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管理规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分包与转包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模式。
分包指的是将项目中的某些工程任务委托给其他专业的施工单位进行承包;转包则是分包单位将自己承包的任务再次委托给其他单位进行承包。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顺利进行,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对于分包与转包都有着明确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建筑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管理规定。
一、分包管理规定1. 分包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在进行分包前,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该资质范围应与所分包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此外,分包单位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安全生产许可等。
2. 分包文件及合同:在进行分包时,分包单位和被分包单位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质量要求、工期、分包价款、支付方式及标准、索赔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分包单位需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起草分包协议书,并将合同及协议书备案。
3. 分包审批程序:分包单位在分包前,需要向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包括对分包资质的审核、合同的审查等。
审批通过后,分包单位才能正式进行分包工作。
4. 分包管理要求:分包单位在进行管理时,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技术和质量管理,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同时,分包单位还需要进行进度管理,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如有问题或变更,应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转包管理规定1. 转包行为的限制:为了防止转包行为过多导致层层转包、责任推卸等问题,转包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转包的情况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转包的单位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资质。
同时,转包单位应当对转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过程中分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分包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施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所有分包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明确分包工程的管理职责,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二章分包工程的管理原则第五条分包工程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分包:分包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合理分包:分包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分包范围和内容。
(三)择优分包:选择具有良好信誉、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的分包单位。
(四)规范分包:分包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五)安全第一:分包工程必须确保施工安全,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三章分包工程的审批与备案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工程前,应当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二)分包工程方案;(三)分包合同草案;(四)项目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在收到分包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经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分包合同的管理第九条分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分包工程的范围、内容、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二)分包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分包工程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四)分包工程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期限;(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分包合同签订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送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并及时报送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项目的分包管理,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施工质量的保障,特制定本分包管理制度。
二、分包管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所有的分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
2. 诚实守信:分包商必须遵守合同约定,诚实守信,确保完成分包工作。
3. 资质审查:所有的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经过审核才能进行分包。
4. 合理分包: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分包商的实力,合理安排分包的范围和内容。
5. 管理监督:实施严格的分包管理和监督,确保分包商的工作按照合同规定进行。
6. 安全保障:分包商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7. 质量保证:分包商必须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作,确保施工质量。
8. 环保节能:分包商必须遵守环保和节能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不影响环境。
三、分包管理的主要内容1. 分包商的资质审查(1)分包商申请分包前需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和企业资料。
(2)项目部组织对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分包商方可进行分包。
2. 分包合同的签订(1)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作内容。
(2)分包合同应包括项目名称、分包内容、工期要求、质量要求、工作报酬、安全责任等内容。
3. 分包管理的监督(1)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分包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2)定期对分包商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 安全生产管理(1)分包商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落实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
(2)项目部对分包商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5. 质量管理(1)分包商应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项目部对分包商的质量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环保节能管理(1)分包商必须遵守环保和节能要求,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项目部对分包商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环境保护。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项目部设立分包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施工分包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施工分包计划和方案;2. 制定分包合同和协议;3. 监督分包单位施工并进行验收;4. 协调分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的工作;5. 处理分包单位的纠纷和异议。
三、分包管理1. 选包原则按照招标规定和资质要求,选取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进行分包。
2. 签订合同与选定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包括工程量、价格、质量要求、工期等。
3. 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应根据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经项目部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4. 施工计划分包单位应按照工程总体计划和进度计划制定分包施工计划,定期报告项目部审批。
5. 施工过程管理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确保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6. 质量验收分包单位完成分包项目后,项目部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对不合格部分应要求分包单位进行整改。
7. 保养维护项目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工程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分包费用管理1. 分包费用分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价格支付分包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给分包单位。
2. 结算支付项目部对分包费用进行结算,经分包单位确认后支付。
3. 税务管理项目部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并协助分包单位进行税务管理。
五、安全管理1. 安全保障项目部要求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员工安全施工。
2. 安全检查项目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查找隐患并及时整改。
3. 突发事件处理项目部应组织应急预案,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工程安全。
六、质量管理1. 质量要求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施工质量提出具体要求,分包单位应按要求执行。
2. 质量检查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质量验收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进展和合作伙伴关系的良好发展。
第二章分包申请和批准第一节分包申请1. 总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有资质的分包单位提出分包申请。
2. 分包申请应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
第二节分包批准1. 总包单位收到分包申请后,应对分包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的资质决定是否批准。
2. 分包批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单位,并明确分包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第三章分包合同和支付管理第一节分包合同1. 分包合同应明确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内容。
2. 分包合同应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签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
第二节分包支付1. 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进度,并向总包单位提出阶段性支付申请。
2. 总包单位应确认工程进度,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四章分包管理和协调第一节分包管理1. 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要求,严格执行施工标准和监督要求。
