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鄂政办函〔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15日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省发改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打造一流电力营商环境,确保政策红利惠及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完善转供电配电设施管理机制,打通惠企利民政策红利传导“最后一公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2021年底前,全省转供电环节违法违规加价行为全面整改,存量转供电稳步减少,增量转供电有效控制,转供电终端用电成本逐步降低;到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体系初步形成,运转高效、管理规范的转供电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转供电收费体制改革。
1.规范转供电终端电价。
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转供电终端用户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收取电费。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为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省发改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能,我委重点对因机构改革后职能划转到其他部门、不宜由我委继续负责或牵头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宣布废止《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省发改委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1日省发改委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各县(市、区)发改委(局)、编办、民宗委(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文物局、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支(大)队:为贯彻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和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投资项目审批方面存在审批事项超范围、申报材料超清单、办理时限超承诺、审批流程超规范等“四超”问题,加快投资审批标准化、报建简便化、服务便民化、监管常态化,释放投资活力,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批标准化(一)统一审批事项清单。
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实行全省统一规范,做到全省一张清单(附后),实行清单之外无审批。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鄂政发〔2016〕32号文件,负责对本行业内相关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和督促整改,严禁将审批事项的材料清单分拆作为单独审批事项,明确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审批权限划分等。
(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二)统一审批材料清单。
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对应的材料清单进一步整合、优化,对不同部门要求的同质性材料清单进行规范、合并。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审批事项对应的材料清单(附后)进一步梳理规范,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材料清单之外的其他材料。
制定全省统一的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开。
(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恩施州大产业发展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恩施州大产业发展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9.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关于印发《恩施州大产业发展规
划(2022—2035年)》的通知
恩施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恩施州大产业发展规划(2022—203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恩施州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抓紧细化分解任务,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明确规划任务推进时间表和路线图。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规划实施全过程管理,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监测分析,做好阶段评估和总结评估。
省直有关部门要围绕规划落实,结合本部门职责,在政策制定、项目安排、要素保障、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示范等方面支持恩施州产业发展。
我委将加强协调服务,强化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
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19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鄂发改能源〔2021〕409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21〕40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电力主管部门,国网华中分部、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湖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湖北电力交易中心:为做好2022年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和市场建设各项工作,现将《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23日附件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规则(暂行)》(华中监能市场〔2019〕352号)等文件精神,稳步推进湖北省电力市场建设,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主要包括电力批发市场和电力零售市场。
电力批发市场是指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直接进行电能量交易(又称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
批发市场主体参与分时段交易。
电力零售市场是指电力用户与售电企业之间进行购售电代理服务的市场。
电力用户可选择参与批发市场,即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也可选择参与零售市场,即通过一家售电企业代理交易,但只可选择一种方式。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按《省发改委关于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中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部分,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年度交易、月度交易等各类交易(仅参与分时段交易中的平段交易)。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为支持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更好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由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价格调整为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是指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而耗用的取水、制水、输水等过程的生产性用电,不包括供水工程经营单位办公、生活等其他用电。
具体范围包括:1.城市、县城自来水厂通过农村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生产用电。
2.乡、镇自来水厂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生产用电。
其中:农村居民生活供水量占水厂总供水量80%及以上的乡、镇自来水厂,其全部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村居民生活供水比重不足80%的乡、镇自来水厂,对其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它生产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3.联村、单村及以下集中式和分散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全部生产用电。
三、城市、县城及乡、镇自来水厂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生产用电量,由供水工程经营单位与电力公司根据水厂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占水厂总供水量的比例协商确定。
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当地发改部门协调确定。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不执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和我省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五、上述政策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68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鄂发改价调〔2021〕400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40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3日附件湖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十四五”期间我省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系统观念,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纵深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发改委(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年)》等规定,我委对《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强调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定价听证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制定价格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各级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组织听证。
二、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所列价格,应当依法提起定价听证,未履行听证程序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无效。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价格,定价机关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三、定价权限在发改部门的,按照“谁定价,谁组织听证”的原则组织听证;定价权限在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提起,同级发改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可以委托下级发改部门组织听证。
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予以监督指导。
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发改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第三方机构可以参与定价听证组织工作。
四、定价机关作出制定价格决定,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向提出该意见的听证会参加人说明原因。
五、《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所列价格,由试行或暂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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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鄂发改交通[2011]1928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道咸合线咸宁市温泉至
潘家湾公路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咸宁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和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呈请审批咸宁至潘家湾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咸发改交通[2011]16号)省交通运输厅的审查意见(鄂交函[2011]251号)等文件及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是嘉鱼潘家湾长江港区至咸宁市城区最为便捷的一条快速通道,也是省道咸合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咸宁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一轮长江经济带的开放开发,该路段区域交通量快速增长,现有道路等级较低,难以满足交通量增长的需要。
该项目的建设将有效提高港区集疏运能力,对于优化区域路网结构,完善区域交通综合网络体系,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都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意建设该项目。
二、该项目起于咸安区温泉街三班口,经向阳湖、渡普口,止于嘉鱼县潘家湾省道咸合线汽渡码头。
路线全长46.9公里。
项目起点至K12+800采用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1.5米;K12+800至终点采用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
其它技术指标按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估算总投资74023万元,其资金来源为:部省补助18760万元,其余55263万元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咸宁温泉至潘家湾一级公路改扩建项目,总投资7.4亿元,全长46.9公里,双向四车道,建设工期36个月,2012年开工。
与此项目配套工程为政府批准2000亩土地,用于高科技园等综合开发,土地位于该一级公路两侧,与咸宁大道和城际钱路终点相交,总投资80亿元,分三期开发。
四、项目建设工期为36个月。
五、请你委督促项目法人按照建设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公路的要求,通过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把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
同时,督促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期间加强管理,合理掌握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附件: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交通公路可行性研究批复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12月12日印发打字:陈红梅校对:陈小民共印:20份。