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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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方法辽政办发〔2003〕63号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搞好村级会计核算,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下设“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理办)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

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并履行有关委托代理手续。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下资金实行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一)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三)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效劳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七)财产、物资变现收入;(八)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九)上级部门专项拨款;(十)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赠款项;(十一)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征收机关缴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到代理办专户。

年末划拨截止到12月25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扣、挪用和挤占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第六条代理办要设立专户,对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划到专户后,再由代理办下拨到各村帐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村级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实体经济组织)。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三条县农委、县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纳入监督检查工作范围。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必须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分管领导,由乡镇(街道)农经专干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工作和代理记账工作,并确保乡镇(街道)农经干部的相对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村按照《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岗位设置,配备专兼职的出纳员、会计或报账员和审核审批人员。

对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自行核算,对不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申请乡镇政府农经专干代理记账。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度,各村配备出纳、会计或报账员需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收入包括地票资金、“一事一议”筹资、村级“以资代劳”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清收历欠和其他收入款等。

地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要保持相对独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私分或强行支配集体地票资金。

地票资金应由县国土局直接划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村组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拨款及村组集体其他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对具有专项用途的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村级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实体经济组织)。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三条县农委、县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纳入监督检查工作范围。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必须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分管领导,由乡镇(街道)农经专干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工作和代理记账工作,并确保乡镇(街道)农经干部的相对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村按照《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岗位设置,配备专兼职的出纳员、会计或报账员和审核审批人员。

对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自行核算,对不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申请乡镇政府农经专干代理记账。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度,各村配备出纳、会计或报账员需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收入包括地票资金、“一事一议”筹资、村级“以资代劳”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清收历欠和其他收入款等。

地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要保持相对独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私分或强行支配集体地票资金。

地票资金应由县国土局直接划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村组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拨款及村组集体其他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对具有专项用途的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包括各级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设立的支持农村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改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培育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业态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体等方面。

资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项目启动资金、种植养殖技术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品牌推广、市场开拓、设施建设等。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者应是符合政府要求、取得合法村委会产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项目、生产经营主体。

第五条资金申请者应向所属乡镇政府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说明、资金用途、预算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乡镇政府接收资金申请后,对其进行初步审批,经审批后提交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审核。

第七条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根据资金申请的合理性、可行性、效益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对乡镇政府和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终审,并按照审核结果拨付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监督第九条资金使用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资金使用的计划和预算进行使用,并确保资金用于合法、规范、有效的集体经济发展活动。

第十一条资金的支出应经过严格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和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对使用资金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并可以随时要求单位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第四章资金绩效评估与追踪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在资金使用结束后,自行填写资金绩效评估报告,并提交乡镇政府和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

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大海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增强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镇(乡)、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三)培育和完善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四)负责集体资产的审计和产权纠纷的处理工作;(五)监督考核集体资产的经营情况;(六)指导管理和监督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七)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农业、乡镇企业、林业、农机、水利、水产、经委、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支持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做好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由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依法进行管理,并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由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加强对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

要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确保集体资产增值保值。

[村级资金管理办法]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村级资金管理办法]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村级资金管理办法]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维护村集体资金安全,保护资金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根据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付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第三条村级资金全面实行“村由乡管县监督”财务管理模式,即在坚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强化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监管职能,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资金和财务账目实行统一管理,即代理记账、代管资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方式第四条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村级代理会计一名,负责村级账务会计核算和村账银行账户管理。

每村设报帐员一名。

第五条各行政村一律撤销银行账户,将原有资金转入由县财政局统一开设的村级银行账户,每村一户,其现金、转账等日常会计业务核算和监督、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集中由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级代理会计办理和承担。

第六条统一使用会计科目、账本、凭证、单据、表册等,采用借贷记账法。

收支确认采取权责发生制,按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会计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一村一账,各项收入支出分组记账,村级代理会计按自然组分组设置明细账,不得挪用、平调村组资金。

第八条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村代理会计对村报账员报送的报账单和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具支票支付,并依据报账单编制记账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款项账和村级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

村报账员每周五报账,村级代理会计月清月结,按季编制科目余额表,按年编制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

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收支行为,管好、用好集体资金,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当地乡镇信用社开设一个村集体资金管理基本帐户,预留村委会财务专用章、村委会法人代表章和乡镇农经站长章。

村集体所有资金全部纳入帐户管理。

第四条乡镇农经站是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乡镇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收入管理第五条村集体所有资金都要纳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村级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一)村级范围内筹资收入;(二)发包、租赁、转让、拍卖等上交收入;(三)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四)土地补偿费收入;(五)扶贫救济款收入;(六)国家、单位及个人等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拨款、支农资金、“一事一议”筹资及奖补、财政转移支付款、补贴、资助、捐赠款;(七)清收的各种欠款及利息,各种借贷资金;(八)其他收入。

第六条村集体本身在发生发包、租赁、拍卖等上交收入及其他收入时,村报帐员应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存入本村在信用社开设的资金基本帐户内,最迟不得超过5天。

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第七条上级下拨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款项,包括村级转移支付及各项专项款等,都要以转帐结算的形式转入村集体资金帐户中,严禁村干部及村报帐员从拨款单位直接领取现金。

第八条乡镇农经站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票据即《秦皇岛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收据》的管理,严格执行票据登记销号制度,每月报帐时,都要严格检查当月收入票据存根并做好登记,确保村集体发生的所有收入全部存入帐户。

【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含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三条县农委、监察、司法、土地、水利、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经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集体资产权属和范围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

村集体资产包括:(一)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

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村集体出资新建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四)村集体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五)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八)村集体的债权;九)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

第六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应按规定向乡镇经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第七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分级由乡镇、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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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收支行为,管好、用好集体资金,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当地乡镇信用社开设一个村集体资金管理基本帐户,预留村委会财务专用章、村委会法人代表章和乡镇农经站长章。

村集体所有资金全部纳入帐户管理。

第四条乡镇农经站是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乡镇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收入管理
第五条村集体所有资金都要纳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村级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一)村级范围内筹资收入;
(二)发包、租赁、转让、拍卖等上交收入;
(三)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四)土地补偿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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