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填写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2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两岸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协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之间《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从台湾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台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协议》协定税率:(一)在台湾完全获得的;(二)在台湾仅由大陆或者台湾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台湾非完全获得,但符合《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
该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台湾完全获得”的货物是指:(一)在台湾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在台湾从上述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三)在台湾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植物产品;(四)在台湾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五)在台湾采掘的矿物;(六)在台湾相关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获得的货物;(七)在台湾注册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六)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八)在台湾加工过程中产生并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者在台湾消费后所收集并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品;(九)在台湾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所述货物获得的货物。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产地证明书申
请书
尊敬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产地证明书管理机构:
本人代表公司XXX申请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产地证明书,特此申请。
申请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XXX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联系电话: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产品信息:
1. 产品名称:XXX
2. 产品型号:XXX
3. 产品描述:XXX
4. 原材料来源:XXX
可以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公司注册证书副本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书副本
3. 产品描述文件
4. 原材料购买合同副本
5. 销售合同副本
申请理由:
我公司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中的原产地要求。
本产品的制造过程在中国境内完成,原材料及零部件均采购自中国供应商。
产品生产过程中,我公司的生产工人按照高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保证了产品的品质和性能。
我公司一直致力于加强与台湾企业的合作,希望能够通过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优化作业流程,提高产品品质和生产效率。
此证明书申请正是为了加强两岸经济合作,推动进一步的贸易发展。
为了证明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请查阅并核实以下证明材料。
衷心感谢您对本次申请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或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的努力和配合。
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
敬礼
XXX有限公司代表日期:。
RCEP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RCEP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第1栏:货物运自(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1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2栏:货物运至(进口商/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应填写RCEP成员方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3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家(如已知)此栏应填写货物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此栏填写“SEE BOX 8”,同时应在第八栏每项货物描述后列明对应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的,可在该栏填写“CONFIDENTIAL”;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NOT A V AILABLE”。
第4栏:运输工具及路线(如已知)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船舶名称/航班号等和卸货口岸。
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它运输方式。
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口岸,卸货口岸应为RCEP成员方口岸。
1本说明中,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由于证书栏目空间有限,不再打印“FROM…TO…”的运输细节。
第5栏:官方使用此栏留空。
第6栏:项目编号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
第7栏:包装唛头及编号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
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M ”或“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
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 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COLOR LABEL 等不能作唛头。
海峡两岸原产地证书

附件5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正本第页,共页填写须知第1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2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3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4栏: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5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 )。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因。
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6栏: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信用证号等。
第7栏: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8栏: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第9栏: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
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
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10栏: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
ECFA原产地证明书

申 請 時 點 出口報關前申請
出口放行後申請
貨 品 項 數 每筆產證不得超過20項
無限制項數
貨 品 數 量 報單與產證的數量必需相符 有5%之誤差容忍度
產 證 份 數 1份正本
3份正本
有 效 期 限 簽發日起12個月內有效
一經簽發即有效
ECFA產證 vs 一般產證
項
目 ECFA原產地證明書 一般原產地證明書
可選擇填主管機關要求 時提供
可選擇填寫To Order
如為三角貿易可填寫第 三國出口商
(1)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檢 附 文 件 (2)經簽字之產證 (3)申請書
(4)申報書 (皆必要文件)
台灣產製切結書
博連便捷貿e網注意事項
ECFA產證 vs 一般產證 1
需中填文寫 名發稱票/中價文格地、址編/電號話及/傳日真期/電子郵真
(該2)出經口簽報字單之號產碼證,請u(3s)e申r剛請除書 (4)申報書 (皆必要文件)
只可申請非電子印章式產證
該發出票口 價報格單=in號v的碼金,請額user剛除
(以若中無文傳填真寫/電,子必郵要件時,請輔填以”英無文“)
若以不中確 文定填裝寫船,日必時要時,請輔us以er英要文注意勾選該欄位
若不確定裝船日時,請user要注意勾選該
以品中名文 要填依寫中,文必為要主時,英輔文以為英輔文,中文要跟陸方進口報單一
欄位
製TE造L:商08辨00識00碼2(3請69打統一編碼)
品發名票要 日依期中(IN文V 為DA主T,E英):文請為填輔西,曆中日文期要跟陸方進口報單一
若(1)不商確業定發裝票船或日交時易,文請件user要注意勾選該欄位
模一樣
1.包裝件數及種類 2.包裝標誌(就是賣頭資料) 3.製造商辨識碼(請打統一編碼)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 四、出口方收到核查请求后,应尽速作出答复,最迟不
得超过收到请求之日起120天。
• 三、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 第1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 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 “无”。。
• 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 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 如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 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签发的,原产 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补发。补发 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 ECFA原产地证书核查操作
• 目标: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 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介绍
• 合作措施: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 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 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 第5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 栏标注(√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 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 第6栏: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 信用证号等。 • 第7栏: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 第8栏: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 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 一、双方应建立原产地核查联络点。 • 二、进口方海关可以下列方式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一)要求该方的进口商限期提供补充资料;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签证要求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签证要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ECFA)于2010年6月20日签署,其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现将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一、《协议》项下设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操作程序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对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实施优惠关税。
凡申请ECFA原产地证书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和产品特原产地标准。
二、申请ECFA原产地证书签证时,必须提交《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ECFA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ECFA原产地证书采用统一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
证书以中文简体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如货品品名等),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四、证书第2栏“生产商”,需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电话,若有传真或电子邮件也需列出。
如证书填写不下,需随附生产商清单,以A4空白纸打印。
五、证书第9栏填写的HS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可参见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的HS编码。
六、ECFA原产地证书启用新的签证印章,在证书第15栏加盖,证书正本和2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正本递交台方海关,第二副本由出口商留存,第三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
七、《协议》对原产地证书的续页格式做了严格规定,填写规则亦同正本。
续页也应填写同一证书编码,同时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
如果证书仅有一页,也需标明“第1页,共1页”。
八、ECFA原产地证书自2011年1月1日起签发,证书需在货物出口报关前签发。
对于1月1日前起运(包括1月1日后仍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不可以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
早期收获产品清单详见附件附件:附件4ECFA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清单.doc 点击下载。
ECFA产地证证书样本

附件1大陆原产地证书格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正本填写须知第1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如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2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如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者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3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4栏: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5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因。
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6栏: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信用证号等。
第7栏: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8栏: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第9栏: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
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
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者“\”(结束斜线符号)。
第10栏: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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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正本
第页,共页
填写须知
第1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2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3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4栏: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5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 )。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因。
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6栏: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信用证号等。
第7栏: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8栏: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第9栏: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
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
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10栏: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11栏:应填写唛头或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第12栏: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2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亦应于本栏相应填写“ACU”、“DMI”或“FG”。
第13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
第14栏:应由出口商或已获授权人填写、签名,并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第15栏:应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并签名、盖章。
同时应提供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所有栏目必须填写。
证书如有续页,亦按照本须知填写,续页也应填写同一证书编码。
同时请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
如果证书仅有1页,亦应填写“第1页,共1页”。
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
正本续页
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