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十大疑难纠纷实务要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警惕!卖房也有风险,10招教你轻松避开陷阱

警惕!卖房也有风险,10招教你轻松避开陷阱二手房交易中,卖方相对强势,通常采取实收的方式,所以,很多人认为卖房子应该很简单,其实不然,卖房子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甚至卖房的流程比买房还要复杂,其中更是可能面对各种问题。
那么,在卖房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卖房时要规避哪些风险?01挂盘委托挂盘委托。
挂盘是卖房子的第一步,此时中介公司要求签订委托协议,有的中介会建议签订独家委托,显然独家委托的意思就是仅委托该中介销售自己的房屋,而非独家委托则可以在所有中介公司挂盘销售,这个时候,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权衡其中的利弊进行选择。
而委托不等于全部放权,要明确委托期限,在进行卖房的时候慎重全权委托,尤其是关于成交价格等,否则很容易未经业主同意,受托人自行买卖该房屋,同时也常常违背卖方的一些口头意见,不按照卖方的意愿执行。
02报价在销售房屋时,要对价格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往往有的业主对价格期望值太高,出现了盲目开价的情况,陷入物业难以销售的窘境,而面对中介带人看房多方挑剔,之后压低房价又不知所措。
因此,业主在报价的时候一定要心平气和,客观的估计自己物业的价格。
如果不确定,可以多跑几家中介去问问,多了解同小区同户型的售价情况、近期成交情况,同时根据交通状况、地理位置、建筑年代、建筑质量、建筑形式、房型结构、社区环境、生活配套、物业管理、房屋楼层、朝向、面积、户型、景观、馈赠物品、未来几年市政规划或其他外在因素等几个方面综合考量评估,然后综合合理报价。
03中介套路卖房子,找一个靠谱的中介公司是很重要的。
有些中介为了压低价格赚取其中的差价,会先付给卖方一些定金,所以在卖房的过程当中千万不要轻易收取定金;有的中介会用虚假买家签订虚假合同,从而达到销售,甚至赚取差价的目的;有的中介通过虚假购买意向报价,左右卖方预期,从而达到操纵市场价格的目的;对此,卖方应当多对比、多了解在售和已实际成交的同户型价格,合理设定预期,另外定金收取不宜过低。
买卖合同常见十大问题及风险防范ppt课件

202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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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 思想和 党的十 九大精 神,贯彻 全国教 育大会 精神,充 分发挥 中小学 图书室 育人功 能
• 技术质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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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
• 一是要在合同中尽量约定明确质量使用的标准,如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或者符合合同 目的的特定标准
防范措施:
• 一是所有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不要使用口头合同。紧 急情况下采用了口头合同,之后也应当立即补签书面合同
• 二是如使用传真或者QQ往来等签定合同,之后也应要求 通过特快专递将原件邮寄我方,必须取得原件
• 三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名称要清晰,前后要统一
• 特别是名称要与公司营业执照或者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 使用简称或缩写
• 有的违约情形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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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
• 一是合同必须要有违约条款。
• 二是还必须明确一般违约的后果以及严重违约的不同后果。 违约后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防范措施:
同时对一些大件的单件产品,卖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货款 未付清到80%前,产品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这条对于卖 方特别重要
房地产律师精彩讲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风险防范pptx

风险防范措施
确认卖家的身份和房屋的产权情况
律师建议
注意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确认交付标准和物业费用情况
确认卖家的信誉度和房屋的历史记录
谢谢您的观看
THANKS
买方未按时支付房款
买方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支付房款,导致卖方不满并起诉至法院。
卖方未按时交付房屋
卖方因故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导致买方不满并起诉至法院。
案例二: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案例分析
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方或卖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对方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己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04
房屋买卖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及律师建议
确认房屋产权
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房屋的产权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被查封、是否存在共有权人等问题,避免签订合同后出现纠纷。
照片、录音录像等辅助证据材料,如房屋现场情况、双方沟通记录等。
0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签订合同前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未充分了解房屋的权属、共有权人、房屋抵押等情况,导致签订合同后产生纠纷。
