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与东盟

中国与东盟2004年中新社万象十一月二十九日电,第八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二十九日在老挝首都万象举行,会议发表了《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
会后双方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以及《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东盟并在协议中宣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温家宝说,今天签署的这些协议表明中国与东盟的关系已进入全面合作的新阶段。
东盟国家是我国友好近邻,与我国山水相连,或隔海相望。
东盟与中国有着传统的友好往来。
近些年来,中国与东盟在亚太经合组织、东盟与中、日、韩(10+3)领导人会议、东盟地区论坛、亚欧会议及联合国等国际、地区组织及机制中相互支持,进行了良好的合作,共同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增进本地区国家相互了解和信任、维护地区和平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尤其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启动必将给双边关系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因此,中国与东盟的关系问题必将成为2005年高考命题的重点,望同学们引起高度的重视。
命题形式以材料题为主,但也不排除以选择题形式出现的可能性。
从历史学科角度看其命题角度和知识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中国古代与东南亚国家的友好往来:(1)汉代从广东沿海出发的海上丝绸之路加强了中国同东南亚和南亚各国的关系;两汉时期,中越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日益密切,越南的象牙、犀牛等输往中国,中国的铁犁牛耕技术、水利技术也在越南推广(《考试大纲》不作要求)。
(2)隋炀帝派人出使马来半岛,半岛上的赤土国派王子回访,受到隆重接待;隋唐时,中国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彼此互派使者,交换土特产品。
(3)唐朝从广州出发可到达马来半岛,过马六甲海峡,入印度洋,最远到达波斯湾。
从唐朝开始,很多人到南洋一带谋生。
(4)北宋时期,越南的占城稻传入中国(《考试大纲》不作要求)。
(5)郑和下西洋到过东南亚许多地方,进行长期的海上贸易往来与文化交流,此后更多中国人到南洋,为开发和建设东南亚作了重大贡献。
请问大陆和台湾签署的ecpa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请问大陆和台湾签署的ecpa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请详细些,万分感谢悬赏分:30 |解决时间:2010-1-5 08:54 |提问者:kennidiren最佳答案【1】首先应该明确ECFA,CECA和CEPA的区别你说的这个这个应该是ECFA,即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的原来名称是CECA,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而ECFA,是受CEPA制定而启发的CEPA指的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英文简称,后来加上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所以这3者的关系是: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制定了CEPA,注定会有更紧密的经贸关系而台湾为了在经贸关系上不被大陆、港澳、东盟以及日韩边缘化提出制定CECA(类似CEPA),后来这个CECA改称为ECFA【2】接下来看ECFA的内容ECFA是是台湾于2009年提出并极力推动的经济协议或条约。
此协定名称中的“两岸”,系指台湾海峡两岸的台湾及中国大陆。
缘起2010年,条约内容涵盖东南亚国家联盟十个国家及中国大陆、日本及韩国的《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将生效。
协定内涵盖的该等国家,将依照条约内容,渐进互相实施免关税的经济策略。
因为台湾无法加入东盟,部分台湾政经人士认为东盟加三将边缘化台湾并危及台湾整体经济。
2009年1月,中国国民党及台湾内多个工商团体开始呼吁执政政府尽速与大陆签署简称“CECA”的综合性经济协约。
赞成此协定的官员及团体成员认为,应尽早协商签署该两岸经贸合作协定,才可以于《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实施后,避免台湾遭到被边缘化的经济危机。
他们认为:台湾出口将近四成输出至中国大陆,若《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签订导致的东盟国家货品免税进入中国大陆,将让该四成出口大幅减少。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第一部分: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分为一般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
一般产地证的全称是CERTIFICATE OF ORIGIN。
C.O.产地证又称一般产地证,是原产地证的一种。
C.O.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一、中国为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一)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即通常所称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CO证书。
该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为中国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签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条例》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对仅在中国进行简单的加工装配.未取得中国原产资格的产品,可以申请“加工装配证书”。
对仅在中国进行转口.未经过任何加工的货物,可以签发“转口证书”(二)优惠性原产地证书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即 FORM A 证书)根据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它是受惠国货物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官方凭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商品只有符合有关给惠国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才有资格享受减免关税待遇。
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有39个分别为: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 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 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土耳其、 美国(除美国外,其它39个国家均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2.《亚太贸易协定》(原称《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B 证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在协定成员 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签证依据为《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程序》。
中国与东盟关系 - 浅析中国与东盟经贸关系

