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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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武汉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武汉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热采暖成为了城市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

为了保证供热系统运行的高效与稳定,武汉市制定了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居民在冬季能够舒适地享受到合适的供热服务,同时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

二、供热管理责任主体根据武汉市政府的要求,供热管理责任主体应分为供热企业和用户两个方面。

1. 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负责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

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确保供热设备的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2)制定供热计量和收费标准,确保计量过程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3)及时进行供热系统的维修和检查,确保供热正常运行。

(4)及时响应用户的供热咨询和投诉,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做出回应。

2. 用户供热用户应当合理使用供热设备和热能资源,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转。

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供热企业提供的计量设备进行能源消费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2)及时缴纳供热费用并按时参与抄表和结算工作。

(3)如有供热设备故障或异常,应及时向供热企业报告,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三、供热服务质量为了保证供热服务的质量,武汉市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1. 服务承诺供热企业应对用户提供的供热服务质量问题,做出书面的服务承诺,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解决。

同时,供热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完整的供热服务流程,并确保执行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2. 监督检查武汉市政府监管部门将定期对供热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供热设备的安全性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测和评估。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服务质量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3. 用户评价为了了解用户对供热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武汉市政府将建立用户评价系统,鼓励用户对供热服务进行评价和反馈。

供热企业应认真对待用户的反馈,及时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

四、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为了推动能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武汉市提出了以下相关要求:1. 节能措施供热企业应采取必要的节能措施,以提高供热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引言:城市供热是指通过热力网将城市集中供热的一种方式,是保障居民采暖、生活用水等基本需求的重要设施。

长春市作为中国北方的一个重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居民的温暖生活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背景:长春市位于中国辽宁省,全年气候寒冷,冬季长而严寒。

供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长春市为保障居民的供暖需求,制定了一系列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供热责任主体: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明确了供热责任主体,包括供热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

供热企业负责热源建设和运行管理,政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政策制定。

2.供热价格管理: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了供热价格的调整机制。

供热价格的调整应遵循市场机制,确保合理和公平,同时考虑到供热企业的运营成本和居民的支付能力。

3.供热设备维护与管理:供热设备是供热的核心,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对供热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更新与升级、设备的安全防范等。

4.供热服务质量监督: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明确了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的要求。

对于供热企业,要求其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对于居民投诉,要求政府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

5.供热安全管理:供热安全是城市供热管理的重要方面。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对供热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对供热管网、供热设备和能源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三、存在问题和改进方案:1.供热价格不透明: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中对供热价格的规定需要更加明确和透明,以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和公平权。

2.供热设备老化:由于长春市供热设备的老化,供热效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应加大对供热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力度,提升供热的质量和效果。

3.服务质量不稳定:居民对供热服务质量的要求日益增加,但供热服务质量存在不稳定的问题。

长春市应加大对供热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核力度,提高居民的满意度。

2023修正版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山东省供热行业的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供热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供热单位的责任1.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供热设施的安全、可靠的运行。

2.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

3.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及时消除故障。

4.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能效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逐步进行改造升级。

三、居民的权益1. 居民有权享受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

2. 居民有权了解供热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供热单位的管理措施。

3. 居民有权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回应并及时处理。

四、供热费的收取和管理1. 供热费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供热单位依法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供热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采取月结、季度结算等合理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缴费渠道,方便居民缴纳供热费。

3.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费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和管理,确保供热费用的合理运用。

五、供暖季节的管理1.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暖季节进行供热,并及时向居民公布供热起止日期。

2.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施的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供热设施在供暖季节启动时能够正常运行。

3.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监控和巡查,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暖气片漏水等问题。

六、供热设施的改造和更新1.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能源节约和环保的要求,制定供热设施改造和更新方案,逐步淘汰老旧设备。

2.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新设备的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技能。

3. 供热单位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和设备改造,提高供热设施的效率和质量。

七、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 居民可以通过举报方式或者信函的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供热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秦皇岛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

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

武汉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武汉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武汉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武汉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该管理办法旨在确保武汉市的供热采暖系统运行安全、高效,并为居民提供舒适的供热服务。

2. 供热设施管理2.1. 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2. 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提供详细的设施规划和设计方案,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验。

2.3. 供热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供热费用管理3.1. 供热费用的收取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2. 供热费用的计算标准应公平合理,并依据供热设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3. 居民可通过正规渠道查询和申诉供热费用的收取情况,保障其合法权益。

4. 服务质量监督4.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供热供暖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服务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4.2. 居民可通过投诉渠道反映供热服务存在的问题,监督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应。

5. 安全管理5.1. 供热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5.2. 供热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情况。

5.3. 监督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和指导措施,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6. 管理措施6.1.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供热采暖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

6.2. 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6.3. 监督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供热采暖管理工作的改善和创新。

7. 法律责任7.1. 对于违反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督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7.2. 监督部门可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8. 结论据《武汉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武汉市将加强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管理,以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服务质量的提升和居民权益的保障。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保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的人员、勘察、设计、建设、经营、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热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燃煤、燃汽、燃油)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有偿生产和生活热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为供热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指热源单元或自身产生的热能,依据合同有偿向热用户供给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指供热单位根据合同提供的产品、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健全供热管理机制和供热保障体系,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镇供热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同时履行以下责任:(一)监督已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其法律义务和协议规定的义务;(二)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监督产品和服务质量及安全生产;(三)接受公众对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投诉;(四)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五)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六)城镇供热新建、扩建、协调重建项目相关的审批程序。

(七)城市供热基础数据收集、管理及统一调度、集中指挥。

(八)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市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发改、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供热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与供暖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按自愿原则组成地方性、非盈利性的供热行业协会。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本溪市城市供热的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的供暖需求,提高供热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供热范围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范围包括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和特殊区域。

