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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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8.05.29•【文号】工银办[1998]84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29日工银办〔1998〕84号)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规定,我行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行办理单位定期存款的分支机构应将空白单位定期存单核对无误后,上交二级行集中统一销毁。

二、各行必须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两个月内为持有定期存单的单位办理完开户手续。

附: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办法一、开户处理单位定期存款是由存款单位约定期限,到期支付本息的一种存款。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银行。

该项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存款单位开立定期存款户应在拟开户行领取“开户申请书”,如实填写各栏次内容,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接受存款的银行审查后,对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存款单位编制账号,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

同时,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二、期限和起存金额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三、账户结构和对外账务核对单位定期存款业务采用甲种账户核算。

对外账务核对比照单位活期存款账务核对办法办理。

金库及尾箱管理办法

金库及尾箱管理办法

金库及尾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金库管理,确保资金和财产安全,根据省市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库,是我行为办理现金业务设置的现金业务库,是集中保管现金(含外币现钞,下同)、有价证券(含国库券、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下同)的专用库,是重点保卫场所。

本办法所指尾箱,是指银行各个机构、柜员用于存放营业用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重要会计物品的实物箱。

第三条金库管理是我行出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内控建设的重要举措,是防范银行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金库和尾箱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出纳和有价证券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保管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证券和章戳,办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证券和章戳的出库、入库,确保安全完整。

(三)办理辖属营业网点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和章戳的寄存。

第五条金库必须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达到JR/T0003-2000银行金库的行业标准;尾箱必须达到公安部GA746-2008提款箱C级行业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中心金库和尾箱。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总行根据业务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现金业务“中心金库”。

县以下偏远乡镇,可在交通发达的中心地区设立中心金库。

在头寸无法集中管理的机构,因营业需要,可以设立“出纳专用库房”。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但不设专用库房的网点,应配置银行专用保险柜和收付款尾箱,保管当天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备用现金。

每天营业终了,应将备用现金装入尾箱,双锁加封,两把尾箱钥匙由两名柜员分别保管。

尾箱交金库或出纳专用库房寄库保管。

第八条金库设金库主任。

金库主任一般由主管出纳工作的行长兼任。

出纳部门负责人根据主管行长的授权,负责管理金库日常工作。

第九条金库可实行社会化值守,由签约保安公司负责金库的守卫。

未实行社会化值守的期间或机构,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的通知-工银办[1997]273号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的通知-工银办[1997]273号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的通知(1997年12月28日工银办[1997]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我行开办保管箱业务。

现将人民银行核准的《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保管箱业务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各行对此应予充分重视,积极稳妥地开展保管箱业务。

各行开展此项业务时,要严格执行《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有关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但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不得与章程规定相悖。

二、保管箱业务由各级行出纳部门统一管理。

保管箱库房与金库库房一样,执行总行关于金库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保管箱业务的收费标准暂由各省级分行制订,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四、各级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附: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第一条为了满足个人和单位保管贵重财物的需求,完善工商银行的综合服务功能,加强保管箱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业务章程和约定的条件,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及文件等财物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保管箱租用人(以下简称租用人)申请办理租用保管箱业务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填写保管箱租用申请表,经办理行审阅同意后,方可签定租约。

现金业务及金库管理现行制度汇释

现金业务及金库管理现行制度汇释

现金业务及金库管理现行制度汇释目录一、运行管理 (2)(一)基本制度 (2)(二)业务运行管理 (2)(三)会计要素管理 (6)(三)核算管理 (8)(四)人员管理 (9)二、现金业务管理 (11)(一)业务操作规程 (11)(二)业务操作相关补充通知 (11)三、金库管理 (13)(一)金库基本管理规定 (13)(二)金库安全管理规定 (16)(三)金库业务管理规定 (17)(四)外币现钞管理规定 (21)四、现金服务管理 (23)(一)现金上门服务 (23)(二)现金同业代理 (24)(三)保管箱业务 (24)(四)代理黄金、铂金业务 (26)五、货币反假、案件防范及残损券管理 (29)(一)反假及残损券管理 (29)(二)人民币现钞流通管理 (32)(三)案件防范管理 (33)六、现金分析及考核管理 (34)(一)现金业务考核及评分管理 (34)(二)现金分析及库存限额管理 (35)一、运行管理包括对现金业务及库房管理进行规定的运行管理相关的基本制度、业务管理办法、重要通知等。

