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诉与公诉(告诉才处理案件)

合集下载

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的法律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的法律规定

Everyone has many dreams in their life, but if one of them keeps disturbing you, the rest is just act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13条,主要对自诉案件做出了相关规定。

就包括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案件审查之后的处理以及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撤回自诉、反诉等等内容。

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要求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一、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二、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处理因为自诉案件不经过侦查,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

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区别是什么?

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区别是什么?

Never give up is the best character of the investigator.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区别是什么?一般来说,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区别并不是非常大。

一般来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属于自诉案件的一个类型,因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必须是刑法所规定的案件。

而自诉案件之中还包括了相关的民事案件。

一、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区别是什么?根据法律知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一个类型,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必须是《刑法》分则中法律明确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且只有四个罪名,即侮辱、诽谤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这四个,其中,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自诉案件除了以上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外,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干涉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遗弃案,已经侵害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法定刑为3年以下的各种犯罪。

故意伤害轻伤,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以自诉。

此外,被害人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类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但是和前两种有一些区别,比如说不能适用调解和和解结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自诉制度。

凡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直接告诉。

据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犯罪。

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轻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罪,重婚罪和拒绝抚养罪等轻微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由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撤回自诉。

公诉后法院认为系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程序适用.doc

公诉后法院认为系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程序适用.doc

公诉后法院认为系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程序适用作者:姚磊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7期【典型案例】2006年9月20日,杜某将自己办公室的钥匙交给付某,让付某帮其去取公文包。

付某进入办公室后,将杜某公文包内的人民币10200元据为己有并逃跑。

后付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犯罪行为系侵占,要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构成侵占罪,直接以侵占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问题的提出本案中,法院对付某行为的实体认定并无不妥,由于付某取得杜某公文包是经其授权,因此属于代为保管杜某的公文包,付某将公文包内的钱财取走并逃跑的性质属于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财物拒不归还,构成侵占罪。

但在程序适用上,本案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则需要进一步研究。

对检察机关以公诉案件起诉,但法院认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如何适用程序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有权直接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做出实体判决。

检察机关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提起公诉,且不愿撤回案件的,法院可以改变提起公诉的罪名,以审理认定的罪名做出裁判。

另一种意见是法院无权继续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应当采取裁定的方式结束本案的诉讼,在被害人提起自诉后另行审理。

从这两种观点中我们不难看出解决此类案件程序适用的关键问题在于法院是否有权径行对此案作出实体判决。

本文拟从该问题人手,分析此类案件的程序以及证据适用问题。

二、此类案件法院无权做出实体判决的法理分析对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法院认为系告诉才处理的,在被害人未提起自诉前,法院无权对案件做出实体判决。

(一)告诉才处理案件起诉权属于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绝对自诉案件,除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况外,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提起诉讼,即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起诉权属于被害人,被害人有选择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的权利,而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并不是此类案件的适格起诉主体。

刑事诉讼法案件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案件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out. Eliminate yourself, otherwise competition will eliminate u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案件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导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案件中的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

对于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告诉时,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上述所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第3类案件,从性质上说本来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自己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3)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如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

哪些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什么

哪些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什么

Powerful reasons lead to powerful action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哪些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什么告诉才处理的:1、侮辱、诽谤案件。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3、虐待案件。

4、侵占案件。

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只有案件。

4、重婚案。

5、遗弃案、6、侵犯知识产权案。

一、哪些自诉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立案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即为自诉案件);(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法律上告诉的才处理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告诉的才处理是什么意思

Close the door of fear behind you, and you will know how fast the door of success in front of you opens.同学互
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法律上告诉的才处理是什么意思
导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当事人(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法院才受理的案件(不告诉,法院不受理),这就是所谓的自诉案件。

此外,人民检察院没有起诉的公诉案件,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一般刑事案件,先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这就是所谓的公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当事人(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法院才受理的案件(不告诉,法院不受理),这就是所谓的自诉案件。

此外,人民检察院没有起诉的公诉案件,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
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法律上告诉才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告诉才处理谁受理法律上是什么意思?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是什么意思?。

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举例说明

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举例说明

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举例说明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包括:
1、刑法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257条第一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260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自诉案件不是同一个概念。

重婚案并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自诉案件除了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外,还包括: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有:
刑法234的轻伤案、245的非法侵入住宅案、252的侵犯通信自由案、258的重婚案、261的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刑法4、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中的起诉、公诉、自诉和告诉

刑事案件中的起诉、公诉、自诉和告诉

刑事案件中的起诉、公诉、自诉和告诉经常有人咨询公诉和自诉案件有何不同?“告诉才处理”到底是什么意思?笔者特就此问题解答如下:1、所谓刑事案件中的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制裁的诉讼活动。