三、供热主体责任1. 市政府负责城市供热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制定供热政策和技术标准,协调各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供热服务的正常运行。

2. 城市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3. 居民对供热设施的合理使用和保养负有义务,不得私自改动供热设施。

四、供热费用收取1. 城市供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价格指导价收取供热费用,并向居民提供相应的发票。

2. 居民须按时缴纳供热费用,未缴费的居民将暂停供热服务。

3. 对于生活困难的居民,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供热补贴。

五、供热设施维护管理1. 城市供热企业应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检和维修,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定期清洗供热管网,防止管道堵塞和污垢积聚。

3. 对于供热设备故障的及时修理,确保居民的供热需求。

六、供热服务质量监督1. 城市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服务质量监督制度,经常对供热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城市供热企业应设立投诉与维修热线,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报修。

3.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城市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七、供热事故应急处理1. 城市供热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2. 发生供热事故时,城市供热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和抢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汇报事故情况。

八、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供热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2. 对于因供热设施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城市供热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溪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本溪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正文:---------------------------------------------------------------------------------------------------------------------------------------------------- 本溪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1996年7月2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保障供用双方合法权益,实现供暖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暖,是指通过热电厂、工业余热水和锅炉向城市用户提供热能的供暖方式。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县城镇、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供暖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局是全市供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暖管理工作。

市供暖管理办公室隶属于市房产局,是全市供暖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供暖管理方面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城市供暖规划;参与供暖工程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供暖单位的资质审查;对各供暖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办理用户来信来访。

第五条城市供暖要坚持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六条市、自治县劳动、环保、物价、供电、供水等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密切配合供暖单位,做好城市供暖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自治县供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暖规划,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规划部门要严格控制审批分散的供暖锅炉房。

凡新建住宅、公用建筑和工厂,都要实行集中供暖。

对现有分散的供暖锅炉房,要采取措施限期改造,逐步实现联网供暖。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供暖设施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北方是需要暖气供应的。

下面是为你整理的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办法供热管理办法一、供热管理概述供热是指通过集中供热系统向建筑物提供稳定、舒适的供暖服。

良好的供热管理对于保障用户的生活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分必要。

二、供热设备管理1. 锅炉运行管理定期检查锅炉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注意锅炉燃烧效果,保持燃烧效率高。

定期清洁锅炉管道,预防堵塞。

2. 管道维护定期检查供热管道的密封性,防止漏水。

清洁管道内壁,减少热量损失。

3. 阀门调节根据实际需求调节阀门,实现不同区域的供热需求。

定期检查阀门、管道及附件的运行情况,确保正常运行。

三、节能措施1. 合理调节室内温度用户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度调整室内温度,避免过高或过低。

夜间可适当降低室内温度,节约能源消耗。

2. 定期检查设备锅炉、管道等供热设备定期检查,保持设备性能良好。

及时修复漏水、漏气等问题,避免能源浪费。

3. 合理使用节能设备安装温控器等节能设备,实现智能控制,节约能源消耗。

定期对节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四、安全管理1. 安全意识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供热安全操作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能力。

用户也可参加相关培训,了解应急措施。

2. 定期检查安全设备检查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设备,确保其可靠性。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五、用户管理1. 用户投诉处理建立用户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定期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改进供热服务。

2. 安全意识宣传定期开展供热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用户安全意识。

鼓励用户主动参与供热管理,共同维护供热设备。

以上内容为供热管理办法,着重于供热设备管理、节能措施、安全管理以及用户管理。

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安全意识提升,可以提升供热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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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设施管理规定
1 目的
供暖设施是天津基地总装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冲压车间及物流科等冬季取暖设施。

为达到节能保温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华泰天津基地所有在用的供暖设施。

3 相关文件

4 术语和定义

5 职责
5.1设备动力科负责供暖设施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冬季生产供暖。

5.2 各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供暖设施的日常管理、保养、操作及成本的控制,
并与设备科动力科配合共同维护供暖设施。

车间应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以确保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行。

6 管理内容
6.1为节约能源降低成本车间室内工作温度标准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来控制,初步
调整为:生产时,车间温度控制器应调整到8-10℃;不生产时,车间温度控制器应调整到5℃。

另:涂装车间在生产时,室温控制在8-10℃,不生产时室温控制在5℃,建议在生产时环境空调不启动。

6.2 节假日厂房内温度控制器在5℃,以免冻坏上水管道,温控仪由各使用单位
统一调控,生产保障部进行监督检查。

6.3 设备动力科是供暖设施的监督管理、成本管理的第一责部门。

不定期的检查
使用部门(车间)对供暖设施的日常操作管理与保养,组织车间能源管理人员不定期的进行巡检,一般情况下每周至少巡检两次并作记录。

6.4各使用部门(车间)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个人不能私自调整温度或违章使用,
对违规操作和损坏设施的要进行处罚。

6.5 为减少厂房内温度损失,各使用部门(车间)对门窗严加管理,减少开关次
数,设专人负责看管门窗。

(应急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6.6 在冬季保暖期各使用部门(车间)根据情况只允许开一个大门,其它门上锁,
没有特殊情况不准打开。

(应急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6.7 为更有效的管理各温控调节器,各使用单位将指定操作人员名单上报生产设
备动力科进行备案。

监控不到位出现问题时按规定进行处罚。

6.8 如部分区域不需供暖或是不工作区域应及时关闭采暖设施,晚间在保持车间
温度不使室内管路冻坏的情况下,应适当的进行调整,对不工作区域的采暖设施应关闭。

7 记录

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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