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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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韶府〔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韶府〔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精神,完善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及权益保障制度,推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18年,全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地区间残疾人事业发展差距明显缩小,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协调、相适应。

到2020年,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残疾人安居乐业,生活殷实、幸福、更有尊严,达到高质量的全面小康水平。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一)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水平,适时适度扩大覆盖范围。

落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以及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低保对象及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二)完善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负担部分由政府支付,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韶府办〔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韶府办〔201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兜住兜牢民生底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工作。

2017年5月,市政府成立了韶关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各项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市民政局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体系、实施细则和保障标准,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指导县(市、区)落实农村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加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护理工作,通过公建民营方式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指导各县(市、区)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做好“救急难”工作。

编制社会救助工作经费预算,统筹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

韶关残疾人补贴新标准

韶关残疾人补贴新标准

韶关残疾人补贴新标准近年来,韶关市政府不断加大对残疾人的关爱力度,不仅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还对残疾人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生活需求。

本文将就韶关残疾人补贴新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首先,根据最新的政策文件,韶关市对残疾人补贴标准进行了全面提升。

针对不同等级的残疾人,补贴金额有所不同。

一级残疾人将享受更高的补贴标准,而二级、三级残疾人的补贴金额也有相应提高。

这一举措将有效缓解残疾人家庭的经济压力,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其次,新的补贴标准将更加注重残疾人的实际需求。

除了对残疾人本人进行补贴外,还将对残疾人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这意味着,残疾人的家庭也能够得到一定的帮助,从而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更好地关心和照顾残疾人。

再次,韶关市政府还将加大对残疾人的康复和教育支持力度。

除了经济补贴外,政府还将加强对残疾人的康复服务,提供更多的康复设施和专业人员支持,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残疾人教育的支持力度,为残疾儿童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和条件,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学习和发展机会。

最后,韶关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和宣传。

除了提高补贴标准外,政府还将加大对残疾人权益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对残疾人的理解和关爱。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总的来说,韶关残疾人补贴新标准的出台,将为残疾人及其家庭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

希望全社会都能关注和支持残疾人群体,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残疾人的权益和福祉共同努力!。

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已经2005年1月1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建华二OO五年二月三日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持有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残疾人贫困户应优先列为扶贫对象,有关部门和组织给予重点扶持。

符合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应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优先安置进福利院、敬老院供养。

第四条对因企业转制、破产而失业的残疾职工,应参照本单位因病致残相应标准,照顾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第五条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减免下列费用:(一)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工本费;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从事家庭经营或聘请帮工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给予减收50%优惠。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食品企业开业审查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和预防接种劳务费减免30%;免收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民政部门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四)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免收;尚无规定的,给予减收50%的优惠。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标准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韶府[2001]115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9.12
【实施日期】2001.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府[2001]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于1991年5月7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的补充通知》(韶府发[1991]34号),对韶关市区城镇户口优待对象优待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近10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补充规定使市区的优待统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较好地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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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韶人社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韶人社规[2019]1号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9〕8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韶府〔2018〕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

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六)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

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韶关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募捐和捐赠第三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第四章监督与信息公开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韶关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韶关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保障捐赠人、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每年6月30日为“广东扶贫济困日”。

韶关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是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10月17日全国“扶贫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实施、扶贫济困、共促发展、共享成果的要求,以促进我市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全市性扶贫济困活动。

第三条韶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韶关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负责活动的执行实施,韶关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

第四条受赠人是指市、县设置的慈善会。

市、县红十字会以及其他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参与韶关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可在当年5月31日前向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指定受赠人。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粤府令第115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粤府令第115号《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第一条为帮助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条件的地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给予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适当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康复救助,对重症入院的贫困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

第四条民政部门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应当优先安排进福利院、敬老院供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确保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人治疗、肢体残疾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病)治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贫困残疾人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以上公办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第六条残疾人联合会对贫困残疾人、有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第七条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属于贫困残疾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残疾鉴定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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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
(韶府令第93号)
《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法制审核号:韶府规审[2012]3号),已经2012年4月6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长艾学峰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

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

第三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卫生部门共同确定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做好残疾评定工作。

