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法 一二节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合同法

6、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7、提前履行: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前提前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有权拒绝, 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 人应予以受领,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债 务人承担。
8、部分履行:债务人只履行部分债务, 同上处理。
9、主体发生变化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2、 注意点
A提供合同的一方要提醒对方注意免责 条款,否则无效。
B提供合同的一方不得免除自己的主要 义务, 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C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 合同一方的解释。
例:王女士在某蛋糕房买蛋糕时,看到 墙上贴着:“满200元免费拍艺术照”的 促销广告,于是就挑选了一个满200元的 大蛋糕。但是当他前去免费拍照时,却 发现服装费、化装费、底片费等影楼都 照收不误,原来仅仅是“按快门”不收 费。王女士有一种受骗上当的感觉,问: 王女士能为自己讨个说法吗?
(2)特征:
A 合同自始无效:从订立时起无效
B 合同绝对无效:即使已经履行也无效
C 合同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 都无效
D 合同可以全部无效,也可以部分无效, 且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3)种类: A一方采取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
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例:甲与乙约定到明年的5月1日就将自 己家里的房子出租一间给乙,问:该合 同为附条件的还是附期限的?
例:甲与乙约定:如果丙死了,就将自 己家里的房子出租一间给乙,问:该合 同为附条件的还是附期限的?
三、有效合同
四、无效合同
(1)定义: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 不发生当事人预期后果,不受法律保护 的合同。
合同法(一、二章)

(四)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成立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 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分析赠予合同
(五)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担保法》第13条: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 同。 《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 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 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中吃饭,甲还负责乙所住房屋的卫生。乙每月支付500元。
--比较“物权法定”和“合同类型自由”
-合同名称和合同性质的关联
(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三)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合同而取得利益,须为此支付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界定与分类
一、定义 功能
1、概念:《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协议→合意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 律的规定。
-无名合同类型划分:纯粹无名合同、合同联立、 混合合同
《合同法》第124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 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174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一二节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法概述
一、合同 二、合同法 三、合同法的原则
一、合同 (一)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调整。这就是说,这种有关身 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而适 用于婚姻法、收养法等有关法律。
三、合同法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 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项原则要求: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 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 ③当事人承担合同责任时的法律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 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项原则的含义为: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①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约; ②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约; ③可以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该条款主要反映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明确合同主体。 合同首先要明确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以 确定其身份,同时明确各自的住所。 对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常以其主要办公 地点或业务活动地点为住所,一般以法定文件 为依据; 对于自然人,通常以户口所在地为其住所, 但其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 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
8.解决争议的办法 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 产生争议。为使发生争议后能够有一个双方均 可接受的解决办法,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此作 出规定。解决争议的办法主要有协商、仲裁和 诉讼。当事人可就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办法 从中作出选择。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经济法》第二章合同法

PPT文档演模板
《经济法》第二章合同法
v 2、代位权的行使
v (1)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v (2)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 担。
[例] A公司卖给B公司钢材,总金额为136万
多元。B公司一直有89万多元未支付。A公 司在讨债的过程中发现,B公司将钢材转卖 C公司,C公司同样拖欠89万余元。
PPT文档演模板
《经济法》第二章合同法
二、有效合同
v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v 2、意思表示真实。 v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PPT文档演模板
《经济法》第二章合同法
三、可撤销合同
v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v 2、显失公平的合同 v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v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 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 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 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要求。
PPT文档演模板
《经济法》第二章合同法
(二)先履行抗辩权
v 又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 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以 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PPT文档演模板
《经济法》第二章合同法
二、合同的解除
v (一)约定解除(合意解除) v (二)法定解除
v 1、不可抗力; v 2、预期违约; v 3、迟延履行; v 4、根本违约; v 5、其他情形。
PPT文档演模板
《经济法》第二章合同法
三、提存
v (一)提存的原因 v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v 2、债权人下落不明; v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
[法学]第二章合同法第1、2节
![[法学]第二章合同法第1、2节](https://img.taocdn.com/s3/m/290dbc39fad6195f302ba624.png)
《民法通则》 、《合同法》等单行法规 《民法通则》 、《合同法》等单行法规
(四)国际规范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定义 要约,也称发盘、发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 约人
(二)要约的三个条件
要约未规定有效期,须在“合理的时间
内”做出承诺。
“迟到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
(3)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例: 2008年7月20日,HK甲公司向漳州乙公 司要约:“鳗鱼饲料180吨,单价CIF漳州 98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 销即期信作证付款,请电复。” 乙回电:“接受你方发盘,订立合同后 请立即装船。” 甲无回音,也没装船。乙认为甲违约。
(4)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
非未采用该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 利益 。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1、英美法系国家:“投邮主义”
2、大陆法系国家:“收邮主义”
3、国际商事领域:倾向于采纳收邮主义.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2)条和《国 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6(2)条都采纳了这一规 则. 4、我国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人时生效".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2、合同自由的限制
(1)对格式合同的限制
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
主要特征: ①格式条款具有广泛性、重复性和不变性 ②单方面的事先决定性 ③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④采用格式条款一方往往经济上占有绝对优势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者消除,以及对民事争议的解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合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六条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表达的。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撤销合同的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及其后果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对方的要求,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增加、减少、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惯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其他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难以预见的情况,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并应当为对方承担损失。
2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

