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入网管理办法

供热入网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治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标准会宁县城区建筑物集中供热入网程序,提高城区民生保障综合治理水平,结合城区集中供热进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中的集中供热入网是指在会宁县城区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内既有、建和改扩建的热用户,依据集中供热入网治理流程要求,依法申请实现集中供热的治理过程。
本方法适用于城市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内的全部热用户。
热用户是指消耗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会宁县兰能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协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房管、市政、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做好入网前的供热管网规划、工程阶段性验收、建筑物节能验收、二级供热管网和分户计量验收工作。
会宁县兰能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入网施工图技术审查、入网流程审批、换热站规划、建设及验收过程监视,二级供热管网及分户计量改造验收等具体工作。
其次章入网条件及要求第四条申请入网的热用户依据建设时间分为既有建筑物、建建筑物和改扩建建筑物。
1.既有建筑物(2023 年11 月01 日之前完成竣工验收尚未纳入集中供热的建筑物)入网条件:(1)原产权人无偿供给换热站建设用地,并依据供热负荷配套自来水、电力、道路及管网路由等配套事宜;(2)原产权人申报的换热站自来水、电力报户单位均应更名为会宁县兰能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换热站建设验收完成后直接交付会宁县兰能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运行维护;(3)原产权人依据国家分户计量改造要求,实施分户计量改造工程,应依据会宁县兰能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的验收标准执行,换热站及热用户运维数据采集并入会宁县城区集中供热远程监控系统。
2.建、改扩建建筑物(2023 年1 月1 日以后规划、建设的建筑物、原既有建筑物的根底上扩容改建建筑物):(1)入网前:产权人持供热入网申请书,市、区住建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及规划局审核的总平面布置图办理入网前期审查手续,会宁县兰能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规划换热站并监视实施供热有关工程;产权人申报的换热站自来水、电力报户单位均应更名为会宁县兰能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称;(2)入网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建筑物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持有市或区住建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予以办理热用户入档、收费等相关事宜;(3)建小区入住率必需到达80%以上,未到达入住率的由开发商缴纳总建筑面积80%的采暖费,直到入住率到达80%为止。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随着乌鲁木齐市的经济和人口的迅速增长,城市供热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城市供热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这些办法,并深入探讨其对城市供热的影响。
一、供热单位责任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供热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
供热单位还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供热服务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供热单位还应公开供热服务价格和结算方式,提供用户需求的详细信息。
同时,供热单位还应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和投诉。
二、用户权益保护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用户的权益保护措施。
首先,用户有权享受到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
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供热,并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供热单位应当公布供热时间和温度标准,确保用户的舒适度。
其次,供热价格应当透明公正。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费,并提供用户的详细账单。
用户有权了解自己的供热费用构成,以及如何进行结算。
最后,用户有权提出投诉和建议。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回复用户的问题和建议。
同时,供热单位还应当定期召开用户代表大会,听取用户意见,改进供热服务质量。
三、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城市供热的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日益凸显。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明确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供热设备的能源利用率。
同时,供热单位还应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乌鲁木齐市政府也将加大对供热单位的环境监管力度,对不达标排放的单位进行处罚。
同时,政府将推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促进绿色供热的发展。
四、新技术引领城市供热在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中,也提到了对新技术的支持和推广。
乌鲁木齐市将积极引进先进的供热技术,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一方面,新技术可以提高供热设备的效率和可靠性,减少用户投诉和问题。
另一方面,新技术还可以实现能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一、总则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管理,保障市民享受到安全、高效、可靠的供热服务,进一步提升城市供热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供热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
1. 供热项目规划与建设
(1)热源规划:根据烟台市自然气候特点和城市发展需求,确定合理的热源布局,统筹规划热源位置和容量。
(2)供热管网建设:建设合理的供热管网布局,确保热能输送稳定可靠,减少能量损失。
(3)热力站建设:按照规范要求建设热力站,确保热力站设备安全可靠、运行高效。
2. 供热质量管理
(1)供热温度标准:供热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供热质量达到市民需求。
(2)供热水质管理:供热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保证供热水质量安全卫生。
(3)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供全天候、高效率的供热服务。
3. 供热设备维护保养
(1)定期检查: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紧急维修:对供热设备出现紧急故障时,应及时派出维修人员进行抢修。
(3)设备更新换代:及时更新供热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效率。
三、用户管理
1. 用户接入管理。
2023修正版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

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引言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不断推进,供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居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城市供热工作的顺利进行,保定市制定了供热管理实施办法,对供热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一、总则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对供热工作的管理,维护供热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证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本办法适用于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企事业单位。
二、供热企事业单位的责任2.1 供热企事业单位应保障供热服务质量供热企事业单位应确保供热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稳定的供热服务。
同时,应及时维修和更换老化设施,保证供热网络的正常运行。
2.2 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安全工作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供热设施和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热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
同时,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针对突发情况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2.3 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加强信息公开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向社会公开供热服务的相关信息,如供热价格、供热计量标准等,以确保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供热服务的管理3.1 供热计量管理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热计量系统,对供热的计量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计量准确。
3.2 供热价格管理供热价格由供热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价格监管部门的监督。
