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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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豫政办[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7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6日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水利厅(挂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职责。

2.取消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职责。

3.取消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查职责。

4.取消监理安全准入考核职责。

5.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年度验收及三年总体验收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2.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审查批复职责下放到市、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3.将河道采砂审批职责下放到市、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4.将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职责下放到市、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水环境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豫政办[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0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三日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厅。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四)将原由省农业厅承担的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给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推进农业产业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省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3•【字号】豫政办[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76号)《河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三日河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水利厅(挂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河南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2、渔业管理和渔政监督管理职能,交给省农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2、原由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有关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水行政复议,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制订全省及跨市地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省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负责全省水文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豫政办[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畜牧局,为省农业厅管理的主管全省畜牧业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国有种畜禽场的经营管理职责下放给市、县分级管理。

(三)增加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四)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职责。

(五)加强畜产品和畜牧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定全省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省有关畜牧、兽医、兽药、饲料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牧草种子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全省涉牧财税、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的制定。

(三)负责畜禽养殖、种畜禽、兽医、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资源的开发及草地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省畜牧业生产,引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和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指导畜牧业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促进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发,推广畜禽新品种;培育、保护和发展畜产品品牌;参与扶持全省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提出项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农业局三定方案范文

农业局三定方案范文

农业局三定方案范文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某某某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某某某某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某某某某〕某某号),设立某某某农业局(以下简称农业局),挂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的牌子,为某某某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某某某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管理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化发展职责。

(三)增加农业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产品市场开拓和农产品外销平台建设职责。

(四)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审核、申报职责。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强化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设施农业、外向型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某某某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1及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拟订某某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政策、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拟订某某某农业、乡镇企业发展政策,参与制定某某某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某某某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某某某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监督减轻某某某农牧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指导、扶持某某某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棉花、特色作物、水果、蔬菜等某某某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棉花、特色作物、水果、蔬菜等某某某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引导某某某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指导乡镇企业名牌战略实施、品牌创建和质量体系建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2•【字号】豫政办[2000]46号•【施行日期】200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46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制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1、监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2、机动车污染防治职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将环境保护科技项目推广、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监测技术管理、环境统计、环境信息技术性和机关事务性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参与制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环境功能区划。

(三)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全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省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2•【字号】豫政办[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1号)《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豫政办[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5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移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

(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产品质量认证、安全质量许可工作,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全省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全省质量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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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7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0
【实施日期】2014.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3.取消己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渔业船舶登记和船员证书签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将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整合为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四)承接的职责。

1.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2.农药广告审批。

3.外国人进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4.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5.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加强农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加强全省都市生态农业规划、指导和服务,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

3.加强现代农业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都市生态农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省农村经营管理体制责任。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研究提出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监督惠农政策落实。

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负责提出全省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省财政部门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

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配合省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

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
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负责全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

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

组织、监督对国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

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

(六)承担提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

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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