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保管箱业务管理细则参考范本

OOO農會漁會信用部保管箱業務作業要點(範本)第一章通則一、本會保管箱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照本作業要點辦理之。
二、保管箱庫房應注意安全與清潔,非經辦人員不得進入。
內外隱蔽之處須時常察看,非必要之物件,不得置於庫房內。
三、保管箱出租,每號以一戶為限。
四、保管箱不得轉租或作為質權標的,如發現承租人有上項行為或違反約定時,應即時終止其租用。
五、保管箱(總)鑰匙應配正副鑰匙各1 把,正(總)鑰匙由指定之管理人員掌管,以供會同承租人開箱之用。
副(總)鑰匙由管理人員會同主管人員簽封後,由總幹事指派非保管箱業務之主管人員保管。
六、每號保管箱,應各配有正副(子)鑰匙各1 把。
(一)未出租保管箱正副(子)鑰匙存放於專用之鐵櫃。
此鐵櫃之正鑰匙應交予主管或指定人員保管,副鑰匙由經辦人員及單位主管簽封後,交由部門會計人員保管,以收牽制之效。
(二)已出租保管箱,除正(子)鑰匙交給承租人保管使用外,副(子)鑰匙由主管人員或經辦員會同承租人簽封後,由總幹事指派掌管副(總)鑰匙以外人員保管,即副(總)鑰匙與副(子)鑰匙應分別由不同人員保管。
七、空白磁卡由專人保管並設簿登記。
承租戶領用或繳回、作廢磁卡時應詳填備查簿。
八、保管箱庫門管理比照本會庫房管理要點辦理(如附件)。
第二章新租一、客戶申請承租保管箱時,「保管箱出租契約書」須給予5日以上之審閱期,於簽約時應填具「保管箱出租契約書」及「保管箱印鑑卡」各。
份,其印鑑留存之式樣有2種以上者須於印鑑卡內詳細說明;該契約書授權有權簽章人員簽章。
二、經辦人員接受契約書及印鑑卡應請客戶提示身份證件、護照或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核對是否遵照「姓名條例」等規定,以本名或法定名稱開戶後,送核章人員覆核,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租金及保證金或押租金。
保管箱出租契約書按出租先後順序依序裝訂成冊,印鑑卡則按箱號依序裝訂成冊,乙份由經辦人員留存以憑核對,另乙份送交主管人員或其授權人員保管。
三、保管箱採租金方式租用者,租期以1年為1期,應於訂約時按租用期數一次收取租金,屬本年度者以「貸.租賃收入-保管箱」,屬次年度以「預收款項-保管箱」科目處理,並摯給發票(會員應於免稅處標記,非會員於應稅處標記)。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8.04.16•【文号】建总发[1998]36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16日建总发〔1998〕36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各分行,请速转发所属,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各分行对辖内已开办的保管箱业务进行清理、检查,按照《办法》规定规范管理,按时向总行报告业务情况。
二、各分行要做好辖内保管箱业务发展规划,新开办的保管箱业务,要按《办法》规定报总行审批。
保管箱开办申请报告定于每年3月31日前由分行集中报到总行,1998年可延至6月30日前。
三、《办法》规定了保管箱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各经办行要按规定做好保管箱业务的会计核算。
《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附: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管箱业务是银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重要文件、有价单证等财物的服务性项目。
建设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需求,促进业务发展。
第三条建设银行发展保管箱业务的重点地区是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具备开办保管箱业务条件的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
第四条建设银行各级行的委托代理部门为保管箱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保管箱业务的审批及设备购置第五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办保管箱业务,必须经总行批准,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节选)第五章保管箱钥匙和锁的管理第十七条保管箱钥匙分主钥匙和客钥匙两种,主钥匙和客钥匙同时使用方可开启保管箱。
主钥匙由经办支行保管,客钥匙两条由租用人保管。
第六章保证金、租金及租期管理第十九条出租保管箱应收取保证金与租金。
保证金在租箱时一次性预交,作为租用人遵守和履行合同和章程的质押担保,主要用于扣除逾期租金及凿箱等费用,不计付利息。
租用人如未违反《保管箱租赁合同》,退租手续办清后保证金全额退回。
否则,经办支行可根据具体情况退还保证金余额,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应付款项的,我行有权追索。
租金一律实行预交,首期租金在租箱时缴纳。
续租租金在每期租期到期前缴纳下一期租金。
成功缴纳下期租金,视同续租,无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金按租期计收,保管箱的租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种期限。
第二十条价格制定和调整(一)租金和保证金收取标准由总行制定一年期的指导性价格,各经办支行根据当地市场需求和同业竞争情况确定保管箱具体价格,保证金按照同型号保管箱标准年租金两倍收取。
第七章保管箱日常业务办理第二十二条开箱方式。
保管箱的开箱方式包括单人单开和双人双开两种方式。
单人单开方式允许租用人或被授权人单独或同时开箱。
办理双人双开方式租箱的,申请人签名处应要求双人同时签名。
除续租外的其它保管箱业务手续,双人双开方式必须两人同时到场办理,不可授权他人办理保管箱相关业务。
若出现特殊情况无法同时到场,必须持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公证文书到经办支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身份识别方式。
客户身份识别方式包括指纹和密码(需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前提下)。
第二十四条授权委托(一)租用人可以授权他人办理保管箱业务,授权范围包括办理保管箱的开箱、退租等全部或部分业务。
被授权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两人。
第二十六条保管箱日常业务操作要求。
(二)开箱1、在我行营业时间内,租用人或其被授权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保管箱钥匙、密码或指纹,办理开箱手续。