注意,划重点。

起诉主体有两类,一是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二是公民(自然人)个人。

2、由起诉主体不同,划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也就是说,公诉和自诉同属刑事起诉范围。

3、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而自诉是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4、我国刑事案件的起诉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机制,也就是说大部分刑事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才可提起自诉。

5、那么哪些案件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三类: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6、以上几类情形有点复杂,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

特别指出的是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深入理解。

“告诉才处理”如何解释?包括哪几种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

对于这类案件一般都认为归属于自诉的范围,当事人只可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笔者在网上看到过不一样的理解,法律从没有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向法院起诉才处理。

法律只是说“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并没有规定是一定要向法院起诉才算,“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向公、检、法告了,你们才能处理的意思。

也就是不告不理的意思,无论公安、检察和法院,只要受害人不告诉,国家不应当干涉。

但这种理解其实归根到底也还是归属于自诉的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分则用4个条文规定了5个罪名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它们是: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260条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第270条侵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同时属自诉案件的还有两类,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三类自诉案件,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纯自诉案件,也就是绝对自诉,其适用范围法律逐一作出了刚性规定,具体而明确;第二类属于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的案件,属于相对自诉,其适用范围,法律只作概然性规定,而由司法解释具体予以明确;第三类属于因特定原由而准予自诉的案件,属特别自诉,其适用范围法律只规定了条件,具体适用则以个案情况而定。

第二类、第三类自诉案件由于案件的特点,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得比较清楚,均能顺利终结诉讼。

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律作了—些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程序的进行是没有困难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现了程序上的非正常情况,其处理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的规定,从而在认识和实践中都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一、告诉才处理案件非正常程序的情形本论所指告诉才处理案件非正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审判涉及告诉才处理案件中,出现了超出现有法律设定的诉讼程序,公诉与自诉混淆,相互冲突的情形。

由于这种情况超出了法律的现有规定,相对于法律已经规定的程序而言属于非正常程序。

实践中遇到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公诉机关直接以告诉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起诉公诉罪,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属于告诉罪;被害人起诉告诉罪,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属于公诉罪;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为公诉罪(或者告诉罪),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属于告诉罪(或者公诉罪),等等。

这些都表明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出现了公诉程序与自诉程序交叉混合的情形,造成这种混乱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主体意识因素,诉讼主体明知不属自己的权力或权利范畴,不能为而为之;二是对案件实体性质的认识差异,或者将告诉罪误认为公诉罪,或者将公诉罪误认为告诉罪。

这些情形的出现,导致公诉机关(被害人)与审判机关之间、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之间在诉讼程序上不能正常顺利衔接,不能实现终结诉讼程序的直通车,因此,有必要,也必须提出适当的途径恢复诉讼程序的正常状态。

二、告诉才处理案件非正常程序的处理凡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案件都必须走完给予案件一定结论的诉讼过程,当案件审理进程处于非正常状态时也不例外。

前面已经讲到,告诉才处理案件遇到非正常情形时,诉讼程序如何进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无现存的法条可套用。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以法律无明文规定而搁置案件不顾,撒手不管,而应当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深入把握立法本意,将已经启动的诉讼程序依法终结。

首先我们必须搞清公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案件诉讼程序的性质。

刑事案件就提出起诉的主体不同而言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在我国,公诉案件的起诉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提起公诉。

自诉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纯自诉、绝对自诉,完全排斥公诉。

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亲告才处理。

刑法第98条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的告诉的诉讼性质如何?有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公诉机关,其提起的诉讼只能是公诉,因被害人无法告诉而由人民检察院告诉的,其诉讼性质已由自诉转变为公诉。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告诉才处理犯罪中的被害人的告诉权是一种对世权,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越权行使这一权利,司法机关也不能自行决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完全由被害人自行决定。

只有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才取得告诉权。

这时人民检察院是代表被害人的意志和利益提出告诉,其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害人的代理人,只是这种代理是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代理,其诉讼性质仍属自诉的范围,诉讼程序应依照法律对自诉案件的规定进行。

之所以如此,具体理由还有:第一,法律只规定了在特定的条件下公诉案件可以转变为自诉案件,而没有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转变为公诉案件,那种认为人民检察院告诉的诉讼性质已从自诉转变为公诉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从刑法第98条将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列规定为可以代为告诉的主体的规定看,说明两者的诉讼地位相同,近亲属告诉的属自诉案件是不言而喻的,然而与近亲属诉讼地位相同的人民检察院的告诉,诉讼性质却由自诉变成了公诉,这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逻辑上都是说不通的[1]。