《残疾人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经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审定,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颁发。

第四条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按照当年本级福利彩票收入不低于20%的比例划转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低收入家庭中无任何收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和依老养残家庭的残疾人本人应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贫困残疾人应优先列为扶贫对象,有关部门和组织给予重点扶持。

对遭受重大意外事故或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给予临时的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七条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和组织优先安置其进福利院、敬老院等公益性托养机构供养。

第八条各级政府将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纳入扶贫规划,优先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

对农村住房困难的残疾人,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
元的危房改造补贴,其经费由当地县级政府统筹解决。

第九条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政府以最低缴费档次给予缴费,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本市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残疾人、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精神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需缴费用按照上级规定由省及地方政府财政补助。

逐步帮助全市农村残疾人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纳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十二条本市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

第十三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单位免收普通门诊费、急诊挂号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减免50%。

各级公立医疗单位住院床位费减免50%,大型设备(DR、CR、DSA、CT、MR、LA、MRI、SPECT、B超)检查费减免20%,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和取药四优先。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头胎的残疾孕妇,凭《残疾人证》给予3次免费孕检。

具体办法由卫生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对因企业转制、破产而失业的残疾职工,符合省有关文件关于因工致残级别和安置标准规定的,在职工安置时给予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第十五条小腿、大腿(非关节部位)截肢者到市残疾人联合会安装现代
普及型假肢,首次给予免费。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部门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

对轻度弱智儿童要求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校不得拒收。

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提供优惠和帮助;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免收书杂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并对其中寄宿学生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伙食补贴。

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贫困残疾人,其所在学校应适当减收学杂费,逐步推行适龄残疾学生免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对考入大、中专院校、高中的贫困残疾学生,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在专项经费中予以补助。

补助标准为大专以上每人每年800元;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每人每年600元。

第十八条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接受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减收50%。

残疾人参加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班,3次以内免收培训费。

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条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减免下列费用:
(一)卫生部门收取的工作场所卫生监测费和产品抽检的卫生质量检验费减免30%。

(二)民政部门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免收;尚无规定的,给予减收50%的优惠。

(四)公安部门免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五)环卫部门免收公共卫生有偿服务费。

(六)对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符合办医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证照。

(七)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残疾人个人取得下列收入,减征或免征有关税收:
(一)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他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工资、薪金收入,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至5万元(含5万元)的,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给予每人每天5元的补贴。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经批准修建改建住宅,根据具体情况减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在安置地段、楼层上适当照顾。

残疾人家庭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各种费用减免50%。

对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四条对居住在城镇的残疾人家庭,免收优待统筹费;对同一户口簿中有残疾人成员的家庭,公安机关免收治安联防费。

残疾人在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或到期换证时,公安机关免收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煤气管道和水表等,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减收50%的安装电话工料费、煤气管道初装费和自来水安装费。

残疾人家庭有线电视初装费、基本收视维护费、电脑宽带网费按50%收费。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本市行政区内的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等公共场所;免费进入本市对外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

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场所。

残疾人经批准使用公共场所开展节日活动的,免收有关费用。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阅览)证。

第二十七条盲人、一级肢残的残疾人和持有本市《残疾人士专用乘车证》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惠。

市交通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对《残疾人士专用乘车证》的管理。

本市对实施第一款优惠的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共同拟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应为残疾人获取政务信息提供方便。

市内公立传媒机构、大型公共场所、面向公众的重点服务行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逐步完善方便残疾人的各项服务。

铁路、公路、邮电、医院、公安、旅游区和社会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等对外服务单位应当设立方便残疾人办事的窗口,并挂有明确的标识;火车站、汽车站应当设立方便残疾人优先上车的候车室与通道。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重度残疾人,是指依法被评定为一、二级残疾且户籍在本市的各类残疾人。

(二)一户多残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持有《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本市的残疾人的家庭。

(三)贫困残疾人,根据《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第二十二条确定。

(四)依老养残家庭,是指依靠退休老人扶养的有《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本市的残疾人家庭。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2005年2月3日颁布的《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2001年2月27日颁布的《韶关市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韶府[2001]127号)有效期满,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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