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早收清单研析(含中国大陆早收清单中英文货品名称完整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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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ECFA早收清单草案概要全文

两岸ECFA早收清单草案概要全文

两岸ECFA早收清单草案概要全文2010-6-28 17:08第四次ECFA正式协商及第5次江陈会预备性磋商会议今天敲定两岸经济协议 (ECFA)文本与早收清单内容。

台湾争取到货品贸易早期收获商品清单539项,大陆获得早收267项。

大陆同意对台湾降税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即台湾早收清单,包括农产品18项、石化产品88项、机械产品107项、纺织产品136项、运输工具50项、其他产品140项,合计539项,预定分2年3期降为零关税,其中立即降税项目达108项。

台湾对大陆降税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包括石化产品42项、机械产品69项、纺织产品22项、运输工具17项、其他产品117项,共267项。

两岸经济协议(ECFA)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草案概要全文如下:一、ECFA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提列范围目前两岸税则系依据世界关务组织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简称 WCO) 制订之国际商品统一分类制度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 HS)2007年版制订,ECFA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则系依据各自海关进口税则提列。

在中国大陆方面,2009年HS 8位码总项数7868项,其中工业产品6685项;台湾方面,2009年HS 8位码总项数8730项,其中工业产品7145项。

二、ECFA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概述(一)项数及规模1.ECFA 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之项数及规模,系依据两岸于99年1月26日第1次正式协商后双方交换之2009年税则及贸易资料进行核算。

2.依据中国大陆2009年海关进口税则及贸易资料,中国大陆同意对台湾降税之早期收获产品清单计539项,以2009年中国大陆自台湾进口金额计算,计138.4亿美元,占中国大陆自台湾进口金额16.1%。

3.依据台湾2009年海关进口税则,台湾同意对中国大陆降税之早期收获产品清单计267项,以2009年台湾自中国大陆进口金额计算,计28.6亿美元,占台湾自中国大陆进口金额10.5%。

海关总署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1.08.01•【文号】署税发[2011]28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正文海关总署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8月1日署税发〔2011〕28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以下简称“早收计划”)实施后,各关陆续发现“早收计划”项下有关中转证明及原产地证书的填制存在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早收计划”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中转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货物经过大陆、台湾以外的第三方运输至大陆的,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对于经香港中转的货物(包括大宗散货),不论有关运输工具是否仅在香港停靠,香港海关均可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同时,自2011年7月1日起,香港海关办理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手续的时间已由2天缩减为1天。

因此,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香港海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关于原产地证书填制有关事宜(一)原产地证书所载企业名称不应包括敏感字眼,但可保留“中国”、“台湾”、“国际”等字样;企业地址的最大地域范围应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出现任何敏感字样。

(二)原产地证书第4栏所载的“离港日期”及“船舶/飞机编号”不作为进口方海关通关审核的关键要素,有关签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时可按预计情况打印。

但原产地证书上有关信息与提单不一致时,应当要求进口人提交相关说明。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构成台湾与中国大陆之间有关经济事务的重要基础,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文件,其影响深远。

依据ECFA,台湾和大陆实现了双边经济开放、工业技术合作、投资环境改善、服务业发展、劳动力活动和机制管理等多项内容的明确和一致,这些内容都是落实ECFA的重要契约,也是两岸经济合作的基础和依据。

首先,ECFA推动了双边经济和贸易合作。

根据ECFA,台湾和中国大陆订立分别名为《经贸协议升级协议》(ESAC)和《服务贸易协议》(STA)。

ESAC和STA互相补充,贯彻政策推动双边经贸合作,其中ESAC规定两地企业通过签订协商协议而有权多边资本、商品、有效和设施等发生贸易,使双边贸易得以畅通,而STA则涵盖了贸易和服务,在实质性、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等三个层面上,探讨了台湾和大陆两岸服务业发展之间的各种规定。

