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的相关条例
注会《经济法》考点:经营者集中

注会《经济法》考点:经营者集中越来越近,现阶段备考应注重知识点的查漏补缺,店铺整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帮助大家强化备考,顺利过关!【高频考点】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1.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1.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1.两阶段审查(1)第一阶段:初步审查(2)第二阶段审查(并非必然经过,90日+60日)2.简易案件(1)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①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②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③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⑥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2)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案件:①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②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⑥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3.审查决定(1)决定的类型①禁止集中决定;②不予禁止集中决定;③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广大朋友们,关于“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是由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一、引言经营者集中是各国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种现象,它是经营者开拓市场或是进入新市场,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一种方式。
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经营者集中能够改善一定的经济效益,提高作为经营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但是由于一定的集中占据的市场支配地位,使得一些阻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
因此,关于经营者集中成为世界各国法律规制的重要对象,在我国,经营者集中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同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
二、经营者集中的概念一般来说,“经营者集中”是指以获得企业的控制权或从企业获得重大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合并、股份购买、资产购买、经营协议等方式实施的对竞争构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然而,由于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竞争政策,关于这一概念的界定是存在差异的。
?拦犊死扯俜ā返?条规定:“从事商业或从事影响商业活动的任何人,不能直接间接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一人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或其它资本份额。
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权下的任何人,不能占有其它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人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如果该占有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垄断。
”欧盟《关于规制企业间集中行为的理事会规则》第3条将经营者集中界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从前独立的企业实施的合并行为;或者至少已经支配了一个企业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个人或企业,通过有价证券或资产的购入、契约或其他任何方式,获得对其他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的直接或间接的支配权的行为。
”在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的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结合,谓事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1)与他事业合并者;(2)持有或取得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达到他事业有表决权股份或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3)受让或承租他事业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营业或财产;(4)与他事业经常共同经营或受他事业委托经营者;(5)直接或间接控制他事业之业务或人事任免者。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什么事经营者集中我国2006年6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曾采取列举式说明经营者集中的涵义:“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在反垄断法上,“经营者集中规制”中的“经营者”是十分广泛的,包括任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无论是合并、集中还是结合,都是表示经济力量的聚集,当事方间形成一种支配与被支配或控制与被控制的新关系,资产购买、股份收购、企业合并、合同约定、人事安排、企业合营等,都是聚集经济力量的重要方式现状:“经营者集中是企业对利润最大化追求的内在要求和外在竞争压力的结果,也是实现规模经济和经济集中的最佳途径。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斯蒂伯格曾说过:“一个企业通过合并其竞争对手的途径成为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的一个突出现象”,“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合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任何一家大公司主要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生产过度分散,造成资源配置的盲目性和低效益。
而在规模经济下,企业的资源可以得到合理的配置,减少消耗,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减少竞争对手。
从宏观上看,经营者集中可以实现国民经济的部门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对社会来说是一种进步。
因此,在相当一段时期内,经营者集中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另一方面,经营者集中有其固有的弊端:集中会导致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从而导致垄断。
垄断会限制竞争,甚至窒息竞争。
而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没有市场竞争就没有经济的发展。
所以,对国家经济发展而言,经营者集中有利有弊,在立法上如何进行安排,是各国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同步练习

