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标准版)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

批准:审核:编写:供热系统管理制度(一)普通要求1 .保证供热采暖系统按时供热、停热,实现采暖期内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运行,确保供热质量。
2. 贯彻有关运行管理制度,检查并考核实施情况。
3 .各类操作人员应熟悉、掌握供热采暖系统有关运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4. 各类操作人员应做好相关运行记录并及时归档。
(二)运行制度建设1. 运行管理部门逐步完善制定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运行记录制度、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水处理化验制度、设备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查制度、锅炉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2. 人力、运行、客服等部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和考核办法,监督规章制度的实施。
(三)运行技术管理1. 运行准备阶段1.1 运行部门应根据供热能力定制整个采暖期的燃料及物资储备计划,并按照计划落实资金,备齐采暖期间常用的消耗物料和设备易损件。
1.2 人力部门应对供热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操作。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特种操作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操作。
1.3 供热系统运行技术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绘制供热调节曲线表、供热及供电系统平面图和系统图,并编制所有的运行记录文件及报表。
1.4 客服部门应向采暖用户公示系统上水时间、报修、服务电话,做好系统的上水工作和管网的检漏、排气工作,待系统上压后及时进行冷态试运转。
1.5 正式供热7 日前,城市热网热力站、管线应按运行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锅炉供热应按运行管理制度的要求,完成对供热采暖系统的全面检查和维修,并对锅炉本体、辅助设备、安全附件和电气设备等进行最后的全面检查和处理,记录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1.6 在规定的采暖期开始前7 日内,进行点火、升温,并做好系统的热态试运行。
1.7 试运行期间,应加强系统调节,解决热网水力失调及局部不热的问题。
1.8 对于新接用户,应提前熟悉相关设备和档案资料,视新接用户规模,在规定的采暖期开始前不少于7 日做好1.6 和17 项工作。
供暖供热规章制度表范本

供暖供热规章制度表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暖供热工作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供暖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办公楼、商业场所等。
第三条供暖供热工作应当遵循“安全、节能、环保、高效”的原则,确保供热设施运行稳定,保障用户的正常用热需求。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暖供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确保供暖供热服务质量。
第五条供暖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关注节能环保工作,积极支持低碳供热,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供暖供热设施管理第八条供暖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如有故障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运行安全稳定。
第十条供暖供热单位应当做好设施保养工作,定期更换易损件,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供暖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保障在紧急情况下用户的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供暖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档案,详细记录设备的安装、维修、更换等情况,便于管理和查阅。
第十三条供暖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维修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设备维护维修。
第十四条供暖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热水质量达标。
第十五条供暖供热单位应当做好设施的防冻工作,确保在寒冷天气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十六条供暖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详细记录用户信息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费用,如有拖欠行为,供暖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服务。
第十八条用户在使用供暖设施时应当注意节约能源,避免浪费。
第十九条用户在发现供暖设施有故障时应当及时向供暖供热单位报告,配合处理。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2020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2020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2020版)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热企业(单位)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与锅炉房、热力站、室外供热管线和室内采暖系统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为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811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CJJ/T88城镇供热系统安全技术规程JB/T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DB11/097低硫散煤及制品DB11/139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8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11/T466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3管理工作总体目标3.1供热企业(单位)应在保障供热质量的同时,规范对采暖用户的服务。
3.2供热企业(单位)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实现供热系统的节能减排,保障各项环保指标达标。
3.3.供热企业(单位)应确保整个供热系统的设备完好,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3.4供热企业(单位)应供热系统在采暖季节内的能耗进行计量和统计,建立成本核算体系。
供热运行记录管理制度

供热运行记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运行记录管理,保证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供热运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供热单位。
第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运行记录管理制度,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执行。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运行记录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供热运行记录档案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保存供热运行记录资料。
第二章供热运行记录内容第六条供热运行记录应当包括供热设施的日常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情况、故障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供热运行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供热设施的运行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上报。
