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经济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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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申报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申报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沪公局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申报的通知(沪公局发[2011]45号)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和国家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制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的相关要求,本市将对2011年度各单位拟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并报国家备案。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经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列入《关于公布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知》(沪纠办〔2010〕5号,以下简称《表彰保留项目通知》)保留项目范围,并拟在2011年度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项目。

(二)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2011年度拟增设新的或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项目。

(三)根据实际工作情况,2011年度拟对《表彰保留项目通知》范围进行调整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

二、申报要求(一)各主办单位对列入《表彰保留项目通知》范围,2011年度拟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项目,填写《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申报表》(附件1),按照条线管理原则,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

(二)各主办单位2011年度拟增设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或需要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填写《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2),按照条线管理原则,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

上海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单位咨询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单位咨询电话一览表

12 13 14 15 16 17
嘉定区 金山区 松江区 青浦区 奉贤区 崇明县
陆昶 胡伟萍 杨崇琪 顾晨 何继红 张惠 社会团体
69530357 57922666 67848524 33868765 67199595 69695140
序号 1 2 3 4 5 6 7 团市委 市残联 市社科联 市侨联 市文联 对外文协 市科协
单位
联系人 李锦 张沪新 黄谷雨 张永莲 曾玉婷 艾红宇 章晓薇
电话 61690036 58731855 53061848 62495246 62483323-224 64730940-8009 63856659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序号 单位 1 2 3 4 市文化执法总队 市委党史研究室 市委党校 市社会主义学院 联系人 付蔷 郭继 黄冬云 徐剑锋 电话 64742163 64336117 22880605 64253565
农工党市委 民革市委 民盟市委 民建市委 致公党市委 台盟市委 九三学社上海市委
序号 1 2
单位 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戈燕 曾峻岭
电话 64745807 62754391
3 4 5 6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吴琛 周文俊 张珊珊 江涛 检察系统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静安区 宝山区 闵行区
单位
联系人 吴老师 童俊 马骏 刘心怡 陈涤新 戴珺元 孙博 周瑾、谢剑青 陈刚 彭杨 陆莺
电话 58877988-1056 64879842 22051112 52564588-2552 63805390-6707 25658122 25032628 33134800-20523、 20524 62327617 56782046 51518195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7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1.08.10【实施日期】2011.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沪公局发[2011]73号)各区县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档案)部门,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本市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本市档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 183号)精神,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将联合开展本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

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各区县档案局馆、各类档案馆及各级档案室(包括中央直属在沪单位)、市档案局馆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

已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评选活动。

二、表彰名额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1名,先进工作者1名(仅限于区县档案局、馆);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60名,先进工作者100名。

三、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本市档案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目标,能及时研究档案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本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3]2号
【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3.01.11
【实施日期】2013.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2年
度本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3]2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的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本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的要求,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促进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要结合机关绩效管理目标以及岗
位职责,按照本市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要求,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成效和人民满意的程度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央办公厅、国家国务院办公厅最近正式批复中国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这是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地方机构改革方案。

经过调整,上海市政府将设置工作部门44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机构21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6个,符合中央对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要求。

新一轮机构改革凸现出新的特征,这就是通过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上海政府部门的组织结构——1、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将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市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经济委员会、市信息化委员会。

2、组建市商务委员会。

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责、市经济委员会的内贸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委员会。

市粮食局由市商务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3、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改为分别设置。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调整为分别设置。

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国家税务局继续实行合署办公。

4、组建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将市人事局的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市医疗保险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挂市外国专家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组建市公务员局,由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改革后,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市编办单独设置。

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卫生局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市卫生局管理,其现有的垂直管理体制保持不变。

市卫生局增挂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6、组建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将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参与指导郊区城镇规划建设的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和资金安排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7、组建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将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职责、市港口管理局的职责、上海机场集团的空港地区行政管理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路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地方公务员信息网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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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33.203.136:8510/ldj/welcome.jsp;jsessionid=PbEnoF1xQBJI2GIct2HkOktbs217tByMiVehTS72bY2Kkx291KiJ!-52337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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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2]5号【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2.01.20【实施日期】2012.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公局发〔2012〕5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现将《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2012年,本市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迎接党的十八大和市十次党代会为主线,围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注重机制、夯实基础,不断提高公务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本市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一、进一步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一)全面贯彻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要出台的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和公务员分类管理、转任、遴选、考核、申诉惩戒等方面政策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制度措施。

组织开展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试点。

着力推进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试点工作,认真总结本市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的经验,积极推进本市地方税务、工商等系统和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试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沪公局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沪公局发[2011]8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在贯彻实施《专利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落实市政府《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在本市发明创造活动中涌现出一批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动上海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发展。

为表彰先进,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市的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公务员局决定授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高强度13Cr油套管用钢及其制造方法》等4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一等奖;授予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大跨度大纵深空间钢结构的矩阵式顶推安装法》等8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二等奖;授予上海中技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等17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三等奖;授予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钢水真空精炼顶吹多功能枪》等22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实用新型专利奖;授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包装瓶(佰草集霜)》等2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

希望全市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单位和人员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促进本市科技创新,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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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上海市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09]5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20
【实施日期】2009.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上海市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
通知
(沪公局发[2009]5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2009年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表彰先进,
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本市节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2008年度上海市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市范围内,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2008年度),协调推进产业结构调整(2007- 2008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显著
实效的单位和个人。

二、评选名额和名额分配原则
1、评选名额
先进单位35个
先进个人12O名
2、名额分配原则
(1)按照行业分类、归口划分的办法分配(参见表1)。

分配比例参照该行业用能总量与承担节能任务在全市中的比重,重点用能单位数量,节能减排工作推进力度、考核情况、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兼顾全市各个方面。

其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方面的名额,分别为先进单位5个、先进个人2O名。

(2)在各行业名额分配中含区(县)级单位,并重点向节能工作第一线倾斜。

(3)凡未按要求上报,或上报名单中出现2008年度节能降耗指标没有完成的单位,按“一票否决制”原则,该名额将被视作自动放弃,由市评审领导小组统一考虑另行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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