习题作业答案——第三章 第8讲 经营者集中胡的法律规制1.答:(1)经营者集中的双重效果:1)积极效果: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优化配置资源;促进技术革新和加剧企业间的竞争;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消极效果:相关市场内竞争者数目减少,市场集中度提高,更容易实施垄断行为,危害消费者权益;容易滥用市场优势造成市场进入障碍等。
(2)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3)结合《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展开分析说明2.答:(1)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
在经济法领域,经济民主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制的“控制”界定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制的“控制”界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制的“控制”界定摘要:经营者构成集中与否,重在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因而界定“控制”是考察经营者集中竞争效果的首要步骤。
但我国至今仍未建立起一整套“控制”界定规则,这不利于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实践。
我国应借鉴欧盟有关“控制”界定的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本土具体实际情况,摸索出一条契合我国国情的“控制”界定路径,并促进反垄断法的执法与知识增长。
关键词:控制;控制权;单独控制;共同控制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2.10在反垄断法中,判断经营者是否完成了集中,关键在于“控制”一词,因而我们有必要对“控制”的概念、基本类型、考察方法以及变化条件进行界定。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尽管它认为“控制”非常重要,但其反垄断法条文本身并没有对“控制”进行界定,这项工作主要是通过具体案件审理来完成;欧盟竞争法则对“控制”进行了系统的界定,这为我们准确界定“控制”提供了有益借鉴,因为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主要参考了欧美国家的做法。
一、“控制”的概念“控制”是界定“经营者集中在市场上导致持续性结构变化”不可或缺的因素,是区分经营者集中类型的根本依据[1]。
“控制”是指对经营者活动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可能性,它可由权利、合同或任何其他手段所构成。
具体来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对一个经营者拥有所有权,或有权使用其全部或部分资产;(2)能通过权利或合同,对一个经营者机构的组成、投票或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3)能够通过合同拥有或享有第(1)、(2)项规定的权利;(4)即使通过合同不能拥有或享有第(1)、(2)项规定的权利,但能够行使这些权利;(5)如果合营企业能持续性地履行独立经济实体的所有功能,即存在一个独立机构控制合营各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也被视为构成经营者集中。
但是,下列三种行为即使符合上述特征,也不构成“控制”,更不构成经营者集中:(1)金融机构持有经营者的股票,但它没有直接或间接决定该经营者竞争行为的意图;(2)根据成员国有关清算、公司解散、破产、停止支付、和解等法律或类似程序,政府部门获得了对经营者的控制权;(3)金融持股公司的风险资本投资。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摘要:竞争对于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存在,而市场竞争高度集中则会带来垄断,使得市场得不到有效竞争;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在优化整合市场资源的同时,也埋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协议的隐患。
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作为应对垄断的机制之一,其审查集中效果是实施救济行为的前提,本文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尤其是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展开论述。
关键词:竞争垄断经营者集中救济集中申报制度就上海而言,2011年电信宽带用户已突破380万①,随着网络使用需求和质量需求日益增长,相关的消费投诉也随之而来。
关于电信行业由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导致信息不对称、服务存在霸王条款等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造成如今上网业务提供商如此状况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整个市场的竞争不充分,其他运营商或是潜在的计划进入的经营者无论是技术还是资金支持上都相对缺乏竞争力,进入成本较高。
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垄断?企业间资本的联手集中合作我们应当如何监督、调控?下文中,笔者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及其中的审查环节展开相关论述。
一、垄断的概述(一)垄断的内涵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目前各国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
垄断包括行为与状态两种。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以及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立法情况《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予以预防和制止的垄断行为包括: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②二、经营者集中的概述(一)经营者集中的内涵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1. 经营者合并;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在比较法上的概念和内容
非常复杂。从理论上讲,《谢尔曼法》第1条、《联邦贸易 委员会法》第5条和《克莱顿法》第7条都是控制经营者集 中的法律依据。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
经营者集中在比较法上的概念和内容
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横向兼并指南》中指出,“本指南概 述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有关适用《克莱顿法》第7条、 《谢尔曼法》第1条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经营者集中在比较法上的概念和内容
经营者集中,对此,欧共体专门制定了经营者集中控制条 例(Council regulation on the control of concen
经营者集中在比较法上的概念和内容
trations between undertakings ,也称合并条例 the EC Merger Regulation)赋予欧盟委员会
经营者集中在比较法上的概念和内容
案中,虽然LED公司仅向Brochier公司投入占总额25.1%的资 产,但是在Brochier公司的章程及业务规程中却附加了“在 决定其重大事
经营者集中在比较法上的概念和内容
项时需征得LED公司同意的条款。据此,欧盟委员会作出了 认定LED公司已经对Brochier公司构成了控制。而通过合同 获得控制权,包括了通过委
经营者集中在比较法上的概念和内容
者集中”一语并作为专章与“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列,笔者认为是在立法上的一个突破, 值得肯定。另外也有学者使用“企业集中”
经营者集中在比较法上的概念和内容
这一称谓,并认为等同于广义的合并.而另有学者直接使用 “企业合并”的称谓 (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 1、美国。美 国有关经营者集中的法律非常完备也
