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前室集合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如何界定?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如何界定?
请问《低规》上9.2.2条:“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在条文说明中解释时说:“采用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顶层或上两层应有一定的开窗面积,除顶层外的各层之间可以灵活布置,例如:在一座5层的建筑中,1至3层可以不开窗或者间隔开窗。
”
问题1:规范1中的2㎡是指单层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吗?还是与规范2中说的一致,每5层的可开启外窗面积是2㎡?
问题2:条文说明中说5层的建筑只要顶层开窗面积够2㎡了底下几层都可以不开窗了,那要是20多层的建筑,条纹说明中只说开口面积宜适当增加,什么叫适当增加?可不可以1~5层按2㎡,6~10层也按2㎡算,11~15层同理?
问题补充:
我咨询了老工程师,回答是规范1中所说的可开启外窗面积是指单层的。
可是如果这样的说,条文说明中的举例解释就行不通了。
条文说5层的建筑,只要顶层的面积够了,1~3层都可以不开窗了.
一、规范1中的2㎡是指每一层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因为是前室不是楼梯间;
二、20多层的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建筑,要求应大于多层,不过高规的规定也是如此规定的,且2平方米可以在5层间任意调整(这是为了防止有3、4层的裙楼不好开口子),就算是建规也是说“宜”增加(可以不增加)。
特别提醒:高规规定除大于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宜自然排烟。
20多层大于50m,如果它是公共建筑则不宜自然排烟。
20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3 风管安装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关于防排烟的一些设计问题

防烟系统有关建筑专业常用的要求(民用建筑)1、防火规范8.5.1条摘选: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具体要求见防排烟规范3.1.2、3.1.3条,可以看图示帮助理解)2、防排烟规范3.1.3-2条摘选: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反之,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要求防排烟规范3.1.5条)。
3、防排烟规范3.1.4条摘选: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要求防排烟规范3.1.5条)。
4、防排烟规范3.1.6条摘选: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地下、半地下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 m²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5、防排烟规范3.2.1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 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6、防排烟规范3.2.2条: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 m²,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²。
7、防排烟规范3.2.4条: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应在距地面高度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可开启装置。
关于防排烟的一些设计问题

防烟系统有关建筑专业常用的要求(民用建筑)1、防火规范8.5.1 条摘选: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具体要求见防排烟规范 3.1.2、3.1.3 条,可以看图示帮助理解)2、防排烟规范3.1.3-2 条摘选: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反之,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要求防排烟规范 3.1.5 条)。
3、防排烟规范3.1.4 条摘选: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要求防排烟规范 3.1.5 条)。
4、防排烟规范3.1.6 条摘选: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地下、半地下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m2勺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5、防排烟规范3.2.1 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 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 3 层。
6、防排烟规范3.2.2 条: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m2。
7、防排烟规范3.2.4 条: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应在距地面高度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可开启装置。
防烟排烟系统重要考点

防排烟系统理解:和热烟相关的都设上面,和送风(冷空气)相关的都设下面。
防烟系统设计GB50016 <8.5.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 避难走道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 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敞开的阳台或凹廊作为前室(合用前室):见图集2 前室(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的自然通风外窗面积≥2m ²;合用前室≥3m ²。
《烟规》:(住宅类100m 分界;非住宅类50m 分界)3.1.1 建筑高度≤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建筑高度≤100m 的住宅,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孟川:前室和楼梯间只要满足条件都可以自然通风)3.1.2{较低建筑} 建筑高度≤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建筑高度≤100m 的住宅,当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送风口设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3.1.3 建筑高度>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建筑高度>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不论有无外窗必须用机械送风)3.1.5 当防烟楼梯间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应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前室可不设送风设施,但合用前室应设送风设施。
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与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1.6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当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裙房等高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该建筑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和合用前室的防烟设计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前 室 和 合 用 前 室 的 防 烟 设 计
武 小媛 高 强 武 晓飞
( 晋中市建筑 勘察设计 院, 山西 晋 中 0 3 0 6 0 0)
摘
要: 对建筑 内防烟楼梯 问、 消防 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防烟系统设计 中遇 到的一些 问题进行 了论述 , 依据相 关规范 , 提 出 了对应
火灾现场人员逃生难 , 救援人员救灾难的两难现象 。
时应开启着火层及其上层共计 2层 的加压送风 风, 发生火灾 时 , 应 开启着 火层 近些年来 , 随着高层建 筑设 计 的高速发 展 , 高 层建 筑 的防火 的地下楼层 , 及其上层共计 2层的加压送风风 口。 设计 已成为建筑 设计 中不可 缺失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在 建筑 设计
因此进行风量计算 时 , 地上 、 地下楼层 部分应分 ̄ J l l t - t 算( 地上 中, 不仅需要 妥善考虑 防火 方面 的种种 问题 , 而且 必须 慎重 研究 >2 0层 时 应 注 意 ) , 现以地上 、 地 下 共 用 楼 梯 间 的加 压 送 风 系 和 处 理 防排 烟 问题 , 一 旦发 生火 灾 , 逃 生 通 道 内必 须 阻 止 烟 气 进 楼 层 t 统设计 为例做出相应说明解释 : 入, 使 得建 筑中的人员 能沿 着安 全通道顺 利 的 向安 全地 带疏 散。 高层建筑 中在防烟 楼梯 间及其 相应前 室设 置加压 送风 系统 的 目 由于《 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 防火 规范》 6 . 2 . 8条 规定 , 在 层 地
地 下 2个 , 系统 全 开 时 : 其 前室 、 消防电梯 间前室 或合用 前室 应设 防烟设 施。《 高层 民用 风 口 9个 ,
建 筑设计 防火规范》 8 . 3 . 1 . 2中规定 , 采用 自然排烟措施 的防烟楼 梯间, 其不具备 自然 排烟条件 的前 室应 设防烟设 施。
防排烟整理

