与本协定,以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利用本协定带来的利益,包括扩大其贸易和投资机会以及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认识到良好的治理以及可预期、透明和稳定的商业环境将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贸易与投资的发展;重申每一缔约方为实现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而进行监管的权利;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以及经济伙伴关系能够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及进一步认识到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可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在促进开放、自由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方面的作用,协定如下: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2021年中考地理时政热点5: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中考)

2021年中考地理时政热点5: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中考)

2021中考地理时政热点汇编05|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时政热点】2020年11月15日中午,第四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人会议举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东盟十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以视频方式成功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

签署RCEP,是地区国家以实际行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重要一步,对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稳定全球经济具有标志性意义。

协定由东盟10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6个对话伙伴国参加,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一个16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

谈判于2012年11月正式启动,涉及中小企业、投资、经济技术合作、货物和服务贸易等10多个领域。

2019年11月4日,第三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人会议发表联合声明,宣布15个成员国结束全部文本谈判及实质上所有市场准入谈判,将启动法律文本审核工作,印度因“有重要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而暂时没有加入协定。

截至2018年的统计数据,协定15个成员国将涵盖全球约23亿人口,占全球人口的29.7%;GDP总和超过25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28.9%,所包括的区域将成为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专题训练】据了解,2020年11月15日签署rcep协议的15个国家分别有: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文莱等国家。

达成后将成为全球覆盖面积最广、贸易量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

1. (2014甘肃兰州中考·8·2分)日本是个多地震的国家,它多地震的原因是( )A.多山地,地形崎岖B.临海,受海洋的影响大C.位于板块交界处,地壳不稳定D.多暴雨,易诱发地震2. (2017湖南湘潭中考)日本的工业对外依赖性强,主要原因是( )A.多港湾,海运便利B.人口多,城市密集C.经济发达,科技先进D.国内资源贫乏,市场狭小3. (2017山东东营中考·7·2分)日本汽车制造企业到我国投资办厂,主要是因为我国( )A.劳动力丰富,人才密集B.资金雄厚,技术先进C.煤、铁资源丰富D.拥有庞大的汽车消费人群下图为日本本州岛局部地区等高线地形图,甲、乙为海洋,右图是日本传统民居——合掌造景观图(地面积雪厚度达2米)。

RCEP(标注版)

RCEP(标注版)

签了!东亚经济一体化迎来重要里程碑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15 日在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期间正式签署,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贸区就此诞生。

这是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重大里程碑,为推动区域乃至世界经济复苏注入了新的动力。

当前,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愈演愈烈,新冠肺炎疫情给包括东亚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带来严重冲击。

在这一背景下,15 个成员国保持密切磋商,如期签署 RCEP。

该协定的签署是地区国家以实际行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重要一步,对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稳定全球经济具有标志性意义。

在新冠疫情全球蔓延的困难时刻,东亚国家选择了开放合作。

正如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部长阿兹明·阿里所言,签署 RCEP 意味着东盟及其对话伙伴对自由贸易说“是”,向保护主义说“不”。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东亚地区疫情防控形势总体趋稳向好,各国正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有序复工复产,经济社会发展稳定恢复。

在东亚努力走出新冠疫情影响的关键节点,RCEP 的签署给区域经济复苏注入了新动能。

RCEP 将进一步促进东亚地区的贸易投资往来,加强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实现地区国家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作为东亚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中国率先控制疫情并实现经济复苏,助力地区国家对冲疫情冲击。

今年前三季度,中国与东盟经贸投资合作逆势上扬,持续为推动东亚区域经济复苏作出贡献。

中国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在坚持扩大内需的同时,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不久前如期举办的第三届进博会,再次展现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彰显中国支持贸易自由化、主动向世界开放市场的大国担当。

中国一直积极参与RCEP 谈判,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中方将一如既往支持东盟发挥主导作用,同各方合作做好RCEP 实施工作,使成果更早惠及地区企业和民众。

随着 RCEP 的签署,东盟方面普遍期待进一步分享中国发展和开放的红利,地区国家也期盼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合作,促进区域互联互通,释放经 RCEP 整合后的东亚市场的潜力。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签署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签署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签署作者:戴晨刘薇禛平李阳来源:《留学》2020年第22期11月15日,第四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人会议举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十五个国家,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标志着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

签署RCEP,是地区国家以实际行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重要一步,对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稳定全球经济具有标志性意义。

历时八年终启航外交部发布领导人联合声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于2012年由东盟发起,自2013年正式开始,至2019年11月,举行了三次领导人会议、十九次部长级会议,二十八轮正式谈判。

2019年11月4日,第三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人会议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十五个成员国结束全部文本谈判及实质上所有市场准入谈判,将启动法律文本审核工作,印度因“有重要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而暂时没有加入协定。

在2020年11月15日的第四次RCEP领导人会议上,十五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正式签署了RCEP。

11月16日,外交部官网发布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领导人联合声明。

声明中指出:RCEP协定对应对新冠病毒肺炎大流行至关重要,并将在疫后通过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复苏进程打造区域韧性发挥重要作用。

RCEP协定是一项前所未有的、由域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参与的大型区域贸易安排。

