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系统规定

合集下载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和废弃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药品管理制度,并建立药品管理团队,配备相应的药事管理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采购控制制度,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合理利用储存空间,防止药品过期和变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准确、及时地配送到各临床科室,防止药品的滞销和过期。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人员对药品的使用,保证药品的合理用药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废弃管理制度,合理处理过期和失效的药品,防止对环境和人身造成危害。

第二章药品采购控制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理价格。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与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药品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和要求进行药品采购,确保药品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供应商进行评估,对供应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明确药品储存的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库房,并按照分类和标识要求,储存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盘点药品库存,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过期和变质的问题。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环境监测制度,保证药品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和光照等符合要求。

第四章药品配送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管理制度,明确配送程序和要求,确保药品的准时配送。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记录制度,记录药品的配送情况,防止配送过程中的失误和差错。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配送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二)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建设,完善药事管理制度;(三)提高医务人员药事服务能力,加强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四)推进医疗机构药事信息化建设,提高药事管理效率;(五)加强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作,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医疗机构药事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事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临床科室负责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具有药学、临床医学、医学统计学等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二)审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三)监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四)指导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五)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六)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药事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储存、供应、调剂和临床应用;(二)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四)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五)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应当设立药事小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本科室药品的使用和调剂;(二)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参与本科室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四)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禁止行为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和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以及药师、医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近年来,由于不当的药物使用导致医院感染、抗菌药物滥用等问题的不断发生,药事管理逐渐成为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方面之一。

为了保障药品的安全使用和医疗卫生事业的良好发展,国家发布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以下简要介绍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医疗机构应该配备有专职药剂师或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其职责包括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配制以及药品使用的监控等。

此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还应该参与医院临床路径的制定、抗菌药物的管理等。

二、药品采购、验收和储存为确保医院所采购的药品质量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在药品采购前,依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并在采购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管理规定,保证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医疗机构应在药品验收过程中,对药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包装及标签、质量控制记录等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对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和入库,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储存和保管药品是药品管理的核心环节,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的特性和需要规定不同的储存条件,对常用药品保证常备库存量,对特殊药品进行单独储存,保证不同品种的药品不相混淆,在储存过程中,要求不同品种药品分类存放,并保证储存条件符合药品要求,禁止将药品与其他物品混放。

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较高价值的药品的管理,并采取防盗、防伪、实时监测等措施,保证药品的安全和稳定性。

三、药品质量控制药品质量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药物治疗效果和患者的健康,因此,医疗机构应该对药品质量控制加以严格控制。

具体措施包括:1、采取有效的药品采购渠道,确保采购的药品来源合法、质量有保证。

2、对进药厂家进行定期监测和考核,避免低价、低质药品进入医院。

3、加强药品出库管理,严格按照药品管理要求办理手续,确保药品发放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4、加强医疗机构内部药品使用监督,规范药品的正确使用。

5、定期对医疗机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所使用的药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定。

卫医政发〔2011〕11 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医政发〔2011〕11 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新整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

最新整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

最新整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概述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一节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度第二节药学部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三节药学部工作制度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一节质量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二节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第三节质量持续改进第四章应急管理体系第一节突发事件的药事应急管理体系第二节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药事应争管理体系第三节药事不良事件的应争管理体系第五章药品管理第一节特殊药品管理第二节药品采购管理第三节药品在库管理第四节药品调剂管理第五节药品的非正常处理第六节处方管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了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贯彻民生为重的理念,落实医改政策;2、它促进合理用药,促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力度大;3、突出加重了医院层面和院领导的责任;4、《规定》加强了临床用药的管理,贯彻了监测和持续改进理念;5、《规定》加强了临床药学和医院药学部门建设;6、《规定》强调医院药学工作的技术性、强调了药师在临床药物治疗中的作用;7、《规定》符合医改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形势,权威性高。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发文字号】:卫医政发〔〕11号【颁发部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执行时间】: 0130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四章药剂管理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内容解读问题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05
药事管理培训与考核
药事管理培训计划
培训目标
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
药品质量和安全。
培训内容
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药 品采购与库存管理、药 品使用规范、药品不良
反应监测等。
培训形式
线上培训、线下培训、 专题讲座等。
培训周期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
药品使用规范培训
01
02
03
04
医疗用毒性药品
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制定完 善的保管和操作规程,确保其安全、 有效、合理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严 格控制用量和用法,防止滥用和误用 。
03
药事管理流程
药品需求分析
总结词
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需求、患者 病情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药品 需求分析,为药品采购计划提供 依据。
详细描述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需定期收 集临床科室的药品需求,分析药 品使用量、频次和趋势,评估药 品需求量及储备量是否合理。
总结词
药品储存不当案例通常涉及药品储存条件不达标,导 致药品效价降低或变质,影响患者治疗效果。
详细描述
某医院药房因未按规定温度储存药品,导致一批药品 效价降低。此案例强调了药品储存过程中对温度、湿 度等环境因素的严格控制要求。
药品调配错误案例
总结词
药品调配错误案例通常涉及处方调配错误、用药剂量不 当等问题,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安全事故。
培训形式
线上培训、线下培训、实地操 作等。
培训周期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药事管理考核标准与实施
考核目标
评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效果,提高药 事管理水平。
考核形式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问卷调查等。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工作,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合理,并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药事管理职责及分工1. 医疗机构应设立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药事管理制度,并指导各科室、药房、药检等部门的工作;2. 药事管理部门应有配备合格的药学专业人员,包括药剂师、药学技术人员等;3. 药事管理部门应协助医疗机构完成药品采购、储存、配置、发放和合理使用等工作。

三、药品采购1.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药品采购;2. 药品采购应严格按照《药品采购计划》执行,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数量和价格合理;3. 药品采购应保证供应商具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资质,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药品储存1. 医疗机构应提供适宜的药品储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要求;2. 药品储存应按照药品的特性和要求进行分类储存,并注意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3. 药品储存区域应定期清理,保持整洁,避免药品受到污染或交叉感染的风险。

五、药品配置与发放1. 药事管理部门应制定药品配置与发放的流程和标准,确保患者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2. 药品配制操作应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药品的有效成分、浓度和适宜剂量;3. 药品发放应由专人负责,按照医嘱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等信息,并交代用药注意事项。

六、药品使用评价与监测1.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使用评价与监测制度,对临床使用的药品进行评价和监测;2. 药物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情况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3. 药品使用评价与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和药事管理部门,以供改进和决策参考。

七、药事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1. 药事管理人员应接受规范培训,掌握药事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药事管理水平;2. 药事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能力考核,评估其药事管理能力,发现问题及时补充培训;3. 药事管理人员应关注药品新知、新技术和新政策,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四章药剂管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

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

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

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

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

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