经营者集中在比较法上的概念和内容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经营者集中行为日益频繁。
这一现象既可能带来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也可能引发垄断问题,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因此,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显得至关重要。
经营者集中,简单来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常见的形式包括企业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
当这种集中达到一定规模和程度时,就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
那么,为什么要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呢?首先,过度的经营者集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
当少数几个大型企业控制了市场的大部分份额时,它们可能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限制产量、排斥竞争对手,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经营者集中可能削弱市场的竞争活力。
新的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增加,创新的动力也可能受到抑制,这不利于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为了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反垄断法》。
这部法律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审查程序和审查因素等。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通常是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等指标来确定的。
如果达到了法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就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
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审查程序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
初步审查一般在30 日内完成,如果情况复杂,可以延长到90 日。
进一步审查则在90 日内完成,如果存在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在审查过程中,执法机构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包括经营者、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审查因素是法律规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
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
众所周知,反垄断法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其中经营者集中为反垄断法规制度的三大行为之一,因此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制度也是核心内容之一。
一般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
竞争政策主要指,通过自由竞争实现企业的规模、企业行为、资源分配等方面的调整,以促进资源在产业内自由、合理配置。
因此,在现代西方经济政策意义上,竞争政策被视为自由竞争政策的同义语。
由于反垄断法以限制和禁止的方式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其必然涉及竞争行业与非竞争行业的划分,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
经营者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但经营者集中也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它有利于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过大规模的经营者集中会使得某一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力大大加强,形成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该经营者就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侵害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限制市场中健康的竞争行为,进而破坏竞争秩序。
如何适度把握经营者集中,使得合法合规的集中行为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又能及时规制不良集中行为的发生,避免其滥用市场支配,这就需要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制定一套明确的规范制度,因此《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的核心法律,将经营者集中制度纳入其中并作为核心内容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和制度设置法律的实施是从应然状态的书面文字转化为实然状态的有效运作的关键步骤。
从理解和适用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来解析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将有助于法律的执行。
反垄断法第四章第20条至第31条是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其中第20条用列举方式概括说明了什么是经营者集中;21条至24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第25条、第26条是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审查的程序性规定;27条至30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审查标准和豁免规则;31条简略涉及到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问题和审查机制(但没做进一步的说明,对于什么才是涉及国家安全也没有标准界定,可以说是一个立法的疏漏,但本文对此暂不讨论)。
第十二章反垄断法
2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 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 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 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 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 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 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 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从 这些职责分析可知,反垄断委员会的定位应该属于调研智囊型宏 观协调机构而非直接执法机构。 选项C、D错误。本身不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也不可能授权其他机构执法。《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 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
(五)法律责任
1.
经营者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 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行业协会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3.