系统设置➢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当无法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且前室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分别不小于3.0m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前室可不设;⏹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裙房等高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该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只对前室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必须限制前室的送风口的位置,防止前室产生烟气与新风混合并进入楼梯间。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
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且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
防排烟系统深度图文详解,绝对干货!

防排烟系统深度图文详解,绝对干货!首先,有必要明确的是:防排烟系统并不是单一系统,而是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两个系统的总称。
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
排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下面就分别对这两个系统进行图文解析:一、防烟系统设置部位:1.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安全性较高的安全出口)、消防电梯前室(灭火救援通道);2. 避难层(建筑内的安全区域,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才有)。
作用:通过设置防烟措施,防止烟气进入防烟部位,确保防烟部位的人员不受烟气侵袭,为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扑救创造条件。
方式:1.自然通风2.机械加压送风1)自然通风方式前室示例楼梯间示例示例机械加压送风的立面图和平面图示例加压送风机及风管示例送风风机房电气控制柜示例楼梯间加压送风口和竖井示例前室送风口和竖井示例二、排烟系统设置部位:1.较长的疏散走道;2.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面积较大的地上房间和地下室(这两项的具体标准因建筑定性而异,具体可参见建筑防火设计规范);3.中庭。
由此可见,排烟系统的作用是将进入疏散走道的烟气排出室外,为人员疏散创造必要的安全条件。
方式:1.自然通风2.机械排烟1)自然通风方式注:此处(房间和走道)的自然通风不同于楼梯间和前室的自然通风。
虽然它们的原理相同,但此处是作为排烟措施,而楼梯间和前室是作为防烟措施。
走道示例中庭示例2)机械排烟方式设置部位:按规范应设置排烟措施,但又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走道、中庭。
原理示例水平机械排烟系统原理示例分区示例排烟口和手动开启装置示例排烟口手动开启装置示例中庭机械排烟示例排烟风机及风管示例排烟风机房电气控制柜示例排烟防火阀示例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密闭场所如地下室还应设置补风用的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的补风系统原理:排烟系统在有困难时,可以和通风空调系统兼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
车库排风和排烟兼用系统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防火分区具有较高耐火极限墙和楼板等构件作为一个区域的边界构件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向同一建筑的其他区域蔓延的防火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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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本20106.4 楼梯间、楼梯和消防电梯等6.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的窗口与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5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6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
当必须设置在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3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4 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5 其他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防烟或排烟设施和人工照明设施;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
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
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开敞式阳台、凹廊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 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除外);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地下、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4.5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并可替代本规范规定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门开启时,不得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6.4.6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生产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采用净宽度不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兼作疏散梯。
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6.4.8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6.4.9 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
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6.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6.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4 疏散楼梯的门或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梯段平台的有效宽度;5 人员密集的场所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置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6.4.13 地下建筑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进行防火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
该净面积的范围内不应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他面积的使用,不应影响人员的疏散或导致火灾蔓延;2 广场内应设置不少于1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的计算疏散总净宽度;3 当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该防风雨棚不应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风雨棚四周敞开的面积不应小于下沉式广场面积的25%,经计算大于40m2时,可取40m2;2)防风雨棚四周敞开的高度不应小于1m;3)当敞开部分采用防风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计算。
6.4.14 地下建筑采用防火隔间进行防火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隔间与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并应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2 不同防火分区开设在防火隔间墙上的防火门,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该门不应计作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3 防火隔间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且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4.15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走道两侧的墙体应为实体防火墙;2 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1个防火分区相通时,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1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 避难走道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4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开向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避难走道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高规2005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1.1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居住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50㎡。
6.2.1.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本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2.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式楼梯间。
6.2.3.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6.2.5.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楼梯间及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间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
且每级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个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疏6.2.10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2.11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建规20067.4 楼梯间、楼梯和门7.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5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6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