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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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定期复核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定期复核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XX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定期复核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______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___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效益,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国务院、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在定期复核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阳光透明、公开公正、严格程序的原则,形成县、乡镇(街道)、村三级联动,民政、残联、财政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工作顺利实施,成立XX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民政局局长县残联理事长副组长:县民政局副局长县残联副理事长成员: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事务股股长县民政局低保所所长县民政局核对中心主任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事务股副股长县民政局低保所副所长县残联就业服务所所长县残联工作人员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事务股和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共同负责办理。

三、复核时间(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季度复核一次(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季度复核一次四、复核对象(一)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二)被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五、复核内容(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二)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三)是否存在残疾人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情况六、复核程序(一)各乡镇(街道)在每月___日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___号前)将申请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如死亡、退保、户口迁移等)的残疾人名单报送县残联。

(二)县残联对各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初核后送县民政局复核。

(三)县民政局收到残联初核名单后,在___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

(四)复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全县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组织一次抽查核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粤财社〔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残联,省直管县财政局、残联: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残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五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按规定征缴纳入省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省级残疾人就业统筹金,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集体研究、竞争性分配、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

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中府〔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日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残疾军人,按照本办法享受有关待遇。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本市户籍并持有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本市户籍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0-6岁残疾儿童是指本市户籍并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医学诊断证明的残疾儿童。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福利彩

