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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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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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交易自由,平等互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关系,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编。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合同一经订立即成为法律约束双方的文件。

第三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滥用权利、陷害对方、强迫对方订立或变更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四条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完全一致;(二)有明确的约定内容;(三)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六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可以附加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者通信地址;(二)约定的履行期限;(三)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四)商品的质量标准、性能指标、用途、包装方式等;(五)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登记。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恶意阻止对方实现合同目的。

第四章合同的转让和承受第十条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是合同的性质不得转变,合同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并且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约定或者经对方同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应当与原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益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法-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债法-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 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 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视为反要约。
立法理由:效率取向。
3. 在承诺期间作出 合同法第23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
解决什么问题?
缔约接触,但契约未成立或无效,因而
(1)不能主张契约违反的责任; (2)未必能主张侵权,责任(因为不能满足侵权行为
的构成要件--一般注意义务与特别注意义务)
责任基础:行为人违反了契约前义务(基 于缔约接触而产生的保护、告知、忠实等 义务——保护性义务)
二、构成要件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 撤回:要约人对于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阻止其生
效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 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 时到达受要约人。
2.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得否撤销? 撤销的时点——针对已生效的要约 立法例:
2.单独行为说:广告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承诺。 单独行为说似较为合理。如采契约说,将产生问题:
若完成行为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可能因 能力缺陷而影响合同的效力,从而使其丧失报酬请求权;
不知有广告而完成特定行为之人,将无法取得报酬;
契约说在理论上也具有一定合理性
所谓“契约原则”:除法律直接规定外,原则上债务 产生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如赠与的合同属性)
三、承诺的迟到与迟延
承诺的迟到:迟发迟到——新要约 特殊的承诺迟到:未迟发但迟到的承诺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 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订立的合同关系。

第三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设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五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与法律相一致的事项,也可以约定法律未规定而属于当事人自由决定的事项。

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效力,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以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自己的法定权利;(二)实施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第九条合同无效,其效力自始没有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支持商事信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

法律规定必须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定金是买卖合同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支付方违约不能履行约定合同时,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六条投标商要求投标人对未投标成功的工程承揽合同提供定金,一方违约给对方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七条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合同项下的需供品应当具有按照约定要求的质量。

第十八条消费者合同部分无效第十九条关于消费合同履行第二十条关于租赁合同履行第二十一条学术论著合作交流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服务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六条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八条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九条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第四十条关于追偿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补充通知的约定第四十二条关于媒体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内容摘要: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

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

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

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 第2章 合同的订立PPT课件

《合同法》 第2章 合同的订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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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运用:
▪ 其一,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应认定为要约 邀请。
▪ 其二,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 施”的认定,应根据红线图来确定其范围。
▪ 其三,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 影响”的认定,应围绕以下两点来理解:(1)出 卖人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不仅具体确定,而且对买受 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价格判断确实有重大 影响;(2)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 屋及相关设施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对买受人的判断 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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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 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3)数量;(4)质量;(5) 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P12)
▪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 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 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法解 释二》,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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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 一、要约 ▪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 1、概念。 ▪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经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
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 示。 ▪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内容具体确定; ▪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 示约束。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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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 (一)书面形式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二)口头形式 ▪ (三)其他形式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合法原则4.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 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整和规范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的内容、标的和方式。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的解释和履行方式。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和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形式。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合同外的事由为由不履行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意思。

第十三条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当事人通过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合成等电子方式。

第十五条当事人通过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者作出认可等表示。

第二节邀约第十六条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邀约的,应当明确表示或者明确表示的要素具备,对邀约受邀请人有效。