银箱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的为了加强对银箱的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银箱管理范围涵盖所有银行机构的银箱管理工作。
三、管理责任1. 银行领导应高度重视银箱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银箱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 银行网点负责人要严格执行银箱管理制度,保障银箱内资金安全。
3. 银行职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不得挪用银箱内资金。
四、管理制度1. 银箱的配置(1)银箱的存放位置应选择在安全的地方,不得暴露在外部环境中。
(2)银箱要根据金库规定的标准进行配备,不得私自增减。
2. 银箱的使用(1)银行网点在业务量较大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银箱数量,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2)银箱的开箱和关闭必须由两名员工以上共同操作,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3. 银箱的清点(1)每日开箱之前,应进行详细清点,确保银箱内资金无误。
(2)每日闭箱之后,应进行详细核对,确保银箱内资金数额正确。
4. 银箱的保管(1)银箱内资金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使用或挪用。
(2)银箱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遗失。
5. 银箱的监督(1)银行对银箱资金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2)对于发现银箱内资金异常,应立即上报领导,并进行核实处理。
1.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银箱管理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定期对银箱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转。
3. 对于违反银箱管理制度的员工,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 对于银箱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六、管理效果实施本管理制度后,银箱管理工作得到了有效的规范和加强,保障了银行资金的安全,提高了工作效率,为银行的长期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总结本管理制度对于银箱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是银行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的规范,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才能更好地保障银箱内资金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促进银行的长远发展。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共同努力,共同发展。
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加强保管箱业务的管理,促进保管箱业务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做好开办保管箱业务可行性研究工作。
开办保管箱业务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市场需求基础上,确保投资效益。
不具备开办条件的营业机构,不要盲目开办此项业务。
二、要坚持以效益为目标,用好现有资源,规范保管箱业务管理;以客户为中心,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市场营销,加大业务宣传力度,树立我行的品牌形象。
各行在业务开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二、中国**银行保管箱租用协议三、个人租用保管箱申请表四、单位租用保管箱申请表五、授权委托书六、撤销授权委托书七、《客户钥匙(磁卡)领取登记簿》八、续租申请书九、中途退租申请书十、挂失申请书十一、破箱申请书二○○2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一: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管箱业务管理,促进保管箱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境内辖属营业机构的保管箱业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申请,按照业务章程和协议条款,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各类物品(禁止违禁品)的中间业务。
第四条保管箱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服务、保密、效益、安全”的原则,统一保管箱业务的开办条件和岗位设置,规范租箱、开箱、续租、退租等业务处理手续,确保保管箱业务有序开展。
第五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及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租用保管箱。
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港澳通行证、护照;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是指经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的信函。
第六条出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保管箱业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推广。
商业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箱包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

商业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箱包业务管理办
法、操作流程
商业银行
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
及代保管箱包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
