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扶助照顾残疾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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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残疾人2024年补助政策是什么

河北残疾人2024年补助政策是什么

河北残疾人2024年补助政策是什么《河北残疾人 2024 年补助政策是什么》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

在河北,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政府不断完善和出台相关的补助政策。

那么,在 2024 年,河北残疾人又能享受到哪些具体的补助政策呢?首先,在生活保障方面,河北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会提供生活补贴。

这些补贴将用于改善他们的日常生活条件,包括购买生活必需品、支付水电费等基本开销。

补贴的标准会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对于那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就业获得收入的残疾人,政府会将他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同时,对于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还会给予额外的生活补助,以体现对这一群体的特殊关怀。

在医疗保障方面,河北残疾人也能享受到一系列优惠政策。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通常会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在就医过程中,残疾人可以优先挂号、就诊、取药等,减少排队等待的时间。

对于需要长期服药或康复治疗的残疾人,政府会通过医保报销、医疗救助等方式,降低他们的医疗费用支出。

在康复服务方面,2024 年河北将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投入。

政府会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

比如,为视力残疾人提供助视器,为听力残疾人提供助听器,为肢体残疾人提供轮椅、拐杖等。

同时,还会建立更多的康复机构,培养专业的康复人才,提高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教育也是残疾人补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资助,确保他们能够和正常孩子一样接受早期教育。

在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不仅可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还会得到特殊教育资源的支持,如特殊教育教材、无障碍学习环境等。

对于考上高中、大学的残疾学生,政府会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就业是残疾人实现自我价值、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

河北省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年每月多少钱啊

河北省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年每月多少钱啊

河北省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年每月多少钱啊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他们在生活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河北省出台了一系列残疾人补贴政策。

然而,关于 2024 年河北省残疾人补贴的具体金额,还需要综合多个因素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河北省残疾人补贴政策的分类。

一般来说,残疾人补贴主要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是针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则是针对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那么,这些补贴的标准是如何制定的呢?这通常会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残疾人的实际生活需求等因素。

河北省是一个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省份,不同地区的补贴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

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补贴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

例如,在省会石家庄,2023 年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能达到每月_____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月_____元。

而在一些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补贴标准可能会稍低一些。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 2024 年,补贴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

这种调整通常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物价的上涨会使得残疾人的生活成本增加,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投入的资金也可能会增加,从而有可能提高补贴标准。

然而,要准确预测 2024 年河北省残疾人补贴的每月具体金额并非易事。

这是因为在制定补贴标准的过程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评估和决策程序。

政府相关部门会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残疾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和需求,同时也会对财政资金的安排进行合理规划。

此外,残疾人补贴政策的实施还与相关的认定程序和管理机制密切相关。

残疾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认定,以确保补贴能够发放到真正需要的人手中。

在申请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供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冀民〔2017〕105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民〔2017〕10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厅直属优抚医院:现将《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2017年11月9日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增强他们的荣誉感、获得感和被尊崇感,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短期疗养计划的制定、参加短期疗养人员的确定等工作。

第三条各级优抚医院、光荣院是承担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的服务机构,负责优抚对象入院前的协议签订、入院优抚对象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疾病治疗、身体康复、饮食保障以及短期疗养人员的接送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短期疗养对象范围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上人员中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优抚对象。

第五条短期疗养对象条件原则上要生活能自理,无传染病、危急重病,适合参加集体疗养。

第六条短期疗养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统一组织、分期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避免因组织不力、沟通不畅、协调不当等原因引发矛盾和事故。

第七条短期疗养对象应优先安排“三老”优抚对象(老残疾军人、老“三属”、老复员军人)和空巢优抚对象。

对已参加过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在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未全部参加疗养之前,不再安排。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训残疾人康复专业医务人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康复医学科室应当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与训练、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预防与康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给予补贴,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
残疾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所需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和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合法证件。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任何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禁止侮辱、侵害、遗弃残疾人或者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鼓励、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部门应当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下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
总 则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6•【字号】冀政字〔2015〕7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逐步完善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现就我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补贴对象(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范围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等需要长期照顾的其他等级残疾人,逐步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补贴标准(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补贴力度,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

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

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2.09【实施日期】201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5号)《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已经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平等的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用本规定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领导,将扶助残疾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助措施,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体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政府的委托,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向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扶助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扶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扶助残疾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志愿者扶助残疾人活动。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2•【字号】政字[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政字〔2006〕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冀政〔2005〕4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意义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涵括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内容,目的在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近年来,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

但是,由于自然条件、天灾人祸等原因,尚有不少特困人口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困难群众面临的问题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在基本生活之外,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困难进一步突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力度明显不足,城乡差别进一步加大。

因此,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势在必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工作,尽快建立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及与制度相适应的领导组织、运行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精神,以建立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建立健全切合本地实际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使各类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应有的救助。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办字[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3〕第381号)和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救治对象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

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切实保证流浪乞讨病人得到及时救治。

二、确定定点医院邢台市市区将市人民医院和矿务局医院作为治疗一般性疾病的定点医院;将桥东区精神病医院作为治疗精神病的定点医院;将市第二医院作为治疗传染病的定点医院。

三、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综合救助管理工作,对救助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帮助流浪乞讨病人离院并妥善安置。