2002年9月13日,首次中国-东盟经济贸易部长会议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 2002年 13日 首次中国- 湾市举行.通过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草案. 湾市举行.通过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草案. 2002年 20日 首次中国与东盟(10+ 交通部长会议通过今年5 2002年9月20日,首次中国与东盟(10+1)交通部长会议通过今年5月 交通高官会议提出的"东盟-中国交通合作职责范围" 交通高官会议提出的"东盟-中国交通合作职责范围", 并就今后具体合作重点项目达成一致意见. 并就今后具体合作重点项目达成一致意见. 2002年10月11日 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办的东盟和中, 10+ 2002年10月1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办的东盟和中,日,韩(10+3)"短 期 资 本流动管理与资本帐户开放"高级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本流动管理与资本帐户开放"高级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围 绕 短期资本流动管理与资本帐户开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短期资本流动管理与资本帐户开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02年10月26日 由中国首次举办的"中国——东盟宏观经济论坛 东盟宏观经济论坛" 2002年10月26日,由中国首次举办的"中国——东盟宏观经济论坛"在昆明举 行. 2002年11月 10+ 10+ 高官会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 2002年11月1日,10+3和10+1高官会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 2002年11月 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在金边签署了《 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在金边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 宣言》 宣言》. 2003年 29日 中国-东盟领导人关于非典型肺炎特别会议在曼谷举行.同日, 2003年4月29日,中国-东盟领导人关于非典型肺炎特别会议在曼谷举行.同日, 东 盟与中日韩高官会在柬埔寨北部城市暹粒举行. 盟与中日韩高官会在柬埔寨北部城市暹粒举行. 2003年10月 次东盟与中国(10+ 2003年10月,第7次东盟与中国(10+1)领导人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 行. 中国政府宣布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国政府宣布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并与东盟签署了宣布建 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2004年11月 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在中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举行. 2004年11月3日.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在中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举行.
CO产地证分类

产地证产地证分为一般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
一般产地证的全称是CERTIFICATE OF ORIGIN。
C.O.产地证又称一般产地证,是原产地证的一种。
C.O.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和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一、目前,我国为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一)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即通常所称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CO证书。
该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为中国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签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条例》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对仅在中国进行简单的加工装配.未取得中国原产资格的产品,可以申请“加工装配证书”。
对仅在我国进行转口.未经过任何加工的货物,可以签发“转口证书”(二)优惠性原产地证书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即 FORM A 证书)根据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它是受惠国货物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官方凭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商品只有符合有关给惠国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才有资格享受减免关税待遇。
目前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有39个分别为: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土耳其、美国(除美国外,其它39个国家均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2.《亚太贸易协定》(原称《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B 证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签证依据为《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程序》。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规则的运用对广西经济贸易的影响

随着世 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 , 国际社 会在贸易、 投资、 金融等领域 的相互渗透、 相互依存 关 系不 断加 强 , WT 引 导 的多 边 贸 易 体 制 下 , 在 O 国际经贸的障碍正逐步减少 , 世界经济开始形成不 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与此 同时, 区域经济在国际贸 易 中正扮 演 着越 来 越 重 要 的角 色 。世 界上 大 多 数 国家和地区都 已成为 区域经济一体化 的成员 。欧 盟的建立 、 北美 自由贸易区的成功运作都是 区域经 济一体化的成功典范。而亚洲地区经济 区域化的 进 程却 比较 缓慢 , 现 出一种 松 散 的组织 形 式 , 呈 合 作较多的基于双边 、 次多边进行 , 或通过一些 区域 性经济论坛和政府 间承诺来促进相互间的经济合 作 。这 与 亚洲 尤其 是 中国所 处 的东 亚 地 区经 济 的 发 展 速度 和潜 力是 不 相称 的 , 同时亚 洲各 国共 同面 临欧盟 、 美 自由贸 易 区 的关税 和非 关税 壁 垒 , 北 有 碍与其贸易的深入发展。尤其是在 WT 多边谈 O 判中必须各 自 承担压力 , 无法形成整合力量 , 在竞 争中处于相对劣势 。亚洲国家为 改变这种被 动的 局面 , 经过积极努力 , 建立 了东盟 自由贸易 区( F A . T )而中国一东盟 自由贸易 区( A T ) A, C F A 的组建 , 更是东亚 区域经济合作开 出的奇葩, 必将对整个亚 洲经济之崛起产生深远的影响。可以说 , 中国一东 盟 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 能够促进双边贸易合作与经
Reu l f hn , A E )02年 1 月 4 日正式 p bco ia F C C 2 0 i C 1 签署 ,0 3 7 1日生效。缔约双方 同意尽快 20 年 月 开 展 旨在 1 内建成 中国一东 盟 自由贸 易 区的谈 0年
中国-东盟补偿与中止减让措施研究

中国-东盟补偿与中止减让措施研究作者:张依依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4期张依依【摘要】补偿和中止减让制度是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仲裁庭建议和裁决得以执行和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补偿中止减让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一、前言《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其第22条明确规定了补偿与中止减让制度。
