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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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告诉才处理案件提起诉讼的原则——对刑法第98条的解读

检察机关对告诉才处理案件提起诉讼的原则——对刑法第98条的解读

对检 察 机关 对告 诉 才处 理 的案 件提 起 的诉讼 的 性 质 问题 , 自刑 法 颁 布实 施 以来 学 界 鲜有 深 入 的 探 讨, 相 关 著 述论 及 此 问题 往 往 也 是 一 笔 带 过 , 有 的
诉 才 处 理 的案 件 是绝 对 的 自诉 案 件 , 其 诉权 由被 害
检 察 机 关提 起 的这 种 “ 诉” 是 自诉 而非 公 诉 , 其 实际 是 以被 害人 法 定代 理 人 的 身份 代 为 提 起 并 参加 诉 讼 的。 检 察机 关进 行 的 此 类
活 动 本 质 上 是 公 诉 权 对 自诉 权 干预 的一 种 形 式 , 其 体 现公 权 力 的 治 理 功 能 , 发 挥 公 诉权 对 自诉权 的扶 持 和 帮助 作 用 。 但 立 法 规
J o u na r l o f S h a o g 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Ap r . 201 7 V0 1 . 3 8 No . 4
第3 8 卷
第4 期
检察 机关对告诉 才处理 案件提起诉讼 的原则
体 理 由如 下 :
首先 , 转 化 为公 诉 不 符 合告 诉 才 处 理案 件 诉 权 的性质 。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 规定 了三类 自诉案件 , 分别
是: 告 诉 才处 理 的案件 , 被 害人 有证 据证 明 的轻微 刑

检 察机 关 对 告 诉 才 处理 案件 提 起 的 诉 讼 的
避[ z - 。 这个 看 似 非此 即彼 的简单 选 择 , 在学 者 中 间却 存在严重分歧。 造 成这 种 局 面 的关 键 在 于此 时 提起

什么是告诉才处理

什么是告诉才处理

什么是告诉才处理告诉才处理,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案件,必须由被害⼈或其法定代理⼈提出告诉的,⼈民法院才予以审理。

即告诉乃论,不告不理。

“告诉”,是指法定的告诉⼈直接向⼈民法院报告案情,并请求对侵害⾏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为。

国外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通常分为两种,⼀种是⽐较严重的犯罪,如轮奸罪;⼀种是⽐较轻微的犯罪,如虐待罪。

我国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因受强制、威吓⽆法告诉的,⼈民检察院和被害⼈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这是对“告诉才处理”及其例外的规定,我国刑法“被害⼈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些较轻的犯罪,特别是发⽣在家庭、亲友之间的犯罪。

如刑法中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暴⼒⼲涉婚姻⾃由罪、虐待罪等,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外。

由于此类案件中的被害⼈与侵害⾏为⼈往往有亲属关系,或在⼀起共同⽣活,或有其他的密切关系,犯罪性质及情节也不严重,对这些犯罪的追究以及对犯罪⾏为的处理,侵害⾏为⼈是否承担罪责往往会直接涉及和影响到被害⼈的利益及情感。

因此,是否提起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了被害⼈有选择的权利。

被害⼈不告诉,⼈民法院不予追究。

被害⼈告诉到⼈民法院后,在宣判之前,告诉⼈还可以撤回告诉,⼈民法院在被害⼈撤回告诉时,即按撤诉结案,不再审理。

但是,如果被害⼈因受到强制、威吓⽆法告诉的,⼈民检察院和被害⼈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所谓“受强制、威吓”,是指被害⼈被限制了⾃由,或受到暴⼒控制,如被捆绑、拘禁或者因受威胁、恫吓⽽不能或不敢告诉。

被害⼈的近亲属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丈夫、妻⼦、⽗亲、母亲、⼉⼦、⼥⼉、同胞兄弟姐妹。

被害⼈是未成年⼈、⽆⾏为能⼒⼈或限制⾏为能⼒⼈以及因年⽼、患病、聋哑等不能亲⾃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系未成年⼈、⽆⾏为能⼒或限制⾏为能⼒⼈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综上所述,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规定,是从保护被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与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被害⼈的意愿为前提的。

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处理

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处理

Winners do what losers don't want to do.(页眉可删)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处理刑法分则用4个条文规定了5个罪名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它们是: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260条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第270条侵占罪。