公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在执行公务时遇到流浪乞讨病人,应及时送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同时通知民政救助管理部门到场甄别,办理交接手续;协助民政部门和救治定点医院做好流浪乞讨病人身份的鉴定工作;对有肇事、滋事行为或已立案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城管部门:城管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要及时送往定点医院,同时通知民政救助管理部门甄别,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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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扶助照顾残疾人实施办法邢台市扶助照顾残疾人实施办法邢>[1995]26号1995年11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心理、生理、和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残疾人在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市区级残疾人联合会登记、编号后发给《残疾人证》。

第四条《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加盖钢印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康复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康复项目和下达的任务指标,组织民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采取措施,做好当地残疾人的康复医疗工作。

第七条卫生、民二、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康复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应开设康复医学课程,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与训练。

第八条残疾人在全市范围内的各医疗部门就医,优先挂号、优先安排床位。

第九条残疾职工接受国家确定的重点康复项目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酌情报销。

职工未成年的残疾子女接受康复医疗的费用,职工所在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属于救济对象的残疾人确需接受康复医疗的,当地民政部门应给予适当救济。

第十条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福利院、精神病康复医辽、残疾人康复中心等为残疾人业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康复工作人员,指导和帮助残疾人进行生理功能的康复训练。

第十一条条级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业务站或者供应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维修业务,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一定扶持。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民二、卫生和残联部门要依托城乡基层组织、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建立一个或几个社会区域康复站,开展康复工作,使广大残疾人得到实用、简便、有效的康复业务。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在学校增设弱智儿童学习班,负责对弱智儿童的智力康复。

第十四条教委、残联要在各县市区逐步办一个归属教委领导下的计划单列聋儿听力语训班,负责对当地聋儿进行语言训练,上级教委、残联要分批分期对聋儿教师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就当组织卫生、防疫、计生委、环保等有关部门积极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防治地方病知识。

针对遗传、疾病、事故、灾害、药物中毒、环境污染和其它致残因素,积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三章教育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就当重视和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工作,制订规划,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十七条国家、集体和个人开办的幼儿应当积极接纳能适应集体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

第十八条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其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对接受义务教育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的子女,学校应当酌情免收或者减收其学杂费。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县市应当在统一规划下建立盲、聋、哑学校和弱智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有计划地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推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第二十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聋哑人手语、盲文翻译人员应按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二条各地征收的教育附加费要有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

国家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所需基建投资,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列入当地基建。

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多>道、多层次、多种形势,合理安排具有一事实上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是本县市区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残疾人劳动业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各级残疾人劳动业务机构,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劳动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负责收取和管理残疾人就业基金等业务,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综合配套业务。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休、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岗位和工种特点,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对国家分配的各种专业的残疾毕业生,只要专业对口,岗位适宜,有关单位应予接收。

第二十七条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业务机构报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由市残疾人工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政部门、劳动业务机构、残疾人组织、街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九条社会福利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

社会福利企事业组织的生产、生活用车,经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

社会福利企业事业组织对减免的各税费,应当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和残疾人公共福利事业。

第三十条对残疾人从事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核发规定优先核发执照,在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免收或者减占地、卫生、环保、治安等用。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投资少、销路稳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者调剂给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所在的企事业组织应当重视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合理确定工作岗位和劳动定额,配置合适的工装,夹业生产经营。

残疾职工在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劳保福利、工资待遇以及转正、晋级、聘用、聘评职称等方面,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三条企业开除残疾职工,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对被、辞退、除名和开除的残疾职工待业保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待业保险金;劳动就业业务机构应当提供再就业的机会。

残疾职工对企业辞退、除名和开除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并在技术、资金、生产业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从事农业生产困难较大的残疾人,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公益性辅助劳动。

第五章文化生活第三十五条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

第三十六条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期间,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剧院、电影院、俱乐部、文化宫、展览厅、体育场(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举办残疾人文艺调演、残疾人运动会,以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增强身体素质,发现、培养、选拨优秀选手,参加全省、全国和国际性比赛与交流。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参加文艺演出、体育集训、比赛、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提供方便,并保证其工资、奖金、。

第三十九条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和大中型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开辟残疾人文化室、残疾人之家等活动场所,积极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章福利第四十条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来源的残疾人,属于城镇户口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或者由社会福利院安置;属于农村户口的,按照《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入敬老院或者社会区域分散供养的办法予以安置。

第四十一条,但家中有亲属依靠或者有经常收入,要求社会福利院或者精神病院代养的残疾人,社会福利院应当尽量予以接收,所需费用由供养人负担;确有困难的,供养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免收本人的农业税、各种提留和公益事业费。

对农村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经自身努力,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该村平均水平的贫困户,可给予免缴集体提留、免摊义务工的照顾;对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负担的残疾人的特困户,给予扶持和救济。

第四十三条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残疾人,生活不便,需要农村一方到城镇落户的,计划、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农转非”指标内优先考虑,其子女为农村户口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予就近安排。

第四十四条社会公共业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业务和辅助性业务。

残疾人搭乘邢台市范围内的国营、集体、人个营运汽车时,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

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在乘火车、长途汽车时,可提前进站。

随身携带的必要辅助器具可以免费邮寄。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主要公共文化体育等活动场所设立方便残疾人使用的设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所在村(居)委会及单位,应当支持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对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侵害残疾人人身权得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人员,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或者责令改正;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或承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或充实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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