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挂企业标准
中国设备维修三级企业资质标准.doc

中国设备维修三级企业资质标准最新中国设备维修三级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哪些内容?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类别分为:通用类、专业类、咨询类、行业类。
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等级,通用类、专业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咨询类,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中国设备维修三级企业资质标准:三级中国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能力Ⅰ类中国设备维修建筑企业,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
Ⅱ类中国设备维修建筑企业,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
Ⅲ类中国设备维修咨询建筑企业,年营业额20万元以上。
三级中国设备维修企业技术力量Ⅰ类中国设备维修建设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技术工人不少于8名,其中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4名。
Ⅱ类中国设备维修建设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技术工人不少于8名,其中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2名。
Ⅲ类中国设备维修咨询建设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三级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产条件Ⅰ类中国设备维修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6万元。
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Ⅱ类中国设备维修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6万元。
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Ⅲ类中国设备维修咨询建筑单位,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下。
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三级中国设备维修企业管理水平中国设备维修建设企业有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较好,各种维修技术资料较全。
相关建筑人士可以通过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利用建设通查询工具全国具有三级资质的企业的人数。
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定标准

我国工业统计年鉴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定标准一、概述我国工业统计年鉴是由国家统计局每年发布的一份重要数据汇编,其中包含了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工业经济的主要统计指标。
在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一个重要的统计对象,其认定标准对于全国工业经济的分析和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定标准的演变1. 早期的标准早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利润总额等指标。
这些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规模和经济实力。
2. 发展阶段的变化随着我国工业的快速发展,旧有的认定标准逐渐显露出了一些问题。
部分企业规模虽小,却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另一些企业虽然注册资本较大,却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对于这些情况,原有的认定标准逐渐显得不够全面和准确。
3. 当前的标准在当前,我国工业统计年鉴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认定标准综合考虑了企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利润总额、年平均从业人数等多个指标。
这些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规模、经济实力和就业状况,更符合当下我国工业经济的特点。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我国工业统计年鉴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认定标准的演变,体现了对工业企业发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在制定认定标准时,不仅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规模和经济实力,还需要兼顾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对就业的贡献。
只有如此,才能更准确地反映工业经济的实际状况,为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工业统计年鉴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其演变反映了我国工业经济的发展轨迹和特点。
在今后的工业发展中,认定标准的不断调整和优化将继续深化对工业经济的理解,并指导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以上就是对我国工业统计年鉴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定标准的深度和广度的评估,希望本文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工业统计年鉴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定标准的演变是与我国工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和工业结构的调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认定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
全国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标准(修订版)

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修订版)
说明:
1.《评价标准》中评价指标分为3类指标,其中Ⅰ类一级指标1个(二级指标3个);Ⅱ类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50个),满分300分;Ⅲ类一级指标1个(二级指标4个),满分24分。
2.评分办法
(1)Ⅰ类二级指标是否决项,不参与评分。
(2)每个Ⅱ类二级指标评定分数为0-6分:
6分:该指标完成出色;
5分:该指标已完成落实并符合要求,实施情况好;
4分:该指标已完成落实并符合要求,实施情况较好;
3分:该指标已经完成落实并符合要求,但实施效果一般;
2分:该指标已经部分完成落实;
1分:该指标已经部分完成落实,但存在严重缺陷;
0分:该指标空白。
(3)每个Ⅲ类二级指标评定分数为0或6分。
3.考核办法
(1)Ⅰ类二级指标中有任何一项不合格的企业(行业未要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注明),不能申报“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2)Ⅱ类二级指标中出现0分指标,不能申报“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3)Ⅱ指标得分总和低于270分(含),不能申报“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4)按Ⅱ、Ⅲ类指标得分总和依次排序,高分的优先申报。
全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

全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一、资质一级企业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4、管理割裂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计算基数是:1) 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 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 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 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资质二级企业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人员岗位证书;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计算基数是:1) 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2) 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3) 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4) 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三、资质三级企业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4、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5、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全国五好工商联标准

