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20140331发布201407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9《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与GB18218—200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魏利军、刘骥、多英全、师立晨、高进东、孙猛、于立见、张海峰、杨春笋、彭湘潍。
本标准于2009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危险化学品的运输;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重大危险源确认的标准及范围

重大危险源确认的标准及范围一、重大危险源确认标准(一)《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二)《化学品安全标监编写规定》(GB15258-1999)(三)《职业性接触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四)《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GB50160-92)(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二、重大危险源确认的范围根据上述重大危险源确认标准及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实际,本次确认的重大危险源是指:一是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二是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财产重特大损失,给社会带来重特大影响的单位、场所、路段、水域等;三是一年内发生过二次工伤死亡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单位。
重大危险源确认的类别如下:1、贮罐区(贮罐);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贮存表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贮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2)贮罐区内贮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贮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q Q q Q q Q n n11221++⋅⋅⋅+≥ 式中,q q q n 12,,,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贮存量。
Q Q Q n 12,,,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 毒性物质分级(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2、库区(库);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加油站重大危险源辨识

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油站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根据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企业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本油站汽油储罐3个,罐容积为10m3 ;柴油罐3个,罐容积为20m3;充装系数取0.90,汽油密度取750kg/m3,柴油密度取850kg/m3计算如下:
汽油最大储存量=10×3×0.90×0.75=20.25t;
柴油最大储存量=20×3×0.90×0.85=45.8t。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因此公司汽油、柴油储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公司
2019年11月15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

2.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过程当划分出来的生产单元或储存单元内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GB 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的临界量,就辨识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依据新标准,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要按设计的最大量来确定。
2.2.1 生产厂房单元(1)单元划分起止点:液化石油气出站区至用气点。
危险化学品存在情况:出料管道:Φ168/140/114/76mm ;设计压力:0.4MPa ,最大工作压力0.25MPa ;长度:350m 。
最大设计量:0.036t 。
(2)单元划分起止点:氧气入厂管至用气点。
危险化学品存在情况:在用氧气管输:Φ168/114 mm ;设计压力:0.8MPa ,最大工作压力0.4MPa ;设计温度:60℃,最大工作温度:常温;长度:237m ;最大设计量:0.036t 。
(3)单元划分起止点:氧气出氧气站/氮气站至用气点。
危险化学品存在情况:储罐出料管道:Φ168/140/114/76 mm ;设计压力:0.8MPa ,最大工作压力0.4MPa ;长度:395m ;最大设计量:0.033t 。
2.2.2 液化石油气罐区单元单元划分起止点:卸车点至用气设备。
危险化学品存在情况:(1)地下;卧式储罐:2×60m 3;液态;充装系数0.85;设计压力:1.77MPa ,最大工作压力0.85MPa ;设计温度:50℃,最大工作温度:常温。
(2) (地下储罐)进料管道:Φ80mm ;设计压力:1.77MPa ,最大工作压力0.85MPa ;长度:55m 。
(3) (地下储罐)出料管道:Φ80mm ;设计压力:1.77MPa ,最大工作压力1.5MPa ;长度:10m 。
0 引言近年来,相继发生了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响水3·21爆炸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恶性重特大工业事故,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已成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GB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正式版来了!(全文)

GB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正式版来了!(全文)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与GB18218-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魏利军、刘骥、多英全、师立晨、高进东、孙猛、于立见、张海峰、杨春笋、彭湘潍。
本标准于2000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危险化学品的运输;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