为切实加强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业务中的各类风险,实现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管理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业务。
各支行(营业部)应在总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部署下,按本办法开展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业务工作。
第二条部门职责。
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箱包业务由总行监察保卫部、金库管理中心、计划财务部及被代理金融机构所在开户支行(营业部)协同负责。
监察保卫部负责与被代理金融机构签订商业协议,金库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指导、巡查代理业务安全保卫工作,对代理业务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金库管理中心负责代保管箱包的登记、收发、保管,组织专职守押人员完成对被代理金融机构调缴现金的押运工作,与被代理金融机构及本行相关部门协调工作。
计划财务部负责代理业务的会计管理,制订业务操作流程,代理业务手续费的会计核算,定期不定期对被代理金融机构开户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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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109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1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f6868c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de.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23日农银发[2001]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严格业务审批制度,规范柜台操作流程,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反映。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指定生产厂家(略)2.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开办行资料说明(略)3.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统计表(略)附: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的管理,严格审批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规则》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件,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文件、有价证券以及贵重物品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的机构和员工。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保管箱业务的开办由分行审批,审批时,要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充分考虑发展前景,没有效益的项目不能批准。
第五条开办行在立项时必须充分做好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并在提出开办申请的同时向审批行提供可行性报告。
第六条开办行在可行性报告中,要详细说明开办网点所处的市场环境,包括当地居民的消费水平、保管箱的市场需求、他行开办此项业务的情况等,并根据市场条件设计配备箱型和箱数,估算建库成本,制定出租价格,预测出租率,计算出保本点和投资回收期。
银行柜员物品箱管理办法

银行柜员物品箱管理办法(节选)第六条柜员物品箱操作基本规定(一)柜员物品箱应保持整洁安全,柜员受理业务依次一笔一清,中途暂时离岗,钱、章、凭证必须入箱上锁。
(六)柜员物品箱交接手续1、柜员由于岗位调整或班间交接等必须将物品箱中的全部物品移交给同机构的其他柜员,移交过程必须由第三方进行监督。
2、柜员物品箱交接时,应先打印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其它物品清单,接收柜员应对照实物逐一清点核对,清点无误后,由交出柜员、接收柜员和监交柜员在清单及交接时系统提示打印的凭证上一同签名确认。
3、交接时,业务印章应与物品箱一并交接,业务专用章、保管箱业务专用章、广州票据交换专用章、佛山票据交换专用章、全国票据交换专用章、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辖内联行专用章等印章交接同时应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点日常印章交接登记簿》(附)进行登记,留存印模,确认无误后,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共同在登记簿上签名确认。
(七)物品箱保管与上缴1、柜员物品箱必须配备两把锁(建议使用挂锁),柜员物品箱入库或午间休息缴箱后由领箱柜员及监督柜员共同锁上物品箱。
锁及锁匙由领箱柜员及监督柜员自行保管、使用。
2、设置库房的网点,柜员午间休息时,物品箱应按规定上锁入库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对于没有设置库房的网点,柜员午间休息时,柜员不离开营业网点营业范围内,物品箱按要求清点上锁后,物品箱必须放在监控录像范围内,实现全程监控。
如柜员午间休息时,需要离开网点外出或长时间离开营业范围的,柜员物品箱必须经双人监箱缴箱上锁,物品箱必须放在监控录像范围内,如设有夹万的网点,柜员物品箱必须放入夹万保管,实行全程监控。
3、营业终结后,柜员物品箱必须经双人监箱缴箱,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印章等全部物品锁入物品箱,上送现金管理分中心金库入库保管。
领箱柜员及监督人应在物品清单记录表上签名确认;等待解钞车到达后,与押钞人员做好签收交接手续,由押钞人员将所有物品箱上送所属现金管理分中心金库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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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加强保管箱业务的管理,促进保管箱业务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做好开办保管箱业务可行性研究工作。
开办保管箱业务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市场需求基础上,确保投资效益。
