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3.21
•【字号】皖价本〔2018〕36号
•【施行日期】201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有关精神,现将《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予以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皖价本〔2016〕4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3月21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山东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8年5月16日附件山东省定价目录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内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
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2020年以后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3.07
•【字号】陕价综发[2018]24号
•【施行日期】2018.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陕价综发[2018]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陕西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价综发〔2015〕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定价目录
陕西省物价局
2018年3月7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衡政规〔2018〕7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确保我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与“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商事制度等各项改革措施不一致的及不符合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不符合清理要求或已被新文件替代的9件,予以废止;对已超有效期且不需再执行或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的4件,宣布失效。
二、对与清理要求或上级政策不符,需对个别条款进行调整的3件,进行修改。
三、对与清理要求或上级政策不符,且修改内容较多的16件,另行修改。
对于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此次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对列入另行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市政府。
附件:1、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另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6日附件1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废止或失效原因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政策的通知衡政办函〔2006〕46号市卫计委废止。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文件不适应社会管理需要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水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通知衡政函〔2007〕4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文件修正市环保局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权限和定价范围行使定价权。
要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和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不断提升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跟踪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切实履行好价格调控监管和服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5〕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定价目录河北省物价局2018年4月9日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人民政府县(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除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供热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不包括工业用蒸汽价格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人民政府县(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除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供热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不包括工业用蒸汽价格5交通运输车辆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价格省内地方国企民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 50%股权铁路货运价格、省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道路运输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人民政府城市交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及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除外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等服务5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标准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价格省内地方国企民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 50%股权铁路货运价格、省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道路运输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人民政府城市交通价格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及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除外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等服务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6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含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费及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人民政府7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公办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党校研究生进修班学费按现行办法管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设区市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住宿费标准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现行办法管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扩权县(市)人民政府驻省会城市市区省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公办幼儿园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民办非营利性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8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部)、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社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建和改建病房床位费标准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县域内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9养老服务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省属政府投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市、县政府投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0殡葬服务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尸体运送、尸体火化、骨灰寄存收费。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冀价管[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冀价管〔2010〕56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0〕429号公布了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结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与《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我局重新修订了《河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
现将修订后的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药品范围、定价形式和内容(一)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包括:1、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标明的剂型);2、列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剂型);3、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4、《国家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计生药具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5、《国家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6、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见附件一。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1、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15修订)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15
修订)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冀价政调[2015]28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6.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冀价政调〔2015〕282号)
各市、县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2号)规定,依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2003年制定的《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冀价政调〔200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
河北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
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23
•【字号】鄂发改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
知
鄂发改规[202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将《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同时废止。
对本次修改后的放开、取消或下放事项,请各地认真做好承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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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政调[2018]4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09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冀价政调〔2018〕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
《河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权限和定价范围行使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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