减轻、免除责任规定 由于垄断协议越来越具有隐秘性,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 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 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 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对垄断协议的组织者,不适用宽恕的规定”(首恶必办,胁从 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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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莫礼花更新时间:2010-04-27 15:55:55摘要: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规制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主要结合我国的《反垄断法》从相关市场的界定、反垄断审查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要求以及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等方面论述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内容,并阐明其具有的意义。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相关市场前言以企业合并、收购等为代表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当前世界经济生活中的热点现象。
经营者集中行为一方面带来了效率的改进,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经营者市场优势地位的产生或者巩固经营者已经存在的市场优势地位,从而使得市场优势地位被滥用的危险加大,经营者之间共谋和串通的危险加大。
有鉴于此,在世界各国政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规制中,反垄断法律的适用是其中主要的考量因素。
随着2008年8月1日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中国关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也渐趋完善。
而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作出裁决,禁止该集中,更是引起了国内外对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高度关注。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我国《反垄断法》中所采用的“经营者集中”,借鉴了欧共体关于企业集中的制度规定。
根据欧共体《关于控制企业间集中行为的理事会第4064?89号条例》,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从前独立的企业所实施的合并行为;或者至少已经支配了一个企业或一个以上的个人或企业,通过有价证券或者资产的购买、合同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获得对其他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支配权的行为。
同时,根据条例前言部分所作的说明,这里所指的集中,是指那些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结构永久变化的行为,而不是短暂的企业合作。
目前,各国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并不一致,除了欧共体法律中的集中之外,还有合并、结合、兼并、收购等称谓。
但是,从欧共体法律中直接翻译而来的“集中”一词较为恰当。
集中一词没有与实践中某种企业的具体行为联系在一起,而是侧重于从企业之间进行控制的实质后果进行定义,其容量相当大,具有法律用语精炼与适应强的特点,可以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给具体的法律实践留有余地。
因此,《反垄断法》最终选择“集中”的称谓,较为科学。
(二)经营者集中的具体表现《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框架下的经营者集中,同民商法框架下的企业合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民商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规定,着眼于企业合并后的法律主体地位,着眼于合并之前的企业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承继。
而反垄断法关注的经营者集中,则侧重于分析原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的经济主体因为合并之后对于经济结构的影响和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
(三)横向集中、纵向集中、混合集中虽然现有的《反垄断法》规定中,并没有出现横向集中、纵向集中、混合集中的概念,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都按照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处的行业进行了此种划分,并且对应于横向集中、纵向集中、混合集中,反垄断法规制部门采取了不同的规制原则和规制方法。
1、横向集中当参与经营者集中的经营者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其产品属于同一市场时,该集中行为被称为横向集中,也称为水平集中。
横向集中是目前所发生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中最为多见的集中类型,一方面可以扩大同类产品的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规模效益;另一方面,又使得同一行业内的企业数量减少,并且使得行业中剩余的企业更加容易发生共谋问题,对于竞争的影响非常大。
因此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规制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
2、纵向集中所谓纵向集中,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产品互相之间的关系为上下游关系,或者为前后工序之间的关系,或者是生产、销售之间的关系。
纵向集中具有减少外部竞争压力、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优势;但是,如果一个纵向集中覆盖的市场范围过大,也可能对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产生一定影响。
一般来说,各国反垄断规制部门对于纵向集中通常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
3、混合集中混合集中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分别处于不同的产业部门、不同的相关市场,或者其生产经营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
混合集中适应现代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减少市场风险、实现范围经济效益,一般不会显著改变市场结构,只有当其产生明显的反竞争效果时反垄断规制部门才予以干涉。
