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贸易,金融•【公布日期】2003.10.07•【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巴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合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认识到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对《框架协议》所涵盖产品加速实施降低关税和取消关税,包括加速实施涵盖在《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的任何承诺;认识到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一些东盟成员国需要完成与中国的关于早期收获计划的谈判;希望将适用于《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纳入《框架协议》;希望修改《框架协议》现有的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以纳入中国与一些东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早期收获协议,并增补相关的HS税号和产品描述;期望对《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计划的各项条款的实施予以澄清说明;期望通过双边或诸边协议或安排来对加速实施《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降低和/或取消关税的方式和条件做出规定,并规定将此类协议或安排有效地附于《框架协议》:注意到《框架协议》第14条规定,任何以后的修订都需要各缔约方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
现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对《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的修订删除《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由如下新的第6条第3款(a)(iv)取代:对于未能完成附件1和附件2中的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产品清单仍可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并根据本协议附件3规定的实施时间框架制订完成。
和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

那些年签署的自贸协定: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框架协议》是自贸区的法律基础,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了双方业已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也对亚洲及世界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2005年11月18日中国与智利签署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该协定也是中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2006年11月24日中国与巴基斯坦两国签署了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
该协定为两国深化全天候、全方位友谊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2008年4月7日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的全面自由贸易协定,也是我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2008年10月23日中国与新加坡签署了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该协定进一步全面推进中新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也对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产生积极影响。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2009年4月28日中国与秘鲁签署了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该协定是我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2010年4月8日中国与哥斯达黎加签署了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
该协定是中国与中美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2013年4月15日国家达成的首个自贸协定。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3年7月6日中国与瑞士签署了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
该协定是中国与欧洲大陆国家签署的首个自贸协定。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2015年6月1日中国与韩国签署了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该协定的签署标志着亚太地区自贸区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两国携手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欧亚大陆经济融合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背景介绍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签署的一项重要协议,旨在加强双方在经济领域的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
该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为双方经济合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机遇。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1. 贸易自由化协议规定了双方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承诺,包括削减或取消关税、非关税壁垒、数量限制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双方之间的贸易往来,提高市场准入程度,增加双边贸易额。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贸易救济措施,以确保双方在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能够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2. 投资合作协议鼓励双方加强投资合作,包括促进相互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投资保护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双方在投资合作中能够维护自身利益和权益。
3. 便利化措施协议规定了双方在便利化措施方面的承诺,包括简化进出口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加强人员往来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贸易和投资的成本和时间,提高双方的效率和竞争力。
4. 能源合作协议强调了双方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包括加强能源资源开发和利用、推进清洁能源技术合作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保障双方的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双方在能源领域的互利合作。
5. 农业合作协议规定了双方在农业领域的合作,包括加强农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双方的农业生产和质量,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农产品贸易相关措施,以确保双方在农业领域的合作能够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6. 其他领域合作协议还涉及了其他领域的合作,包括科技、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
这些领域的合作有助于增进双方之间的交流和了解,促进人文交流和民心相通。
同时,这些领域的合作也有助于推动双方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贸易自由化:协议推动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包括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贸易限制和限制性措施,促进双方贸易的发展。
2. 投资便利化:协议鼓励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投资合作,包括提供更加便利和透明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双方投资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
3. 经济合作:协议鼓励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包括在农业、渔业、旅游、能源、运输等领域进行合作,促进双方经济的互补性发展。
4. 区域一体化:协议推动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区域一体化进程,包括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流动,加强经济和产业的互联互通,提升区域合作的水平和效果。
5. 金融合作:协议促进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金融合作,包括加强货币和金融政策的协调,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促进双方金融体系的互通和发展。
6. 人文交流:协议鼓励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人文交流,包括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双方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加强经济合作、推动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协议,对促进双方贸易和投资的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CAFTA)于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协议标志着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在经济领域的合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这一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政治、法律和金融保障,对于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扩大市场、促进双边贸易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一协议内容丰富,包括了很多领域的合作内容。
首先,CAFTA协议规定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在贸易领域的合作内容。
其中规定了双方将在投资、服务、农产品、工业品、采矿等领域进行贸易自由化,取消或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简化贸易程序,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
同时,双方还将采取措施,加强贸易合作,促进贸易平衡,共同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其次,该协议还涉及到了投资合作。
协议规定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将加强双方在投资领域的合作,并在投资保护、促进投资、解决投资争端等方面进行合作,并为双方企业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
另外,CAFTA协议还包括了财政、金融、农业等多个领域的合作内容。
双方将在这些领域进行合作,促进双方财政、金融、农业等领域的互利合作,实现合作共赢。
此外,CAFTA协议还规定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合作、信息通信等领域的合作内容。
双方将在这些领域进行合作,促进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合作、信息通信等领域的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总体来看,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CAFTA)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贸易、投资、财政金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合作等多个领域的合作内容。
这一协议的签署对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促进双方的合作,加强双方的良好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信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将会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初探——以世界贸易组织法为起点