其次,ECFA 促进了双边工业技术合作。

ECFA比之当时贸易协定更强调产业合作,推进双边经济和文化融合,拓展台湾与中国大陆经济发展的深度。

ECFA亦明确支持台湾与大陆进行科学技术研发、工业发展合作,推动双方有效开展投资及本地研发,并将于台湾进行研发的投资者视为“台湾投资者”,予以全面及优惠的经济政策支持,以促进台湾对投资购买在大陆产业资源、研发知识人力,以及产业园区等合作方式实施投资时具有竞争优势。

此外,ECFA还推动了两岸投资环境的改善。

根据ECFA,台湾已同意中国大陆为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独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以及证券公司等行业提供同等的对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台商在中国大陆的合规投资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依据,使投资者更有把握地投资于中国大陆,并受到有效的保护和服务保障,为两岸投资促进了经济增长。

最后,ECFA促进了双边服务业的发展。

ECFA除规定了双边贸易的自由化原则外,还规定了台湾特色服务业加入大陆市场。

ECFA中,台湾已同意中国大陆实行一致化服务标准,允许台湾服务业企业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而大陆也将放宽相关许可条件,比如放宽师资能力要求、服务化程度要求等,以促进双边在教育、文化、媒体、卫生、法律、旅游和金融等服务业的开放, \ 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台方降税清单与大陆税则对照表

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台方降税清单与大陆税则对照表

第 3 頁,共 36 頁
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台方降税清单与大陆税则对照表 (台方海关提供)
台灣方面 序號 27 稅號 29153900 中文貨名(簡稱) 其他醋酸之酯類 EX 大陸方面(2013年税则) 稅號 29153900 中文貨名(簡稱) 其他乙酸酯 備註
28
29159090
其他飽和非環一元羧 酸及酸酐、鹵化物、 過氧化物及過氧酸; 其鹵化、磺化、硝化 或亞硝化衍生物
32 33
29181400 29182900
檸檬酸 其他具有酚官能基但 無其他氧官能基之羧 酸,其酐、鹵化物、 過氧化物、過氧酸及 其衍生物
29181400 29182900
檸檬酸 其他含酚基但不含 其他含氧基羧酸及 其酸酐(酰鹵化物, 過氧化物和過氧酸 及它們的衍生物)
34
29209049
其他亞磷酸酯及其鹽 類,及其鹵化、磺化 、硝化或亞硝化衍生 物
12 13
28332400 28352500
鎳之硫酸鹽 磷酸氫鈣(磷酸二 鈣)
28332400 28352510
28352520
食品級的正磷酸氫 鈣(磷酸二鈣)
28352590
其他正磷酸氫鈣(磷 酸二鈣)
14 15 16
28362010 28362090 28419090
晶鹼 碳酸納(純鹼) 其他氧金屬或過氧金 屬酸鹽
其他無環單胺及其 衍生物,及它們的 鹽 苯胺衍生物及其鹽
36
29214200
苯胺衍生物及其鹽類
29214200
37
29215990
其他芳香族多元胺及 其衍生物;其鹽類
EX
29215900
其他芳香多胺及衍 不包括二苯乙烯二胺二磺 生物及它們的鹽 酸、二胺基二苯甲烷((因台 灣方面29215910、29215920 未列入早收清單) 氨基羥基萘磺酸及 其鹽 其他氨基酸 普魯卡因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政策及发展趋势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政策及发展趋势