第二节分包协调1. 在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程问题和合作纠纷。
2. 如遇到工程变更等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协商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分包单位如履行不合格,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部门所有。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XX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辖区内的施工、设备安装、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章分包的定义及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批准,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专业项目发包给其他企业施工。
第五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分包计划必须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批准;(二)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三)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合同总量的30%;(四)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五)分包人的分包范围必须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六)应提供分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七)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层层分包。
第六条承包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分包行为:(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二)有资质证书的单位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分包工程的;或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分包工程的;(三)将不允许分包的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四)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和建设单位批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五)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分包的;或分包人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六)借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四年二月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举措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举措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工程建设施工分包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施工分包管理制度一、概述二、分包资质要求1.分包单位必须有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技术人员。
2.分包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施工经验。
3.分包单位必须具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能够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三、分包方式1.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于招标阶段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工程范围、质量要求、进度计划、付款方式等。
2.分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单位的安排和施工计划进行工程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进度要求完成工程。
四、分包管理流程1.总承包单位确定分包工程范围和工程要求,并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招标。
2.分包单位参与招标,提交招标文件,并按照要求进行投标。
3.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的技术能力和报价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4.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工程范围、质量要求、进度计划、付款方式等。
5.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并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和配合。
6.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对分包单位的工作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支付分包费用。
五、分包管理要求1.分包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2.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不能拖延工期。
3.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要求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以便总承包单位进行管理和控制。
4.分包单位必须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物资,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5.分包单位必须配合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验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六、分包违约与处罚1.若分包单位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延期违约金、质量问题的处罚等。
2.若分包单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严重影响了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质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七、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分包管理制度由总承包单位进行执行和监督,并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2.总承包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分包管控部门,负责工程分包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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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11-05-03)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应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 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
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五条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施工分包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并具体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分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施工分包活动应当在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进行,接受招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并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在唐山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承揽劳务作业。
外埠劳务作业承包人在办理进唐登记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凡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具备相应数量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完成劳务作业,不具备相应数量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必须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实施分包。
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但施工总承包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条劳务作业分包以及未达到第九条所规定额度的专业工程分包,可采取直接发包或洽谈交易方式。
采取洽谈交易方式,
参加洽谈交易的企业不应少于三家。
第十一条施工分包采用洽谈交易的,应当遵循以下交易程序:(-)分包项目交易登记;
(二)按规定安排洽谈活动日程,预约交易场所;
(三)确定参加洽谈企业名单;
(四)分包工程发包人成立洽谈委员会;
(五)组织洽谈交易;
(六)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七)办理《分包项目交易服务见证卡》;
(八)办理中标通知书(明确施工分包内容)。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分包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项目
情况;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
进行施工分包,应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中标(直接发包)通知
书中应明确施工分包内容。
第十三条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 劳务
作业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工程承包中标后进行。
施工分
包交易完成后,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施工分
包情况书面报告,并向分包工程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中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中标
通知书。
第十五条施工分包项目应办理项目部备案,办理项目部备案时应当提交中标通知书。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办理项目部备案时,该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同时办理劳务作业分包项目备案。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对承包的建设工程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应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时, 提交自行完成劳务作业书面申请,并提交劳务作业人员人事、工资关系证明材料、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材料,以及相应劳务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劳务作业承包人应与每一位参加本企业施工作业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办理劳务作业分包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中标通知书,并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施工分包未进入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以及未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施工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二十一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业务。
第二十二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违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唐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唐山市建设局2002年10月18日印发的《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