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选聘、管理、考核、激励等环节,确保兼职教师队伍稳定、素质优良,为职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选聘条件第四条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二)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四)愿意承担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积极配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第五条聘请兼职教师时,优先考虑以下人员:(一)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二)相关领域的能工巧匠;(三)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第三章选聘程序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制定兼职教师选聘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聘兼职教师,包括以下程序:(一)发布选聘信息;(二)应聘者提交相关材料;(三)学校组织面试、考核;(四)学校领导批准聘用。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兼职教师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所承担课程的教学任务;(二)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合理化建议;(三)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四)协助学校开展实习实训工作;(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兼职教师的管理。
第十条学校对兼职教师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教育教学质量;(二)参与教研活动情况;(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兼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合格的兼职教师予以解聘。
第六章激励与保障第十二条学校为兼职教师提供以下激励与保障措施:(一)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兼职教师报酬;(二)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条件;(三)组织兼职教师参加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四)为兼职教师提供职称评定、进修深造等机会。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职业学校兼职教师是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职业学校聘用的兼职教师。
二、职责与权利1. 兼职教师有权按照学校安排的课程计划进行教学活动,并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支持。
2. 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持教学纪律,积极与学校教职工保持沟通和合作。
3. 兼职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和教学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 兼职教师有权向学校提出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资源需求的建议,并协助学校开展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三、选拔与聘用1. 学校通过公开招聘、推荐等方式选拔兼职教师,择优录用,并与其签订兼职教师协议。
2. 兼职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校将对兼职教师进行审查和考核,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将解除合作关系。
四、薪酬与福利待遇1. 兼职教师的薪酬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包括教学课时费和绩效奖励等。
2. 兼职教师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应福利待遇,如教师培训、医疗保险等。
3. 兼职教师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将与其工作质量和业绩挂钩,表现良好者将得到相应奖励。
五、工作管理1. 学校将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估,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2. 兼职教师应按时提交教学计划、教案和教学反馈,接受学校的教学检查和指导。
3. 学校将定期组织教学总结和经验交流,促进兼职教师间的互动与学习。
六、兼职教师奖励与处罚1. 学校将根据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工作表现,对其进行奖励,如表扬、荣誉称号等。
2. 兼职教师如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教学失职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停聘、解除合同等惩罚措施。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执行,如有需要,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2. 兼职教师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遵守学校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本管理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职业学院关于外聘教师的聘用及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关于外聘教师的聘用及管理办法****职业学院关于外聘教师的聘用及管理办法为了满足教学工作的需要,加快我院师资队伍的建设,需择优外聘(包括校内离退休教师)部分教师担任教学任务,形成以专任教师为主,专、兼、外聘“三结合”的教师队伍结构。
为加强对外聘教师的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满足教学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的条件1.外聘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教学业务能力。
具有高校、中专校教学经历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2.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的人员原则上应有一定教学经历或了解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方法等教育理论知识和教学规律。
3.外聘专业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一定的现场实践经历、经验和相应的实践技能。
二、外聘教师的聘用程序1.人事处招聘。
人事处根据办学专业的调整及各系、部提出的用人计划,不定期的通过新闻媒体、人才市场及系部推荐等途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登记,建立可聘的教师资源库,并分别提供给各系部,以供安排教学任务时选择。
2.各系、部推荐。
各系、部依照实施性教学计划安排教师任课时,如人事处提供的外聘教师登记名单不能满足教学需要,各系、部根据外聘教师条件要求,聘请教师(优先考虑本院相近专业教师),并填写《应聘教师登记表》,报人事处汇总建库,由人事处进行聘用资格审查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依据系、部提出的外聘教师人选方案和人事处对聘用资格的审查情况,组织有关教师参加的评课组,对基本资格合格者进行试讲,并在《外聘教师试讲登记表》中提出聘用意见报人事处。