如果这两种不同主体的告诉确属不同的诉讼程序,那么法律完全可以规定为“如果被害人……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诉”,但法律没有这样规定。

诚然,第98条所在之法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但程序法也没有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提起公诉的规定。

第三,公诉是一种公权力,它虽然也代表了提起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但更多的是站在维护社会公共法益角度提请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这纯粹是一种职权行为,不以他人的意志为转移,即使被害人也不能阻止公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告诉是一种私权利,是公民维护个人权利的一种诉权,其权利行使与否完全由被害人自行决定,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同时不得违背被害人已经明示或者可以推断出的意思表示。

所以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的告诉直接维护的主要是被害人本人私权益,权益属性也应当认为属于自诉范围。

第四,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为公诉案件提起诉讼,必将剥夺被害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可以对一审判决的刑事和民事部分均可以提出上诉等法定权利,是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严重侵犯。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否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存在认识上的不一和作法上的差别,有的认为只要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追究,即使被害人不告诉,司法机关也可以作为公诉案件起诉、审判。

实践中确有这样的案例[2]。

有论者对这种认识和作法提出了批评,指出这种情形违背了“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剥夺了自诉人的诉讼权利,这是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的表现[3]。

但该论者没有就这种情形的程序处置提出意见。

笔者就告诉才处理案件非正常程序的处置提出自己的如下拙见。

(一) 侦查、审查起诉环节的处置1、被害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求助,公安机关积极受理,进行必要的侦查,帮助被害人减轻和挽回损失是应当的,也是职责所在。

经查明行为人所犯之罪不属于公诉罪而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即行停止刑事追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依照法律有关管辖的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遇到同类情况也应当按照这一原则处理。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是直接以告诉罪移送起诉的,或者移送起诉是公诉罪,但经审查认为是告诉罪的,应当以管辖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这种情况人民检察院是在审查批准逮捕中遇到,则应以同样的理由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 审判环节的处置第一审程序的处理1、人民检察院直接以告诉罪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5项和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精神,决定不予受理。

检察机关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2、人民检察院以公诉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罪名不成立,其性质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人民法院不能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

在处理方法上考虑到社会效果可以考虑分两步走:第一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并将理由告之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意见正确或者自己认为指控罪名不当的,应当撤回起诉。

撤回起诉后,案件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是直接受理的案件则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第二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人民法院的意见,不采纳法院的建议,决定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应当”“宣告无罪”的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这里的无罪宣告,不同于一般的“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或者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这里的被告人只是不构成所指控的公诉罪,并不排除构成告诉罪,只是因为程序、管辖的违反而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

因此,判决主文不宜采用通常的“被告人XXX无罪”的表述方法。

这种表述其含意有既不构成此罪也不构成他罪,是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整体判断,可能对以后由被害人另行提出自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带来法律障碍和冲突。

笔者认为以采用“被告人XXX不构成XX(公诉罪名)罪”的表述方式较妥。

这样,既宣告了公诉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不构成该公诉罪,维护了正确的诉讼程序,又为以后人民法院针对被害人的另行起诉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实体判决留下了空间,照顾了前后两个不同判决的协调,避免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可以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抗诉理由成立的,可径行作出有罪判决。

3、如果出现人民检察院一案同时起诉公诉罪(如盗窃罪)和告诉罪(如侵占罪),或者以公诉罪名起诉的数个犯罪事实中,一部分是公诉罪,一部分是告诉罪的情形时,人民法院也应按前述两个原则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形,法院应当受理公诉罪,进入审判程序,同时决定对一同起诉的告诉罪不予受理,不进入审判程序。

第二种情形,如果检察院对属于告诉罪的这部分事实不撤回起诉,那么法院对全案进行审理以后,写明属于告诉罪的这部分事实起诉指控为公诉罪错误,人民法院对此不作为犯罪事实认定,而只就属于公诉罪性质的这一部分事实予以认定,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给予刑罚的判决即可。

4、被害人以告诉罪起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属于公诉罪的,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按照立案管辖的分工,将案件移送主管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二审程序的处理二审法院受理的当事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中可能出现非正常程序的情况大致有:1、公诉机关以告诉罪起诉,一审亦以告诉罪判决的;2、公诉机关以告诉罪起诉,一审以公诉罪判决的;3、公诉机关以公诉罪起诉,一审以告诉罪判决的;4、公诉机关以公诉罪起诉,一审判决不构成公诉罪的;5、公诉机关起诉与一审判决均为公诉罪,但二审认为属告诉罪的;6、被害人自诉与一审判决均为告诉罪,但二审认为属公诉罪的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