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标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引言概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是指导社会行为的法律文件,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效力。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五者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一、法律1.1 法律的定义和特点1.2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1.3 法律的效力和适合范围二、法规2.1 法规的概念和用途2.2 法规的制定和发布2.3 法规的效力和适合范围三、规章3.1 规章的含义和作用3.2 规章的制定和执行3.3 规章的效力和适合范围四、规定4.1 规定的定义和用途4.2 规定的制定和实施4.3 规定的效力和适合范围五、条例5.1 条例的概念和特点5.2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5.3 条例的效力和适合范围正文内容:一、法律1.1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最高效力。
1.2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包括提案、审议、表决等程序。
1.3 法律的效力适合于全国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公民和法人都必须遵守。
二、法规2.1 法规是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用于具体规范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
2.2 法规的制定和发布需要经过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
2.3 法规的效力适合于全国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但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三、规章3.1 规章是由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用于具体规范地方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法律文件。
3.2 规章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经过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
3.3 规章的效力适合于所在地区,具有普遍约束力,但不能与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四、规定4.1 规定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4.2 规定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相应行政机关的审议和批准程序。
4.3 规定的效力适合于所在地区或者特定对象,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能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关于条例规定办法有什么区别

关于条例规定办法有什么区别条例规定办法有什么区别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
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而单行条例仅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XX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XX条例》,《XX办法》,《XX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XX条例》,《XX办法》,《XX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精选文档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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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最⾼,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件,即⾏政法规效⼒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法和部门规则,效⼒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法律或国务院的⾏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
法律法规的效⼒从其名称上可见⼀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了。
全国⼈⼤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常委会制定⼀般法律;国务院制定⾏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治区、直辖市以及较⼤的市⼈⼤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性法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较⼤的市的⼈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政府规章。
发⽣冲突时效⼒如下:上位法效⼒⼤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般法。
发⽣⽆法判别其效⼒时,按照《⽴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较宽;内容⾼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21⽇国务院发布的《⾏政法规制定程序暂⾏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作、活动和党员⾏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处理条例》);⼀般属于“⾃主的”规范性公⽂,即⾃⾝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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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听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这些词汇,但是不少人对它们的含义和区别并不清晰。
本文将从这五个方面分别进行解释,匡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差异和效力。
一、法律1.1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1.2 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如国家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等。
1.3 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性规范,具有最高的效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都必须遵守法律。
二、法规2.1 法规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2.2 法规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2.3 法规的效力次于法律,但是高于规章、规定、条例。
三、规章3.1 规章是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等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2 规章是在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3.3 规章的效力次于法律和法规,但是高于规定和条例。
四、规定4.1 规定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等为了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
4.2 规定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细化和明确,是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些规范。
4.3 规定的效力次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条例5.1 条例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5.2 条例是地方性的法律,是对国家法律的具体化和细化。
5.3 条例的效力次于法律和法规,但是高于规章和规定。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各有其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理解它们之间的差异和效力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希翼读者通过本文的介绍,对这些概念有更清晰的认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本月修正202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1. 引言在法律领域,人们经常听到一些术语,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条例等。
虽然这些术语看起来相似,但它们在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和效力差异。
本文将解释这些法律术语的区别,并深入探讨它们在实际应用中的效力差异。
2. 法律的定义和效力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用来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规范性规则。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适用于全体公民和法人。
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法律体系中,法律是最高级别的法规,具有最高的效力。
它的制定需要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通过,如议会或国民代表大会。
一旦法律正式生效,它将被视为法律体系的基础,并具有普遍适用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3. 法规的定义和效力法规是由政府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的,用来具体规范特定领域的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的制定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并经过相应的公示和听证程序。
法规的制定通常由行政机关负责,如政府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
与法律相比,法规的效力相对较低。
法规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但其强制性约束对象有一定的限制,通常局限于特定领域的主体。
法规可以进一步规范和解释法律的具体内容,填补法律的空白部分。
4. 规章的定义和效力规章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用来管理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和管理范围的规范,包括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
规章的制定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进行,以确保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公正行使职权。
规章对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性,但对公民的约束力较弱。
它们的制定和修改一般不需要公众参与和民主程序,但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规章的违法行为通常会受到行政制裁,如行政处罚等。
5. 规定的定义和效力规定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制定的,用来具体规范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通常是对法规和规章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便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和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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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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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
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制度中的规定、办法、细则的区别在为客户进行咨询时,经常会涉及到管理制度,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也可能常常接触到各式各样的制度。
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制度,如果不做深入的差别化的识别,一般就笼统地说是制度。
但在企业实践中常见的制度形式有规定、办法和细则等表现形式,不少人不知如何区分,制度类别的名称用错的也偶尔见之一二。
规定首先是个法律用词。
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主要用于对专门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要求和规范。
规则、守则与规定类似。
“只有政府的告示和报纸上的文章,其中规定着禁止什么,他才觉得一清二楚。
办法也就是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
主要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事务提出照章办理的具体要求。
细则:细则也称实施细则,由制定有关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授权的职能部门,为有效地实施上级单位及公司的规定、办法等作出的权威性解释说明、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等的具体详细要求。
三词语的相同之处是都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书面条文这个层面的意思。
而不同之处则是:规定: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
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办法:也就是处理问题的方法,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或操作方法。
例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办法更强调处理问题或办理事务的程序步骤方法等程序性规范性的要求。
细则: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
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简单来说规定是个限制,对在规定内的内容或事项是不能违背的;办法则是手段,对一些事情发生了应该按照办法的要求来做;而细则则属于补充性的。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地方行政规章由省级地方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
条例只是法规或规章的名称,有民族自治条例,和规章性质的条例。
法规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有省级人大及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区别:制定主体不同,如上所述。
效力也不同:地方性法规高于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是平级的。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和较大市的政府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
下位法低于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经省级人大批准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中央各部委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法律……办法……条例的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附:我国法律法规的主要形式法的表现形式问题实质就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
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制度〖system〗: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规定〖stipulate〗∶法律用词。
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办法bànfǎ∶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细则〖detailedrulesandregulations〗:有关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的详细的规则细则也称实施细则,多是由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为有效地实施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作出的权威性解释、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用的法规文书。
同:四个词语都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书面条文这个层面的意思。
异:制度:强调共同性甚至全民性,是基础性的约束条文。
例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规定: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
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法:也就是处理问题的方法,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
例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细则: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
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都涉及法律效力,但只是分基础性,预设性,指导性和阐述性而已。
条例、办法、规定有何区别,与法规又有何关系《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首章第四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