二、相关市场的界定在对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规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
甚至可以说,许多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能够得以进行,在第一个环节中,即界定相关市场时,就大势已定。
同样,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中,争议最大的也是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对相关市场的不同界定直接影响到对集中性质的认定,进而导致不同的规制原则和方法的适用。
(一)相关市场界定的概念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法领域,确定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是法律适用的起点与基础。
一切竞争行为,均发现在一定的市场之内。
而所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亦需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展开。
只有确定了相关市场,才能够鉴别在市场之内是否存在竞争,才能判断某一具体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有益于还是有害于竞争,从而才能评价该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从经济学的角度,特别是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角度来看,市场一般是指企业销售其产品的场所。
或者更简单地说,是指它们所处的行业。
然而,竞争法中的市场则一般是指相关市场,即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确定,哪些企业是相互竞争者。
为了能够了解一定市场上参与竞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特别是企业的市场份额,这就需要给市场划定一个范围或者界限。
”[1]1、相关市场界定的产生在反垄断法产生之前,经济学中市场的概念已经得到了很好的阐释。
1942年斯蒂格勒(George)提出:“一种商品的市场是这样一个区域,其中价格趋向相等而运输成本得到补贴。
”这个定义背后的理念是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中,自由贸易使得市场区域内相同产品的价格通过现行的或潜在的“套利”活动不断趋同,直到两地间同一产品的差价正好等于运费。
但是,长期以来经济学家一直没有利用经济学中“单一价格”的市场概念发展出实用的相关市场界定理论,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多数经济学家反对简单地通过企业市场份额来判断市场力量的大小;另一方面,20世纪早期兴起的垄断竞争理论也认为产品差异性的存在使得市场界定没有意义或十分困难。
真正对相关市场界定作出贡献的是产业组织理论。
被认为是该领域创始人之一的梅森(Edward Mason)提出:“市场和市场结构必须参考单独的卖方或买方的立场来定义。
这样的话,一个卖方的市场结构就应该包括他在决定商业策略和行为时考虑到的所有因素,也就是说,不论对何种产品,一个卖方的市场应该包括所有能影响其销售量的买方和卖方。
”20世纪50年代,产业组织理论中的哈佛学派对反垄断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其结构—行为—绩效(SCP)分析框架下,市场结构决定和市场行为,而市场行为决定市场绩效,因此维持有效竞争的关键是控制市场结构。
在这种思想下,市场界定问题在反垄断制度中的关键地位得以确立。
1968年,哈佛学派经济学家Turner推动制定的司法部《合并指南》完全采纳了结构主义的概念,即以市场占有率作为决定厂商合并是否合法的决定性因素,而界定市场范围成为计算市场占有率的前提。
在反垄断法的实践中,首次明确提出“相关市场”这一术语的是1948年著名的哥伦比亚钢铁公司并购案。
在该案中,美国政府起诉哥伦比亚钢铁公司在兼并联合钢铁公司时违反了《谢尔曼法》,在审判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使用了“相关市场”这一概念,从此以后,相关市场概念开始在各类反垄断案中得到广泛应用。
2、相关市场界定的发展由于法庭意识到要界定哪些领域和产品是相互竞争的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在提出相关市场概念的同时并没有对其界定规则的制定做出任何努力,而仅仅依赖于产品的功能、品质、价格等特性进行主观判断,直到需求交叉弹性[2]的引入,才使得相关市场界定更具科学性和准确性,这标志着相关市场界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33年经济学家张伯伦(Chamberlin)首次提出利用需求交叉弹性来描述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受到学术界的普遍采用。
在司法实践中,最早使用需求交叉弹性来辅助市场界定的案件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53年审理的Times-Picayune出版公司案。
美国最高法院依据需求交叉弹性,否定了在报纸、收音机及电视上刊登或播送的广告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
自Times-Picayune案至20世纪70年代末期,需求的交叉弹性成为美国最高法院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
3、相关市场界定的里程碑—SSNIP1982年美国司法部颁布的《兼并指南》从一个不同的视角定义了“反垄断市场”,这一定义被公认为是相关市场界定的里程碑。
“一个市场是指一种产品或者一组产品以及生产或者销售这种或这组产品的一个地域范围。
在该地域内,一个假设无需服从价格管制并且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作为这些产品在当前和今后唯一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所有其他产品的销售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它可能会进行一个数目不大但显著的且为期不短的涨价。
一个相关市场就是一组产品和一个范围刚好满足这一检验标准的地域。
”引文中所指的这个检验即SSNIP(假设的垄断者)检验,全称“小而显著的非暂时性价格上升。
该检验从一个候选市场开始,假设垄断者事实一个微幅而且非暂时性的提价。
如果提价是有利可图的,那么该候选市场就是一个相关市场;反之,当所考察产品存在足够多的相近替代品时,提价使得足够多的消费者转向其替代品,从而使厂商无利可图,这是我们就应该把这些替代品也包括到相关市场中来。
SSNIP思想奠定了现代反垄断市场界定的基础,并且得到了在世界范围的广泛应用。
比如,欧共体委员会(1997)在《有关市场界定的通告》中也采用了SSNIP的范式,指南将市场界定为一个区域或是一组商品集合,在这其中需求是高度弹性的,而在这之外需求是缺乏弹性的。
(二)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产业组织经济学和竞争法律术语解释》中认为:“市场界定有两个基本的方面:(1)产品市场,即集合在一起的产品群。
(2)地域市场,即集合在一起的地理区域。
”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反垄断法律都将相关市场划分为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两种。
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与此相同,只是在概念上使用了“商品范围”的提法,而未称之为“产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