案例2.1
《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 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该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 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 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根据《德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要约 人在他自己确定的期限内、 或者在他自己
未定有期限时的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受法律 约束(第145条)。这一条文的意思是,要约 人不可提前撤销其要约;而且要约人即使在 得以撤销要约时,则不但要招致承担损害
赔偿的义务,而且还会导致法律不许可其 撤销的后果。
《德国民法典》第130 条寻找的是另一条道 路:任何意思表示,包括要约的和承诺的 意思表示,只要一旦“到达”,即只要到 达接受人一方的控制之下,即发生法律约 束力。这种做法,可以使得意思表示的传 达风险能够公平地分担。发出意思表示的 一方,就其选择的发送方式、发送机关等 ,承受因此而产生的风险;而接受人一方承 受其控制范围之内的风险。这正像过去的 谚语说的:即使是爱鸟也得注意查看自己 的信箱,别让麻雀在里边做了窝——因为 那正是收信人得到意思表示的控制区域。
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 盘”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工程 招标。工程项目位于上海市闸北区的中山北路和 共新路相交处,工程建筑面积74781㎡。广东省汕 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和另外三家建筑公司参加 投标,经规范的评标程序由汕头建筑安装工程总 公司中标,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3年12月14日向汕 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该中标 通知书载明:中标造价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在 同年12月25日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受其约束 要约人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
合同法(一二三章)