3
经济 合作
4
早期 收获
5
其他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6条包括: 目标、合作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 投资、经济合作、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例外、争端解决、 机构安排、文书格式、附件及后续协议、 修正、生效、终止;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5个附件: 1.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2.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
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
直运规则 应在大陆和台湾之间直接运输; 或者基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 ,未在第三
方未发生贸易、商业或消费的情况下,并 要提交中转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进 口方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相关信息查询
登录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相 关信息。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基本内容
名称 实施过程 意义 协议内容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全过程
202090年9年6-61-1月1月双双方方各各自自可可行行性性研研究究。。 (2009年11月)共同研究。
2010年1月26日以来,3次正式磋商
2010年6月29日正式签署框架协议。 2010年9月11日各自完成相关程序 2010年9月12日协议正式生效。 2010年12月20-22日商谈两岸投保协议
地规则 3.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
措施 4.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5.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框架协议早期收获的主要内容
一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主要内容
大陆对台湾产品降税
台湾对大陆产品降税
在此网站可以查询: /→ 首页-原产地证签证-动态信息→聚焦ECFA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 四、出口方收到核查请求后,应尽速作出答复,最迟不
得超过收到请求之日起120天。
• 三、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 第1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 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 “无”。。
• 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 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 如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 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签发的,原产 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补发。补发 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 ECFA原产地证书核查操作
• 目标: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 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介绍
• 合作措施: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 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 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 第5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 栏标注(√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 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 第6栏: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 信用证号等。 • 第7栏: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 第8栏: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 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 一、双方应建立原产地核查联络点。 • 二、进口方海关可以下列方式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一)要求该方的进口商限期提供补充资料;

2024年海峡两岸服务经济合作协议

2024年海峡两岸服务经济合作协议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海峡两岸服务经济合作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范围与目标1.1 服务经济合作范围1.2 合作目标第二条:合作内容2.1 促进服务产业交流2.2 服务贸易自由化2.3 服务领域投资合作2.4 服务人才培养与交流第三条:组织机构3.1 海峡两岸服务经济合作委员会3.2 委员会组织架构与职能第四条:合作机制与程序4.1 定期会议机制4.2 项目合作程序4.3 问题解决机制第五条:服务贸易自由化5.1 市场准入5.2 国民待遇5.3 服务贸易限制第六条:服务领域投资合作6.1 投资领域6.2 投资优惠政策6.3 投资保障与争端解决第七条:服务产业交流7.1 产业合作计划7.2 信息共享平台7.3 联合营销活动第八条:服务人才培养与交流8.1 人才培养计划8.2 教育交流项目8.3 人才就业渠道拓展第九条:知识产权保护9.1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9.2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理9.3 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第十条:合作预算与资金管理10.1 预算编制与审批10.2 资金使用与管理10.3 审计与监督第十一条:合作成果分享与分配11.1 成果分享机制11.2 成果分配原则11.3 成果执行与监督第十二条:争端解决12.1 争端解决方式12.2 调解与仲裁程序12.3 争端解决机构第十三条:终止与退出协议13.1 终止协议条件13.2 退出协议程序13.3 退出协议后的处理第十四条:附则14.1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14.2 协议的修订14.3 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范围与目标1.1 服务经济合作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海峡两岸之间的服务经济合作,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旅游服务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1.2 合作目标双方希望通过本协议的实施,进一步深化海峡两岸服务经济领域的合作,促进服务产业的发展,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实现互利共赢。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序言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目标为: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第三条货物贸易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二)原产地规则;(三)海关程序;(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服务贸易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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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早收清單研析
(含中國大陸早收清單中英文貨品名稱完整版)(下)
(發布日期:99年7月2日)
2、中國大陸早期收穫項目:即台灣對於自中國大陸進口產品,依據關稅級距分2年3階段降稅,詳述如下:
中國大陸早收清單50~63章紡織品共計21項,依據台灣海關統計資料顯示(詳如下表):
1.2009年台灣自大陸進口金額為1.07億美元,佔全部早收清單(267項)進口金額(28.58億美元)之3.74%。
2.12
0.96
45.07%
2.01
1.07
53.09%
早收進口佔全部紡織品進口比例
8.04%
13.72%