不具备开办条件的营业机构,不要盲目开办此项业务。
二、要坚持以效益为目标,用好现有资源,规范保管箱业务管理;以客户为中心,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市场营销,加大业务宣传力度,树立我行的品牌形象。
各行在业务开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二、中国**银行保管箱租用协议三、个人租用保管箱申请表四、单位租用保管箱申请表五、授权委托书六、撤销授权委托书七、《客户钥匙(磁卡)领取登记簿》八、续租申请书九、中途退租申请书十、挂失申请书十一、破箱申请书二○○2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一: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管箱业务管理,促进保管箱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境内辖属营业机构的保管箱业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申请,按照业务章程和协议条款,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各类物品(禁止违禁品)的中间业务。
第四条保管箱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服务、保密、效益、安全”的原则,统一保管箱业务的开办条件和岗位设置,规范租箱、开箱、续租、退租等业务处理手续,确保保管箱业务有序开展。
第五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及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租用保管箱。
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港澳通行证、护照;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是指经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的信函。
第六条出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保管箱业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推广。
总行负责制定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负责制定保管箱业务实施细则和审批所辖机构保管箱业务开办申请;二级分行负责检查和监督所辖机构保管箱业务的开展情况;营业网点负责具体办理保管箱业务和管理保管箱库房。
第七条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营业机构应当与客户签定《保管箱租用协议》(见附件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照保管箱业务章程和协议条款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章保管箱业务的开办第八条各行应结合本地情况,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保管箱业务。
办理保管箱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国**银行金库管理规定》“库房建设、设施及安全标准”要求、且面积不少于50平米并配备恒温恒湿设备的保管箱业务库;(二)有一定数量、多种规格、坚固耐用的保管箱;(三)有方便客户存取物品的隔离操作间;(四)有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计算机操作控制系统;(五)有监督出入库的监控设施及报警设施;(六)有四名以上的业务管理和经办人员;(七)有安全保卫人员值守。
第九条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基层行处,应向二级分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说明保管箱库房建设、设备购置、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二级分行对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批。
(三)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批复有关二级分行。
(四)获得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正式批准后,申请行处方可开办保管箱业务。
第三章人员配备及岗位职责第十条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行处须配备业务主管、业务主办、业务经办、管库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其岗位职责如下:(一)业务主管人员职责1、负责保管箱业务的调研、组织、宣传和推广;2、负责保管箱业务的日常管理;3、负责营业开始、终了时开闭库门及检查、监督保管箱库房管理情况;4、负责授权办理优惠减免、信息更改、破箱、查封、纠纷处理等特殊业务;5、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空白磁卡和未出租的保管箱钥匙及各类账务。
(二)业务主办人员(复核员)职责1、负责复核经办人员所办租箱、退租业务;2、负责复核每日业务发生、现金收付记录与实物、款项是否相符及日终账务核算;3、负责按约定方式通知所租保管箱即将到期(距租箱期满日不足15天)的客户;4、负责保管空白磁卡和未出租的保管箱钥匙;5、负责装订和保管各类资料。
(三)业务经办人员(经办员)职责1、负责办理租箱、开箱、续租、退租、挂失等业务;2、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记录有关账目;3、负责每日营业终了时将业务登记簿、收付日结单分别与相关业务记录和会计相关科目进行核对。
(四)管库员职责1、负责保管库房钥匙并在陪同客户入库时开闭库门;2、负责保管已出租保管箱主钥匙并陪同客户共同开启保管箱;3、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
(五)安全保卫人员职责负责营业区域和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业务主办和业务经办不得相互兼岗,且不能出入库房。
第十一条办理保管箱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诚实守信,严守客户秘密;(三)熟悉保管箱业务章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协议条款,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四)能熟练办理本岗位保管箱业务。
第四章保管箱的租用第十二条个人申请租用保管箱,须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填写《个人租用保管箱申请表》(见附件三),提交有关资料。