因特殊原因未经试讲的,教务处必须会同系、部有关人员安排听课,胜任的要补办相关手续,不胜任的要报人事处予以辞退。
4.人事处根据教务处组织试讲的聘用意见,组织试讲合格人员签订《聘用教师协议书》,一式两份,人事处和本人各存一份。
三、外聘教师的管理1.外聘教师首次聘用,试用期为一个月,聘用期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职业学院兼职班主任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职业学院兼职班主任工作制度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和改进大学生专业教育教学现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XX]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XX]2号)等文件精神,在我院各教学班级中,试行专业教师兼任班主任的工作制度。
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设置与选配(一)每个教学班级均配备1名兼职班主任。
(二)来校工作半年后的讲师及以下职称的各类专任教师都有履行兼职班主任工作职责的义务。
(三)来校工作一年后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辅、行管人员可自愿申请担任兼职班主任,鼓励副教授级职称的人员从事兼职班主任工作。
(四)兼职班主任一般从各系专任教师和行管人员中挑选,各系在学期末提出本系兼职班主任拟任人选,经学工处汇总审核后呈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任命。
二、基本条件(一)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关心爱护学生,品行端正,为人师表。
(二)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基础和职业技术素质,能较好地指导学生专业学习。
(三)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三、工作职责设置兼职班主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与教育教学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引导学生正确理解专业特性,制定专业与课余学习的实践活动规划,完善专业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增强学生在校学习的就业针对性。
具体职责如下:(一)引导学生正确理解专业特性,制定专业学习规划,充分调动和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
(二)积极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各项社会实践、专业实训活动,以及校园文化学术活动,丰富形式多样的第二课堂。
(三)引导学生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帮助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种专业技能培训,获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经常保持与辅导员及班级任课教师的联系,深入班级了解和督促学生的学业情况,注重对优秀学生的培养,及时指导和帮助对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组织学习经验交流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高职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

高职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兼职教师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聘请和管理好兼职教师,使学院形成一支水平高、能力强、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对于利用社会力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院教师队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根据学院的办学特点和要求,特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一、兼职教师聘任原则1.聘任经验丰富、工作一线人员或同类院校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来我院任教。
2.学历要求年龄<30岁要求有硕士学历或学位;30≤年龄<40岁要求有本科学历。
3.原则上不聘任在校研究生、年龄<30岁的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的教师。
二、兼职教师聘任程序1.聘任系、部要保证本系、部校内教师都承担基本课时量的基础上,根据学期教学计划聘任兼职教师。
2.对于新聘或新课兼职教师,聘任系、部要组织进行试讲,保证教学质量,并填写《兼职教师试讲情况登记表》一人一式一份(后附)。
3.兼职教师如实填写《兼职教师审批表》(后附)并附佐证材料的复印件,一人一式两份。
佐证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资料。
4.在教学任务确定前(一般在前一个学期期末),系、部教研室将每位兼职教师的《兼职教师审批表》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和《兼职教师试讲情况登记表》整理好,并进行审批后,交回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备案。
5.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安排课程。
三、兼职教师职责1.严格执行教学进度,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完成教学任务。
认真备课,认真批改和讲评作业。
2.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重点突出,启发引导,重视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运用,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要定期参加学院规定的教研活动,共同研讨教学4.课下多与学生交流,及时掌握学习情况,并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
5.按课程教学要求布置、批改、讲评作业。
认真指导学生预习、复习,根据需要参加有关课程的命题、阅卷和指导毕业设计(作业)、答辩工作。
6.按时上课和下课,做好学生考勤,认真填写《教学日志》。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2023版)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协作共同体,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职业学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请兼职教师应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二章选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也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根据需要也可聘请相关领域的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
重视发挥退休工程师、医师、教师的作用。
第六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三)长期在经营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或长期在本专业(行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鼓励聘请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市级传承人等。
兼职教师聘用及管理办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兼职老师聘用及管理方法兼职老师聘用及管理方法第一条兼职老师聘用及管理方法的目的是规范兼职老师的聘用和管理,确保兼职老师的教学质量和工作秩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进展。