该协定涵盖了拥有22亿人口(占全球将近30%)的市场、26.2万亿美元GDP(占全球约30%)和将近28%的全球贸易(基于2019年数据)。

RCEP是由东盟提出的、最具雄心的自由贸易协定,它增强了东盟在区域框架中的中心地位,并促进了东盟与区域伙伴的合作。

多方面解读RCEP针对RCEP,商务部国际司发布了对其主要内容及作用的多方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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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本协定缔约方:忆及东南亚国家联盟(本协定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与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12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边发表的《关于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与通过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期望通过本协定,在缔约方之间现有经济联系的基础上,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合作;希望增强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国人民的普遍福利;寻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基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即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之间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顾及到缔约方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适当形式的灵活性的需要,包括对特别是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对越南,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额外的灵活性;考虑到需要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更多地参与本协定,以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利用本协定带来的利益,包括扩大其贸易和投资机会以及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认识到良好的治理以及可预期、透明和稳定的商业环境将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贸易与投资的发展;重申每一缔约方为实现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而进行监管的权利;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以及经济伙伴关系能够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及进一步认识到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可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在促进开放、自由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方面的作用,协定如下: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一般定义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一)《反倾销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三)《农业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1A所含《农业协定》;(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五)日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六)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七)GATS指《WTO协定》附件1B所含《服务贸易总协定》;(八)GATT 1994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何国家;(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何缔约方;(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二十)人指自然人或法人;(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二十三)RCEP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二十四)RCEP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十八章第二条(设立RCEP联合委员会)设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联合委员会;(二十五)《保障措施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保障措施协定》;(二十六)《SCM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二十七)中小企业指任何小型和中型企业,包括任何微型企业,在适当情况下可由每一缔约方依照各自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进一步定义;(二十八)《S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二十九)《TBT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三十)贸易管理文件是指一缔约方发布或控制的、必须由或为了进口商或出口商完成的、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表格;(三十一)《贸易便利化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贸易便利化协定》;(三十二)《TRI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C所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三十三)《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三十四)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三十五)《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第三条目标本协定的目标是:(一)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和互惠的经济伙伴关系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与投资的扩张,推动全球经济增长与发展,同时兼顾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需求;(二)通过逐步取消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缔约方之间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三)逐步在缔约方之间实施涵盖众多服务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实现实质性取消缔约方之间在服务贸易方面的限制和歧视性措施;以及(四)在区域内创造自由、便利和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以增加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机会,提升投资的促进、保护、便利化和自由化。

第二章货物贸易第一节总则和货物市场准入第一条定义就本章而言:(一)领事事务指一缔约方拟向另一缔约方领土出口的货物必须首先提交该进口缔约方在出口缔约方领土内的领事机构进行监管的要求,以获得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舱单、货主出口声明,或进口要求的或与进口相关的任何其他海关文件的领事发票或领事签证;(二)关税指与某一货物的进口有关而征收的任何关税或进口税以及任何种类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1. 以与GATT1994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征收等同于一国内税的费用;2. 以与GATT1994第六条、《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适用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或者3. 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三)货物的完税价格指用于征收进口货物从价关税的货物的价格;(四)免税指免征海关关税;(五)进口许可程序指作为进口至进口缔约方领土的前提条件,要求向进口缔约方相关行政机构提交除一般海关通关所需的单证外的申请或其他单证的行政程序;以及(六)原产货物是指根据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具备原产货物资格的货物。

第二条范围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本章应当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

第三条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GATT1994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

为此,GATT1994第三条经必要修改后应当纳入本协定,并且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四条关税削减或取消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的承诺表削减或取消对其他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关税。

二、为进一步明确,根据《WTO协定》,如果一缔约方针对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所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该缔约方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承诺表规定的关税税率,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在进口时应当有资格适用该缔约方针对这些货物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

在遵循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当规定,在进口商进口时未提出较低税率请求的情况下,该进口商可以申请退还为某一货物多缴纳的任何关税。

三、对于第四章第五条(透明度)第一款第(二)项,每一缔约方应当在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不迟于实施之日,使其所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和根据第一款所适用的最新关税的任何修正可公开获得。

第五条加速关税承诺1一、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缔约方根据第二十章第四条(修正)对本协定进行修正,以加速或改进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关税承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2可以基于共识,就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关税承诺的加速或改进进行磋商。

加速或改进这些缔约方之间关税承诺的协定应当通过根据第二十章第四条(修正)对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的承诺表进行修改来实施。

任何此类关税承诺的加速或改进应当被扩展至所有缔约方。

三、一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间单方面加速或改进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关税承诺。

任何此类关税承诺的加速或改进应当扩展至所有缔约方。

该缔约方应当在新的优惠关税税率生效前尽早通知其他缔约方。

四、为进一步明确,在一缔约方单方面加速或改进第三款所提及的关税承诺后,该缔约方可以提高其优惠关税水平,但不得超过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该相关年度的优惠关税税率水平。

该缔约方应当在此类日期前尽早通知其他缔约方新的优惠关税税率的生效日期。

第六条关税差异一、在存在关税差异3的原产货物的出口缔约方是其RCEP原产国的情况下,该原产货物应当适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进口缔约方对该出口缔约方承诺的优惠关税待遇。

1为进一步明确,本条应当仅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关税承诺。

2就本款而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指部分而非所有的缔约方。

3缔约方理解,“关税差异”指一进口缔约方对同一原产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待遇。

二、原产货物的RCEP原产国应当为该货物根据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获得其原产资格时所在的缔约方。

对于适用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第(二)项的原产货物,其在出口缔约方的生产工序超出第五款所列的微小加工的情况下,其RCEP原产国应当为出口缔约方。

三、尽管有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一进口缔约方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附录所列的原产货物,在该货物符合附录规定附加要求的情况下,其RCEP原产国应当为出口缔约方。

四、根据第二款和第三款,原产货物的出口缔约方未能被确立为RCEP原产国的情况下,该原产货物的RCEP原产国应当是,为该货物在出口缔约方的生产提供最高价值原产材料的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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