7.86%
12.19%

9.18%
14.45%

ECFA早收清單降稅模式表(詳如下表)
5.早收清單內貨品2009年稅率小於及等於2.5%項目,於ECFA早收實施第一年(2011年)1月1日立即調降為零。
9.該21項早期收穫項目2009年自大陸進口金額共計1.07億美元,若依據各項稅率核算2009年繳交關稅為367萬美元,依據ECFA降稅模式,2011年1月1日開始降稅,以2009年進口金額估計減少關稅約218萬美元。
單位:
百萬美元
項數
2009年
自大陸進口金額
2009年
繳稅
2011年
預估減少關稅
1.纖維
10
5.0
2.5
0.0
3.布類
4
52083900
其他染色棉梭織物,含棉重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公尺重量不超過200公克者
Other woven fabrics of cotton, containing 85% or more by weight of cotton, weighing not more than 200 g/m2, dyed
1
7.17
0.11
0.11
2.紗線
6
49.23
0.95
0.74
3.布類
14
50.30
2.61
1.34
4.成衣
0
0.00
0.00
0.00
5.雜項
0
0.00
0.00
0.00
1-5.合計
21
106.70
3.67
2.18
中國大陸早收清單-共21項明細(依據台灣海關稅則號列8碼)
分類
序號
HS Code8
(台灣)
10
5.0
2.5
0.0
2.紗線
5
54021900
其他高強力尼龍或聚醯胺絲紗,非供零售用者
Other high tenacity filament yarn of nylon or polyamides, not put up for retail sale
1.5
0.0
0.0
0.0
2.紗線
6
54022000
高強力聚酯絲紗,非供零售用者
High tenacity filament yarn of polyesters, not put up for retail sale
1.5
0.0
0.0
0.0
2.紗線
7
54024900
其他未加撚或撚度每公尺不超過50撚之其他合成纖維單股絲紗,非供零售用者
6.早收清單內貨品2009年稅率大於2.5%且小於等於7.5%之項目,於ECFA早收實施第一年(2011年)1月1日立即降為2.5%,次年(2012年)1月1日)降為零。
7.早收清單內貨品2009年稅率大於7.5%項目,於ECFA早收實施第一年(2011年)1月1日立即降為5%,次年(2012年)1月1日降為2.5%,第三年(2013年)1月1日降為零。
4
2.5
0.0
0.0
3.布類
2
52081300
未漂白棉三枚或四枚斜紋梭織物,含棉重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公尺重量不超過200公克者
Woven fabrics of cotton, 3-thread or 4-thread twill, containing 85% or more by weight of cotton, weighing not more than 200g/m2, unbleached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紡織品進口
(億美元)
全球
進口
中國大陸
進口
中國大陸
佔有率
全球
進口
中國大陸
進口
中國大陸
佔有率
全球
進口
中國大陸
進口
中國大陸
佔有率
50-63章紡織品
26.74
6.85
25.61%
27.02
7.85
29.06%
21.90
7.38
33.72%
紡織品21項
2.15
0.94
43.69%
國別
關稅級距
實施第一年
(2011.1.1)
實施第二年
(2012.1.1)
實施第三年
(2013.1.1)
台灣
0<X<=2.5
0
0
0
2.5<X<=7.5
2.5%
0
0
7.5<X
5%
2.5%
0
早收清單降稅效果(詳如下表)
8.ECFA早收清單21項產品,依據本會分類原則(玻纖計入雜項紡織品)分為5大類,各類項次分別為:纖維1項、紗線6項、布類14項、成衣0項、雜項0項。
7.5
2.5
0.0
0.0
3.布類
3
52083200
染色棉平紋梭織物,含棉重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公尺重量超過100公克,不超過200公克者
Woven fabrics of cotton, plain weave, containing 85% or more by weight of cotton, weighing more than 100 g/m2 but not more than 200 g/m2, dyed
貨品名稱
台灣關稅
2009年
ECFA早收降稅期程稅率%
台灣12/1/1
2013/1/1
2.紗線
1
52054800
多股(合股)或粗股精梳棉紗,單股紗支數在83.33分德士以下(公制支數超過120支)者
Cotton yarn, multiple (folded) or cabled, of combed fibres, measuring per single yarn less than 83.33 decitex(exceeding 120 metric number per single yarn)
2.2007~2009年台灣自大陸進口金額分別為0.94、0.96、1.07億美元,分別佔台灣自全球進口該等產品總金額之43.69%、45.07%、53.09%。
3.2007~2009年自大陸進口金額分別佔自大陸進口紡織品總金額之13.72%、12.19%、14.45%。
4.近3年台灣自中國大陸進口50-63章紡織品金額分別為6.85、7.85、7.38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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