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业技术研究院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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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武政〔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202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9日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为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东湖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始终坚持“高”“新”特色,积极发挥“自创区、自贸区”先行先试作用,围绕将东湖高新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全国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长江中游践行“两山理念”样板区的发展定位,加快推进以东湖科学城为核心的光谷科创大走廊建设,大力创建湖北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武汉国家科技创新中心,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战略支撑。

主要指标如下:——经济发展领跑全省全市。

2025年,东湖高新区经济总量突破5000亿元,发展首位度进一步提高。

培育1—2家千亿级“产业航母”企业、10家百亿级行业龙头企业、一批国际领先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企业梯队,打造若干具有引领性新兴产业集群。

到2035年,全区综合实力大幅跃升,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初步建成“世界光谷”。

关于财防【2019】12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司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

关于财防【2019】12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司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

关于财防【2019】12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司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财防【 2019】12 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院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一、研发支出成本构成的变化总结下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取消设计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事务费的内涵发生较大调整;调整部分科目名称及内容;明细科目具体变化及影响如下:1、设计费取消设计费科目,原设计费相关成本项目,按照12 号文规定,根据相关成本发生明细归集到事务费、外协费、工资及劳务费用等。

针对于我院历年各项目发生的设计费明细分析,原设计费主要包括以设计人员的工资和外单位协同研制检测的费用,日后项目按照12 号文规定,工资部分计入工资及劳务费,外单位研制、研究、设计、检测费计入外协费,另零星的聘请专家的相关项目论证分析费按照实际发生计入事务费项下的会议、差旅、专家咨询费等科目。

2、专用费专用费计列范围调整,有增有减;更加强调专用性的特点;增加了知识产权、保险费等新内容我院原归集的的专用费主要为专用仪器设备、专用软件等,按照12 号文规定,专用仪器设备不计入专用费,统一归集至科研用固定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折旧分摊至固定资产折旧费;12 号文新增技术引进费(技术引进费强调了“从国外获得”的样品样机和产品设计资料,不限于从国外获得的“样品样机费”和产品设计资料,还包括工艺流程、材料配方、检验方法等方面的技术资料或技术服务所需的费用)和知识产权费,针对于我院以后年度的业务情况,支付给JVPC的历年的技术服务费可按实际发生和比例计入项目的技术引进费。

3、材料费材料费可计列范围有所增加,兼顾研制各环节需要的材料费用;4、外协费外协费可计列范围有所增加,更多工作内容可纳入外协费;明确内部研究机构之间不得按外协费计列;明确不承担科研任务的总承包单位与所属法人单位之间不得计列外协费;关联单位之间的外协合同价款需要严格测算确定;我院原外协费主要是相关科研项目外协,以及支付JVPC提供技术服务的部分外协项目,根据 12 号文规定,后续 JVPC的技术服务计入技术引进费,其他原有预算的外协服务依旧计入外协费。

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办法

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办法

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发支出统计与核算,根据国家科技局和财政部关于研发支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旭阳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章研发费用指标及相关统计范围第三条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研发支出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确定,包括外部支出和内部支出,外部支出是指委托或合作研发项目支付给对方单位费用,内部支出包括日常支出和资产性支出。

内部支出中的日常性支出包括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及其它日常支出;内部支出中资产性支出是指为开展研发活动而进行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固定资产,以及进行设备技术改造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大修理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日常性支出中职工薪酬是指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或间接支付给研发活动人员的劳动报酬。

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等。

其他日常支出包括因开展研发活动而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外协加工费用和购买非资产性的材料、物资费用等。

具体包括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配件、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包括包装、运输、储存及各种杂费等);房屋租金、水电费、燃料费、维修费;科研项目前期论证费、调研差旅费、资料费、计算机服务费、印刷费、邮寄费、专题技术及学术会议费、成果鉴定费;办公费、行政管理费、人事及财务管理费等。

资产性支出包括土建工程和仪器设备支出,其中土建支出是指为开展研发活动而用于建设科研楼、中试车间、试验场地等土建项目的实际支出。

仪器设备支出是指为开展研发活动而用于购买仪器和设备的实际支出。

第五条研发外部支出是指委托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研发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第六条研发支出金额等于内部支出与外部之出之和扣除重复部分,主要是固定资产折旧和长期费用摊销。

