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大地税公告[201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9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0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本市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计划会计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岗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税务机关及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计划会计处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3.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全市税收票证检查及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5.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基层局)计划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等工作;3.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字体:【大】【中】【小】《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2013年2月25日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办税服务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办税服务厅所有票证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发票、税收完税证明、代扣代缴凭证、减免税凭证等。
第三条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票证管理合法、合规。
(二)安全保密原则:加强票证安全防护,确保票证不被遗失、损毁、篡改。
(三)责任明确原则:明确票证管理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执行票证操作流程,确保票证使用规范。
第二章票证管理职责第四条办税服务厅主任是票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票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票证管理工作,包括:(一)票证领取、分发、回收、销毁等工作;(二)票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票证保管、维护、保养等工作;(四)票证遗失、损毁等情况的处理;(五)票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第六条办税服务厅其他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票证管理员的工作,共同做好票证管理工作。
第三章票证领取与分发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员根据办税服务厅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税务局票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票证。
第八条票证领取后,票证管理员应按照规定对票证进行清点、核对,确保票证数量、种类、规格等符合要求。
第九条票证管理员根据办税服务厅工作安排,将票证分发给各岗位工作人员,并做好分发记录。
第十条票证分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明确票证使用范围和对象;(二)确保票证分发到责任岗位;(三)做好票证分发登记,包括票证种类、数量、分发时间、责任人等。
第四章票证使用与回收第十一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使用票证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票证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使用票证时,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正确填写票证内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二)按规定加盖印章,确保票证真实有效;(三)妥善保管票证,防止遗失、损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标 签】云南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发文日期】2013-11-18【实施时间】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3]339号)等规定和要求,现就全省国税系统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国税系统各级税收票证单位、税收票证管理员、税收票证用票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印制、领用、保管、使用、结报、核销、核算各类税收票证。
二、税收票证用票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国税机关与上级或所属国税机关之间,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一)属于《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属于《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按“双限”规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为保证税款安全和入库及时,确有必要时,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结报期限或下调额度。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应当视代征代售人实际情况的差异,对不同的代征代售人规定差别化的结报期限和额度,并书面将结报期限和额度告知代征代售人,但所定期限不得超过30天,所定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税收票证管理简要操作规程
税收票证管理简要操作规程一、收发管理1.定期对税收票证进行清点和登记,确保票证的数量和类型与登记簿相符。
2.票证的领取和归还需由指定人员进行,并在相应的收发登记簿上签名确认。
3.收到新的税收票证时,应及时核验其真伪和相关信息是否完整,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追究责任。
二、登记管理1.票证登记簿应按照收发时间、票证类型和数量等进行详细记录,同时应有监管单位的签字确认。
2.定期对票证登记簿进行核对,确保票证的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核实并进行改正。
三、保管管理1.票证应存放在避光、防潮、防火的专用柜或保险柜中,保证票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每张票证上应加盖印章,以防止票证被篡改、复制等风险。
3.票证的保管责任人应定期检查票证的保存状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修复或报告上级。
四、核验管理1.对税收票证进行核验时,应参照票证登记簿上的信息进行对比,验证票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核验过程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及时记录核验的结果。
五、结存管理1.每个核算周期结束后,应对税收票证进行结存,将未使用的票证与登记簿上的数量进行核对。
2.结存过程应由两人以上参与,核对结果应得到主管人员的签字确认。
六、销毁管理1.已失效或过期的税收票证应及时予以销毁,销毁时应有专人进行,同时记录销毁的票证和数量。
2.销毁的票证应由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并留存销毁记录备查。
七、信息化管理1.尽量采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电子票务系统进行票证管理,减少人工操作和错误发生的可能性。
2.确保电子票证系统的安全性,定期备份数据,保护票证信息不被泄露或篡改。
八、培训和考核1.对参与税收票证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管理意识。
2.定期进行考核,评估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对规程的遵守情况,对优秀者进行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整改和培训。
以上是税收票证管理的简要操作规程,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可以有效保证税收票证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并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6•【字号】辽国税计[1998]166号•【施行日期】199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税计[1998]16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财政票据(以下统称“税收票证”),是指国税机关组织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国税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国税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第三条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收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是税收规划核算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局国税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票管员负责,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及其他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一、省级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省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本省权限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印制及本省的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定期制定全省票证用量计划,确保各种票证及时供应。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实施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税收票证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确保税收票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与税收票证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收票证的定义2.1 税收票证的分类根据用途和形式的不同,税收票证主要分为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收据等。
2.2 税收票证的特点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用来确认税款缴纳和征收的凭证,具有法定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效力。
三、税收票证管理要求3.1 票证领用和使用(1)单位和个人领用税收票证时须出具合法有效证件以及相关资料;(2)票证一经领用即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3)使用税收票证时应按照法定程序正确填写相关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3.2 票证登记和备查(1)领用税收票证的单位需建立完善的票证登记制度,记录票证的领用、使用、归还等信息;(2)单位应定期进行票证台账的盘点核对,并进行备查。
3.3 票证报废和销毁(1)票证因损坏或过期需要报废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2)报废的票证需进行销毁,销毁的过程需记录并由有关单位负责。
3.4 票证安全管理(1)领用单位应加强票证的安全管理,防止票证被盗用或伪造;(2)发现票证异常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情况,并配合调查处理。
四、税收票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4.1 税务机关监督税务机关将加强对票证管理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4.2 监督对象的配合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进行检查,确保税收票证的合规管理。
五、附则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关税收票证管理的规定将依照本办法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为“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如有变动,将及时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前言
税收票证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于实现税收收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税收票证管理的规范化监管,税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本文将对这些实施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阐述。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内涵
一、税收票证的种类
税收票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种。
不同类型的税收票证在使用和管理方面也有所不同。
二、税收票证的使用范围
税收票证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纳税人对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开具的票据。
其中,销售货物需要开具的票据主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劳务需要开具的票据是普通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主要适用于机动车销售领域。
三、税收票证的领用与使用
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领用与使用是受到税务监管的。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领用税收票证的申请。
领用后,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
使用税收票证,将其开具给购买方,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四、税收票证的保管与管理
为了确保税收票证的安全与完整,纳税人需要严格遵守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保管和管理规定。
对于已使用或者失效的税收票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或报废,避免出现使用重复或者作假的情况。
五、税收票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了税收票证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税收票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作用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旨在加强对税收票证的规范化管理,提升税收管理的效率和精度,增强税收监管的有效性,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也有助于提高纳税人自律意识和诚信度,促进税收法制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结语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是税务管理中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于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作用。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税收票证,保障税收管理的公平和透明。
相信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共同努力下,税收票证管理规范将得到更好地落实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