全国五好工商联标准全国五好工商联标准指的是全国工商联规定的标准和准则,用于评定和奖励在经济、管理、创新、环保和社会责任方面表现优秀的工商企业联合会。
一、经济发展标准1. 营业收入:企业年度总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数额,如达到1000万元以上。
2. 利润增长率:企业年度利润增长率达到一定比例,如达到10%以上。
3. 税收纳入:企业年度缴纳的各项税费总额达到一定数额,如达到300万元以上。
4. 企业规模:企业年度职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如达到100人以上。
5. 技术创新:企业年度创新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一定标准,如达到3%以上。
二、管理水平标准1. 经营质量:企业产品或服务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相关质量认证。
2. 经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稳定,并通过财务审计合规性。
3. 经营信誉:企业信用良好,并无不良行为记录。
4. 人才管理:企业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和员工激励机制,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评价。
5. 运营风险: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如建立风险评估和排查机制。
三、创新能力标准1. 知识产权:企业具有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申请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
2. 新产品研发:企业年度内成功研发并市场推广新产品,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3. 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年度内成功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或商业化项目。
4. 合作创新:企业积极参与与其他企业、科研机构等的合作创新活动,促进资源共享和共同发展。
5. 品牌建设:企业打造有竞争力的品牌,提升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环境保护标准1. 节能减排: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如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排放等。
2. 资源合理利用:企业合理利用资源,如减少原材料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
3. 环境管理: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4. 环保投入:企业年度内在环保方面的投入达到一定比例,如达到1%以上。
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

附件1
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修订版)
说明:
1.《评价标准》中评价指标分为3类指标,其中Ⅰ类一级指标1个(二级指标3个);Ⅱ类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50个),满分300分;Ⅲ类一级指标1个(二级指标4个),满分24分。
2.评分办法
(1)Ⅰ类二级指标是否决项,不参与评分。
(2)每个Ⅱ类二级指标评定分数为0-6分:
6分:该指标完成出色;
5分:该指标已完成落实并符合要求,实施情况好;
4分:该指标已完成落实并符合要求,实施情况较好;
3分:该指标已经完成落实并符合要求,但实施效果一般;
2分:该指标已经部分完成落实;
1分:该指标已经部分完成落实,但存在严重缺陷;
0分:该指标空白。
(3)每个Ⅲ类二级指标评定分数为0或6分。
3.考核办法
(1)Ⅰ类二级指标中有任何一项不合格的企业(行业未要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注明),不能申报“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2)Ⅱ类二级指标中出现0分指标,不能申报“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3)Ⅱ指标得分总和低于270分(含),不能申报“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4)按Ⅱ、Ⅲ类指标得分总和依次排序,高分的优先申报。
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GBT 15497-2003)

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GB/T 15497-2003)前言GB/T 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是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之一,本系列标准结构如下:——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 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GB/T 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T 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代替GB/T 15497-1995《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是企业标准体系的主体,是企业组织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修订时,考虑了企业标准体系与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等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便企业在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时能更好地与这些管理体系相结合。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以与质量有关的技术标准为主,包括能源、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信息等技术标准。
本标准阐述了建立企业技术标准体系的基本要素,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型、生产特点、消费者需求等具体情况对各项要素或标准进行适当剪裁。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技术标准体系的结构、格式和制修订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
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是通用的。
不同类型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型和生产特点,适当剪裁。
剪裁不能影响企业提供产品与适用法律法规责任的要求和企业技术标准体系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全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