3.3 供热服务投诉管理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热服务投诉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和解决用户的投诉,并向社会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四、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违反供热管理实施办法的行为,保定市将依法进行处理。
对严重违法或违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5.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之前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部分自动废止。
5.2 本办法解释权归保定市供热管理部门所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保定市供热管理部门所有。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供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
为了保障供热的质量、安全和效益,我国制定了《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城市供热行业的运营管理,并保障居民的供热权益。
本文将从供热管理办法的背景、重要性以及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城市供热是指通过供热管网将中央供热的热水或蒸汽输送到居民、企事业单位的供热方式。
作为一项关乎民生的公共服务,城市供热管理涉及供热设备的运行维护、能源消耗、价格调控、居民供暖需求等多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优化供热行业,制定《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重要性1. 规范行业运营:《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用户及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方的权责和行为准则,保障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2. 保障供热质量:《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要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提高供热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保障居民供暖需求。
3. 节能减排:《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了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采用节能技术,减少煤炭、天然气等能源消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供热。
三、具体内容1. 供热责任和权益:《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供供热服务,保证供热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居民用户也享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供暖的权益。
2. 管理机构:根据《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供热发展规划和价格政策,并对供热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要求建立健全供热行业的投诉处理机制,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3. 安全管理: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对于供热管网、锅炉等设施,要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并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4. 能源管理:《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要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能源的管理,采用高效节能技术,减少能源的浪费和消耗。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节约能源资源,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和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企业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业所提供热能的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公用供热设施和用户供热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
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对县(市、区)供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资、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供热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科学编制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并按照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济宁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供热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热管理成为了城市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的取暖需求,济宁市制定了一系列供热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政府管理、能源管理、用户权益保障等方面探讨济宁供热管理办法,并对其进行适当扩展和讨论。
一、政府管理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在供热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供热管理机构,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和指导。
同时,政府还应对供热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核,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政府还应积极推进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政府的指导下,济宁的供热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地组织和管理。
二、能源管理济宁供热管理办法在能源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制定了合理的采暖季节和供热期限,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运行。
其次,要求供热企业定期维护和检测供热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此外,济宁还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提倡供热企业使用清洁、高效的能源设备。
通过合理的能源管理,济宁在供热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扩展内容: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供热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目前,济宁市已经通过制定和执行供热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清洁能源的利用,减少碳排放,保护环境。
例如,济宁市在供暖季节中,采用天然气、热水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大大降低了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了城市的空气质量。
这一举措不仅符合环保要求,也提高了供热系统的效率和舒适度。
三、用户权益保障济宁供热管理办法还重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供热时间和价格,并确保供暖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同时,济宁市还建立了供热服务投诉渠道,接受用户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保障用户的利益。
这一做法有效地维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提升了用户对供热工作的满意度。
扩展内容:尽管济宁通过供热管理办法保障了用户的权益,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供热工作,保障居民供热质量,提高供热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包括供热企业、供热管网、供热设备等相关方面。
第三条供热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证供热安全、供热质量,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第二章供热企业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供热企业的设立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管理监督,确保供热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章供热管网的建设与维护第七条供热管网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供热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供热管网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管道的通畅和无泄漏。
第九条供热管网的维修和更换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供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第十条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应当以合理的价格为基础,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第十一条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应当充分考虑环保要求,推广清洁能源供热方式。
第十二条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应当建立健全用能监测体系,控制供热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对供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供热设备维修流程图附件二:供热管网维护记录表注释:1.供热企业:在本文中指的是经营供热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2.供热管网:指连接供热设备和用户的管道系统。