合同条款不完善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房屋的基本情况、付款方式、过户时间等细节,导致双方在履行中产生分歧。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纠纷案例分析
起诉与受理
法院安排庭审,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和辩论。
审理与辩论
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可在规定时充协议等证明双方买卖关系及具体约定。
合同及补充协议
付款凭证
房屋权属证明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8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8篇篇1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二手房买卖事宜存在纠纷,为妥善解决纠纷并明确双方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背景概述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出售给乙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__________原因产生纠纷,经友好协商决定通过本协议解决。
二、争议事项及解决方案1. 争议事项一:房屋交付时间纠纷内容: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解决方案:双方确认原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迟交付。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尽快完成房屋交付。
具体违约金数额及交付时间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2. 争议事项二:房屋质量问题纠纷内容: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解决方案:甲方需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双方共同确认修复方案及时间表,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修复,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3. 争议事项三:交易价格调整纠纷内容:乙方认为交易价格不合理,要求调整。
解决方案:双方经协商,同意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及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协议条款1. 双方同意以上述解决方案解决纠纷,并严格履行。
2. 甲方需按照约定的时间表完成房屋交付、质量修复及交易价格调整等事项。
3. 乙方同意在甲方完成上述事项后支付购房余款。
房屋买卖的十大禁忌千万不可忽视

房屋买卖的十大禁忌千万不可忽视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我们需要谨慎行事,遵守法律法规,以避免可能引发的风险和纠纷。
以下是房屋买卖的十大禁忌,千万不可忽视:1. 不仔细核实房屋产权情况。
在购买房屋前,务必仔细核实房屋的产权情况。
查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并请专业律师进行相关查询,确保房屋的产权合法清晰。
2. 不进行详尽的房屋检查。
购买房屋前应仔细检查房屋的结构状况、设施设备、居住环境等,特别是隐蔽部位,如电路、水管等。
如有问题,及时要求卖方解决或重新商议交易条件。
3. 不与专业中介机构合作。
选择信誉度高、经验丰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可以提供专业服务,协助解决纠纷,并确保买卖交易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4. 忽视购房合同的重要性。
购房合同是买卖双方权益的保障,一定要仔细阅读、明确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如有疑虑或不确定的地方,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5. 不了解相关税费及政策。
购房涉及到一定的税费,如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买房前一定要了解相关政策,并预留购房款项以支付相关税费。
6. 忽视小区和邻居的调查。
了解小区的管理情况、环境卫生、邻里关系等有助于你对待该房产的整体认识。
通过与邻居交流,了解小区内的日常事务和共同关注的问题。
7. 不充分了解贷款条件。
如需要贷款购房,不了解贷款条件和利率的具体内容将带来意想不到的经济负担和法律问题。
应充分咨询相关机构,确保贷款合作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8. 忽视物业证明及物业费用。
购买的房屋可能需要缴纳物业费用,包括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
在购房前,要了解物业费用支付情况、维修基金储备以及物业公司是否合法等。
9. 不加盖购房合同和发票。
购房后务必保留购房合同和发票。
加盖购房合同的章可避免争议,发票有助于日后维权。
10. 忽视房屋的后续规划。
在购房前,要了解和确认房屋所在区域的规划情况,避免因规划调整而影响自身权益。
总结起来,房屋买卖是一项重要的决策,我们必须审慎行事。
通过遵守相关规定、与专业机构合作并咨询专业意见,我们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风险并保护自身权益。
买卖二手房小心7大陷阱 常见恶意违约案件盘点 房产贷款首付注意事项交税

买卖二手房小心7大陷阱常见恶意违约案件盘点房产贷款首付注意事项交税买卖二手房小心7大陷阱二手房交易是一个经过时间考验的行业,但仍然存在一些卖家和信息中介向买家隐藏或隐瞒的缺陷。
这些缺陷会给买家带来很多麻烦,甚至导致诉讼纠纷。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家必须小心谨慎,了解下面的7个陷阱。
1. 非法房屋这是最明显的陷阱。
如果当局确认房屋或建筑是非法的,则可能需要拆除和重新建造。
检查公共记录,包括土地,房产证,分区规划及批文等公开资料,以确保房屋的合法性。
此外,如果房屋在计划范围内,也需注意事前公示如何拿到可行性报告和验收报告。
2. 非法文件制作在购房协议和转让书上,卖家或中介可能使用非法文件。
这包括虚假的协议或错误的房屋描述。