全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一、资质一级企业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4、管理割裂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计算基数是:1) 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 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 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 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资质二级企业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人员岗位证书;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计算基数是:1) 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2) 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3) 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4) 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三、资质三级企业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4、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5、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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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Q/JLD 备案号:Q/JLD01-2012太原晋龙东捷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系列全挂车2012-05-20发布2012-06-01实施太原晋龙东捷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由太原晋龙东捷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贯彻了相关的国家行业汽车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太原晋龙东捷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娟。
系列全挂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太原晋龙东捷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全挂车的技术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太原晋龙东捷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全挂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运行强制性项目GB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GB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235 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GB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8099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GB 11564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13594 汽车制动系统GB12676 汽车制动系统GB18408 后牌照灯配光性能GB5920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GB23254 车身反光标识GB23254 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和粘贴要求GB9744 载重汽车轮胎GB11554 汽车及挂车后雾灯的配光性能GB15741 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GB17509 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及安装规定GB/17275—1998 货运全挂车通用技术条件GB /T4781-2006 道路车辆50毫米牵引杆挂环的互换性GB/T6420 货运挂车系列型谱GB/T13872 货运挂车定型试验规程GB/T16736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JB523 汽车钢板弹簧技术条件JB525 汽车车轮螺栓、螺母及垫圈技术条件JB528 汽车轮毂技术条件JB531 汽车制动鼓技术条件JB787 汽车标牌JB/T5943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JT/T475 挂车车轴JT/T651-2006 牵引杆挂车转盘JT/T487 货用挂车气压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A406 车身反光标识3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行驶在各级公路及城市道路上由牵引车牵引的各种全挂车。
4 型号、标志与基本参数4.1系列全挂车的型号应符合GB9417中的规定。
4.2型号说明JLD XX X XXX车身型式主机厂底盘产品序号主参数代号—整车总质量车辆类别代号—全挂车企业名称代号—“晋龙东捷”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5技术要求5.1整车5.1.1 全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5.1.2 最大允许总质量、整备质量、车轴数量应符合GB/T6420的规定。
5.1.3 全挂车的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应符合GB4785的规定。
5.1.4 全挂车后雾灯应符合GB11554的规定。
5.1.5 全挂车前、后、侧的位置灯、示廓灯、制动灯应符合GB5920的规定;转向信号灯应符合GB17509的规定。
5.1.6 全挂车侧标志灯应符合GB18099的规定。
5.1.7 全挂车号牌架应符合GB15741的规定。