潜江市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一、重大危险源辨识(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公司牛磺酸事业部、环氧乙烷事业部的生产、储存过程中涉及的物料情况如下:原辅料:1、牛磺酸事业部:浓硫酸、30%液碱、液氨、环氧乙烷、硫磺2、环氧乙烷事业部:乙醇、液化气、乙烯、氧气、二氯乙烷、碳酸钾、氢氧化钠、五氧化二钒、硼酸中间产物:1、牛磺酸事业部:2、环氧乙烷事业部:乙烯、乙醛、甲醛、二氧化碳产品:牛磺酸、亚硫酸钠、环氧乙烷副产品:1、牛磺酸事业部:硫酸钠2、环氧乙烷事业部:乙二醇辅助过程:氮气置换系统需用的氮气(压缩的)、仪表用空气(压缩的)、制冷过程中氟利昂R22。
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浓硫酸、30%液碱、液氨、环氧乙烷、硫磺、乙醇、液化气、乙烯、氧气、乙二醇、甲醛、乙醛、二氧化碳、二氯乙烷、碳酸钾、五氧化二钒、硼酸。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的物质为:液氨、环氧乙烷、乙烯、二氯乙烷、液化气、乙醇、甲醛、氧气。
根据本公司特点,将公司两个生产事业部划分为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环氧乙烷事业部储存罐区及牛磺酸事业部原料储存区三个单元。
1.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危险化学品临界量及实际存在量一览表由此可见,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小于其临界量,因此,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单元危险化学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2.环氧乙烷储存罐区单元该单元有:乙醇储罐2台(2370m3/台),乙烯储罐1台(3000m3/台),液化气储罐1台(200m3/台),环氧乙烷储罐2台(200m3/台)。
其中储罐装填系数均取0.85,乙醇比重0.79、乙烯比重0.61、液化气比重0.58、环氧乙烷0.87.因此,正常情况下各种物质储量为:乙醇储罐:2370×2×0.85×0.79=3180吨;乙烯储罐:3000×0.85×0.61=1555吨;液化气储罐:200×0.85×0.58=98吨;环氧乙烷储罐:200×2×0.85×0.87=295吨危险化学品临界量及实际存在量一览表由此可见,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大于其临界量,因此,环氧乙烷事业部储存罐区单元危险化学品已构成重大危险源,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物质为:乙醇、液化气、乙烯及环氧乙烷。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分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申请单位:填表人:填表日期:联系电话: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按照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定义为: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①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②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满足下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q1q2q n—+—+……+—≥1Q1Q2 Q n式中:q1,q2,……q n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1,Q2,……Q 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贮存区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催裂化项目、(蜡油)(汽柴油)加制氢项目、延迟焦化项目、油品质量升级项目)贮罐区可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的危险化学品为汽油、液化气、氢、硫化氢。
辨识过程见下表:由上表可见,该化工厂贮罐区构成重大危险源。
由于各项目同在一个厂区内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 ,因此应划为同一个单元。
依据多品种危险物品共存的临界量公式计算可知该厂生产储存场所已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申报辨识根据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申报范围包括:1)压力容器: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且PV ≥100 3的压力容器(群)。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2009年3月31日发布2009年12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与GB18218—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魏利军、刘骥、多英全、师立晨、高进东、孙猛、于立见、张海峰、杨春笋、彭湘潍。
本标准于2000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危险化学品的运输;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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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2009年03月31日发布2009年12月0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与GB18218—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魏利军、刘骥、多英全、师立晨、高进东、孙猛、于立见、张海峰、杨春笋、彭湘潍。
本标准于2000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危险化学品的运输;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柴油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
在此,我们可以再一次认真学习一下 2002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44 号)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 和未列入《危险 货物品名表》的 其他危险化学品 ,由国务院 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从国务院 344 号令中可以看出,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依据是 GB12268 和《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 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版)。经查实,柴油列入了 GB12268-2005《危险货物 品名表》,编号为 1202 号。如 0#柴油属于柴油系列产品中的一种,其安全监管应适用国务 院第 344 号令。目前只有湖南省公开发文说明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详见《湖南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关于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复函》(湘安监危化函〔2010〕150 号),这也进一步 说明各地在对标准的理解上有一定的差异。
表 1 不同标号的柴油闪点值
柴油标号 10 号 5号 0号 -10 号 -20 号 -35 号 -50 号
闪点≥ 5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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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源辨识范围,确定其临界量为 5000T,如果其闪点高于 61℃的,则不纳入重大危险源辨识 范围,但还是需要对其危险性进行识辨,同时提醒企业参照易燃液体的要求对柴油实施管理。