2004年11月29日,中国与东盟在老挝首都万象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已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所确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争端解决机制将为自由贸易区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生效的仲裁庭建议和裁决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才能确保争端的彻底解决和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为此,《协定》以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为蓝本,在第13条中确立了“补偿和中止减让”制度。
另外,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2019条中也规定中止减让制度。
二、补偿与中止减让的概述(一)补偿与中止减让的定义DSU第22条第1款规定,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属于在建议和裁决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时可获得的临时措施。
补偿是自愿的,且如果给予,应与有关适用协定相一致。
《协议》第13条第1款也对补偿与中止减让给予了相同的规定。
这一规定虽然可以明确补偿与中止减让的性质,即其是申诉方在被诉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相关建议和裁决时采取的一项临时措施。
但是,从这个条款中,我们很难知道补偿与中止减让各自的核心内涵是什么,其是一种怎样运作的临时措施,上述两个法律文本都未对此作详细的解释。
补偿,指弥补缺陷,抵消损耗,在某方面有所亏失,而在另一方面有所获得。
在这里是指当被诉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相关建议和裁决时,申诉方可以根据被诉方给其带来的损失要求被诉方予以弥补,补偿的措施有很多,例如承诺新的关税减让或其他市场准入条件以提供更多的贸易机会等。
中国——东盟合作:1991-2011

中国——东盟合作:1991-2011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政治,经济,战争军事,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中国--东盟合作:1991-2011(外交部发布)序言20年前,时任中国外长钱其琛应邀出席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的第24届东盟外长会,开启了中国-东盟对话。
20年来,在双方领导人的精心培育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下,中国同东盟走过了一条睦邻友好和互利共赢的合作之路。
双方政治互信不断增强,从对话伙伴提升到战略伙伴。
双方经贸合作成果显著,建成了自由贸易区,贸易和相互投资快速增长。
双方建立了完善的对话合作机制,确定了11大重点合作领域,在20多个领域开展务实合作,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取得丰硕成果。
双方携手应对亚洲和国际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和跨境传染病,在应对挑战的过程中巩固了友谊,深化了合作。
中国-东盟全方位合作不仅有力促进了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给双方人民带来了巨大福祉,也为促进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值此中国与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周年之际,谨以此手册,追溯双方友好交往历史,展现务实合作成果,期待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一、政治、安全与地区事务政治1991年7月,时任中国国务委员兼外长钱其琛出席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办的第24届东盟外长会,标志着双方对话进程的开始。
1996年,中国成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
1997年,双方合作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中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赢得东盟国家广泛赞誉。
同年12月,首次中国-东盟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马来西亚举行。
会议确定双方建立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
2003年10月,第七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确定双方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同年,中国政府宣布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国高度重视并致力于发展深化同东盟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在东盟对话伙伴中,中国第一个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一个与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第一个明确支持《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个确定同东盟建立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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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序言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 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 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 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 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 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 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 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 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 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目 标 本协议的目标是: (a) 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b) 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 (c) 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措施;以及 (d) 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各缔约方发展水平的差距。 第二条 全面经济合作措施 各缔约方同意迅速地进行谈判,以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并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和增进合作: (i) 在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中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ii) 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iii) 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便利和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投资; (iv) 对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 (v)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中,给各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解决它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原则,经谈判和相互同意后提供; (vi) 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 (vii) 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对深化各缔约方贸易和投资联系有补充作用的领域扩大经济合作,编制行动计划和项目以实施在商定部门/领域的合作;以及 (viii) 建立适当的机制以有效地执行本协议。 