5.1.8 全挂车侧面及后面防护装置应符合GB11567.1和GB11567.2的规定。
5.1.9 全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符合GB7258、GB16735、GB/T16736的规定。
5.1.10 全挂车与牵引车之间的电连接器应符合GB5053.1的规定。
5.1.11 整车车身应粘贴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GA406的规定。
5.1.12 全挂车的结构应保证全挂汽车列车满载时以全挂牵引车能达到的最高车速正常行驶。
5.1.13转盘应符合JT/T651-2006规定。
5.2 车箱5.2.1 车厢底板对角线长度差不大于10mm。
5.2.2 所有栏板与底板间隙不大于4mm,各栏板之间间隙不大于5mm。
5.2.3 车箱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锤痕。
5.2.4 车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5.3 车架5.3.1 车架总长度不大于8000mm时,其长度极限偏差为±5mm。
当总长度每增加1000mm 时(不足1000mm,按1000mm计算)长度极限偏差增加1mm。
宽度极限偏差在任意点测量为±4mm。
5.3.2 车架纵梁上平面在长度不大于5000mm范围内,其平面长度公差为5mm,当长度每增加1000mm(不足1000mm,按1000mm计算),其平面度公差增加1mm。
5.3.3 在纵、横梁的任意横截面上,上、下翼面对腹板的垂直度公差不大于翼板宽度的百分之一。
5.3.4 纵梁腹板的纵向直线度公差,在任意1000mm长度内为2mm,在全长上为其长度的千分之一。
5.3.5 铆接后的铆钉应紧密贴合在零件的表面上,其局部间隙不大于0.05mm。
铆钉杆应充满铆钉孔。
铆钉头部不允许有裂纹、偏斜现象。
5.4 牵引联接装置5.4.1 牵引环应热锻成型,调质处理,硬度按图样要求,不得有任何降低其强度的缺陷。
5.4.2 牵引环中心至左、右前轮中心的距离差不大于6mm。
5.4.3 转盘中心至左、右后轮中心距离差不大于6mm。
5.5 全挂车车轴与悬挂装置5.5.1 挂车车轴应符合JT/T475的规定5.5.2 轮毂应符合JB528《汽车轮毂技术条件》的规定。
5.5.3 制动鼓应符合JB531《汽车制动鼓技术条件》的规定。
5.5.4 汽车轮辋应符合GB/T3487的规定。
5.5.5 汽车轮胎应符合GB9744的规定。
5.5.6 车轮螺栓及螺母应符合JB525《汽车车轮螺栓、螺母及垫圈技术条件》的规定。
5.5.7 采用钢板弹簧悬挂装置时,应符合JB523《汽车钢板弹簧技术条件》的规定。
5.5.8 左、右钢板弹簧固定支架销孔对其公共轴线同轴度公差为φ2mm。
5.6 制动装置与制动性能5.6.1 全挂车所有车轮上均应有由全挂牵引车控制的行车制动器。
5.6.2 全挂车应设置驻车制动器,其操纵机构应设置在右侧。
5.6.3 全挂车和全挂牵引车脱离时,全挂车应能自行制动。
5.6.4 全挂车储气筒容积与制动分泵气室总容积(推杆最大行程)之比不小于8。
5.6.5 通入制动管路气压达588±19.6kPa停止供气后,制动系统处于自由状态时,在30min内压力下降值不大于29.4kPa。
处于制动状态时在15min内压力下降值不大于29.4KPa。
5.7转盘架5.7.1 左、右纵梁外侧面应平行,其平行度公差不大于左、右纵梁外侧面间距的千分之一点五。
5.7.2 转盘与转盘架贴合面的平面度公差为1.5mm。
5.7.3 左、右牵引销座孔轴线对其公共轴线的同轴度公差为φ0.2mm。
5.7.4 钢板弹簧固定支架销孔中心对角线之差不大于5mm。
5.7.5 左、右钢板弹簧固定支架销孔对其公共轴线的同轴度公差为φ2mm。
5.7.6 纵梁、横梁外侧面组成四边行,对角线之差不大于3mm。
5.8 牵引架5.8.1 牵引环应符合GB 4781中的有关规定5.8.2 牵引环中心至左右牵引臂销孔外端中心距离之差不大于3mm。
5.8.3 左、右牵引臂销孔轴线对其公共轴线的同轴度公差为φ0.2mm。
6 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6.1 全挂车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定型检验和定期检验。
6.2 每台产品均进行出厂检验,并经质量检验部门签发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和要求见表1。
表1序号检验项目和内容定型检验出厂检验焊缝应平整均匀,不允许有裂纹、焊穿、脱焊、漏焊、气孔、1△△夹渣等缺陷。
2 整车外廓尺寸的测量△3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4 牵引环中心至第一轴左右轮中心的距离△5 挂车轴距的测量△△6 不得漏气、漏油现象,电气装置反应灵敏正确△7 轮胎气压的测量△8 轮胎螺栓扭紧力矩。
△△9 制动器调整臂灵活性检测△10 制动鼓与轮毂的温升不得超过35℃△△11 车身粘贴反光标识△注:表中带“△”符号者为需试验的项目。
6.3 全挂车定型试验和定期试验应符合GB/T13872-1992的有关规定。
6.3.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定型试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时b)、正常生产产量累计500台时c)、正常生产停产三年后,恢复生产时d)、正常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是e)、出厂检验与定型检验有重大差异时6.4、全挂车定期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6.5、出厂检验中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7.1 全挂车的标志应符合JB 787—1985《汽车标牌》的规定。
7.2 产品标牌应包括如下内容:7.2.1 产品名称、型号7.2.2 出厂编号7.2.3 外形尺寸(长×宽×高)(mm)7.2.4 空车重量、最大总重量7.2.5 出厂日期7.2.6 制造厂名称7.3 全挂车出厂应带有下列技术文件7.3.1 产品合格证7.3.2 使用说明书7.3.3 专用工具、附件及明细表7.4 全挂车的气制动连接头,电气连接头在运输期间应予包扎密封。
7.5 产品在铁路(或水路)运输时,以拖曳方式上、下车(船)。
当用吊装方法装卸时,应用专用吊具,以免损伤。
7.6 产品长期存放时,应停放在具有防雨、防晒、防潮、通风并具有消防设备的库房内,并按说明书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8 质量保证用户在遵守产品贮存、运输、使用规则进行正常拖挂运输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一年内行程不超过2500km,因制造质量不良而造成的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由制造厂给予免费修理或更换损坏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