上篇合同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基本概念第一节合同的概念(1)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2) 合意要有债的容;(3) 合意要有一个外在的形式。
【结论】合同=合意+债第二节合同法调整的围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1) 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关系,不适用合同法;(2) 法人、其他组织部的管理活动,是管理和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合同法;(3) 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属于其调整的围。
第三节合同的主体一自然人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签订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二法人1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2 机关法人指国家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
包括:(1) 立法机关(2) 行政机关(3) 审判机关(4) 检察机关3 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家拨给经费,从事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如:学校、医院、剧团、图书馆、研究所等。
4 社会团体法人公民志愿组成的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如:社会公益团体、协会、学会等。
三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以其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如: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非法人联营企业等。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成立与订立的概念一合同成立的概念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1)“投邮主义”(mail-box rule)。 ) 投邮主义” )。 这是英美法的主张。英美法认为, 这是英美法的主张。英美法认为,在以 书信或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 书信或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 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 (2)“到达主义”(received the letter ) 到达主义” of acceptance)。大陆法中的德国法,在 )。大陆法中的德国法 )。大陆法中的德国法, 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上采用了与英美法 不同的原则。 不同的原则。 • (3)过去,大陆法原则上采取“了解主 )过去,大陆法原则上采取“ 义”(knowledge of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即不仅要求收到对方的意思表 ),即不仅要求收到对方的意思表 ), 示,而且要求证明是否真正了解其内容 该意思表示才能生效。 时,该意思表示才能生效。
• 在这个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特别 在这个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 是德国法有很大的分歧。 是德国法有很大的分歧。两者的不同规 定表现为三种不同的主张: 定表现为三种不同的主张 (1)“投邮主义”(mail-box rule)。 ) 投邮主义” )。 2) 到达主义” (2)“到达主义”(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 (3)“了解主义”(knowledge of the ) 了解主义” letter of acceptance。 。
(二)承诺 1.承诺的定义 承诺的定义 •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无条 承诺, 件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 件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 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的条件 、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的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中的内容一致 实质性变更——视为还盘,非接受 视为还盘, 实质性变更 视为还盘 非实质性变更——若发价人未提出疑义,视为接受 若发价人未提出疑义, 非实质性变更 若发价人未提出疑义 实质性更改: 实质性更改: 《公约》中规定,对下列条件的更改即实质性更改 公约》中规定, 价格 付款 数量与质量 交货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 解决争议的方法 (4) 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5)在承诺时知晓这一要约
三、合同的分类
(一)根据合同是否涉 及合同之外的他人 (二)根据当事人是 否互负义务 (三)根据权利义务 是否存在对价
涉己合同 涉他合同 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轻过失免责) 无偿合同(轻过失免责) 无名合同
(四)根据是否有名字 有名合同
(五)根据对合同形 是否有要求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主合同 从合同
(二)、西方两大法律体系关于合同的 )、西方两大法律体系关于合同的 定义 • 德国民法典运用“法律行为”这个抽象 德国民法典运用“法律行为” 的概念,把合同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内, 的概念,把合同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内, 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 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 • 法国民法典中没有“法律行为”这个抽 法国民法典中没有“法律行为” 象的概念,而是运用“合意” 象的概念,而是运用“合意”(consensus)这个比较具体的概念。 )这个比较具体的概念。 大陆法系合同概念的实质是: 大陆法系合同概念的实质是:当事人意 思一致
3.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生效的时间 • 承诺从什么时候起生效,这是合同法中 承诺从什么时候起生效, 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根据西方 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 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 成立, 成立,双方当事人就承受了由合同所产 生的权利与义务。 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要约和承诺
(合同的意思表示 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2、条件:
(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 ) 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撤回———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 撤销———已经到达后, 撤销———已经到达后,承诺之前 ———已经到达后 什么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 什么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 美国规定: 美国规定: 《公约》规定:P24 公约》规定:
• *大陆法和英美法基本一致,包括: 大陆法和英美法基本一致,包括: • 名称 价格 数量 品质或规格 • 付款方式、 交货日期地点 付款方式、争议的解决 等 • * 但美国统一商法典更开放 • 公约》规定:货物名称、数量、 *《公约》规定:货物名称、数量、 价格三项 • 甲向乙发盘: 如:甲向乙发盘:可供贵厂一年生产 所需的全部铁矿石, 所需的全部铁矿石,价格按交货时伦敦 五金交易所价格计算
区分要约与邀约
• • • • 超市货架上的商品 拍卖人的首次开价 一则开价1600英镑出售一辆旧车的广告 一则开价 英镑出售一辆旧车的广告 开价15英镑 -----要约 开价 英镑 的 要约 出邀约---出邀约---— 出邀约 邀约 出邀约 出要约--------出要约
邀 约
4、要约的约束力 英美普通法:对要约人无约束力; 英美普通法:对要约人无约束力;美国有所修改 德国: ● 德国: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 法国: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 ● 法国: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 可以撤销,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可以撤销,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某些情况下,受要约人无论承诺与否,均应通知: 某些情况下,受要约人无论承诺与否,均应通知: 《日本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规定P23 日本商法典》 德国商法典》规定P23
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 合同,是指有关当事人确定、变更或消 合同,是指有关当事人确定、 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 中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合同是 条规定:“合同是 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设立、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 的协议。” 的协议。 • 中国新《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 中国新 合同法》 条规定:“本法所称 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 协议。 协议。”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 • 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 一种意思表示。 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其生效之前 才能撤回,其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才能撤回,其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人就不得撤回其承诺。 承诺人就不得撤回其承诺。 • 英美法系不可以撤回 • 大陆法系可以撤回
案例分析
6.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明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示拒绝和暗示拒绝) 示拒绝和暗示拒绝) (2)要约人依法撤销或撤回要约 要约人依法撤销或撤回要约; 要约人依法撤销或撤回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当事人死亡或破产的 当事人死亡或破产的
(六)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 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七)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 2. 公平原则 3.自愿原则 3.自愿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节 合同的要件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要素(要件) 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要约承诺) 一、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要约承诺) 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三、必须有订约能力 四、形式合法 五、内容合法 六、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 A向B发出一项询电:“你愿意向我们 向 发出一项询电 发出一项询电: 出售巴布、赫尔笔吗? 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 电告最低 回电: 巴布。 价。”B回电:“巴布。赫尔笔最低现 回电 金价900英镑。”A立即发了一份加急 英镑。 金价 英镑 立即发了一份加急 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 电报: 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 英 镑价格购买巴布、赫尔笔” 镑价格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为 B拒绝提供巴布、赫尔笔而与 发生争 拒绝提供巴布、 拒绝提供巴布 赫尔笔而与A发生争 诉助于法院, 议。诉助于法院,请用学过的知识分析 一下。 一下。
• 英美法国家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 所作的一种“许诺”或“允诺” (promise),和法律约束力
• 英美法系合同概念的实质是:当事 英美法系合同概念的实质是: 人意思一致+法律约束力 人意思一致 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律特征: 二、合同法律特征:
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 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 为。 2.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是设立、变更、 合同是设立 的协议。 的协议。 3.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 4.合同是一种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一种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要约的几种特例 、 (1)广告 普通广告 ) 悬赏广告 (2)交叉要约 合同不成立 ) (3)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
要约引诱 或要约邀请, 又称为邀请要约 或要约邀请, 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 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是它本身不是 一项要约,而只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一项要约,而只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