第一部分 第三条 货物贸易 1. 除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以外,为了加速货物贸易的扩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必要,按照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T)第24条(8)(b)允许的关税和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 2. 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 (a) “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 (b) “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 (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 (i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 (c) “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 3. 各缔约方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应要求各缔约方逐步削减列入清单的产品关税并在适当时依照本条予以取消。 4. 依照本条纳入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的产品应包括所有未被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这些产品应分为如下两类: (a)正常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正常类的产品应: (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特定的减让表和税率(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逐步削减或取消,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0年,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5年,并采用更高的起始税率和不同实施阶段;以及 (ii)按照上文第4款(a)(i)已经削减但未取消的关税,应在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b)敏感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敏感类的产品应: (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相互同意的最终税率和最终时间削减;以及 (ii)在适当时,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5. 敏感类产品的数量应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基础上设定一个上限。 6. 各缔约方依照本条及第六条所做的承诺应符合WTO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的要求。 7. 各缔约方之间依照本条相互同意的特定的关税税率应仅列出各缔约方削减后适用关税税率的上限或在特定实施年份的削减幅度,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自愿加速进行关税削减或取消。 8. 各缔约方之间关于建立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谈判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管理正常类和敏感类产品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以及本条前述各款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有关问题的其他具体规则,包括管理对等承诺的各项原则; (b)原产地规则; (c)配额外税率的处理; (d)基于GATT第28条,对一缔约方在货物贸易协议中的承诺所做的修改; (e)对本条或第六条涵盖的任何产品采用的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产品的进口或者对任何产品的出口或出口销售采取的数量限制或禁止,缺乏科学依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 (f)基于GATT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透明度,涵盖范围,行动的客观标准——包括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概念,以及临时性; (g)基于GATT现行规则的关于补贴、反补贴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各项规则;以及 (h)基于WTO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现行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便利和促进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为了加速服务贸易的发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此种谈判应致力于: (a) 在各缔约方之间的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取消彼此或各缔约方间存在的实质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性措施,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S)第五条第1款(b)所允许的措施除外; (b) 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GATS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以及 (c) 增进各缔约方在服务领域的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各缔约方各自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给与分配的多样化。 第五条 投资 为了促进投资并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 (a) 谈判以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 (b) 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便利投资并提高投资规章和法规的透明度;以及 (c) 提供投资保护。 第六条 早期收获 1. 为了加速实施本协议,各缔约方同意对下文第3款(a)所涵盖的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该计划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组成部分),“早期收获”计划将按照本协议中规定的时间框架开始和结束。 2. 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 (a) “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 (b) “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 (i) 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 (ii) 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 3. “早期收获”计划中适用的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和取消、实施的时间框架、原产地规则、贸易补偿及紧急措施等问题应遵循下列规定: (a) 产品范围 (i) 下面各章中HS8或9位税号的所有产品都应包括在“早期收获”计划中,除非一缔约方在本协议附件1的例外清单中将其排除,此种情况下该缔约方的这些产品可以得到豁免: 章 描述 01 活动物 02 肉及食用杂碎 03 鱼 04 乳品 05 其他动物产品 06 活树 07 食用蔬菜 08 食用水果及坚果 (ii) 已将某些产品纳入例外清单的任何一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修改例外清单,将例外清单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纳入“早期收获”计划。 (iii) 本协议附件2中所列的特定产品应涵盖在“早期收获”计划中,这些产品的关税减让应仅对附件2中列明的缔约方适用。这些缔约方必须就该部分产品相互提供关税减让。 (iv) 对于附件1或附件2所列的未能完成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经相互同意可在不迟于2003年3月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