同年 6 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在《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 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46 号)中再次明确指出:“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范围 界定问题的函》(安监总厅函字〔2005〕173 号),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 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版)的物品,目前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范围。因此,对于只储 存和经营闪点高于 60℃的柴油和燃料油的水上加油站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 畴。”相对于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6 号文,在这次复函中相对来说更严谨一些,闪点高 于 60℃的柴油和燃料油的水上加油站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畴。这也符合危险 化学品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2007 年 10 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 〔2007〕304 号)和 2008 年 9 月,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柴油暂不办理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8〕183 号)再次说明:由于柴油未列入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3 年第 1 号),暂时不 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范畴。 2009 年 2 月 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监督
柴油发生火灾爆炸的事故并不少见,对于柴油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在安全行业,特别是安全评价过程中一直争论不休。
柴油是压燃式发动机(即柴油机)燃料,也是柴油机消耗量最大的 石油产品之一。它由不同 的碳氢化合物混合组成,主要成分是含 9 到 18 个碳原子的链烷、环烷或芳烃。它的化学和 物理特性位于汽油和重油之间,沸点在 170℃~390℃,比重为 0.82~0.845kg/l。其闪点值 见表 1。
而我们在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时是依据 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辨识》,这里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 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并没有刻意强调只有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才 刻意纳入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在 GB18218-2009 标准中也已注明“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及包装类别依据 GB12268 确定,急性毒性类别依据 GB20592 确定。”结合我国现行的柴油相 关国家标准 GB19147-2009《车用柴油》、GB252-2011《普通柴油》等规定,柴油属于易燃液 体,按取值最小原则-35 号、-50 号柴油其闪点不低于 45℃,其他型号柴油闪点不低于 55℃。 在 GB20581-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易燃液体》中明确指出易 燃液体是指闪点不大于 93℃的液体,闪点大于 60℃小于 93℃的液体其危险性说明标识为可 燃液体。对于闪点范围处于 55℃~75℃的燃料油、柴油和轻质加热油可视为特定一组,因 为这些烃类混合物在该范围有可变的闪点。
即将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三条 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 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 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 时调整。”这里所说的危险化学品监管以“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排除了受 GB12268 的影 响。据悉,最新版本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正在制定中,期待对日常关注较多的,且争议较 大的类似于“柴油”的化学品能有一个明确的定论。
在此,我们可以再一次认真学习一下 2002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44 号)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 和未列入《危险 货物品名表》的 其他危险化学品 ,由国务院 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从国务院 344 号令中可以看出,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依据是 GB12268 和《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 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版)。经查实,柴油列入了 GB12268-2005《危险货物 品名表》,编号为 1202 号。如 0#柴油属于柴油系列产品中的一种,其安全监管应适用国务 院第 344 号令。目前只有湖南省公开发文说明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详见《湖南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关于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复函》(湘安监危化函〔2010〕150 号),这也进一步 说明各地在对标准的理解上有一定的差异。
表 1 不同标号的柴油闪点值
柴油标号 10 号 5号 0号 -10 号 -20 号 -35 号 -50 号
闪点≥ 55℃ 45℃
鉴于我国国情实际,2006 年 3 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在《关于暂不将 O#柴油、低温液 态沥青、润滑油等化学品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6 号)中称: “目前,国内掌握的 O#柴油、低温液态沥青、润滑油等化学品物理、化学数据,尚不足以 确定其为危险化学品。因此,暂不宜将其确定为危险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这 里特别指出的是 O#柴油暂不宜将其确定为危险化学品。
管理三司以(管三函〔2009〕11 号)总局司函的形式向中国石化改制运输企业联谊会发布 《关于 0#柴油暂未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的复函》中再次声明:“目前尚未公布未列入《危险 货 物 品 名 表 》( GB12268-2005 )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 0# 柴 油 未 列 入 《 危 险 货 物 品 名 表 》 (GB12268-2005),暂未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全面理解和贯彻上述复函、通知等文件精神, 目前我们暂且可以认可在行政管理上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