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环节。
第五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六条(有效合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无效合同)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具体事项名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基本原则第一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确立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书。
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内容。
第二章合同双方主体第三条:甲方为[甲方身份说明],具备签订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条件。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行为,制定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通则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互依存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交易目的和公平原则确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施。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包括履行完毕、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规定等。
第四章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等。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履行违约责任。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免除或者限制。
第五章特别合同本章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合同的效力确认和撤销第一节合同的效力确认合同的效力确认主要通过签订合同、交付合同标的物等方式进行。
第二节合同的撤销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撤销权利行使等方式撤销合同。
第七章不当得利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第八章附则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暂行条例》。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标准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订立的合同关系。
第三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设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五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与法律相一致的事项,也可以约定法律未规定而属于当事人自由决定的事项。
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效力,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以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自己的法定权利;(二)实施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第九条合同无效,其效力自始没有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支持商事信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
法律规定必须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定金是买卖合同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支付方违约不能履行约定合同时,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六条投标商要求投标人对未投标成功的工程承揽合同提供定金,一方违约给对方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七条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合同项下的需供品应当具有按照约定要求的质量。
第十八条消费者合同部分无效第十九条关于消费合同履行第二十条关于租赁合同履行第二十一条学术论著合作交流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服务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六条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八条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九条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第四十条关于追偿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补充通知的约定第四十二条关于媒体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含义:(1)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2)合同法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3)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1)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仅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4)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5)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和生效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无效及撤销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则、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的法律关系3、合同法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原因:民事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性作为划分标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关系,另一类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关系。
前者,义务主体表现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彼此并非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其权利内容为独占支配特定对象(支配特定物、支配自己人身、支配特定智力成果),排除任何人干涉;后者,义务主体表现为特定人,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内容为受领、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合同、无因管理等事由5、合用法调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包括: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平等地设定、变更、终止合同,自愿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履行或者以不合理方式履行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约定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期限、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方式和时间。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供或者采取排除一个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二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四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书的订立可以以字据、信件、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文件或者交换要约、承诺的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也视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规定。
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
第十九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开始。
第二十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无事物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该部分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标的以及标的的权益可以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标的。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订立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订立合同订立协议一、协议背景及目的本协议的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同订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旨在明确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双方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三、合同订立原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诚实守信地订立本合同。
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清晰,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等;(三)合同的价格或报酬;(四)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地点;(五)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六)合同的保密条款;(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八)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五、合同的订立过程(一)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二)甲方起草合同文本,并将合同文本送达乙方;(三)乙方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如有修改意见,应及时提出并与甲方协商;(四)双方就修改意见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对合同文本进行修订;(五)双方签署合同,确认合同的生效。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标的的质量、数量等符合约定;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3.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合同任务;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3. 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保护。
七、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合同法一、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合同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
没有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将难以维持。
(二)、我国的合同法1982-1999年1999年之后《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否则,不能达成协议,合同就不能成立。
(2)合同的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设立、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3)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四、合同的分类(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 & bilateral contract)大陆法根据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关联性划分,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受权利的合同。
英美法根据“许诺”是单方面或是双方面来划分。