第七条为了反映全面公司技术来源情况和挖潜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将科技成果应用支出视同公司研发支出,主要包括公司对外技术引进支出和技术改造、技术措施支出。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03•【字号】武经信规[2016]002号•【施行日期】201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经信规[2016]002号各区(开发区)经信局(科产局、企服局):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设计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5〕6号),引导企业重视设计创新,我委制定了《武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8月3日武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和工业结构调整,根据《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鄂经信规〔2013〕29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设计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8月31日。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全市同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武政[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关于服务企业用好人力资源放大人才优势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9日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企业健康发展事关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事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宏伟目标的实现。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营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探索打造“行政审批3.0版”,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颗印章管审批”,逐步在全市推广,全面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推进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办证登记网络化和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联办范围。

继续完善绿色通道制度,提高重点企业项目规划、征地、报批、备案、立项、环评、能评及土地供应保障效率。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营造公平的市场发展环境。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依法披露失信企业“黑名单”,加大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增强企业诚信意识。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公示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公示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15.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市科技局关于认定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的公示
根据《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程序,拟将“武汉市生物催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7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为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武汉利德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67个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为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将“武汉市关节置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10个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为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将“武钢冶金工程技术转移中心”等8个技术转移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为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现将拟认定的武汉市科技创新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5年4月2日-4月8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
式。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对所提异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对匿名或无具体事实根据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人:李云龙
联系电话:027-65692140
传真:027-65692138
附件:2015年拟认定的武汉市科技创新平台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4月2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湖北省工程
研究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
有关市发改委: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完善全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根据《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材料初审、专家答辩评审、现场核查、信用查询、集体研究、网上公示等程序,现认定“生物医用与防护材料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等33个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

请各地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的指导、监督、管理,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引导创新主体紧紧围绕省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工程化应用示范,加大研发投入,完善研发条件,探索长效管理运行模式,加速创新人才培养和集聚,切实为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

附件:2020年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名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附件。

武汉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2015年)

武汉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2015年)

武汉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2015年)一、培育创新主体(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加大对科技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扩建规模超过2亿元的风险准备金,通过贴息企业和给予银行呆账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小微企业的贷款力度。

(四)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对规模以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放15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企业与本市辖区内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五)充分发挥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重要作用。

建立规模达到10亿元的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阶段参股;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匹配;指导各区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二、建设创新平台(一)鼓励和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来汉设立研发中心。

对行业龙头企业来汉设立的研发中心,从设立之日起连续3年由市人民政府每年给予300万元补助。

(二)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

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获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认定的各类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结合自身条件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经市科技局认定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牵头建立国家、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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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业技术研究院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工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工研院”)运行经费管理,规范工研院运行经费的使用,结合各工研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行经费是武汉市人民政府为促进工研院科研成果转化、孵化高新技术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每个工研院运行经费总额5000万元,分三个年度拨付,第一个年度拨付2000万元,第二个年度拨付2000万元,第三个年度拨付1000万元。

资金来源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来源三个部分:一是新增科技研发经费预算安排,二是市长集中使用经费,三是市财政从其他渠道安排。

第三条运行经费支持对象为已和武汉市人民政府签订联合共建协议,且已在武汉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研院。

第二章运行经费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运行经费使用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的原则,严格按照工研院的建设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运行经费使用范围: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企业孵化、科技创新环境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等。

具体包括:
1、直接费用:为项目培育而产生的样品样机购置费、设备维护、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为产业提供的检测平台、中试平台、工程中心建设;为企业孵化投入的种子基金。

2、间接费用:工研院办公用品购置,水、电、气及管理费用,人员经费补贴,间接费用不超过年度安排运行费的10%。

第三章运行经费申请与拨付
第六条工研院在完成企业注册并入住工研院办公过渡用房(由工研院所在地功能区提供)后,即可向市科技、财政部门提出第一年度运行经费申请;工研院完成基本孵化、转化服务功能,且转化项目、孵化企业达到目标任务1/3以上可向市科技、财政部门申请第二年度运行经费;工研院完成起步区100亩基地建设并转化项目、孵化企业达到目标任务一半以上,可向市科技、财政部门申请第三年度运行经费。

市科技、财政部门根据工研院年度预算及年度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按进度拨付工研院运行经费。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工研院应比照《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财务制度对运行经费加强财务管理;按照与武汉市政府签订的联合共建协议内容安排使用资金。

第八条工研院应按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运行经费年度决算报告。

当年结余经费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九条工研院应接受市财政局组织的运行经费财务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武汉市科技局、武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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