(一)基本制度1.《运行管理基本制度》文号:工银运管[2007]137号摘要:《运行管理基本制度》是全行运行管理工作的基本规范,是运行管理制度体系的基础,是全行现金营运管理的重要指导,本制度所称运行管理,是对全行各项业务进行组织核算和对业务运行流程进行规划、设计、控制和监督的管理活动。

《基本制度》要求各行建立现金营运指标体系,实施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合理调配现金备付,提高现金营运效益;并对现金收付款、上门服务、现金出入库、查库等现金业务和库房管理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做到现金、实物交接清楚、责任分明,寄库款箱双人加封、双人押运、手续严密,金库门(钥匙)分人保管、单线交接,查库制度贯彻落实等。

(二)业务运行管理1.《业务核算事权划分管理办法》文号:工银发[2007]126号摘要: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事”是指各类业务核算的具体处理和需审批的重要业务事项;“权”是指各级机构及业务核算人员在业务处理及重要业务事项审批过程中的不同权限;业务核算人员按照业务核算操作权限的不同分为业务经办、业务主办和业务主管。

商户保险柜管理制度

商户保险柜管理制度

商户保险柜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商户资金的安全与保密,规范保险柜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并执行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

一、保险柜的使用1. 商户所有资金存放于保险柜内。

2. 除了获得授权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打开保险柜。

3. 每次打开保险柜,必须有两名授权人员在场。

操作过程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二、保险柜管理1. 保险柜的管理由专门指定的人员负责,负责定期检查保险柜的安全性能,确保其正常运行。

2. 保险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进行考核,才能获得使用权限。

3. 保险柜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保险柜内的存款进行核实,并及时制定存款记录,确保资金清晰透明。

三、保险柜密码管理1. 保险柜密码由商户管理人员设置,授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密码保密制度。

密码不得随意更改,更改时必须经过授权程序。

2. 绝对禁止将保险柜密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泄露给非授权人员。

3. 定期更改密码,并且保险柜密码根据人员变动进行调整。

四、紧急情况下的保险柜处理1. 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如火灾,盗窃等,保险柜管理人员应立即报警,并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需要打开保险柜,应当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并在处理完毕后立即向上级主管人员做出汇报。

五、保险柜故障处理1. 一旦发现保险柜故障,应当立即通知上级主管人员并报修,不得擅自进行维修处理,以免影响资金的安全。

2. 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授权方可进行维修处理,并在维修完毕后及时向保险柜管理人员进行汇报。

六、违规和处罚1. 对于未经授权擅自操作保险柜的人员,将依据公司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2. 对于保险柜管理人员因疏忽大意导致保险柜故障或者资金丢失的,将严格追责并进行相应处理。

3. 对于严重违规者将视情况进行警告、停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为商户保险柜管理制度,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制度,如有必要进行修订,必须经过公司管理层批准。

希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以保障商户资金的安全和保密。

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进一步加强金库管理,确保国家资财的安全,严防各类经济案件的发生,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库管理,确保库款和实物的安全,保障业务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国工商银行出纳制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金库,包括本行各营业机构为办理出纳业务设置的业务库,各管理行对所辖行处办理内部现金调拨设置的中心调拨库,以及代理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设置的发行基金保管库。

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库的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制度规定。

第三条金库保管的范围:人民币和外币现钞、金银、有价证券、票样、真假币鉴别手册、假币、代保管贵重物品。

凡属金库保管范围的保管品,均须分类逐项建立保管帐簿,会计建立相应的表内、表外科目帐簿,序时记载,及时核对,互相制约。

第四条金库是工商银行的要害部位,其集中保管的大量现钞、贵重物品,是工商银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各级行必须对金库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坚固可靠,管理严密,责任明确,确保帐款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二章金库库房建设、设施及安全标准第五条金库库房(以下简称“库房”)必须建在本行楼(院)内,不得直接接触其他单位和居民住宅,不得裸露于公共场所,库体上下、四周环境应安全可靠。