双方互相作出许诺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许诺换取另一方行为的合同是单务合同。
(二)、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express contract & implied contract)根据意思表示方式的不同,合同可分为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
明示合同--------用口头或书面作出意思表示的合同;默示合同--------从当事人的行为或沉默推定其缔约意图的合同。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consensual contract &real contract)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区分,合同可以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必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的合同。
赠与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四)、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formal contract & informal contract)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一定形式划分,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案例:日本A公司向大连B公司订购一批水产品,双方通过电话商谈达成口头供货协议,大连B公司同意在1年内向A公司发出10批货物,总价款30万美元左右,以实际交货为准结算。
为保证付款,日本A公司将一张1年期的远期汇票质押给大连B公司。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票据质押应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问:(1)日本A公司与大连B公司之间订购水产品的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是否有效?(2)根据前述合同分类的内容,分析一下日本A公司与大连B公司之间的汇票质押合同。
答案见《案例分析题》根据合同是否可以独立存在:1.主合同2.从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一定的名称:1.有名合同2.无名合同各国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项:(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4)合同内容合法;(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各国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主要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各国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项:(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4)合同内容合法;(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应该由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并经另一方同意。
法律上把它们划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基本步骤。
(一) 要约(二)承诺(一) 要约要约的概念2. 要约的构成要件3. 要约的约束力4. 要约的生效5. 要约的失效1. 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一种订约提议。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其相对方称受要约人。
【概念】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2.要约的构成要件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2)、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
4)、要约应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愿受其约束的意思。
5)、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例:交错的要约2)、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有效接受合同便告成立,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各国法律对要约内容确定性的要求存在差异,有些国家法律允许在缺少某些条款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判定。
根据《合同公约》第14条的规定,一项订立销售合同的建议,如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三方面的内容,就构成要约。
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向外商发出信函:“现有优质大豆5 000包,交货地大连,6月中旬交货,价格以交货当天国际市场价格为准……”对于这份信函,你认为它的货物质量、数量和价格条件是否明确?能否构成一份要约? 3)、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向非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约建议,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make an offer)。
要约邀请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只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如商业广告、招标通告、拍卖人首次开价等。
要约邀请的特点:(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1970年,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议会决定出让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吉布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有2725英镑, 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信申请.”原告写好了申请并回了信.但这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该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信中“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即请原告向议会提出要约, 市议会后来未接受要约,所以合同没有成立,原告败诉。
4)、要约应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愿受其约束的意思。
有效的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因此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就应当受其约束,合同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
5)、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交错(交叉)的要约]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拟以1万美金将一部汽车卖给乙,乙在受到甲的要约前,主动去信表示愿意以1万美金购买其汽车,尽管此信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同,但也不能认为是一项承诺,而只能视为“交错的要约”双方没有成立合同关系3.要约的约束力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地说,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拘束力的。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获得了承诺的权利,并不承担必须答复的义务.但要注意在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商业贸易中,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受要约人无论承诺与否,都应通知要约人,如德国、日本。
要约对要约人是否有拘束力的问题较复杂。
主要表现在:一旦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是否受其要约的拘束,是否可以撤销其要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对要约人的约束力A.要约的撤回B.要约的撤销撤回——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即生效之前),要约人将其收回,使要约失效。
撤销——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生效之后),要约人将要约的效力消灭。
A.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把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处,以阻止要约生效.即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可以随时将其撤回.B.要约的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的要约失效.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英美法、德国法、法国法、意大利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更改要约内容。
除非要约人采用签字腊封式的要约,或者该要约有对价的支持。
德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拘束的词句。
法国法认为:原则上允许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要承担赔偿责任.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凡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者,在期限届满以前,不得撤销要约;如在要约中未规定期限的则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撤销要约,但如受要约人善意信赖要约,并为履行作了某种准备,则要约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下列例外,A 在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B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我国《合同法》采取了与《合同公约》类似的规定。
大连某水产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于5月21日向一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欲出售一批货物。
该要约中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在5月26日以前作出答复,预计这封商业信函将在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处。
然而,5月23日大连公司就改变了主意,在当天以电传方式通知了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问:(1)5月23日这天,大连公司能否取消自己于5月21日发出的那份要约?(2)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有什么区别?4、要约的生效各国法律和《合同公约》都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采取同样的原则。
因此,在要约生效以前,要约人有权收回其要约的意思表示,这称为要约的撤回。
5.要约的失效(1)要约因过期而失效.(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4)要约因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失效.(二)承诺承诺的定义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的构成要件3.承诺的生效时间4.承诺的撤回2.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受要约人包括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他任何人不能代替。
2、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
迟到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种新的要约。
它需要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新的合同。
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将原要约的内容扩充、限制、变更,这就不是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
它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
反要约,即另一项新的要约。
它必须得到原要约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如果擅自改变传递方式,承诺就不能成立。
例:Hyde v.Wrench(1840年)被告在6月6日向原告提出要约,愿以1 000英镑将自己的农场出售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