其次条兼职老师的聘用原则为公开、公正、公正、竞争。
第三条兼职老师的聘用范围包括科学争辩人员、行业专家、企事业单位骨干和教育部门工作者等。
第四条兼职老师的聘用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教学阅历和专业素养;(二)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格;(四)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兼职老师的聘用程序如下:(一)学校公布兼职老师的职位空缺信息;(二)兼职老师申请职位,并提交个人简历、证明材料等;(三)学校对申请人进行初步筛选,并进行面试、考核等环节;(四)学校向被录用的申请人发放任职通知。
第六条兼职老师的管理包括以下方面: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一)制定教学方案和教学目标;(二)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和教学反馈;(三)参与教务部门的学术活动;(四)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规范和行为准则;(五)定期检查和考核兼职老师的教学工作。
第七条兼职老师的待遇依据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兼职老师与学校的合作关系应当建立在互信、互利、互助的基础上,双方应当乐观合作,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进展。
第九条兼职老师在教学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一)认真备课,保证教学质量;(二)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三)传授正规教学内容,培育同学的学习力量;(四)敬重同学的共性和差异,关注同学的全面进展;(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兼职老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学期,具体聘期依据实际状况而定。
第十一条兼职老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其聘用关系:(一)未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二)违反教学规范和行为准则;(三)违反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四)教学质量严峻不达标的。
第十二条兼职老师有权自主解除与学校的合作关系,需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
职业学校兼职老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职业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
第三条兼职教师是指在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非专职教师,包括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等。
第二章兼职教师的资格与聘任第四条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熟悉相关行业发展趋势;3.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将新技术、新工艺等纳入教学内容;4.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五条兼职教师聘任程序:1. 职业学校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出兼职教师需求;2. 兼职教师应聘者向职业学校提交相关材料;3. 职业学校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组织面试;4. 职业学校与应聘者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第六条兼职教师的管理:1. 职业学校应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明确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考核标准等;2. 职业学校应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加强其能力建设;3. 职业学校应定期对兼职教师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兼职教师的考核:1. 考核内容:教育教学质量、专业素养、师德师风等;2. 考核方式: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学校领导评价等;3.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兼职教师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兼职教师的待遇与激励第八条兼职教师待遇:1. 职业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兼职教师合理的薪酬待遇;2. 职业学校应为兼职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九条兼职教师激励:1. 职业学校应将兼职教师纳入学校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等激励机制;2. 职业学校应鼓励兼职教师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项目。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职业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各职业学校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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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为规范我院兼职教师的管理,明确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聘用程序以及教学工作规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兼职教师,是指在我院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非我院在编在岗专任教师的人员,包括学校正式聘任的、独立承担课程的校外专业人员、名师专家。
第二条我院兼职教师的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党政办及用人部门共同承担。
其中,教务处负责核定各教学部门聘请兼职教师的计划,审核兼职教师的任教资格,监控兼职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兼职教师的教育教学效果;党政办负责核定各教学部门的编制,与教务处共同审核教师用人计划,组织兼职教师办理聘用手续,管理兼职教师的聘书,计算兼职教师的报酬;用人部门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负责安排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对兼职教师的教学事务进行日常的、具体的管理,协助教务处、党政办做好兼职教师的管理。
第三条来我院工作的兼职教师,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或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长期的专业工作经历,经验丰富,具有承担相关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实践经历,熟悉教学特点,掌握了一定的教学方法。
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无不宜担任教师职务的疾病。
原则上兼职教师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高级职称者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服从我院职能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聘用兼职教师的原则