第六条库房一律采用钢筋混凝土六面浇筑结构,钢筋直径不小于12mm,双排编网,水泥标号不低于C30号,墙体厚度不小于300mm,顶底厚度不小于400mm。

第七条库房面积、结构一、库房面积必须适应业务开拓和发展的需要,使用面积最小不得小于10平方米。

库外必须设置办理出入库手续的业务室(场地)。

二、业务库与发行库必须严格分开,分设金库和库门。

三、库房必须设置库门和安全门(安全门应设于库门上方),库门不得面对营业室柜台。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109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109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23日农银发[2001]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严格业务审批制度,规范柜台操作流程,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反映。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指定生产厂家(略)2.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开办行资料说明(略)3.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统计表(略)附: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的管理,严格审批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规则》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件,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文件、有价证券以及贵重物品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的机构和员工。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保管箱业务的开办由分行审批,审批时,要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充分考虑发展前景,没有效益的项目不能批准。

第五条开办行在立项时必须充分做好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并在提出开办申请的同时向审批行提供可行性报告。

第六条开办行在可行性报告中,要详细说明开办网点所处的市场环境,包括当地居民的消费水平、保管箱的市场需求、他行开办此项业务的情况等,并根据市场条件设计配备箱型和箱数,估算建库成本,制定出租价格,预测出租率,计算出保本点和投资回收期。

新版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租用协议

新版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租用协议

(此文档为word格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编辑修改)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租用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保管箱租用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租用保管箱,达成如下协议。

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及具有法人资格和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租用保管箱。

二、乙方为个人的,租箱时需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经甲方审验认为符合条件的,则填写《个人租用保管箱申请表》,办妥租箱手续后,领取由甲方密封交付的两把保管箱客钥匙。

1.乙方授权委托他人代理,应在申请表上明文确定,填制《授权委托书》指定授权代理人,选择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代理人也须出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登记身份证号码,并预留个人资料。

2.乙方为两人联名的,租箱时双方均应出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登记身份证号码,并预留个人资料。

所有手续均需两人同时到场办理。

3.乙方填写申请表时,有权选择保管箱规格、数量和租期,按规定预先交纳租金和保证金。

4.乙方须按甲方要求选择提供身份认证的相关资料,以便办理手续时查验身份。

三、乙方为单位的,租箱时需持单位法人签字盖章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经甲方审验认为符合条件的,则填写《单位租用保管箱申请表》,并填制《授权委托书》指定授权代理人,同时在申请表上登记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如法人代表变更,应重新办理租箱手续(原租期不变),并确定代理人;如授权代理人变更,应重新填制《授权委托书》。

其他按个人租箱手续办理。

四、乙方如中途决定取消对原代理人的授权,应填写《撤销授权通知书》并签字盖章。

甲方审验无误后,《撤销授权通知书》生效,原代理人自即日起不再行使原授予之权利。

五、乙方可按日、月、半年、年租用保管箱。

租金一律预交,第一期租金应于租箱时交纳,以后每次到期前交纳下一期租金。

乙方也可选择一次性交纳多期租金(不受期间收费标准调整的影响)。

保证金是客户的履约保证,为计息账户(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由银行代缴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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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29日工银发[2000]79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保管箱业务的管理,促进保管箱业务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做好开办保管箱业务可行性研究工作。

开办保管箱业务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市场需求基础上,确保投资效益。

不具备开办条件的营业机构,不要盲目开办此项业务。

二、要坚持以效益为目标,用好现有资源,规范保管箱业务管理;以客户为中心,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市场营销,加大业务宣传力度,树立我行的品牌形象。

各行在业务开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管箱业务管理,促进保管箱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工商银行境内辖属营业机构的保管箱业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申请,按照业务章程和协议条款,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各类物品(禁止违禁品)的中间业务。

第四条保管箱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服务、保密、效益、安全”的原则,统一保管箱业务的开办条件和岗位设置,规范租箱、开箱、续租、退租等业务处理手续,确保保管箱业务有序开展。

第五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及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租用保管箱。

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港澳通行证、护照;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是指经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的信函。

第六条出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保管箱业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推广。