在签订文件之前,检查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诸如产权证以及买卖协议等资料是否具备。
3. 遗漏在售字段在售房屋一定是所有在售房屋信息的一部分,但是,在售字段有时会被故意遗漏,以便卖家更快地寻找买家。
如果您发现房屋在其他网站上出现在售字段,请联系经纪人。
4. 转卖不止一次有时,中介会以另一个房东或房东的名义转售房屋。
这可能会导致卖家只是借用房东的身份进行交易,并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房产转售给买家。
了解房屋的所有权历史,以避免这种情况。
5. 忽略房屋的质量问题不少人会在二手房交易时忽略房屋的质量问题,这可能会导致日后需要支付更多的维修成本。
在购买房屋时,检查房屋是否需要修缮或翻新,并评估维修成本。
6. 忽略房屋现有的租约如果房屋租赁期内还有租户,卖家必须告知买家。
否则,在一些国家,如以色列,需要对租赁期内的租金进行赔偿。
要确认租户是否已被告知房产被出售。
7. 忽略最终的完整清单在买卖房屋后,卖家有义务提供全面的清单,列明所有包括设备设施、各种固定建筑物和其他费用在内的所有资料清单。
如果卖家有所遗漏或隐藏,买家可以就此起诉卖家。
常见恶意违约案件盘点恶意违约是一个常见的二手房交易问题。
在此种情况下,卖家故意违反在购房合同中所列明的条款,有时可能涉及欺骗和操纵。
经典二手房十大纠纷案例

一、房内命案被隐瞒,购买凶宅惹争端【1】案情简介:吴女士购买了套二手房,谁知入住不久后即得知该幢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命案。
吴女士遂与卖主交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遭卖主拒绝后吴女士将其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解,卖主支付给吴女士五万元的补偿款。
律师提醒:按照我国的民俗,所售房屋内发生命案一事将足以影响购房人是否购买该房屋,然即使卖主在出售时刻意隐瞒事实并将房屋售出,买主一旦知道此事,仍会与卖主产生争议,同时卖主的行为也涉嫌欺诈,可能导致其与买主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为避税费不过户,政策有变起冲突案情简介: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谁知不久后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若两年后过户,李女士作为卖主是得不偿失,李女士遂要求王先生立即办理过户,不料王先生因李女士未答应其降价的要求而坚持两年后再过户,为此二人发生了冲突并闹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买卖中,对于有关税费的交纳,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通常已作规定,但买卖双方往往还会对此作特别约定以试图规避税费。
然一旦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这些约定不仅无法起到规避税费的作用,还会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的导火索。
三:户籍政策要了解,否则买房难落户案情简介:外地来京的王先生经过努力小有积蓄,准备购房后将全家户口从外地迁入北京。
为此,王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卖主在签约后立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卖主将自家户口从该房中迁出,然而当王先生到户籍管理部门准备办理落户手续时却被告知,一年前卖主一家已办理了外地来京的落户手续,按规定现在不得再办理落户手续,王先生极其恼怒,遂要求卖主赔偿其损失,并将卖主告上了法院。
近日,法院判决卖主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先生落户北京的愿望一时仍难以实现。
律师提醒: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市购买二手房落户的条件包括成套二手房面积要在60平方米以上;每套房屋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买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

合同法常见法律问题(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一、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是否为要约的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的内容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就应认定为要约:1.出卖人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说明和允诺;2.该允诺和说明具体确定;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出卖人违反该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很多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大量宣传规划红线范围外的事项,主要标注以下几项:交通,包括已经规划及即将规划的交通网络作为广告内容,如多条公交线路抵达小区、快轨3号线直抵小区等;周边环境,坐拥20万平方米山体公园,天然氧吧;学校,罗列大量小学、中学、大学等;商业,距某某商业中心区仅1公里;市政配套设施,双向四车道,人流旺盛。
对于开发商项目规划范围外的广告宣传即使是虚假宣传,也只存在开发商承担行政责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存在民事责任的问题,因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项条件,“出卖人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的说明和允诺”。