第八条供热运行记录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随意更改、涂改。
第九条供热运行记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确保资料整齐清晰。
第十条供热运行记录应当定期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供热运行记录管理流程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确定供热运行记录的管理责任人,明确其责任范围。
第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编制供热运行记录管理手册,明确供热运行记录的填写要求和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供热运行记录管理流程包括填写、审核、归档等环节,各环节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运行记录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供热运行记录管理措施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运行记录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激励工作人员认真填写供热运行记录。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运行记录的监督,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建议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供热运行记录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供热运行记录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供热运行记录资料,不得随意销毁。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供热运行记录安全保密制度,确保记录资料的安全性。
关于供暖运行规章制度

关于供暖运行规章制度一、供暖设施安全管理1.供暖设施安全检查:每年定期对供暖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查、修复。
2.供暖设施电气安全:对供暖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测,确保线路、开关、插座等安全可靠。
3.燃气供暖安全:燃气供暖设备必须定期检验,燃气管道、阀门等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4.供暖设备排放检测:对燃煤、燃气供暖设备的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和治理,保障环境安全。
二、能源消耗管理1. 能源消耗监测:对供暖设备消耗的能源进行监测,统计能源使用情况。
2. 节能技术应用: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如余热利用、高效燃烧等,降低能源消耗。
3. 能源消耗分析:定期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分析,找出浪费点,制定优化措施。
4. 节能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宣传活动,提高供暖用户的节能意识,积极参与节能工作。
三、运行维护管理1.供暖设备运行记录:对供暖设备的运行参数、故障情况进行记录,建立档案。
2.运行维护计划:制定供暖设备的运行维护计划,定期进行检查、保养。
3.设备维修保养:设立专门的维修团队,对供暖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保障设备运行稳定。
4. 紧急应急措施:建立供暖设施紧急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故,保障安全。
四、责任落实1.责任明确:明确各级组织机构对供暖运行的责任,设立相关岗位,分工明确。
2.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究。
3.奖惩机制:建立供暖设施运行绩效评价机制,对优秀者给予奖励,对不力者进行处罚。
4. 安全监督:加强对供暖设施运行的监督,建立安全检查、监控系统,保障供暖设施安全运行。
五、信息化管理1.信息采集:建立供暖运行信息采集系统,实时监测设备运行数据。
2.信息共享:实现供暖设施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完整的信息共享网络。
3.数据分析:运用大数据技术对供暖设施运行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4.信息安全:采取措施确保供暖设施信息的安全,防止泄露、被篡改。
综上所述,供暖运行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供暖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北京供暖报停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北京供暖报停管理规定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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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499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标准版)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热企业(单位)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与锅炉房、热力站、室外供热管线和室内采暖系统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为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811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CJJ/T88城镇供热系统安全技术规程JB/T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DB11/097低硫散煤及制品DB11/139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8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11/T466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3管理工作总体目标3.1供热企业(单位)应在保障供热质量的同时,规范对采暖用户的服务。
3.2供热企业(单位)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实现供热系统的节能减排,保障各项环保指标达标。
3.3.供热企业(单位)应确保整个供热系统的设备完好,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3.4供热企业(单位)应供热系统在采暖季节内的能耗进行计量和统计,建立成本核算体系。
4岗位职责4.1总负责人职责4.1.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和文件。
4.1.2主持供热企业(单位)的全面工作,实现供热采暖系统管理工作总体目标。
4.1.3负责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职工培训和班组建设等基础工作。
4.1.4负责组织、协调、检查供热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等业务工作。
4.2运行维修管理负责人职责4.2.1在总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企业(单位)运行、维修、节能、环保、水质、热计量和供热质量等管理工作。
4.2.2负责制定专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运行、维修、节能、环保、水质、热计量和供热质量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培训。
4.2.3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4.2.4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技术支持工作。
4.2.5负责贯彻执行供热采暖系统运行及维修中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2.6负责执行本企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
4.2.7协助本企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查明供热运行事故原因,及时处理并进行事故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及改进措施。