第十七条邀约的接受,自邀约受邀请人发出接受意思表示时生效。

第三节有奖招标第十八条有奖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预先公告的条件,向社会公开邀请他人以竞争方式提交标的,选择合同相对人并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遵循平等、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有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和合同招标文件,不得有欺骗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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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1)要约撤销的含义 《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
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问题】
(1)合同是否成立;(2)如果合同成立, 于何时成立;(3)如果合同成立,于何地 成立?
(一)承诺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
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生效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
超期承诺一般无效,但是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侨力飞公司总经理卫某在5月7日晚上11点23 分在家中上网,查阅到了这份要约,于5月16日下 午以侨力飞公司的名义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 接受要约。邮件5点49分发送成功。
周某出差到西藏拉萨,于5月17日上午10点30 分查阅到了这份承诺。6月1日,侨力飞公司按照 要约的要求向天津发货,并电话通知天津富达公 司,富达公司电话中要求停止发货,理由是侨力 飞发出承诺已经超过了承诺期限,双方之间的合 同没有成立。
二、承诺(Acceptance)
案例2:
2002年5月6日上午10时40分,天津开发区 的富达公司的董事长周某以公司名义给贵 阳侨力飞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要 约,要求购买一批贵阳当地的特产。要约 中规定侨力飞公司应当在10天内答复。要 约中还提出,如果就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任何一方可以到合同成立地法院起诉。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 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 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 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三)承诺的期限
1、对承诺期限的理解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 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 到达:
C、要约以电话、传真等方式作出的,承诺期 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
(四)承诺撤回
《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 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 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由此可见,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或受要约 人在承诺生效以前阻止承诺生效的行为。撤回承 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同时,即不晚 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方能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二)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是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 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
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 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 的地点。
六、格式条款的有关问题
本章所讲格式条款包括格式合同。
1、格式条款的特征(《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1)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并
且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即载入合同。
(2)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的目的而拟定 的。
4、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
关于当事人就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合 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三种解释方法:
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 诺方式。 一、要约(Offer) 案例1: 广东华成公司在报纸、杂志上刊登广告,声称:心 灵付出,为纪念本公司成立50周年,推出优惠价 黄金项链。项链为24K金,重10克,每条售价 1000元。广告详细介绍了项链的特点,并有彩色 图形作辅助说明。广告称,欲购者请汇款至本公 司,本公司将在一周内将项链寄出。广告一个月 内有效。
案例:某快递公司接受委托运送一箱半导体 二极管器件到成都一家电子器材公司。运
单正面,用深色粗体字印刷“填写本单前
请阅读背面说明条款,您的签名意味着您 已阅读并接受约定”。运单背面是12个条 款,其中第10条的内容是如果货物丢失,最高 赔偿额为运费的5倍。
快递提单上约定货到付款,运费总金额60元。此 后1小时左右,托运人接到快递公司送货人员的电 话,说货物在运送途中被窃。事发后,双方进行 交涉。快递公司承认货物丢失责任,并表示愿意 按快递提单背面协议所列明的运费5倍进行赔偿。 但托运人不同意,称自己没有看到上述内容,向 法院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损20760元。
第二节 关于合同订立的 其他重要问题
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或者缔约能力问题
《合同法》第九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 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 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 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的资格。
关于运费5倍赔偿的内容是否有效?该内容是否可 以撤销?快递公司应赔偿多少钱?
法院判决:托运人虽已签名表示阅读并接
受运单背面说明条款的约定,但该条款有 12条之多,其中限制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 为第10条,未用突出字体显示,不易辨别, 不足以表明快递公司已特别针对限制赔偿
责任条款,采取合理方式,尽到了提示和 说明义务。因此,关于运费5倍赔偿的条款 应予撤销,快递公司应赔偿托运人实际损 失。
2、口头形式 即时结清的合同一般用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是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 外的合同形式。
在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其他形
式的具体体现。实际履行是一种典型的其 他合同形式。《合同法》第22、26、36、 37条表明实际履行行为构成合同的一种其 他形式。
四、合同内容的问题
1、主要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第1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 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⑴当事人的名称或者 姓名和住所;⑵标的;⑶数量;⑷质量;⑸价款 或者报酬;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⑺违约责 任;⑻解决争议的方法”。
北京李某爱好收藏项链,见广告后即寄 1000元给华成公司。一周后被告知黄金项 链是限量销售,已经全部售出。李某遂向 消费者协会反映,并要求华成公司承担违 约责任。
【问题】
华成公司的广告是构成要约?李某与华 成公司之间是否成立项链买卖合同?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 报价。《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 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 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⑴内容具体确定; ⑵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 思表示约束。”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 要约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特别义务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 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 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 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 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 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 期限内到达。”
2、承诺期限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规定了计算承诺期限三种方法:
A、信件要约载明了日期的,自该日期计算; B、信件未载明日期的或以电报作出要约的,
自信件投寄日期或电报交发日期开始计算;
二、委托代理人订合同的问题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为避 免纠纷,防止损失,代理权限和代理范围 应当明确。
三、合同形式的问题
《合同法》第十条第1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 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
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 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 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 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存续期间(承诺期限 ) 要约期限由要约致。 如果二者内容不一致,承诺一般无效。
A、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 效,而构成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 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 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B、非实质性变更的效力问题。 对于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 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 为准。
A:《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 期限内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B:《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 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 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 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 不接受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 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 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失效
《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 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 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 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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