对于第二个及第三个条件,其裁量权在法官,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要考虑开发商虚假宣传的情况,同时也要考虑购房者的判断能力,作为理性的社会公民,应有理性的判断,否则应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二、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销售中的一种文书,与正式买卖合同的关系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而应履行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本约进行了磋商,就履行了预约的义务,而对于是否缔结了本约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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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建集体土地租赁房城市居民或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小产权房"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和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的"村集体租赁房"允许出租,但不能出售或变相的"以租代售"。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村集体土地严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立法背景下,农村"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性。
"村集体租赁房"作为个别地区的试点,也必将面临诸多理论及实践上的挑战: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只租不售"的底线?现行法律法规不承认农村"小产权房"。
但在城市房价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占城市房价比重居高难下,"集体土地集体所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以租代征"、"以租代售"认定上的标准缺乏的背景下,无须缴纳出让金的集体土地上兴建"小产权房"必然形成大幅利润空间,乡村集体组织、开发商结成的利益链条,通过"以租代征"、"以租代售"的所谓"擦边球"操作,与消费者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及改善性需求一旦结合,便形成了目下积重难返的"小产权"房屋交易现实。
"村集体租赁房"与其说是对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房屋建设的一种改革"探索"或"创新",不如说是一种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以租代售"的当地政策保护,为最终"小产权房"之路的合法化留下隐患,或者机遇。
故"村集体租赁房"的开发建设,要么通过立法修订消除其面临的诸多法律障碍,要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国家征用变更土地使用权性质,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行列。
而对于已建、已售的乡村"小产权房"的处理,久拖不决只会形成更多集体土地房屋交易的乱象。
困境解决之道,不仅面临法律、政策的调适,且对违规操作的既得利益者的处理结果,因追溯时效与时间、违规主体存亡与否,处罚力度与范围均无法做到公平。
其结果,需要政府对现实作出一定的妥协,惩前毖后,在以后加大执法力度,杜绝乱象更大范围蔓延或再生。
更远的将来,城乡二元对立消除、城乡户籍一体化实现,"小产权"房的一切问题都会真正的迎刃而解。
乱久必治,曲中求直。
农村"小产权"房的未来,扑朔迷离,但一定会有光明的结果。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1)城市居民或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所谓"村产权"、"乡产权"房不合法。
价格或许便宜,风险一定很大。
(2)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以"廉租房"、"公租房"、"集资房"、"新农村工程房"、"新居工程房"等名义,或变相的"以租代售"进行房屋交易,因为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合同效力无法补正,故交易的合法性不受法律保障。
(3)任何开发公司或乡镇政府向城市居民或非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具有合法性。
(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因买受人对房屋权属存在审核义务,故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故存在房款返还时,是否支持利息,法院有不同判例。
2.老旧房契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有土地改革前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书或权状等"老旧房(地)契"或其存根主张相应权利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但诉争房屋现状未发生改变或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前述凭证可作为房屋权属的证明。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1)房屋权属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老旧房(地)契非法定房屋权属证。
(2)房管部门设立的房屋产权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尽量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查询拟交易房屋的权属状况。
3.限购政策与情势变更限购、限贷、禁购等楼市调控政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受阻的,不属于商业风险或不可抗力,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的情形,应结合购房合同签订与调控政策出台的时间先后,及调控政策对购房合同履行受阻产生的实质影响来确定违约责任承担。
购房合同对违约情形有明确约定的,应依照约定处理。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1)购房人应对房屋限购政策有所了解,在签订合同前对自身是否符合购房条件以及购房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能否实现要有所判断,以免仓促交纳定金、签订合同(包括认购合同)。
(2)对房屋买卖过程中发生履行障碍的违约原因,"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与"因不可归责于甲方(乙方)"的表述,二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迥然不同,各方对违约情形尽量考虑周全。