总行负责制定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负责制定保管箱业务实施细则和审批所辖机构保管箱业务开办申请;二级分行负责检查和监督所辖机构保管箱业务的开展情况;营业网点负责具体办理保管箱业务和管理保管箱库房。

第七条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营业机构应当与客户签定《保管箱租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照保管箱业务章程和协议条款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章保管箱业务的开办第八条各行应结合本地情况,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保管箱业务。

办理保管箱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库房建设、设施及安全标准”要求、且面积不少于50平米并配备恒温恒湿设备的保管箱业务库;(二)有一定数量、多种规格、坚固耐用的保管箱;(三)有方便客户存取物品的隔离操作间;(四)有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计算机操作控制系统;(五)有监督出入库的监控设施及报警设施;(六)有四名以上的业务管理和经办人员;(七)有安全保卫人员值守。

第九条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基层行处,应向二级分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说明保管箱库房建设、设备购置、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二级分行对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批。

(三)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批复有关二级分行。

(四)获得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正式批准后,申请行处方可开办保管箱业务。

第三章人员配备及岗位职责第十条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行处须配备业务主管、业务主办、业务经办、管库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其岗位职责如下:(一)业务主管人员职责1.负责保管箱业务的调研、组织、宣传和推广;2.负责保管箱业务的日常管理;3.负责营业开始、终了时开闭库门及检查、监督保管箱库房管理情况;4.负责授权办理优惠减免、信息更改、破箱、查封、纠纷处理等特殊业务;5.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空白磁卡和未出租的保管箱钥匙及各类账务。

(二)业务主办人员(复核员)职责1.负责复核经办人员所办租箱、退租业务;2.负责复核每日业务发生、现金收付记录与实物、款项是否相符及日终账务核算;3.负责按约定方式通知所租保管箱即将到期(距租箱期满日不足15天)的客户;4.负责保管空白磁卡和未出租的保管箱钥匙;5.负责装订和保管各类资料。

(三)业务经办人员(经办员)职责1.负责办理租箱、开箱、续租、退租、挂失等业务;2.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记录有关账目;3.负责每日营业终了时将业务登记簿、收付日结单分别与相关业务记录和会计相关科目进行核对。

(四)管库员职责1.负责保管库房钥匙并在陪同客户入库时开闭库门;2.负责保管已出租保管箱主钥匙并陪同客户共同开启保管箱;3.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

(五)安全保卫人员职责负责营业区域和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业务主办和业务经办不得相互兼岗,且不能出入库房。

第十一条办理保管箱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诚实守信,严守客户秘密;(三)熟悉保管箱业务章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协议条款,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四)能熟练办理本岗位保管箱业务。

第四章保管箱的租用第十二条个人申请租用保管箱,须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填写《个人租用保管箱申请表》(见附件二),提交有关资料。

个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保管箱业务,应在租箱申请表中写明,并填制《授权委托书》确定授权代理人,明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租箱时授权代理人须同时到场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并预留个人资料。

如租用人中途委托他人代理保管箱业务,租用人和授权代理人应同时到场,填制《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并预留代理人个人资料。

两人联名租用保管箱,双方都须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租箱申请表,预留个人资料,所有手续均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

第十三条单位申请租箱,须持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填写《单位租用保管箱申请表》,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申请表上指定代理人,填制《授权委托书》,指定代理人须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并预留个人资料。

如法人代表变更,应重新填写租箱申请表(原协议租期可不变),确定授权代理人;如授权代理人变更,应重新填制《授权委托书》确定代理人。

其他手续按照个人申请租箱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银行业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验个人或单位租用人(含单位法人、代理人)填写的租箱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及其提交的身份证、单位公函等证明资料,符合规定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换人复核。

复核员核实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交经办人员记录客户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个人(单位)租用保管箱申请表》和《授权委托书》归档永久保管。

如个人或单位租用人中途决定撤销对原代理人的授权,须到银行办理手续,填写《撤销授权委托书》并签字、盖章。

银行业务主管审核无误后,记录有关资料。

《撤销授权通知书》归档永久保管。

第十五条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出租保管箱的规格、租期,向租用人收取租金、保证金,并开具收费凭证一式两联。

