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管理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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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4•【文号】民委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民语委(办):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民委“三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目前仍有一部分少数民族人口使用着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不仅是少数民族日常生产生活重要的交际工具,而且是民族文化的载体,是民族情感的纽带,是国家宝贵的资源。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形成了国家、省区、州盟、县旗四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网络和跨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协作体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民汉“双语”教学初具规模;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壮大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队伍;有传统文字的少数民族,在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信息处理等领域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水平大大提高。

(三)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国内改革发展进程的日益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应用领域有所扩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信息技术、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公民学习和掌握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是一种有利于少数民族发展的进步现象,同时,一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人口越来越少,有的甚至走向濒危,需要保护;“双语”教育亟待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领域的渗透与反渗透、分裂与反分裂斗争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全文(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全文(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全文(2018)《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8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习和使用第三章研究和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科学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动各民族文化共同繁荣,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依法管理的原则,尊重各民族平等使用语言文字的意愿和语言文字发展规律。

第四条自治区在统一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础上, 鼓励和支持在壮族聚居地区使用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

使用《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不影响各地使用壮语方言和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少数民族村民学国语实施方案

少数民族村民学国语实施方案

少数民族村民学国语实施方案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华民族的一贯传统。

各民族要相互学习语言,了解对方的历史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加强对本民族语言的学习和掌握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础。

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语言,让少数民族语言成为各族人民日常交流沟通的语言工具。

为了使本民族群众能较快地掌握本民族语言,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工作要求和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统一部署,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自2014年9月起,在我村开展“学国语、用国语”活动。

通过开展“学国语、用国语”活动,让本民族群众能更快地掌握本民族语言。

在学习过程中实行“一对一”帮教模式。

帮助学语能力弱、自学能力弱的村民提高学习质量、扩大学好的范围,形成人人学国语、人人会方言的良好氛围。

经过2年时间,使全村各族群众基本掌握本民族语言,具备初步的交际能力。

通过开展“学国语、用国语”活动,使村民树立起学习外语、用外语的自觉性,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能力水平和文化素质,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二、学习对象按照《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双语”教学活动方案>的通知》(甘委办发〔20__〕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我村共有少数民族55人,其中:维吾尔族18人、哈萨克族8人、朝鲜族10对、汉族15人、回族9家、满族1家、藏族2家、回族1家、朝鲜族2家、蒙古族2家。

其中维吾尔族2家、哈萨克族3家、朝鲜族1家,汉族3家、回族1家、朝鲜族2家、回族1家。

学习对象应以少数民族为主,同时也要掌握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朝鲜族、回族等多种民族语言。

因此我村必须从所有符合条件者中选出来30名具有较高水平并有一定群众基础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和相应等级资格证书。

三、学习内容通过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开展相关活动,使广大村民能够掌握本民族语文能力。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等;2、日常生活:包括维吾尔语、汉语、哈萨克语、柯尔克孜语、乌尔都语、塔吉克语、乌孜别克语、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等13个民族;3、语言文化:包括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汉语、维吾尔族、回族等9个民族。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00年2月29日教语用〔2000〕1号)为了贯彻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1997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1999年12月召开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

会议总结了50年来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了今后工作的目标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认识1.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对于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素质,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操、增强民族凝聚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2.面对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必须大力加强信息技术教育。

中文信息处理是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的重点,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是中文信息处理的先决条件,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有利于提高语言文字信息处理和交换的效益和水平。

因此,应该加大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力度,以适应加强信息技术教育的需要。

3.推动全社会用语用字的规范化,基础在教育。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管理工作的建议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管理工作的建议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管理工作的建议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管理工作的建议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国有着丰富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

这些语言文字对于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化,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管理工作存在一定困难。

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管理工作,以下是几点建议。

首先,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育培训。

少数民族地区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教育机构和课程,提供专业化的教育培训。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师队伍,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优质的语言文字教育。

此外,还应加强对大中小学师生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认识和了解,促进各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

其次,建立完善的语言文字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

明确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位和权利,禁止任何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歧视和侵犯。

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和保护,培育一批专家学者,为语言文字保护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三,发挥新媒体的作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传播和使用。

借助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等新媒体技术,建立起全面和多样化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传播平台。

通过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网站、App等工具,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传播和使用。

同时,加强新媒体人才培养,提高他们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第四,加强相关产业的支持,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经济价值实现。

发展和推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相关产业,如出版业、翻译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管理工作提供经济支持。

鼓励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产品,提高其经济价值。

最后,注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调研和监测。

建立健全的调研和监测机制,了解少数民族群众对于语言文字的需求和使用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自治区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三条加强对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科学研究,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

对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

第四条对于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按照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繁荣和自愿选择的原则,慎重、妥善处理其文字问题。

已选用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当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