(3)楼市调控政策造成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受阻,购房人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实践中对"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的严格甄断,仍需遵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
4.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或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1)购买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若为一房二卖情形,则存在无法取得房产所有权的风险。
(2)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支付房款后,实际履行交付并入住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但即便如此,对于事先已为交付的买受人,仍有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使合同有效,即使入住多年,但在一房二卖情形,亦存在丧失物权请求权的风险。
(3)以一房二卖事实单独诉请确认合同效力的,性质上属债权确认,法院可以作出确认两份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判决。
至于买受人谁能取得物权,在当事人未提出确认物权请求情况下,属另案解决范畴。
(4)对非产权人的签约当事人,如果不存在授权委托书或表见代理情形,合同因无权处分存在无效之虞。
如售房合同签订后,出卖人交房、收款,如果交款人非签约相对人,但最终却成为产权人,房主是否一房二卖?实务中已有案例提示了此情形下的风险:一审认为是一房二卖,二审认为是买房人倒手再卖。
风险防范:交款人非买房人的,应有买房人的委托或确认。
(5)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条款:"若买方未在规定之日交齐房款或主动提出退房时,出卖方有权将买方所购房产予以出售,并将买方已交购房款的5%作为违约金补偿出卖方损失,之后出卖方将买方已交购房款剩余部分10个工作日内返还。
"应当注意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可能很短,也可能是法定节假日影响办理财务手续,如此重大的交易活动,赋予出卖方解约的条件过于刚性,付款迟延不论基于何种缘由,往往成为出卖方借此解约的理由,而且合同依据明显。
购房人应在订约时提出异议,就出卖方的解约行为设定附有合理期限的催告程序条款;履行过程中,应注意就付款迟延的客观原因保留相关证据。
对出卖方而言,前述条款虽然意思表示明确,但并非绝对的制胜法宝,辽宁沈阳中院(2007)沈民(2)房终字第9号"马某与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和二审分别提供了两种思路:一审认为,尽管买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付款,但买方却在事后实际交付了约定的款项,且出卖方当时对此也并没有提出异议,并将该房款收下,出卖方的此种行为是一种默许行为。
此情况下,出卖方却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造成其事实上的不能履行,从而导致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出卖方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其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反观本案买方,其虽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第二笔房款及时交付,实质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但这种违约行为并不导致双方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即出卖方的违约行为才是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实现并由此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审认为:即使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款,但出卖方事后接收马某交付购房款的行为,应视为对合同交付房款时间的变更,马某在交付购房款上不存在违约。
(6)为骗取银行抵押贷款,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虽未实际履行,但在作为标的的商品房出售他人后,买受人事后以正式合同起诉主张一房二卖双倍赔偿责任,如无充分的证据反驳有效的合同,很难不被要求承担赔付责任。
故签约非儿戏,可能假作真时真亦假。
(7)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不具备,或购房者自身行为对出卖人正常通知交房构成障碍的情况下,有可能在开发商一房二卖情形,购房者就预付购房款无法获得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
(8)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房二卖二解除,违约开发商即使不必双倍返还预付房款,但可能就违约造成对方的损失仍需予赔偿,计算标准就是该房二卖形成的差价款。
5. 农村房买卖合同效力农村私房买卖原则无效。
农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故农村私房买卖合同涉及农村宅基地的转让。
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居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
司法实践中,如果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较早,且房款已付清,房屋已实际交付,且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农村房屋买卖的买受人即使是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是城镇居民,亦不作无效处理。
笔者认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就农村房屋买卖是否自由放开,在过去及未来可预见的时期,无论是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禁止买卖都会是一项长期的原则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