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拓: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11
ST中华A: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1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401-2402室518026电话: (86-755) 2398-2200 传真: (86-755) 2398-2211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刊载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二十次(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2.贵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刊载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下称《董事会决议》);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刊载的《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拓邦股份: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06

北京市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凯文律字(2011)035号致: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饶晓敏律师、敖华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1年第3次会议决议;(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1年第2次会议决议;(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1年第1次会议(临时)决议;(四)2011年4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1年第3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1年第2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五)2011年1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1年第1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14日在指定的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许继电气: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1

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一一年五月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程晓鸣、刘云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合法性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经公司五届四十六次董事会、五届十八次监事会和五届四十七次董事会通过,已分别于2011年3月25日和2011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2011年5月14日,公司再次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英飞拓: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1年3月) 2011-03-15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五)代理;(六)租赁;(七)提供财务资助;(八)提供担保;(九)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一)签订许可协议;(十二)赠与;(十三)债务重组;(十四)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十五)购买或出售资产;(十六)租入或租出资产;(十七)证券监管机构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天业通联: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4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1]076号致: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1年5月13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北路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朱新生先生主持。
中瑞思创: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9

关于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8楼电话:+86 571 87901110 传真:+86 571 87902008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11H092号致: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思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中瑞思创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瑞思创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瑞思创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瑞思创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中瑞思创2010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中瑞思创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3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1、审议《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4、审议《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审议《关于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6、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路楠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久联发展: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3-17

BEIDOUXING LAW OFFICE贵州省贵阳市喷水池邮政大厦17楼邮编:550001 电话:6901517 传真:6901634电子邮箱:strm@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黔北律法意见字第10号致: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州久联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指派张怡、罗安静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1年2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11年2月19日、2011年3月8日、2011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根据通知、补充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3、《2010年财务决算的议案》;4、《2010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5、《2010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6、《关于聘用公司2011年审计机构的议案》;7、《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8、《2011年度贷款计划的议案》;9、《董事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10、《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1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1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13、《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可行性分析的议案》;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瑞普生物: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1-04-09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H Y L A N D S L A W F I R M100004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层5A15A1,5th Floor Hanwei Plaza, No.7,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4, ChinaTel: +8610 5201.9988 Fax: +8610 6561.0548 6561.232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凌浩、周加志出席并见证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于2011年3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1年4月8日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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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炯律师、肖剑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21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10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1年6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和名称、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号码、股东账户卡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
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10,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10,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
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10,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0,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0,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0,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0,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0,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0,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0,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0,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所作的《公司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表决程序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尹公辉___________ 张炯 _____________
肖剑 _____________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