(一)用人部门编制不足,工作确实需要,且本院专任教师中无法解决的,
可聘请兼职教师。
(二)超编部门原则上不允许外聘教师。
(三)有新上专业的部门,在该专业未定编、定岗前,根据新开专业课的需要,可以外聘教师。
(四)兼职教师每学期承担的课时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教学班总课时的30%。
(五)各部门聘请兼职教师时,应优先聘请我院客座教授,优先聘请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
(六)各部门聘用兼职教师应以能满足教学科研需要为前提,要保证充分发挥在编在岗教师的作用,杜绝滥用兼职教师及浪费学院现有人力资源和经费的现象。
第五条兼职教师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部门如需聘用兼职教师,应在每学期期末根据下学期的教育教学任务提出下学期的聘用计划,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根据课程需要及我院教师工作量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党政办,党政办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用人部门提出具体的招聘条件报党政办,由党政办发布招聘信息。
各用人部门可向教务处、党政办推荐合适人选。
(三)党政办将应聘者材料交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会同教务处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及试讲。
(四)根据面试和试讲结果,对拟聘用人员由用人部门填写《潇湘职业学院兼职教师聘用审批表》并签署聘用意见,收齐拟聘用人员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及职称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送党政办审核,党政办审核后送主管院领导审批。
(五)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政办组织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并颁发聘书。
(六)兼职教师应坚持先聘任后使用,用人部门未经教务处和党政办审核同意而使用的兼职人员,教务处不负责登记课时,并追究用人部门领导的责任。
确因情况特殊需紧急聘用者应在到岗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兼职教师的组织管理
(一)兼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兼职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学期(半年)。
特殊情况经用人部门和教务处同意后可延长聘期。
(三)各用人部门在聘请兼职教师时,要向兼职教师说明教学任务的要求和工作职责、工作规范及酬金标准。
(四)教务处和各用人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兼职教师的考评,听取学生对兼职教师教学质量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
(五)如兼职教师在教学中没认真履行职责,在教务处组织的教育教学评教中位于全校后10%,或学生反映问题严重并经用人部门和教务处核实者,教务处和用人部门应要求聘用人员限期改进,如无改进应及时解聘并更换。
(六)兼职教师必须参加相关教研室的教研活动。
第七条兼职教师的职责
(一)对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教学大纲、校历和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
(二)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含电子版)。
(三)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四)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别人代课,应按规定提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报系主任及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五)利用课余时间辅导答疑。
(六)按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及批改。
(七)负责对所授课程进行考核(含出卷、监考、改卷、试卷分析、试卷装订等)。
第八条兼职教师的待遇
(一)兼职教师只享受课时费与考试工作补贴,除此之外不享受学院其他的福利待遇。
(二)依据兼职教师职称、学历的高低,其课时费标准按《潇湘职业学院工资分配制度》发放。
考试工作补贴与专职教师相同。
(三)兼职教师的酬金按月发放。
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及寒、暑假兼职教师的酬金顺延至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发放。
(四)兼职教师的医疗费用自行负担。
(五)学院不负责为兼职教师提供住房、住房货币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等。
第九条兼职教师聘用期内聘用关系的变更
(一)因情况变化,经双方同意后可以变更聘用协议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聘用期满或安排的教学任务完成后,双方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三)在聘用期内,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解聘: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3.被劳动教养、判刑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4.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5.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伪造个人简历的;
6.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等严重问题的;
7.因兼职教师的原因造成教学事故的;
8.工作能力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教务处组织的教育教学评教中位于全校后10%;
(四)在聘用期内,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兼职教师可以辞聘: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部门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严重损害兼职教师的身体健康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用人部门不履行聘用协议,侵犯兼职教师合法权益的;
(五)一方要求提前解聘,必须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但因本条第三款第2、3项、第四款第1、2、3项规定解除聘用关系的除外。
第十条违约责任
聘用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协议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确因不可抗因素导致违约的,双方可协商酌情减免违约责任:兼职教师因第九条第三款第4、5、6、7、8项规定被解聘的,兼职教师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用人部门的招聘和培训费用;
2.违约金。
具体标准为:从解聘之日起,截止到聘用期满之日止,兼职教师每少服务一个月需向甲方支付1000元作为违约金。
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潇湘职业学院
二00七年九月一日
2.如暂无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栏中请兼职教师填写“无”、“退休”等。
3.本表一式三份,用人部门、教务处、党政办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