法 律 安排 所 逐 步 克 服 的。 因 此 决 定 了 WT O必 然 就 普 遍 存在 的 区域 经济 一体 化制 定有效 的法 律 规范 , 尽
作 者简介 : 粱丹妮 (9 6~ ) 女 , 17 , 云南昆明人 , 武汉 大学 国际法研 究所国际经 济法专业博士研 究生。
20 0 2年 1 月 4 日, 国 和东 盟领 导人 在 柬 埔寨 1 中
首 都 金边 签 署 了 《 国一 东 盟 全 面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中 议 》 文 中简称 “ 框 架 协议 》 ) u( 《 ” 。该 协议 的签 署 为 中 国一 东 盟 自由贸易 区 的建 立奠 定 了法律 基础 , 志 标 着 中 国一 东 盟 自由贸易 区 的启 动 。2 0 0 4年 1 1月 , 双 方共 同签 署 了 《 国一 东 盟 全 面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中 货物 贸 易协议 》, 中 国一 东 盟 自贸 区 经济 一 体 化 进 为 程开 启 了新 的篇 章 。
“ 两步 宽 容 ” 。 该 条 第 4款 规 定 :缔 约 各 国认 为 , 过 自愿 签 “ 通 订协 定发 展各 国之 间经 济 的一 体化 , 以扩 大贸 易 的 自
的是 , 这是 中国参 与 区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的 首次 实 践 , 作 为在 亚洲 经济 与世 界经 济 中有重 要影 响力 的 大国 , 以
及世 界 贸 易组 织 ( h r rd r nzt n 以下 T eWol Ta eO g i i , d a ao 简 称 WT 的 成 员 方 , 何 在 严 格 遵 守 并 有 效 利 用 O) 如 WT O法 律体 系 中有关 区域 经 济 一体 化 的法 律 规则 的
中国和东盟经济关系发展现状

中国和东盟经济关系发展现状首先,中国和东盟在贸易方面的合作不断扩大。
中国与东盟的贸易总额从2000年的约400亿美元增长到2024年的约6500亿美元,增长了16倍之多。
东盟已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而中国则是东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双方在贸易领域的合作水平持续提升,成为亚洲乃至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第三,双方在区域合作中取得了积极成果。
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和《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东亚合作进程,包括东亚峰会、东亚自贸区等重要机制,推动了东盟内部和东盟与中国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第四,中国和东盟在区域互联互通方面加强了合作。
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了多项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协议,推动了铁路、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互联互通。
中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与东盟国家加强了基础设施和经济走廊建设的合作,并加强了人员往来和文化交流。
2024年至2024年,中国的直接投资存量在东盟地区翻了一番,从1465亿美元增长到3005亿美元。
而东盟对华投资存量也自2024年的684亿美元升至1966亿美元。
然而,在经济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双方的贸易逆差问题比较突出。
中国对东盟的出口远远大于进口,这导致东盟国家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不断扩大。
其次,一些贸易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限制了双方贸易的自由化。
此外,中小企业的参与度相对较低,需要加强各种形式的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总体而言,中国和东盟的经济关系发展迅速,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带动了双方经济的增长与繁荣。
然而,双方在贸易平衡、区域合作和贸易壁垒等领域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推动经济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区域合作的加强,相信中国和东盟之间的经济合作将进一步深化,为双方带来更多机遇和共同发展。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2003年10月6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由各缔约方经济部长签署的《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再次忆及《框架协议》的第二条(1),第三条(1)和第8条(1)款反映出的各缔约方的承诺,即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将在2010年建成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将在2015年建成自贸区;重申各缔约方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承诺,同时允许各缔约方按照《框架协议》规定,享有解决敏感领域问题的灵活性。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就本协议而言,将适用下列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一)“WTO”指世界贸易组织; (二)“the GATT 1994" 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附件一(注释和补充条款);(三)“东盟六国”指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四)“东盟新成员国”指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五)“实施最惠国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且1.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中国,指其各自于2003年7月1日的实施税率;以及2.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指其在2003年7月1日对中国产品实施的税率;(六)“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七)“AEM”指东盟经济部长;(八)“MOFCOM”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九)“SEOM”指东盟经济高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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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2年11月4日
2002年11月4日,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框架协议》是未来自贸区的法律基础,共有16个条款,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包括的内容:
根据《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
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除涉及国家安全、人类健康、公共道德、文化艺术保护等WTO允许例外的产品以及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
二、相关领域的谈判时间安排:
关于货物贸易的谈判将从2003年初开始,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
关于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谈判将从2003年开始,并应尽快结束。
在经济合作方面,双方商定将以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重点,并逐步向其它领域拓展。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时间框架:
《框架协议》规定,中国和东盟双方从2005年起开始正常轨道产品的降税,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将建成自贸区,2015年和东盟新成员,即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将建成自贸区,届时,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
四、“早期收获”方案的主要内容:
为使中国和东盟双方尽快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方案,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将降到0.
五、关于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
东盟中越南、老挝、柬埔寨尚未加入WTO.为了帮助这些国家的发展,我国同意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即将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
六、有关贸易规则的制订:
《框架协议》规定,中国与东盟将制订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贸易规则,以保证未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正常运转。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将形成一个拥有17亿消费者、近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经济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将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它将为中国和东盟带来互利双赢的局面,为亚洲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