刑法分则用4个条文规定了5个罪名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它们是: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260条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第270条侵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同时属自诉案件的还有两类,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三类自诉案件,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纯自诉案件,也就是绝对自诉,其适用范围法律逐一作出了刚性规定,具体而明确;第二类属于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的案件,属于相对自诉,其适用范围,法律只作概然性规定,而由司法解释具体予以明确;第三类属于因特定原由而准予自诉的案件,属特别自诉,其适用范围法律只规定了条件,具体适用则以个案情况而定。

第二类、第三类自诉案件由于案件的特点,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得比较清楚,均能顺利终结诉讼。

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律作了—些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程序的进行是没有困难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现了程序上的非正常情况,其处理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的规定,从而在认识和实践中都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一、告诉才处理案件非正常程序的情形本文所指告诉才处理案件非正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审判涉及告诉才处理案件中,出现了超出现有法律设定的诉讼程序,公诉与自诉混淆,相互冲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3]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3]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24日法发〔1993〕2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第四条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法204条不适用调解案件有哪些?

刑诉法204条不适用调解案件有哪些?

刑诉法204条不适用调解案件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诉讼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打官司,生活中也经常有碰到诉讼案件,诉讼主要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与犯罪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很好的规定了当事人原告和被告的权利和义务,也让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下面我们重点来关注一下刑诉法204条不适用调解案件有哪些。

▲刑诉法204条不能调解案件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原属公诉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诉,因而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

自诉与请诉的开庭程序都没有分别的,法院是许可自行答辩的,都是先要起草起诉状,然后连同所有有关证据文件提交给法官,你到法院提请诉讼时会有文员指导你该做些什么的了,只是起诉状的编写格式有规定,这点你也可直接于起诉时向法官查询就行的了,法院里也有格式的范本可以参考的,至于开庭时法官等人会给控辩双方轮流发言陈词,这些一切程序都会有指引的。

以上内容就是▲刑诉法204条不适用调解案件有哪些的回答,一般案件和特殊案件是可以调解的,调解书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还有我们需要知道一点特殊的是,法院能够调解的是附带民事部分是被害人提起的案件。

刑事案件自诉案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自诉案件有哪些

Not only rewards success, but also rewards fail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案件自诉案件有哪些告诉才处理的:1、侮辱、诽谤案件。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3、虐待案件。

4、侵占案件。

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只有案件。

4、重婚案。

5、遗弃案、6、侵犯知识产权案。

一、刑事案件自诉案件有哪些(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立案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即为自诉案件);(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是刑事自诉刑事自诉的范围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因此,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一般检察院是不会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

一、什么是刑事自诉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

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二、刑事自诉的范围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法条有哪些?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法条有哪些?

If you want to wear a crown, you must bear its weigh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法条有哪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法条有: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260条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第270条侵占罪。

刑法分则用4个条文规定了5个罪名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一、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法条有哪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法条有: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260条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第270条侵占罪。

刑法分则用4个条文规定了5个罪名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二、相关内容拓展第一,法律只规定了在特定的条件下公诉案件可以转变为自诉案件,而没有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转变为公诉案件,那种认为人民检察院告诉的诉讼性质已从自诉转变为公诉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从刑法第98条将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列规定为可以代为告诉的主体的规定看,说明两者的诉讼地位相同,近亲属告诉的属自诉案件是不言而喻的,然而与近亲属诉讼地位相同的人民检察院的告诉,诉讼性质却由自诉变成了公诉,这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逻辑上都是说不通的。

如果这两种不同主体的告诉确属不同的诉讼程序,那么法律完全可以规定为“如果被害人……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诉”,但法律没有这样规定。

诚然,第98条所在之法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但程序法也没有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提起公诉的规定。

第三,公诉是一种公权力,它虽然也代表了提起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但更多的是站在维护社会公共法益角度提请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这纯粹是一种职权行为,不以他人的意志为转移,即使被害人也不能阻止公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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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法条是怎么规定

法律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通过非法方式干涉婚姻自由,对他人的虐待以及对法人和自然人的侮辱诽谤等这些案件,除非是被侵权人因为遭受到了他人的阻挠没办法起诉,否则的话公安机关是不会主动介入调查的。

部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通过自诉处理。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致犯罪人逍遥法外,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很有限的,其实也是因为这些案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损害,这些自诉案件的处理流程和公诉案件肯定会有区别,受害者虽然不需要再到公安机关去报案,问题是起诉的这些证据公安机关也没有调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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