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
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

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和创新推动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甬政办发〔2010〕27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1、在鄞州区域内自主创业的鄞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鄞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2、有意向来鄞创业经项目评审合格、注册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宁波户籍或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以上两类对象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创业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二)创业大学生本人应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
二、扶持政策1、项目资助。
对首次创业项目,经评审,可给予一次性2-20万元的无偿创业资助。
首次创业大学生,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还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房租补贴。
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经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前二年50平方米以内的全额和第三年减半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年;在大学生创业园外租赁经营场地(租用高校内场地除外)用于首次创业的,提供年租金10%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年,期限不超过三年。
3、融资支持。
对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提供5-25万元不等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全额贴息补助。
具体参照甬政办发〔2010〕274号文件执行。
4、社保补贴。
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大学生,可按照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创业培训。
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经项目审核,可享受区大学生创业园3-6个月的免费创业见习;可每年选拔部分鄞州生源大学生(包括在校生)到区内优秀大学生企业担任“实习经理”,进行为期1-3个月的创业实习。
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减免政策施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时间,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离校创业:(1)学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生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社部门在对提交申请相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学生享受收受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在校创业(1)学生网上申请。
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按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2)高校网上初审。
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确认。
(4)高校发放《高校毕业自主创业证》。
复核通过后,由所在高校打印并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相关部门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
(5)学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提出《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6)学生享受税收优惠。
内容同“离校创业”。
(7)《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
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具体内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国家为了大学生能够安心创业,出台了很多的优惠政策,看完店铺整理的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简化大学生创业流程,取消《大学生自主创业证》。
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浙政办发〔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一)加大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
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投资、外贸、消费、金融等政策的联动,强化部门协同促就业机制。
鼓励各地优先投资岗位创造多的项目,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极。
各地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信贷产品,通过设立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稳岗扩岗。
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续贷支持。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2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2年末参保30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学生自主创业如何申请贷款

大学生自主创业如何申请贷款
4月29日,本报报道了宁波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招聘4000名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本地生源毕业生签订两年以上合同,企业可获约2000元/人的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可获得约7500元/年的社保补贴这些都将实打实地帮助5万多名毕业生在宁波捧上饭碗。
报道刊出以来,学生、家长、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陆续打电话来咨询。
4个1000计划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企业怎么申领社保补贴、困难补助?怎么申请创业贷款?昨天,记者请宁波市人事局相关负责人对读者关心的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4个1000计划优先考虑本市生源毕业生,培训期间每人每月获500元生活补贴■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均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小额担保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期满按期还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贷款全额贴息■见习期间每月500元的生活补助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由见习基地或见习单位先行垫支■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政府举办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费用全免■来自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本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可申请每月800元补助4个1000计划本月完成招聘4个1000计划已经成了众多学生和家长熟悉的名词,具体是指今明两年,宁波将分别招聘1000名毕业生充实到山区、海岛等地区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工作、物流企业工作。
这个计划将向宁波本地生源毕业生倾斜。
记者昨天了解到,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正在制订具体的招聘计划,本市生源毕业生优先考虑。
创业政策浙江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浙江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1、创业教育纳入学分管理新政: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学生休学创业。
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自主创业情况折算为学分。
2、简化企业登记制度新政: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
3、可申请创业贷款新政: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
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4、税收减免新政: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
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5、创业社保补贴新政: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租金补贴。
[浙江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相关文章:。
宁波应届生人才补贴政策

宁波应届生人才补贴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对于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在这个背景下,政府对于应届生人才的扶持政策也越来越重视。
宁波市也不例外,制定了一系列的应届生人才补贴政策,旨在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来到宁波发展,为宁波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一、补贴对象宁波市的应届生人才补贴政策主要面向以下三类人群:1.在宁波高校毕业的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大专生。
2.在宁波市内获得技能人才鉴定证书的技校毕业生。
3.在宁波市内中专或职业高中毕业的学生。
二、补贴标准1.本科生、大专生、中专生和职业高中生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补贴期限为一年。
2.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补贴期限为两年。
3.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4.获得技能人才鉴定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每人一次性补贴5000元。
三、申请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符合宁波市户籍或在宁波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
3.在宁波市内毕业并在宁波市内工作。
4.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5.具有一定的职业发展规划和创新创业意识。
四、申请流程1.申请人在符合条件后,可在宁波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各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申请表。
2.填写完整个人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社保证明等。
3.提交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等待审核。
4.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相应的补贴。
五、补贴管理1.补贴资金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拨付。
2.补贴资金只能用于个人生活和职业发展,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每年年底,需进行年度总结和评估,对于表现优秀的申请人,可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4.对于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将取消其补贴资格,并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
六、总结宁波市的应届生人才补贴政策,为广大应届毕业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对于宁波市的经济发展和人才引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申请人也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自己的职业潜力和创新创业意识,为宁波市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大学生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大学生创业相关优惠政策现如今,大学生想要做一些创业,然而政府出台了什么优惠的政策吗?看完店铺整理的大学生创业相关优惠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大学生创业相关优惠政策一、贷款优惠政策:1、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各大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
在贷款过程中,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5万元左右。
2、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后确定需要延长贷款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
3、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大学生创业贷款办理方法如下: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需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的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1年内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如追加至50%以上,余款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
如有创业大学生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信誉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加大发放信用贷款,并可以享受优惠的低利率。
二、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中对于税收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即:免税)。
2、新成立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除此之外,具体不同的行业还有不同的税务优惠:1、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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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和创新推动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甬政办发〔2010〕27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
1、在鄞州区域内自主创业的鄞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鄞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2、有意向来鄞创业经项目评审合格、注册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宁波户籍或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以上两类对象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创业大学生本人应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
二、扶持政策
1、项目资助。
对首次创业项目,经评审,可给予一次性2-20万元的无偿创业资助。
首次创业大学生,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还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房租补贴。
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经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前二年50平方米以内的全额和第三年减半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年;在大学生创业园外租赁经营场地(租用高校内场地除外)用于首次创业的,提供年租金10%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年,期限不超过三年。
3、融资支持。
对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提供5-25万元不等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全额贴息补助。
具体参照甬政办发〔2010〕274号文件执行。
4、社保补贴。
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大学生,可按照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创业培训。
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经项目审核,可享受区大学生创业园3-6个月的免费创业见习;可每年选拔部分鄞州生源大学生(包括在校生)到区内优秀大学生企业担任“实习经理”,进行为期1-3个月的创业实习。
对有创业意向或已创办创业实体的大学生,参加各类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元或9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6、创业奖励。
鼓励创业大学生积极参与各级创业评选,对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优秀创业大学生,区财政将给予50%以内的配套奖励。
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大学生在本区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满一年,吸纳5名(含5名)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吸纳人数超过5名的,每增加1名鄞州生源大学生,再按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三、服务保障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可享受注册资本“零首付”;允许大学生用住宅用房登记为经营场地;鼓励大学生在校园内从事流动经营等政策。
2、拓展创业孵化平台。
在办好鄞州区首个大学生创业园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区内重点骨干企业投资创办大学生创业园。
对经考核,挂牌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30%-50%的配套奖励。
3、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团区委等相关部门成立区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大学生创业事宜。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大学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积极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人事代理、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后续跟踪等创业服务,营造激励大学生“勇于创业、理性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其他
1、对在农业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按照区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和创业的若干意见》(鄞政办发〔2010〕202号)精神,实施创业补助。
2、本政策若与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相关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意见由区人社、财政、税务、工商、农林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各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