第五条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主管全区语言文字工作。

自治州、地区(市)设语言文字工作机构。

第六条语言文字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三)对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进行管理;(四)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翻译工作者协会和语言学术团体;(五)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国家规范的汉字;(六)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七)鼓励和指导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八)做好语言文字的社会咨询和服务工作;(九)做好国内外语言学界的协作与学术交流;(十)积极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改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语言文字工作实施细则

语言文字工作实施细则

语言文字工作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语言文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国家的语言文字规范、语言文字教育、语言文字研究等方面。

为了保护和发展国家的语言文字,制定和实施语言文字工作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语言文字工作实施细则。

一、规范语言文字使用1.1 建立语言文字规范- 制定语言文字规范,明确标准的语法、词汇、用词等,以确保语言文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 设立语言文字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语言文字的使用,及时纠正和修正不规范的语言文字。

1.2 推广语言文字规范- 加强语言文字教育,提高人们的语言文字意识,让人们自觉遵守语言文字规范。

- 制定语言文字宣传计划,通过媒体、广告等渠道普及语言文字规范,提高大众对语言文字规范的认识和理解。

1.3 打击语言文字滥用- 加大对语言文字滥用的打击力度,对违反语言文字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 鼓励公众举报语言文字滥用现象,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

二、加强语言文字教育2.1 建立语言文字教育体系- 设立语言文字教育机构,培养专业的语言文字教师,推动语言文字教育的发展。

- 制定语言文字教育课程,包括基础语法、写作技巧、修辞手法等,提高人们的语言文字能力。

2.2 优化语言文字教学方法- 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开发语言文字教学软件和在线学习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方式。

- 引入实践教学,鼓励学生进行语言文字创作和实践活动,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2.3 加强语言文字教师培训- 组织语言文字教师培训班,提供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培训,提高语言文字教师的教学水平。

- 鼓励语言文字教师进行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语言文字教育的不断创新。

三、促进语言文字研究3.1 支持语言文字研究项目- 设立语言文字研究基金,资助语言文字研究项目,推动语言文字研究的深入发展。

-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学者开展语言文字研究,提高语言文字研究的水平和质量。

3.2 加强语言文字资源建设- 建立语言文字数据库,收集整理各类语言文字资料,方便研究者进行语言文字研究。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6•【字号】凉府办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凉府办发〔2008〕1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197号),巩固我州语言文字工作成果,不断提升我州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社会氛围,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为准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稳步地推进语言文字工作,使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更好地为教育文化事业的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正确把握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树立科学的语言观。

坚持以规范标准建设为核心;坚持语言生活主体化与多样性和谐统一;妥善处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正确处理方言、繁体字以及外国语言文字的使用和规范,发展和保护中华传统语言文化。

(二)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

(三)加强机构、队伍、制度等长效机制建设,加强融入与结合,完善体制机制,注重工作创新。

三、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一)围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坚持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通过开展目标管理、量化评估、语言文字应用水平测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全社会齐抓共管,在2012年实现全州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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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管理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不断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少数民族语文师资、翻译力量不断加强,社会市面宣传标语、广告牌匾等蒙汉文字并用率、规范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得到进一步规范。

但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强管理,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进步和发展。

一、存在的问题
(一)蒙汉文并用不够规范、并行率不高。

一是社会市面用文仍存在蒙汉文字体大小比例失调、翻译不准确、书写制作不规范等问题,如部分公共服务平台没有蒙文提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公示公开栏没有使用蒙文、路口交通标记没有蒙文提示等。

二是各类文件、政策、法律法规大多为汉文,蒙汉文字并行的文件数量有限,没有达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要求,不便于少数民族群众理解掌握政策法规。

(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力量薄弱。

专职翻译人员数量少,翻译力量薄弱,翻译工作未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大部分县市除政府翻译室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外,其他部门未设置翻译机构。

(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范围呈缩小趋势。

近年来,受蒙语授课学生考录难、就业难、社会语言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蒙语授课学校生源有所减少,加之社会新生网络和媒介的影响,导致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弱化,使用范围逐步缩小。

二、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

一是加大《内少数民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贯彻力度,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并结合实际制定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办法措施。

二是加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社会市面蒙汉文字并用情况进行治理整顿,对拒不执行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单位、商户,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通报、处罚。

加强广告牌匾的源头管理,做到统一翻译、定点制作、及时审核。

三是推进蒙汉文字并行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文件翻译率,确保群众及时准确掌握政策法规。

(二)加强翻译保障工作。

一是按照《内少数民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要求,建议推动机关单位设立翻译机构,配备专、兼职翻译人员,做到下发基层嘎查村级的文件和资料及时准确翻译。

二是制定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做好人才储备,并定期举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培训班,切实提高翻译水平。

三是建立学习和奖励机制,对能够熟练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并落实翻译人员工资补贴,调动翻译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宣传服务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平台等媒介的作用,为少数民族牧民群众提供种类多样、内容丰富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料,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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