4.3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4.3.1负责制定本企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培训。
4.3.2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4.3.3负责本企业(单位)各类事故原因的分析、处理及上报。
4.4服务经营管理负责人职责4.4.1负责本企业(单位)供热服务管理工作,制定供热服务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4.4.2负责本企业(单位)供热收费管理工作,制定收费管理制度,建立供热预算和成本核算体系,并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4.5档案信息管理负责人职责4.5.1负责制定本企业(单位)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5.2负责检查和考评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4.5.3负责本企业(单位)各类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5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5.1供热企业(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本企业(单位)的实际和供热运行的规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包括技术、管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供热标准话体系,不断加强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
5.2供热企业(单位)应根据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客观需求,不断健全、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维系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
5.3供热企业(单位)应加强标准化管理,按照供热标准化体系的要求,制定、完善和执行相关标准。
6运行管理6.1一般要求6.1.1保证供热采暖系统按时供热、停热,实现采暖期内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运行,确保供热质量。
6.12贯彻有关运行管理制度,检查并考核实施情况。
6.1.3各类操作人员应熟悉、掌握供热采暖系统有关运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6.31.4各类操作人员应做好相关运行记录并及时归档。
6.2运行制度建设6.2.1供热企业(单位)应根据相关规范制定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运行记录制度、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水处理化验制度、设备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查制度、锅炉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6.2.2结合本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和考核办法,监督规章制度的实施。
6.3运行技术管理6.3.1运行准备阶段6.3.1.1供热企业(单位)应根据供热能力定制整个采暖期的燃料及物资储备计划,并按照计划落实资金,备齐采暖期间常用的消耗物料和设备易损件。
6.3.1.2燃煤供热企业(单位)应按照大宗物资比质比价的原则签订购煤合同,并按照DB11/097的规定购煤,有储备场地的在10月31日前应完成需煤量的60%,并做好每场都喷洒和覆盖工作;储煤场地不足的,应签订并执行购销合同。
6.3.1.3应对供热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操作。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特种操作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操作。
6.3.1.4供热系统运行技术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绘制供热调节曲线表、供热及供电系统平面图和系统图,并编制所有的运行记录文件及报表。
6.3.1.5应向采暖用户公示系统上水时间、报修、服务电话,做好系统的上水工作和管网的检漏、排气工作,待系统上压后及时进行冷态试运转。
6.3.1.6正式供热7日前,城市热网热力站、管线应按CJJ/T88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锅炉供热应按DB11/T466的要求,完成对供热采暖系统的全面检查和维修,并按JB/T10354的要求对锅炉本体、辅助设备、安全附件和电气设备等进行最后的全面检查和处理,记录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6.3.1.7在规定的采暖期开始前7日内,应按JB/T10354的要求点火、升温,并做好系统的热态试运行。
6.3.1.8试运行期间,应加强系统调节,解决热网水力失调及局部不热的问题。
6.3.1.9对于新接用户,应提前熟悉相关设备和档案资料,视新接用户规模,在规定的采暖期开始前不少于7日做好6.3.1.6和6.3.17项工作。
6.3.2运行阶段6.3.2.1供热单位应掌握每天的气象资料,根据气象变化对各项参数进行及时、科学的调整并记入运行日志,保持运行工况和用户室温的稳定。
6.3.2.2对锅炉及辅助设备的自控系统和仪表进行检查、调试,使其达到正常运行和指示状态,对运转和指示不正常的应及时处理。
6.3.2.3锅炉及供热系统采用计算机监控的,应定期进行校验,保证其正确、灵敏、可靠,计算机应配有性能可靠的停电保护装置、连锁装置、手动和自动转换装置。
6.3.2.4城市热网运行、调节和检修应有调度指令,调度指令在执行过程中应由运行人员、调度员、运行维修管理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
6.3.2.5供热期间,每周对供热管网至少检查一次,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6.3.2.6发生故障时,按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的、抢修并合理调配负荷。
6.3.2.7每年2月15日前,完成供热采暖系统的年度普查工作,并按照DB11/T466的要求,于供热结束后20日之内,完成年度设备检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工作。
6.3.2.8供热系统停运时,应严格按照停运方案或调度指令进行各项操作,并及时完成停炉后的现场清扫整理、能源计量统计和人员安排等收尾工作。
6.3.3运行总结阶段6.3.3.1完成采暖期能耗分析。
6.3.3.2完成采暖期设备及系统运行状况分析。
6.3.3.3整理采暖期运行记录及各种资料,立卷归档。
6.3.3.4每年4月20日前完成采暖期供热运行阶段总结报告。
6.4运行水质管理6.4.1水质管理应按GB/T16811的要求执行。
6.4.2水质化验员应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操作和记录。
6.5运行节能管理6.5.1供热企业(单位)应建立运行节能管理制度和能耗统计分析管理体系,并组织培训和实施。
6.5.2供热企业(单位)应根据系统运行情况采用适宜的节能技术措施(如气候补偿技术、余热回收技术、锅炉集中控制技术、水泵风机变频技术、分时分区控制技术、水力平衡调试技术等),实现系统节能降耗。
6.5.3耗能设备应全部选用节电设备,推广使用节水新技术、新产品,合理选用水泵、风机和阀门等。
6.5.4应对锅炉和换热站的能耗进行单独计量,并统计、分析、复核能耗水平。
6.5.5用水设备宜采用循环水,减少直接排放。
6.5.6新建居住建筑应在锅炉房出口以及热力站换热器的二次水出口设置计量总输出热量的热量表,在各楼栋设楼栋热量表并设置分户热量分摊装置或方法。
在供热开始和结束时准确读取相关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实行能耗统计管理。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实施节能改造时,其热计量应按DB11/381的要求执行。
供热采暖系统的锅炉运行效率、一次管网输送效率以及二次管网输送效率的核算方法可参考附录A。
6.5.7应按照DB11/T466的要求,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检验,并建立管理档案。
6.5.8应对各种能耗进行统计分析,自行检查本供热采暖系统实际的能效水平,评价节能潜力,提出整改措施,进行节能改造。
6.6运行环保管理6.6.1运行环保管理工作应按照DB11/139执行。
6.6.2应保证所有、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达标运行。
6.6.3应采用先进设备对环保设施进行在线监测。
7维修管理7.1维修管理工作应实现供热采暖系统完好,确保供热安全运行和节能环保达标。
7.2一般要求及维修制度建设、维修技术管理、维修施工管理、维修物资管理、维修档案管理等工作要求,均应按DB11/T466的要求执行。
8质量管理8.1供热企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供热质量管理规定,根据供热规模设置供热室温监测点,定期测温,做测温记录,检验供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