个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保管箱业务,应在租箱申请表中写明,并填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五)确定授权代理人,明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租箱时授权代理人须同时到场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并预留个人资料。
如租用人中途委托他人代理保管箱业务,租用人和授权代理人应同时到场,填制《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并预留代理人个人资料。
两人联名租用保管箱,双方都须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租箱申请表,预留个人资料,所有手续均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
第十三条单位申请租箱,须持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填写《单位租用保管箱申请表》(见附件四),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申请表上指定代理人,填制《授权委托书》,指定代理人须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并预留个人资料。
如法人代表变更,应重新填写租箱申请表(原协议租期可不变),确定授权代理人;如授权代理人变更,应重新填制《授权委托书》确定代理人。
其他手续按照个人申请租箱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银行业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验个人或单位租用人(含单位法人、代理人)填写的租箱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及其提交的身份证、单位公函等证明资料,符合规定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换人复核。
复核员核实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交经办人员记录客户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个人(单位)租用保管箱申请表》和《授权委托书》归档永久保管。
如个人或单位租用人中途决定撤销对原代理人的授权,须到银行办理手续,填写《撤销授权通知书》(见附件六)并签字、盖章。
银行业务主管审核无误后,记录有关资料。
《撤销授权通知书》归档永久保管。
第十五条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出租保管箱的规格、租期,向租用人收取租金、押金,并开具收费凭证一式两联。
款项收妥后,在收费凭证上加盖“收讫”章确认,一联交租用人、一联留存,同时记录相关账目。
第十六条银行运用计算机系统对租用人(含单位法人、代理人)进行资格鉴定,可使用加密磁卡或利用掌型、掌纹、指纹等资料认证,租用人应预置密码、领取磁卡,或预留相应资料。
授权委托代理情况下,由租用人、代理人同时预置密码、领取磁卡,或预留相应资料。
第十七条业务主办人员再次检查租用人填写的租箱申请表,复查租用人及其代理人证件、预留印鉴(签字)及客户资料录入情况等,无误后将出租保管箱的客钥匙(2把)密封交付租用人(使用可变锁保管箱必须当租用人面设置钥匙),主钥匙由银行保管。
租用人领取钥匙(或磁卡)后在《客户钥匙(磁卡)领取登记簿》(见附件七)上签章确认。
主、客钥匙共同使用方可打开保管箱。
第十八条办理保管箱业务须按箱数登记表外科目,按假定价1元计账。
会计分录为:收:代保管有价值品。
客户租用后,会计分录为:付:代保管有价值品。
第五章租金、押金及手续费等的收取第十九条保管箱租期内,租金一般按年计算,可按年续租。
租金一律预交,第一年租金应在租箱时交纳,每年到期前交纳下一年租金。
如按日、月开展短期租箱业务,可按日、月续租,租箱时交纳第一期租金。
租金、押金等项业务收费如有调整,按交费时标准收取。
多期租金也可一次性交纳,且不受期间收费标准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条租用人缴存押金是遵守协议的保证。
押金按年租金的2倍以上(含)收取。
押金账户为计息账户,按同期活期利率计息,续租时租用人不再缴存押金。
如停止租用,在办妥退租手续后,银行凭客户提交的押金收费凭证,将押金连本带息退还租用人(银行代扣缴利息税);如租用人有租金或其他费用未付清,银行可在押金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一条租用期满,租用人未按规交纳租金的,银行按逾期天数和日租金标准收取逾期租金,同时按逾期天数和年租金的1‰向其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租用人按年或半年租箱,每月开箱超过约定次数,银行按次收取开箱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租用人申请挂失或破箱,银行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保管箱租用收费的会计核算(一)收取租金借:现金贷:手续费收入(二)收取押金借:现金贷:押金退还押金相反。
(三)收取开箱、挂失、破箱等手续费及工本费借:现金贷:手续费收入(四)收取滞纳金借:现金贷:营业外收入(五)支付押金利息借:利息支出贷:现金代缴利息税的账务处理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收取租金、押金、手续费、滞纳金,应做到一笔一清,账实相符,账平表对,当日并账,日清日结。
第二十五条在租约期内,租用人如违反保管箱章程及租用协议,银行应终止租约,并联系租用人当面说明情况,银行只退押金,不退租金。
在租约解除后直至租用人交还钥匙、将箱内物品提清前,照收租金。
第二十六条租金、押金及手续费等的收取标准,由各开办行根据当地经济状况、保管箱购置成本、规格、租期等因素制定,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六章保管箱的开启第二十七条租用人(含联名租用人、单位法人、个人或单位代理人)在银行营业时间内申请开箱,由业务经办人员鉴定其开箱资格,无误后出具开箱通知单(标明所开箱号)交租用人。
如租用人超次开箱,经办人员应向其收取开箱手续费,确认款项收妥后,出具开箱通知单交租用人。
第二十八条管库员审核租用人所持开箱通知单,无误后陪同租用人进入保管箱库房,无开箱通知单的禁止入库。
管库员和租用人分别用主客钥匙打开保管箱锁。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银行应拒绝开箱:(一)申请开箱人身份证件、身份认证资料(印鉴、签字、密码、掌型、掌纹、指纹等)与预留银行的资料不符;(二)代理人申请开箱未经授权;(三)联名租用人现场发生争执、纠纷;(四)未按规定缴纳租金、押金、手续费及滞纳金等;(五)接到租用人死亡通知后尚未确定合法继承人;(六)保管箱被公安司法部门认定有做非法用途嫌疑或依法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