款项收妥后,在收费凭证上加盖“收讫”章确认,一联交租用人、一联留存,同时记录相关账目。

第十六条银行运用计算机系统对租用人(含单位法人、代理人)进行资格鉴定,可使用加密磁卡或利用掌型、掌纹、指纹等资料认证,租用人应预置密码、领取磁卡,或预留相应资料。

授权委托代理情况下,由租用人、代理人同时预置密码、领取磁卡,或预留相应资料。

第十七条业务主办人员再次检查租用人填写的租箱申请表,复查租用人及其代理人证件、预留印鉴(签字)及客户资料录入情况等,无误后将出租保管箱的客钥匙(2把)密封交付租用人(使用可变锁保管箱必须当租用人面设置钥匙),主钥匙由银行保管。

租用人领取钥匙(或磁卡)后在《客户钥匙(磁卡)领取登记簿》上签章确认。

主、客钥匙共同使用方可打开保管箱。

第十八条办理保管箱业务须按箱数登记表外科目,按假定价1元计账。

会计分录为:收:代保管有价值品。

客户租用后,会计分录为:付:代保管有价值品。

第五章租金、保证金及手续费等的收取第十九条保管箱租期内,租金一般按年计算,可按年续租。

租金一律预交,第一年租金应在租箱时交纳,每年到期前交纳下一年租金。

如按日、月开展短期租箱业务,可按日、月续租,租箱时交纳第一期租金。

租金、保证金等项业务收费如有调整,按交费时标准收取。

多期租金也可一次性交纳,且不受期间收费标准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条租用人缴存保证金是遵守协议的保证。

保证金按年租金的2倍以上(含)收取。

保证金账户为计息账户,按同期活期利率计息,续租时租用人不再缴存保证金。

如停止租用,在办妥退租手续后,银行凭客户提交的保证金收费凭证,将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租用人(银行代扣缴利息税);如租用人有租金或其他费用未付清,银行可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一条租用期满,租用人未按规交纳租金的,银行按逾期天数和日租金标准收取逾期租金,同时按逾期天数和年租金的1‰向其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租用人按年或半年租箱,每月开箱超过约定次数,银行按次收取开箱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租用人申请挂失或破箱,银行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保管箱租用收费的会计核算(一)收取租金借:现金贷:手续费收入(二)收取保证金借:现金贷:保证金退还保证金相反。

(三)收取开箱、挂失、破箱等手续费及工本费借:现金贷:手续费收入(四)收取滞纳金借:现金贷:营业外收入(五)支付保证金利息借:利息支出贷:现金代缴利息税的账务处理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收取租金、保证金、手续费、滞纳金,应做到一笔一清,账实相符,账平表对,当日并账,日清日结。

第二十五条在租约期内,租用人如违反保管箱章程及租用协议,银行应终止租约,并联系租用人当面说明情况,银行只退保证金,不退租金。

在租约解除后直至租用人交还钥匙、将箱内物品提清前,照收租金。

第二十六条租金、保证金及手续费等的收取标准,由各开办行根据当地经济状况、保管箱购置成本、规格、租期等因素制定,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六章保管箱的开启第二十七条租用人《含联名租用人、单位法人、个人或单位代理人)在银行营业时间内申请开箱,由业务经办人员鉴定其开箱资格,无误后出具开箱通知单(标明所开箱号)交租用人。

如租用人超次开箱,经办人员应向其收取开箱手续费,确认款项收妥后,出具开箱通知单交租用人。

第二十八条管库员审核租用人所持开箱通知单,无误后陪同租用人进入保管箱库房,无开箱通知单的禁止入库。

管库员和租用人分别用主客钥匙打开保管箱锁。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银行应拒绝开箱:(一)申请开箱人身份证件、身份认证资料(印鉴、签字、密码、掌型、掌纹、指纹等)与预留银行的资料不符;(二)代理人申请开箱未经授权;(三)联名租用人现场发生争执、纠纷;(四)未按规定缴纳租金、保证金、手续费及滞纳金等;(五)接到租用人死亡通知后尚未确定合法继承人;(六)保管箱被公安司法部门认定有做非法用途嫌疑或依法查封。

第三十条如因租用人违约或利用保管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引起的非正常开箱,银行应按法律程序办理,在公安、司法部门或公证部门监督下破箱,并共同登记、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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