广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福利彩

广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粤财社[2003]12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3.07.17
【实施日期】2003.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
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03〕12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根据省八届人大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共同制定的《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八届人大十次会议通过的《。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规章的部署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经市人民政府(含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和批准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七十四项法规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序号法规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理由───────────────────────────────────────1关于兴建人民路至六二三路穗府〔1986〕84号自然失效的高架路有关问题的布告(1986.10.17)2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市教育局穗革发〔1980〕90号穗府办〔1987〕90号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1980.6.27)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班(夜校)管理的意见管理的暂行规定代替3广州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穗革发〔1981〕130穗府〔1989〕90号广州法号(1981.8.24)市统计管理规定代替4广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5〕111穗府〔1989〕110号广号(1985.8.9)州市犬类管理规定代替5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穗府办〔1985〕126穗府〔1986〕65号广州的通知号(1985.9.17)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关于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党会房字〔1965〕131按粤府〔1983〕4号广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1965.5.5)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一由市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办理理的规定7关于加强维护白云山风景区穗革发〔1978〕18号穗府〔1986〕37号广州的通知(1978.3.17)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代替8广州市绿化管理奖惩办法穗革发〔1979〕126穗府〔1987〕77号广州号(1979.10.6)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代替9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穗革发〔1979〕125穗府〔1987〕85号广州规定号(1979.10.5)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0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穗革发〔1979〕154按粤府〔1983〕4号广的通告号(1979.12.17)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办理11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穗革发〔1980〕130穗府〔1987〕85号广州通知号(1980.9.3)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2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穗府〔1981〕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1981.10.20)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代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替行规定》13批转市人防办《关于高层穗府办〔1982〕64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1982.7.14)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告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代替14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穗府〔1982〕125号按新规定执行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1982.8.19)的补充通知15关于制止非法占地和违章穗府〔1982〕154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的通告(1982.10.30)规划法不符16关于江南大道两侧建设有穗府〔1983〕81号自然失效关问题的通告(1983.9.2)17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贯彻穗府〔1983〕36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国务院办公厅重申结合基(1983.4.16)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告》施办法代替18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买穗府〔1984〕15号已纳入国家土地法和广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的通(1984.3.12)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知实施细则19关于部分改革建筑报建审穗府〔1984〕17号穗府〔1989〕22号广州批工作的意见(1984.3.23)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0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穗府〔1984〕48号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后费试行办法(1984.7.1)已停止执行21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手续穗府办〔1985〕68号穗府〔1989〕22号广州的意见(1985.5.16)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2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18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通告(1985.10.16)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3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31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实施方案(1985.10.21)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4广州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穗府〔1986〕3号穗府〔1988〕27号广州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86.1.4)市房地产纠纷仲裁试行办法代替25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穗府〔1986〕33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建设和管理的办法(1986.4.12)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6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穗府〔1986〕104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城市规划工作几点改革意(1986.12.30)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见的请示》的通知施细则代替27广州市试点单位出售公有穗府〔1989〕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旧住宅试行办法(1989.1.25)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附件—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代替28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穗府〔1986〕7号按对外经贸部、海关总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1986.1.10)署(87)外经贸发进字第429号,国家计委、经贸部计经贸(89)16号执行29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穗府〔1986〕5号根据财政部、经贸部(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1.7)87)财商字第471号规定精神市财政局财企(90)79号文已提出改进出口收汇企业的奖励办法30广州市出口创汇生产企业穗府〔1987〕39号穗府〔1989〕3号广州特别优惠试行办法(1987.6.8)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法代替31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穗府办〔1983〕85号已失效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1983.11.29)3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穗府〔1985〕38号穗常发〔1987〕22号广条例(1985.4.9)州经济开发区条例代替3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穗府〔1985〕33号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不符管理试行办法(1985.4.9)34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穗府〔1982〕165号穗府〔1990〕83号广州《广东省优待烈属、军(1982.11.12)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的通知办法代替35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穗府办〔1984〕54号穗府办〔1989〕1号关《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1984.6.7)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费暂行规定代替的通知36关于对行人违反交通管理穗府〔1985〕62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规则的处罚(1985.6.4)发布的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7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穗府〔1985〕61号由穗府〔1989〕60号关罚的试行规定(1985.6.4)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的处罚的通告代替38关于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穗府〔1985〕60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市区违章的处罚试行规定(1985.6.4)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9关于查禁打击卖淫嫖娼等穗府〔1989〕117号期限已过“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1989.12.1)通告40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穗府办〔1988〕2号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另行的通知(1988.1.8)发文41关于安置待业知青集体企穗革发〔1980〕144由于税种改变,已不适业减免税的通知号(1980.10.8)用42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穗府〔1982〕158号已失效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1982.11.2)43关于在市区农副产品市场穗府〔1982〕168号已失效征收工商税的布告(1982.11.13)44关于组织个人购买住宅试穗府函〔1984〕204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行办法的复函号(1984.5.2)45关于抓紧做好一九八四年穗府〔1985〕51号度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工作(1985.5.15)自然失效的通知46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穗府办〔1985〕138自然失效府办〔1985〕156号(1985.11.7)通知47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集穗府〔1985〕143号自然失效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1985.8.24)通知48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穗府〔1986〕21号自然失效省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问(1986.3.11)题的通知49关于发挥广州地区科技优穗府〔1987〕10号文件中有关中央、省属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1987.2.26)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定技成果转让提奖金征免奖金税的规定已失效50关于免征奖金税问题的复穗府办函〔1985〕37自然失效函9号(1985.10.21)51对市民政工业公司滥发奖穗府办函〔1986〕40过时失效金问题的复函号(1986.2.27)52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穗府〔1986〕5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6.17)的通知》53关于印发广州市第十届运穗府办〔1988〕52号自然失效动会竞赛规程总则(1988.6.14)54广州市开展清仓利库、挖穗府〔1988〕76号自然失效掘资金潜力实施办法(1988.8.22)55广州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穗府〔1989〕3号期满失效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1989.1.3)法56广州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穗府〔1987〕57号按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租赁经营试行办法(1987.9.7)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执行57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1〕1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机关、工厂、企业(1981.10.16)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托幼园(所)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增收管理费的报告58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5〕7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1985.5.5)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59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穗府〔1983〕91号自然失效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1983.9.28)定的通知60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穗府〔1986〕74号穗府〔1988〕50号关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9.9)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代替61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穗府〔1984〕53号由穗府办〔1989〕25号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1984.8.18)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代替62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穗府〔1983〕107号由国务院国发〔1986〕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1983.11.21)77号改革劳动制度“四休退职工子女工作的通个规定”代替知》的通知63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穗府〔1987〕32号由穗府〔1989〕91号广劳动管理实施办法(1987.5.20)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代替64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穗府〔1986〕76号由穗府〔1990〕60号广力管理规定(1986.9.15)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代替65批转市计委、市劳动局穗府〔1988〕60号自然失效《关于改革劳动工资计划(1988.7.20)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6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穗府〔1982〕10号1987年3月7日市政府颁管理试行办法(1982.1.16)发的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7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穗府办〔1983〕80号自然失效证经营的工作方案(1983.11.8)68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穗府办〔1983〕89号国发〔1987〕85号关于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1983.12.1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代替69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放宽穗府办〔1984〕71号自然失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1984.10.29)告》的通知70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穗府〔1981〕63号自然失效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报(1981.12.25)告》的通知71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穗府〔1984〕78号按国家外汇总局〔1986 合补偿的暂行办法(1984.10.26)〕汇管字199号关于在全国实行留成外汇调剂办法办理72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穗府〔1985〕115号按国务院〔1990〕70号办法(1985.10.8)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若干问题的决定办理73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穗府〔1987〕11号过期废止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1987.2.2)管理的暂行办法74关于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穗府〔1988〕65号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安的通告(1988.8.2)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办理━━━━━━━━━━━━━━━━━━━━━━━━━━━━━━━━━━━━━━━——结束——。

广东省民办学校审批表(空白表)

广东省民办学校审批表(空白表)

编号:广东省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举办者:拟办教育机构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日期:年月日广东省教育厅制填表须知一、本表(含附件)应报一式两份,所有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五、除填写本表外,申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㈠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㈡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㈢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学历、从事教育时间证明的复印件㈣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㈤专任教师的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㈥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㈦学校章程(草案)六、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或《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另外还必须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七、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