3.供热设备:指供热企业用于供热的锅炉、换热器、泵站等设备。
4.监督检查部门:指负责对供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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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供热管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供热资源,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等热源的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区域型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的管理。 第四条定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城镇供热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供热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定边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为我县城镇供热管理机构,负责我县具体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国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镇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 政府鼓励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镇供热规划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县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涉及热用户摘网、并网的,需由用热户或开发建设单位报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资源整合,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 新建住宅楼及商业网点的供热系统应当实行分户循环、分户供热,逐步达到分户计量。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供热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县供热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第十条 承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违反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给供热单位和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供热设施 第十一条 城镇供热设施包括热源(锅炉房)、供热管网及管道井、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共用设施包括热源、供热管网及管道井、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地沟底管(供热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共用设施分界为新并网的建筑入口阀门井或建筑物外墙皮1.5m处为界)。 热用户供热设施是指用户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第十二条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按相关质量保修规定执行。供热共用设施自移交后由供热单位进行管理。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入网协议中未约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中的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保修期满后,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所有权归热用户所有,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保养,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费用由热用户承担。由于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维护不利或热用户原因造成室内供热设施损坏,给自己及相邻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热用户负赔偿责任。 因维修、更新、改造供热设施需要,临时挖掘道路、场地、占用、损坏绿地,损坏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在施工完成后按合同约定立即将挖掘的道路、场地以及被占用和损坏的绿地、树木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施工的,必须事先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五条 城镇供热应实行特许经营,供热单位从事城镇供热经营活动,由县供热管理办公室进行资质审批,供热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相应的供热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二)有充足的符合规定的热源;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维修人员;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有完整的管网系统图纸; (八)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住建局应当组织供热单位通过竞争承揽供热业务,热用户有权选择供热单位。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供热单位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供热任务。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书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室温标准、收费标准及期限、结算办法、停热及停热费用约定、供热设施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个人热用户的供热期限(含日供热时间和供热月份起止时间,下同)、室温标准,不得低于或少于县政府的规定。 单位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用热合同应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技术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强化单位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供热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 第二十条 分户供热的热用户停止使用供热设施1个采暖期以上的(含1个采暖期),热用户应在采暖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保修期内除外),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锁闭其用热设施。被锁闭的热用户再用热时,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供用热手续,供热单位应当在充水试压前30日内予以开启。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资质等级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了解供热效果;
(四)执行县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室温及收费标准; (五)听取热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问题,改善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因热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室内供热设施而影响供热效果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县供热管理办公室。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本数)的,供热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周知。
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退还采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不可抗力造成无法供热的除外。
退还采暖费应当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并按收费标准折算。
第二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后申请停热的热用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热用户停热造成室温过低致使各种管道冻裂,给供热单位或者相邻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停热的热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供热管理办公室设投诉电话,受理热用户投诉,并接受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处理热用户投诉,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五章 采暖费 第二十七条 交纳采暖费是房屋所有权人(热用户)的义务。供热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采暖费,房屋所有权人(热用户)必须按照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 供热单位收取的采暖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用热量计量收取采暖费;尚未实行的,应当按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
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或委托其他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
供热单位的收费人员在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热用户不得拒绝、阻挠收费人员登门收费。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热用户和分户供热的个人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热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分期交费合同。对既不交费,又不与供热单位签订分期交费合同的,供热单位在缴费通知书送达10日后,可以停止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