八、教育机构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审批机关,一份退举办者。

一、简况表注:开办资金验资报告作附件(三)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个人独资举办者免填)注: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作附件(一)三、申请办学个人情况(法人独资举办者免填)四、拟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表五、拟任校长(负责人)履历表注: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作附件(二)六、拟聘任教职工情况表本页写不下,可另附页。

七、校园校舍设备情况表注: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作附件(四)八、办学审批(一)八、办学审批(二)。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9.22•【文号】国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

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

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

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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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3月24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
人联合会粤财社〔2014〕39号公布)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残联,各县(市、区)财政(税)局、残联: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和省政府批准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审定提高我省底线民
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请示》(粤人社报[2013]25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要求,现就2014年至2017年逐步提高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2014年至2017年逐步提高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其中残疾人生活津贴2014年从现行补贴标准100元/年.人提高到600元/年.人,2015年和2016年提高到1200元/年.人,2017年起提高到1800元/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4年从现行补贴标准600元/年.人提高到1200元/年.人,2015年和2016年提高到1800元/年.人,2017年起提高到2400元/年.人。

各地已实施残疾人补贴或相应救助制度的,高于此标准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二、补贴范围
(一)残疾人生活津贴的补贴对象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必须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包括以下五类人员: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
3.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残疾人(包括农村五保对象)、残疾军人;
5.残联、民政及社会单位集中托养(供养)的贫困残疾人、贫困残疾军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重度残疾军人。

三、资金安排
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
人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区)各级财政按规定从一般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扩大补贴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的,所需资
金由当地自行解决。

省财政根据人均财力水平和补助对象人数,将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县(市、区)划分为三类补助地区分别按50%、60%、70%的比例给予补助;珠三角地区自行解决。

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1/3,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省福利彩票公益金计提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
统筹安排2/3。

省补助办法(包括补助比例和分类地区)适用期限为2014—2017年。

从2014年起逐步提高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是省政府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心残疾人生活的重要体现,各级财政部门、残联要高度重视,及时将应由地方财政负责的资金筹集到位,并按规定尽快将补贴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残疾人生活津贴发放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和负担比例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本级的残疾人补贴资金。

四、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审批、公示、发放
(一)申报。

省残联会同省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前布置、组织补贴资金申报,申请享受残疾人生活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或《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

残联、民政和社会单位等集中托养(供养)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由集中托养(供养)单位统一向同级残联申报。

(二)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

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

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

县(市、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审批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批准。

不符合
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居(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集中托养(供养)的有关单位,并告知原因。

(四)公示。

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后,要将经批准的残疾人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7天,并通知所在乡镇、街道、集中托养(供养)单位等公示7天,做到应补尽补,不漏补、不错补。

对无异议的,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所辖地区残疾人(残疾军人)补贴数据汇总、填列《广东省残疾人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联合上报市残联、财政部门。

市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辖地区残疾人(残疾军人)补贴发放资料进行审核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在每年7月30日前将所辖地区残疾人(残疾军人)补贴数据汇总、填列《广东省残疾人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联合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五)发放。

省残联对汇总的全省残疾人补贴发放资料进行审核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在每年8月30日前将残疾人补贴发放数据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程审核报批后下达补贴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补贴资金后要会同同级残联在1个月内按规定将补贴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残疾军人)或监护人。

补贴资金通过拨入承担发放任务的代理金融机构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残联选择服务网
点多,方便残疾人或监护人就近领取补贴的代理金融机构,并将补贴对象的有关资料提交给承担发放任务的代理金融
机构。

应由各地自行解决或配套的补贴资金,要在每年10
月底前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残疾军人)或监护人。

残联、民政和社会单位等集中托养(供养)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的补贴资金,直接核拨到其所在单位发放。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要及时将补贴按规定发放
给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或监护人,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简便发放办法,提高效率,如结合低保补贴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等。

五、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残疾人生活津贴”和“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错补、不漏补、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各地在收到省补贴资金后要在1个月内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残疾军人)或监护人。

应由各地自行解决或配套的补贴资金,要及时筹集、足额安排到位,要在每年10月底前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残疾军人)或监护人。

六、资金绩效、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要定期对残疾人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补贴资金发放台帐,进一步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同时,残疾人补贴资金列入常规性绩效评价范围,省残联组织市县残联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有关市财政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财政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省财政厅将按规定对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批复。

此外,省财政厅将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和评价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评价。

附件:1.《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姓名性别民族相片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残疾人证号码户口
性质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户主姓名详细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经办人:联系电话:年月日(盖章)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经办人:
联系电话:年月日(盖章)县(市、区)残联、财政意见残联经办人:联系电话:财政经办人:
联系电话:年月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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